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拔退出机制现状分析--以河北上市公司为例_独立董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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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关注的有关问题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来源渠道

独立董事的来源决定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想做到真正的独立,首先要使独立董事来源独立。为此笔者对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进行了调查(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来源与独立董事的期望来源有较大差异。在独立董事的现实选聘中,78%的独立董事通常是公司股东或者管理者的熟人,与公司的管理者有着一定的联系。由熟人推荐的独立董事能否保证独立性,能否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并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是理论研究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谢朝斌(2006)所作的访谈也表明,部分独立董事是经别人介绍,与董事长、其他董事之间有着私人交往。就独立董事应该从哪些渠道产生,被调查的独立董事中31%认为应该从独立董事人才库中搜索;20%赞成由成立的独立董事中介机构推荐;认为采用由熟人引荐、向市场公开招聘和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三种方式产生独立董事人选的比例大致接近。这说明独立董事普遍认为由熟人引荐会影响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大多是站在提名人的角度作出思考,并代表着推荐人的利益。

以上分析只是公司首次聘用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当独立董事换届时,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又如何呢?表2结果显示,独立董事换届时来源渠道与首次选聘时有所不同,且独立董事换届人选实际情况与“理想认知”有着一定的差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换届选举时,57%是由原独立董事继任,这符合《指导意见》规定,即独立董事最多在同一公司连任两届。独立董事通过几年在上市公司的履职,对公司有了较清晰认识,基本熟悉了公司所在行业情况、公司运作程序等;14%是不同行业上市公司互换独立董事,可能的缘由是有独立董事工作经验的人可更快地进入角色;18%则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对独立董事进行备案,考察独立董事资格,由其推荐独立董事的换届人选,在某种程度上利于上市公司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找到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理想认知”与实际情况不同(见表2),只有21%认为应由原独立董事继任,可能是出于独立性的考虑。虽然《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只可连任两届,但“日久生情”,独立董事可能出于长久生成的人情关系,丧失应有的独立性立场;与在不同行业互换独立董事相反的是,21%建议由同行业上市公司互换独立董事,这时的独立董事除了可满足一般的要求外,由于积累了行业经验,可更好地在上市公司发挥作用;18%表示应在人才市场公开招聘,这确保了招聘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手中的投票权选择符合其利益要求的独立董事,也可使独立董事在出任前对上市公司有所了解,作出最佳选择;16%受访者表示由成立的独立董事中介组织推荐人选,对此可能是出于独立董事中介组织不仅可解决上市公司搜索独立董事的成本,也可在某种程度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从表3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提名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被调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62%是董事会提名产生,27%是控股股东提名产生,这一结果基本符合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情况,与以往研究结果基本相符。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和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所作的《现状调查:独立董事怎么样了?》②中指出,近9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其中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的独立董事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一股独大现象,公司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缺乏规范的运作程序,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橡皮图章”,因此,目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包揽。由监事会、其他非控制性大股东及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只占少数,约为11%。中国的监事会职责主要是财务检查监督权、对董事与经理履职的监督纠正权、提议财务报告审查权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在“二元制”的公司结构下,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部分职能重叠的情况,又由于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和公司员工组成,监事会几乎完全受上市公司控制,很难起到监督作用,更难具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了。虽然《指导意见》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控股股东掌权的情况下,考虑履职成本,其他非控制性股东和中小股东很难有发言权,同时中小股东一般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获得差价是其目的,由其提名独立董事实际上难以实现。

独立董事建议的提名方式与上市公司实际采取的提名方式有所不同。34%的被调查者建议由董事会提名,12%建议由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提名,分别占到实际情况的一半,说明这是独立董事提名的两种方式,但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不应成为主导方式。提名委员会成为独立董事提名的另一种主要方式,这可能是源于提名委员绝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能够站在客观、独立的立场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而且符合国际惯例。虽然中小股东在实际的独立董事提名中很少发挥作用,但仍有16%持此建议。笔者认为,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完善,中小股东会越来越关注自己的长期利益,实实在在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被调查的独立董事均不赞成把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赋予监事会,这与笔者在前边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举任命情况分析

《指导意见》中指出独立董事的选举由股东大会决定通过。调查分析的结果基本与《指导意见》规定相符(见表4)。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任命过程中,73%由股东任命,27%由董事会任命。这可能是由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的。在中国,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一股独大,董事会基本就等于股东的派出机构,即使独立董事的任命权由董事会行使,代表的也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利益。在独立董事建议的任命方式中,董事会的任命降为9%,这可能是由于股东大会为非控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提供了表达建议的机会,能选择符合其利益代表的独立董事,同时,股东大会作为最终法定权力机关,其作出的决定更具有法律约束力。董事会只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若由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直接任命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由提名委员会和高级经理层任命独立董事的建议分别占到5%,为此作出的解释可能是提名委员会成员绝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提名委员会选出的任命的独立董事则更少地受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影响,更独立地履行职责。由高级管理层任命独立董事则可能多出现于高级管理层控制的上市公司,进而影响独立董事的任命。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退出机制分析

退出机制的安排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依据《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的退出可以分为三种:任期已满、主动辞职和被动离职。所谓任期已满,指的是《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两届。所谓主动辞职,是指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被动离职指的是出于任职资格的限制,不再适应担任独立董事而离职。金信证券研究所所作的《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研究》一文得出的结论是:指出非正常退出的独立董事占整个退出人次的50%左右③我们在此次问卷中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见图1)。7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任期已满的时候退出上市公司,这一结果说明了中国的独立董事在公司基本能够正常履职,与上市公司的股东及管理层能有效沟通,发挥了制度设计的作用。只有20%选择主动辞职,7%则被动离职。就这两种退出现象,笔者进行了深一步的调查分析。

图1 独立董事辞职原因

从图2可以看出,独立董事选择主动辞职的原因可归为三类:一是基于降低自身风险考虑。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但由于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的非执行董事,限于时间和精力,容易疏忽其职责。有24%的独立董事表示当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困难或出现严重冲突时,选择主动辞职;18%的独立董事表示当意识到公司出现潜在的高风险时,选择主动辞职;有11%的独立董事表示当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诉讼、投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次数多、金额大时,选择主动辞职。二是基于所承担风险与所得薪酬不对等的考虑。其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角度考虑问题占到被调查独立董事的14%。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领取的薪酬通常只有固定津贴和为了履行职责发生的相关差旅费,每年1.5万元~20万元不等,绝大多数处于每年3万元~5万元的水平。但是,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董事会独立性很低,相互制衡的机制难以有效形成和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其收益。三是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状况的考虑。很多上市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本身是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在担任独立董事的同时兼有科研和教学任务,会因为精力不足而辞职。

图2 独立董事选择主动辞职的原因

本次调查显示,15%的独立董事因没有时间或健康状况不佳选择主动辞职。此外,有8%的独立董事表示由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动而辞职,表明中国独立董事绝大部分由控股股东推荐或任命,与控股股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时,有些独立董事就会选择辞职。

从调查看,在退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约有7%是被动离职的。独立董事被动离职通常是由于自身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没有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销,调查中有23%的独立董事因此原因被迫离职。《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研究》③详细地列出了以下几种被动离职情况:(1)工作变动后依法不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2)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原先合格的独立董事不再符合要求;(3)担任不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数量超过法律规定;(4)独立董事违反诚信义务而辞职;(5)依照法律进行过渡期调整。在本次调查中独立董事不再具备以上任职条件时惟有辞职占到被动离职的70%(见图3)。

图3 独立董事被动离职原因

(五)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的其他影响因素分析

除前述进行的调查外,笔者还就公司高级管理层和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和任命过程中的影响进行了调查,以检验前述调查结果的可信度。

1.高级管理层在独立董事提名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而且是国有股一股独大。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这就造成以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的问题,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拔亦在其中。从图4可以看出,高级管理层在独立董事的提名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呈正态分布。说明独立董事对高级管理层在提名过程中的作用的认识是合理的,既不会出现高级管理层完全控制独立董事的选择,使独立董事成为其代言人,损害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也不会出现高级管理层对独立董事提名视而不见的情况,毕竟独立董事制度是被作为一项改善上市公司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上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利,影响着高级管理层的选择和任命。

图4 高级管理层在独立董事提名过程中的作用

2.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提名和任命独立董事过程中的作用。《指导意见》指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当时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依照“经济人”理论的假设,股东的最优选择就是利益相关者或者自己的熟人,次优选择是不给他们带来“麻烦”的人。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在“一股独霸”的股东会上,独立董事选举任命难免被大股东操纵,在一股一权的表决制度下,符合大股东意愿的将顺利当选,余者将落选。调查数据证实了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操纵,其中41%独立董事认为大股东在提名和任命过程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32%认为发挥了很大作用(见图5)。

图5 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提名和任命独立董事过程中的作用

二、总结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是独立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设计作用,就需要对现阶段独立董事选择和退出机制保持清醒的认识。通过本次调查,笔者得出了以下三点启示。

(一)进一步推进股权结构的改善,逐步解决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多是控股股东说了算,控制着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要依赖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必须逐步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监督企业的运作,参与公司的结构治理。

(二)逐步扩展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

目前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比较狭窄,主要是通过熟人引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为从“源头”上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要扩展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来源渠道,渠道越宽广、越规范,找到合适人选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成立独立董事管理组织,负责独立董事备案录入、培训等,上市公司在此组织建立的独立董事人才库中进行遴选,利用人才市场通行的“双向选择”机制,选拔合适的独立董事;亦可在不影响竞业禁止的情况下,从同行业、其他商业、公共服务领域寻找独立董事的人选,特别是那些既熟悉行业发展又懂管理且有长远眼光的专家。

(三)改革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

虽然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独立董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移植中国,要确保其成功,就需要一定的制度创新。因此,在现阶段“一股独霸”的股东大会上,要保证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大股东,就要坚决采取控股股东表决权回避制或累计投票制,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保护和扩大少数股东表决权,从客观上保护上市公司和少数股东的权益。

注释:

①李彬、童颖等:《首份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之:中国独立董事生存现状》,载于http://news.hexun.com/detail.aspx?lm=9&id=6704070。

②吴建雄、刘军、方岳亮等:《独立董事怎么样了——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缺席现状调研分析》,《证券时报》,2002年1月10日。

③李康,叶雅,张明坤.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研究.http://www.e521.com/ztjj/duli/600001/0809082937.htm,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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