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的价值理论--兼论维布伦·卡蒙斯奖获奖_二元论论文

新制度主义的价值理论--兼论维布伦·卡蒙斯奖获奖_二元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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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经济学(Origin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s)①最令人称道的一个特点是,这一学派的成员都愿意密切关注演化制度经济学领域所完成的那些工作的方法论基础。从索尔斯坦·凡勃伦开始,制度主义者们一直对所有(包括他们自己的)经济学分析所依托的哲学先入之见的重要性保持着一种敏锐的认识。正是本着这种对方法论的勤勉态度,我才做出了以下的评论。我之所以选择新制度主义的价值理论这一题目,是因为它是我多年来一直潜心研究的主题,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引起相当大的混乱和争议的主题。

“新制度主义”(neoinstitutionalism)一词是马克·R.图尔(Marc R.Tool)1953年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创造出来的。[1]他为自己向本已混乱不堪的当代经济学又引入一个新术语表达了歉意。但图尔认为,要清楚地识别由克莱伦斯·E.艾尔斯(Clarence E.Ayres)[2]把凡勃伦的制度演化理论与约翰·杜威的工具评价理论结合起来而产生的这种新的制度分析,引入这一术语是必要的。

阿伦·格鲁奇(Allan Gruchy)[3]似乎采纳了图尔的“新制度主义”一词,但他是在一种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用来指称包括艾尔斯的《经济进步理论》一书在内以及此书出版以后产生的制度主义文献。[4](10)在我看来,尽管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目前的大部分制度主义文献总的来说与新制度主义方法是一致的,但并不能因此就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开始著书立说的所有制度主义者都可以自称为新制度主义者。当然也不能说那些自称为“新制度主义者”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们(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sts)[5],与原制度主义经济学(OIE)中的凡勃伦—杜威传统有任何类同。然而,用“新制度主义”(neoinstitutionalism)一词来指称新制度经济学(NIE)的做法愈演愈烈。现在,欧洲和美国的经济学家把新制度经济学(NIE)称为“新制度”(neoinstitutional)经济学是相当普遍的做法。让这一潭术语之浑水浑上加浑的是,社会学和政治学中也有自称为“新制度主义”的思想流派。②我之所以在此提及“新制度主义”一词的这些其他用法,是为了避免读者在试图理解下面所讨论的内容时可能因这些不同用法而引起的任何困惑。

杜威的工具评价理论对于新制度主义思想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正如迈克尔·希恩(Micheal Sheehan)和里克·蒂尔曼指出的那样,工具价值理论是新制度主义的“枢纽”。[6]正因此,新制度主义的工具评价观将是下面讨论的焦点。我的目的是要讨论工具评价理论以何种方式塑造了过去55年③产生的新制度主义思想的方法论、分析以及政策形成理论。我将首先讨论新制度主义的方法论,强调工具评价理论如何为制度分析打下基础。然后,我将简要回顾对制度结构和制度变迁的新制度主义分析。最后,我将指出,图尔的“社会价值原则”正是源于工具评价理论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方法论和分析中的应用。④

一、价值概念的新制度主义研究方法

要理解新制度主义对规范性命题的研究方法,我们必须要做的最困难的事情,可能莫过于要勇敢地正视传统道德哲学在塑造我们关于价值概念的思想时对我们的思维产生的巨大影响。要想完全摆脱以下思想的桎梏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价值”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建立在道德规则的基础之上,这些道德规则是绝对给定、绝对强制性的,必然是人们希望做出的任何规范性决定的毋庸置疑的基础。此外,还有一种关于“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的相关观念,这是事物“本质”的一个方面,人类显然无法任意创造或者改变这种价值。

关于价值的这种传统观念信奉的是笛卡尔的二元论,认为“价值”这一“主观”领域与“事实”的“客观”世界之间存在认识论上的分离。这些二元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精神/肉体,手段/目的,规范/实证,主观/客观,理论/实践等。这样的知识结构使得人们能够将“价值”置于其适当的位置,即高深玄虚的形而上学思辨的世界之中,它们属于客观探究无法企及的固定信念的主观领域。

对这种将价值置于无法探究的地位的偏爱在当代哲学实证主义中就像在传统道德哲学中那样突出。为了试图消除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形而上学基础,实证主义者们(以及后来的逻辑经验主义者们)企图通过否认规范命题具有任何意义从而来保护科学免受其错误影响。根据实证主义的一种论调,价值只不过是作为一种情感意向的表达而进入人类的活动。[7][8]由于其“意义”大概是不能通过“证实”来确立的,所以价值处于知识领域之外,不能进行客观探究。

约翰·杜威在系统阐述实用工具主义时,提供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思考价值的方式。⑤他既不接受传统哲学的道德绝对主义,也不接受当代实证主义的价值空位。杜威的价值概念是非绝对论的、非基础主义的,并且不带有任何固有特质(或本质)的暗示。他的价值概念是视情形而定的,是位于“知与行”这一与存在有关的领域中。

关于探究和解决问题,杜威认为,价值是作为“判断所提议的行为模式的价值的标准或者‘规范’”[9](p21)而起作用的。在这种情况下,价值作用的保证就并非存在于使它们得以产生的某种外部真理之中,或者某种它们固有的价值之中,而是来自把它们作为判断标准来使用而产生的结果。正是它们在对人类行动的估量中把手段和结果关联起来的能力,确立了它们在使用中的合理性。这也确立了它们作为知识的一种形式的地位。杜威说道,规范命题“可以通过观察实际产生的结果,将其与那些想要得到的结果进行比较而加以检验”。[9](p24)

杜威将规范因素明确地置于探究过程之中,尤其是科学探究。[10](p181)这样,他明确地拒绝接受规范/实证二元论,理由是这种二元论阻碍了人们对一些探究特征进行批判性的检验,正是这些特征使我们能够区别科学和非科学。[9](p64-66)我会在后文讨论科学“客观性”的时候再次回到这个问题。

二、新制度主义方法论的非基本主义特征

新制度主义者采纳了杜威的评价理论,并试图对其进行必要的详尽阐述,从而使其能够被应用到制度主义方法论中。与杜威的探究理论相一致,新制度主义者们摒弃了一种在古典和当代哲学中都很突出的观点,即必须存在所有“有效”的探究都要依据的根本的认识论基础。这类形而上学基础大概是先于探究而被确立下来的,并支配着探究的方方面面。与不接受“根本目的”观念的理由一样,杜威不接受这种基要主义(foundationalist)的思想。这两种观念都会对探究产生来自外部的约束。实用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探究所受到的唯一合理的约束来自于探究过程内部。此外,实用工具主义者们相信,没有任何命题会稳固到不能通过探究进行修改的地步。[10](p16)显然,认识论基础和根本目的都不能通过探究来修改。

三、价值在科学探究中的作用以及“客观性”的含义

要讨论工具评价在新制度主义方法论中发挥的作用,我们必须一开始就要区分“价值”(value)、“评价”(valuation)和价值判断(value judgment)这几个规范概念。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价值”被定义为一种判断标准;“评价”涉及到在做规范决定时把“价值”作为一种判断标准来应用;“价值判断”所涉及的是对判断标准(价值)的选择。应该注意的是,在这里的讨论中所使用的“价值判断”一词的含义比它在非正统(包括OIE)和正统经济学文献中所使用的含义都有更多的限定。在典型用法中,“价值判断”一词通常(但并不总是)被当作任何一种规范命题的同义词来使用。这种做法导致了方法论上的混乱,因为它模糊了这些规范命题在探究过程中各自发挥的不同作用。

新制度主义者认为,规范命题位于经济分析的核心。当然,这种观点与科学中的“客观性”是基于价值无涉的探究这种流行观念形同冰火。矛盾的是,科学必须是价值中立的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一个规范性的观点。这种观点在逻辑上必然导致这样的告诫:如果一个人希望进行科学讨论,那么他在科学探究行为中就应该避免规范命题。

科学应该是价值中立的这种观点当然是基于规范/实证二元论。对经济学中的二元论最著名的表达是莱昂内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的“鸿沟”名言,即:“在实证和规范研究的一般法则之间,有一条逻辑上的鸿沟,任何聪明才智都无法掩饰,任何时空交叠都无法填平”。[11](p148)这一方法论信条在新古典思想中占绝对支配地位,并且,我感到遗憾的是,甚至在非正统经济学家中也能找到这种信条的支持者,包括一些制度主义者。遵循杜威和其他实用主义哲学家的思想,新制度主义者拒绝接受规范/实证二元论,理由是它阻碍了对科学有责任去探索的那些领域的探究。

实用工具主义者挑战实证主义二元论中的“事实”和“价值”的含义。这种二元论假设其规范命题肯定必然源自绝对主义的道德律令。正如亚伯拉罕·卡普兰(Abraham Kaplan)所说的那样:“事实—价值二元论的基本错误在于以下假设,即所有价值判断迟早都一定会建立在一种绝对目的之上,这是一种受到无条件遵从的目的,没有任何如果以及或者、但是”。[12](p394)另一方面,真实的命题被认为是一些在理论上能够加以孤立地处理和直接证实的陈述。但为了证实这些真实命题而把它们孤立开来,就等于让“事实”为自己辩护。相反,实用工具主义者相信,“事实”永远都不能为自己辩护。他们认为,事实是包含理论的,而理论又是包含价值的。让我们来更进一步地审视这两种命题。

“事实”是包含理论的这种说法是什么意思?这种观点源自以下认识,即:真实世界是一种由各种各样“数据”组成的“发展迅速、嘈杂无比的混乱状态”,这些数据必须以某种方式加以分类,从而来为身边的问题提供证据。要做出把“证据”从“噪音”中分离出来的有识别力的选择,必须定出相关标准,并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加以应用。这就要求用价值判断来挑选适当的相关标准。所谓“事实”,所说的只不过是一种理论阐述将其相关性确立为“证据”。因此,“证据”总是被包裹在一个假设的陈述之中,这种阐述的确实性密切地取决于为所考察的问题确定相关证据时做出的价值判断。从这种意义上说,根本就不存在一种不包含在规范结构中的“事实”。

让我们用标准经济学中的一些例子来阐明这一点。一个市场有同一个价格这一“事实”并非不言而喻的,因为立刻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这个事实是否证明一个“竞争”市场中有一种均衡价格?或者是否也许证明了存在通过某种形式的共谋而形成的一种寡头价格?或者以收入分配不平等这一“事实”为例,这是否证明了存在一种有效率的资源配置,这种配置根据各人所拥有资源的边际生产力当前价值的差异来向稀缺资源的所有者分配收入?或者这是否也许证明了社会不同集团获得同等份额国民收入的权力的不平衡?在以上所述的两种情况下所讨论的“事实”(不论是同一价格还是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都不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它的证据意义的问题并不能根据只是对它的存在的描述来解答。要确立对其存在的描述,所需要的探究过程要依靠无数规范性规则来引导不同程序的使用,从而才能说“我们判断,这些数据证实了存在一个同一价格(或者收入分配不平等)”。

在探究过程中常见的是,对既定事实的讨论是在对那些确定讨论的边界、赋予其含义的判断标准(价值)或者(通过价值判断)对它们所做的选择没有任何明确认识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实上,内含于既定的科学程序中的评价,可以在对其规范意义没有任何自觉的觉察的情况下成为习惯并进行评价。在“正规科学”的实践中显然也涉及到这一点。然而,科学探究的特征是:如果有需要的话,它总是有可能追溯将探究带到一个特定发展阶段的理论脚步。如果发现所使用的价值是有缺陷的,那么它们可以被其他适合于保持探究连续性的价值所取代。这就是工具评价的“自我纠正”特征。[13](p401)

新制度主义者认为,在科学假设中规范命题与实证命题是“捆绑”在一起的(并且作为一个综合的整体受到检验),这与杜亨—奎因论题(Duhem-Quine thesis)是一致的。⑥杜亨—奎因论题声称,科学中的“事实”的“证实”,涉及对一个完整的假设结构(或者假设结构群)的确证或者否证(disconfirmation),而不只是对一个被单纯的“真实命题”的确证或否证。此外,新制度主义者认为,用于确定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价值)以及据以选择判断标准的价值判断,都是那些依靠经验来检验的假设不可或缺的要素,从而,“事实”是包含理论的,而理论是包含价值的。

有人认为,工具主义的评价理论可能会以某种方式涉及到从“是什么”中将“应该是什么”推演出来。⑦但这反映了对工具主义者的探究理论的一种误解。应该注意的是,上述思路与源于大卫·休谟(David Hume)[14](p469-470)的“应该是什么”不能够从“是什么”中推演出来这种观念没有任何关系。⑧这里所说的“应该是什么”和“是什么”的观念,简直与实用工具主义的“事实”和“价值”这些用词表达的观念完全不相吻合。

对于杜威来说,探究是在认为存在某种问题这样的预感下开始的。有一种被感觉到的意识认为现实情况不应该如此,这就开始探究一种“有问题的情境”,而这种情境是一种认知结构。要进行探究,就需要把有问题的情境转化为一个清楚感知到的连贯的整体,或者“考虑中的目的”(end in view),⑨这种目的为解决问题必须采取的行动提供了方向。探究行为的这种观念与从“是什么”中推演出“应该是什么”毫无关系。在工具主义的探究观中,有问题的是“是什么”。在工具主义的探究中,“应该是什么”并非源于“是什么”;“应该是什么”为我们提供了离开“是什么”时所需的方向。

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新制度主义者们并不认为自己犯了G.E.穆尔(G.E.Moore[15](p13)所说的将“应该是什么”命题合并到“是什么”命题之中的“自然主义谬误”,他们完全有能力区分二者。然而,新制度主义者否认为了区分“应该是什么”与“是什么”,人们必须假设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有一种认识论上的差别。二者的确“不是一回事”,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一个存在于(实证的)知识领域,而另一个却并非如此。杜威非常清楚,他相信规范命题和实证命题一样都是知识的一个组成部分。[9](p24)(p66)规范命题和事实命题的话语特征上的差别,不过是注意的焦点不同罢了;并不是某种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固定鸿沟”,这种鸿沟最多无非是笛卡尔式幻象的一种虚构的东西。二者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处理的问题的类型。

引导研究的规范命题与把探究基于经验的事实命题是科学的“知和行”过程中互补的两个方面。规范/实证二元论阻断了理解这一互补性的可能。对这一互补性的探索揭示了科学探究在主观—事实领域中的连续性存在于其价值结构之中。这是因为科学探究的价值观是“在探究过程中并由探究过程”决定的;[16](p496)或者像布鲁诺斯基(Bronowski)所说的那样:“[科学的价值观]由科学实践而来,因为它们是科学实践无法逃避的前提条件”。[17](p60)

在拒绝接受规范/实证二元论时,新制度主义者并没有抛弃科学客观性的观念。如前述,他们的观点基于如下思想,即客观性是通过探究活动中使用工具上合理的判断标准而获得的。⑩像卡普兰所认为的那样,“……承认价值具有一种作用并不是导致偏见的原因;导致偏见的是让价值仅仅具有一种使其与经验检验相隔绝的作用”。[12](p396)因此,客观性不是通过从科学探究中除去一切规范命题而获得的;它是通过挑选适当的规范标准来引导探究而获得的。

与以上观点形成对比的是,马克·布劳格(Mark Blaug)认为:“[如果]至少连一些纯客观的、关于经济统一性的描述性事实断言都不存在,那么似乎很难避免以下的结论,即我们拥有经济学的许可,可以为所欲为地进行任何断言”。[18](p373)但是,“为所欲为地进行任何断言”当然是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事情。换句话说,布劳格相信,如果没有规范/实证二元论,我们就不能在科学和意识形态之间做出有意义的区分。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新制度主义者完全不同意这个论点。

“意识形态”一词在哲学和社会科学中都被赋予很多含义,它常常被用来识别几乎任何一种思想和信仰体系。新制度主义的意识形态观要有限制得多。马克·图尔在《自主的经济》(The Discretionary Economy)[19](p25-29)一书中详细地讨论了意识形态。他把这个词定义为:

“……一种引导和认可社会行动的信仰体系,这种体系确认了一套特定的(主要是)政治和经济制度形式,以及旨在确证和辩护这种确认的那些关于知识、现实、人、社会以及价值的根本假设。”[19](P26)

请注意,他提到了关于“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的详细说明。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让人们相信,有一种制度结构对于组织人类事务是正确的和适当的。图尔接着把这种思想的特征看作是基于推理的基本原理,这些原理产生了没有得到经验检验的学说和行动纲领。

例如,关于一个社会问题的一种意识形态观念是,当一种特定情形下的行为不符合关于这种情形下应该发生什么的意识形态先入之见时,某个社会问题就会产生。如此构想出的这个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就是让行为符合意识形态的先入之见。因此,在乔治·W.布什政府的“市场高于一切”的意识形态下,经济问题被说成是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干预所导致的。[20](P2)在这样的先入之见下,可想而知的解决办法就是放松管制,或者像里根总统喜欢说的那样:“把政府从商人的背上拉下来。”用新制度主义者分析制度结构和制度变迁(下面将会讨论)的术语来说,一种意识形态规定了的思想习惯和行为习惯无论其产生的后果如何,都因其“仪式上的适当性”(即意识形态上的纯洁性)而被视为合理的。如图尔所称,这些“主义—意识形态”并非基于在社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对其结果进行检验的那种工具上合理的思想习惯。因此,新制度主义者是根据科学和意识形态各自运用的评价模式对二者进行区分。在这样做时,他们并没有发现有必要求助于规范/实证二元论。

四、新制度主义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分析

我们现在从工具评价如何塑造了新制度主义的方法论的讨论转向它如何塑造了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实质性分析。关于这两种讨论是如何关联起来的,D.韦德·汉兹(D.Wade Hands)有一个简要的说明:

“实用主义的明显特征之一是,哲学家所做的事与科学家所做的事并没有根本上的不同,与大部分人在有效维持日常生活中所做的事也没有什么根本上的不同。在他们所做的事与我们所做的事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区别:无论‘他们’是科学家,‘我们’是揣摩知识的哲学家;或者‘他们’是社会行为人,‘我们’是研究他们的社会科学家。”[21](p965)

总之,新制度主义者们所发展的观点是,为科学客观性提供了基础的工具评价,也是作为社会变迁的行为人的个人所运用的评价模式。这个论点背后的论证是从新制度主义者对“理性”观念的阐述开始的。

新制度主义的理性观比新古典思想要开阔得多。新古典的理性概念被定义为稀缺资源在不同用途间的配置中实现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在这里,选择是可传递的,是不受其他人的效用排序影响的。(11)而另一方面,新制度主义者们所效仿的是嵌入在凡勃伦的“父母本性”概念之中的“理性”观。[22](p46)[23](p137-139)如凡勃伦所言,父母本性起初是对自己后代的安乐的一种关心,但它最终扩展为对整个社会的福祉的一种关心。这种关心要求个人具备评价他/她的行为对社会福祉产生的影响的能力。马克·图尔认为,要做出这种评价,个人必须能够思考手段对于结果的关系,他将其视为理性的基本特征。[19](p52)

新古典的理性概念体现了把价值当作“追求奖励”(prizing)的观念:个人是根据他/她的主观欲望行事,追求的只是他/她自己个人的满足。新制度主义的理性概念向个人灌输了一种扩大了的能力,去区分“我所欲”与“我应得”。[24](p10)个人能够评价他/她的消费(或者任何其他个人行为)如何影响他人的生活。此外,个人有理性能力来判断,他/她的行为是否对“个人所不考虑的”(套用凡勃伦的话)社会福祉做出了贡献。换句话说,对社会状态做出规范判断是理性的一种表现。

这种观点使我们可以关注个人作为社会变迁的行动者的行动能力。这里的讨论的关键是“评价”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如前述,评价是可以而且往往是被习惯化的。人们在进行已经习惯化的评价时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这些评价所依据的判断标准,这些评价源自个人文化史的累积效应。为当前的评价提供价值观的价值判断是隐藏在过去的迷雾之中,因此,对大部分个人来说,传统是任何特定评价的足够正当的理由。评价是“人的记忆不会违背”的事情。

另一方面,“价值判断”并不受习惯的约束,因为它们正是导致思想习惯和行为习惯产生变化的东西。价值判断要求明确考虑判断标准(价值观),因为它们涉及到在进行具体评价的各种判断标准之间甄选最合适的那个标准。正是在各种判断标准之间进行甄选的能力,使得个人能够成为制度变迁的行为人。

新制度主义者们将制度定义为对相互关联行为的一套社会规定模式。在制度结构内,价值作为将行为关联起来的标准而发挥作用。新制度主义对“凡勃伦二分法”的诠释是,假定在任何制度结构中都能够找到两种评价模式。(12)那就是仪式模式和工具模式。其中,仪式评价模式使传统的权力模式、基于歧视性区分的身份地位,以及表现在思想和行为的习惯模式中的各种社会的庄重仪式合理化。仪式判断标准的合理性是由意识形态的先入之见、授权神话(enabling myths)、神圣智慧等诸如此类的东西所确立的,这些东西不受文化中的普通成员的批判性检验所约束。对在仪式上合理的判断标准的任何有意识的思考都只限于一些解释性的反思,这些反思是由虔诚的神学家、天意选定的长者,或者有非凡力量去说服别人的自有与生俱来的能力,可以对已被接受的教义进行最可信的诠释的思想家们所进行的。对仪式行为的“检验”就是“仪式上的适当性”。

另一方面,工具评价模式与“利用物质”(套用凡勃伦的用语)时使用工具和技能的技术过程有密切的关系。工具上合理的价值将理解和掌握因果过程中的行为相互联系起来,社会在维持自身以及提高其“关联生活”(套用杜威的用语)的能力时必须面对这些因果过程。正如之前对方法论的讨论表明的那样,工具评价的合理性将会在运用这种评价之后产生的结果中找到。在工具上合理的价值会随着社会成员参与到他们赖以为生的那些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来而不断受到再检验。对工具行为的检验是在实现“考虑中的目的”过程中的“工具效率”。

对工具上合理的价值的功效的再检验,反映了导致技术创新并受其推动的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社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随着技术过程在工具上合理的价值替代了行为的相互关联中那种已经习惯化的在仪式上合理的价值,技术创新就需要行为的相互关联发生一种变化。(13)当实际结果是对工具上合理的价值的运用的增加,超过了行为的相互关联中在仪式上合理的价值先前的水平,就可以说已经发生了一种“进步的”制度变迁。

应该立即要补充说明的是,新制度主义者们不相信“进步的”制度变迁是必然的,“进步的”制度变迁是有障碍的。新制度主义者们阐述了“仪式锁闭”(ceremonial encapsulation)概念,这个概念假设社会在面对预期的技术创新时抵制放弃在仪式上合理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25][26]他们相信,仪式锁闭是一种普遍发生的现象,有时它会如此强大,以至于导致“倒退的”制度变迁,从而使行为的相互关联中在仪式上合理的价值替代了在工具上合理的价值。此外,如果“进步的”制度变迁要持续发生,那么它对制度结构中在工具上合理的方面造成的必须只能是一种“最小扰乱”。

以上简要叙述应该已经清楚地表明,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制度内的行为的相互关系的判断标准的变化。判断标准的这样一种变化是属于“价值判断”的事情。制度变迁过程涉及到对参与技术革新的人运用价值判断。他们有意识地参与了甄选新的判断标准替代构成现状的那些已经习惯化的评价的活动。(14)

“进步的”制度变迁这个概念被用来理解在历史长河中技能和科学应用于文化中的长期技术进步这种反复发生的、显著的过程。考虑到这种过程的性质,“进步的”制度变迁是在没有任何有意识的引导其发展的社会政策的情况下发生的。然而,如果可以设计社会政策来培育这种变迁的话,它会得以加速,并且变得更为连贯。

马克·图尔阐述了社会价值原则为会导致持续的、“进步的”制度变迁的社会政策的民主发展提供一个规范性的参考框架。这个原则是:“那种方向是,通过知识的工具性运用,保证人类生命的连续性,以及实现社会的非歧视性重构。”[19](p293)这个原则本身就是对强化社会生命过程的制度变迁进行的探究的规范性结果。

一些制度主义者认为,图尔和新制度主义者们在为社会政策的民主构想提供一种作为指导的社会价值原则时走得太极端了。(15)这种担心是基于社会科学中普遍持有的看法,并反映了以下事实,即制度主义者们在自己内部尚未弄清规范命题在科学讨论中应发挥的作用,或者科学在为人类事务的引导提供规范性洞见时应发挥的作用。然而,一位新制度主义思想的友善批评家杰弗里·霍奇森(Geoffrey Hodgson)最近已经非常接近于支持新制度主义思想的社会价值原则,他说到:

“如果有一种可以用来判断社会制度的适当性的通用规范性标准的话,那么这种标准是就社会制度维持或者提高人类生活手段的能力而言的。从广义上讲,这接近于约翰·杜威以及后来的制度主义者们提出的‘工具评价’思想。”[27](p201)(16)

的确,正是杜威为图尔的社会价值原则提供了基本原理,“要满足科学方法的条件,”他说:“社会探究必须判断哪些特定的客观结果将是在给定条件下值得达到的目的。”[10](p496)

五、结语

新制度主义者用工具评价理论来解释制度变迁过程,这为方法论和具体分析提供了一种连贯的结合,并为政策制定提供了指导。这样,新制度主义思想就为必然是演化制度经济学所重点关注的各种广泛主题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研究纲领。但是,并不能说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穷尽了发展处理制度经济学家们感兴趣的方法论和具体问题的有用知识策略的一切可能性。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既不能自认为只此一家,也不能自认为达到了最终的完美状态。作为实用工具哲学在经济分析中的一种应用,新制度主义思想必定会通过探究中得到的不断批评和修正而得以完善。通过参与这项事业,我们这一代制度经济学家将决定新制度主义思想在将来是否能为演化制度经济学做出贡献。

原文载《经济问题杂志》(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第43卷第2期(2009年6月),293~306页。本文的翻译得到《经济问题杂志》出版者M.E.夏普(M.E.Sharpe)公司许可。感谢保罗·D.布什教授对M.E.夏普公司免费提供本文中译版版权所做的努力。

——译者注

作者想在此感谢威廉·达格尔(William Dugger)、苏珊·法亚兹马纳什(Susan Fayazmanesh)、埃德瑟·米勒(Edythe Miller)、菲利普·奥哈拉(Phillip O’Hara)以及里克·蒂尔曼(Rick Tilman)为本文初稿提出的宝贵意见。作者也要感谢芭芭拉·布什(Barbara Bush)和凯瑟琳·布什(Katherine Bush)在编辑上专业的协助。本文谨献给作者的好友、同事和良师——马克·R.图尔(Marc R.Tool)。

注释:

①Origin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s是新一代制度主义者对通常所说的老制度经济学(Ol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称呼,二者的简称都是OIE。我们将前者译为“原制度经济学”,这或许符合新一代制度主义者使用“Original”这个词的本意:原创的、正版的。

——译者注

②对社会科学中的各种“新制度主义”的简短而有益的讨论,参见[41]。

③原文如此。此处应是作者的笔误,作者所指的应是艾尔斯《经济进步理论》(1944年)出版以来至今65年内产生的新制度主义思想。——译者注

④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能对这些观点进行粗略的回顾。对此处所提到的关于方法论和具体观点更为详尽的讨论,参见[25]、[26]、[28]、[29]、[30]以及[31]。

⑤“实用工具主义”一词是杜威的创造(Dewey[1929]1984,脚注30)。我多年前就采用了这个术语,[23]一方面是为了将杜威的工具主义同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所定义的工具主义区分开来,另一方面是为了将其同尤尔根·哈贝马斯[35](p308-311)所定义的工具主义区分开来。

⑥参见[33](p238-241),以及[43](p41)。

⑦比如见[37](p112)及[39](p25-26)。

⑧体谟是否真的提出了这一命题存在着争议。见[29]脚注27(p343)。

⑨这是杜威用来批评手段—目的关系的机械论观点的一个术语。杜威主张,尽管存在一个确定的实际目的,但在具体考虑时起作用的并不是实际目的,而是一种考虑中的目的。它是一个指导当前活动的计划或者架设,由它的结果来评价,并通过它所指导的活动来修正。它的评价发生于这一事实,即在现有情境中缺少或需要某种东西。事物可以仅依据使它们得以产生的条件而被预期为目的。因此,考虑中的目的也是组织活动的一种手段。这一术语反映了目的和手段之间的互补特征——译者注

⑩始于查尔斯·桑德斯·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的实用主义者们认为,科学是一个社会过程,强调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此,科学价值是作为在探究过程中将科学家的行为相互联系起来的判断标准在发挥作用(参见[10]脚注3(p484),[17](p58-60)以及[30](p87-88))。

(11)一些序数效用理论家接受这种思想,认为他人的效用可以作为一个自变量而结合到一个给定的个人的效用函数中。此外,应该指出的是,这些意见并没有涉及“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理论,这种理论偏离了对理性的标准的新古典处理方法。

(12)关于对新制度主义对“凡勃伦二分法”的解释所进行的敏锐批评,见[38]。

(13)显然,在技术上过时的习惯行为模式也是首先被技术创新所替代,但技术创新不仅仅是用一种技术产品代替另一种技术产品,它涉及到社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的行为相互关系的一种变化。这强调了大卫·汉弥尔顿(David Hamilton)经常发表的一种观点,即“技术”不是事物的累积;它是一个过程(见[36])。

(14)遗憾的是,由于篇幅有限,笔者无法在此就新制度主义的其他制度变迁理论进行即便是非常简略的重述。关于这一理论的详细、系统的阐述,可见[26]和[28]。对作为制度变迁行为人的个人的作用的讨论,见[32]。

(15)比如见[40]以及[34]。

(16)此外,他还引用了[9]、[26]以及[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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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的价值理论--兼论维布伦·卡蒙斯奖获奖_二元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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