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税的几种途径_营业税纳税人论文

企业逃税的几种途径_营业税纳税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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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定额征税的方式偷逃营业税

某县汽运公司对营运客车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针对当地税务部门采用按车辆座位定额征税的办法,公司会计账务处理每月将代售票收入暂挂在“其他应收款———代售票款”明细账上,不作公司的“营运收入”,而后从该账户中代承包、租赁者交纳保险费、养路费、税金等和扣除应上交的承包、租赁费(承包、租赁费收入转作公司的“营运收入”)。年终公司与承包、租赁者清算,多退少补。

在该公司审计时,发现公司“营运收入”中平时每月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在9万元左右,而1、2、12三个月均达几十万元,最高达80多万元。审计人员对此产生疑问,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每月应基本一致,为什么这几个月突然多出这么多?经进一步查证和询问得知,这几个月收入高,不全是承包租赁费,而是公司有十几辆旧客车,由于平时客源不好,封存在库,至春运时,检修后投入春运,取得的客运收入。然而公司账上反映每月缴纳的营业税都固定在4900元,很显然,春运期间公司直接经营10多辆客车增加的客运收入未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追溯至近几年,三年来增加车辆的春运收入共漏交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近10万元。此案隐蔽之处在于,公司将直接经营的春运车辆收入同代卖承包租赁者的车票收入混同挂在同一往来明细账上,不直接作“营运收入”,然后将其部分收入作为承包租赁费转入“营运收入”,并且使“营运收入”数额与应纳定税额相符,而春运增加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司机包干费用等开支,也作为代付承包租赁者的支出,在“其他应收款———代售票款”中支付。这样,造成“营运收入”全都是承包租赁费,检查人员很难发现春运新增车辆客运收入的事实,从而达到偷逃税费的目的。

二、利用合同标书价偷逃营业税

审计某在建水库时,发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材料差价”明细账发生额132.9万元,经调阅会计凭证得知,施工单位领用材料时按标书价借记“预付工程款”,按实际采购成本价贷记“库存材料”,按实际成本价与标书价的差额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材料差价”。经追问,财会人员解释说,水库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规定,工程主要原材料由水库自行采购,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定额向水库领购,领购材料时按合同规定的标书价计算,作为预付工程款,工程决算时,相应的材料也按标书价计算工程造价。因此,采购价与标书有个差额,留在水库账上。至此,真相大白,由于上述工程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主要原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与标书价的差价未计入工程成本,造成漏交建筑工程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规定,这部分主要材料差价应记入工程造价,缴交建筑工程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计4.1万元。

三、利用行业特点偷逃营业税

某县保险公司“财务费用”账上出现较大的贷方发生额,经查是自有资金和“保户储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按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返还性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是保户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保险企业“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这块收入与其他企业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不同,其他企业存款利息是冲销财务费用,而“保户储金”利息是主营业务收入,应作“营业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该公司“保户储金”的利息收入历年未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每年均在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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