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研究_助学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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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02)02-0035-05

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的教育已经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之前,教育经费是由国家拨款的,特别是高等教育完全由国家出资,学生不仅不用缴纳学费,而且还可以享有一定的生活费补助。现在,学生不仅要负担生活费用,而且还要缴纳学费,且学费已经成为一个家庭不小的一项开支。如何支付教育费用,特别是高等教育的费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而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了。为了在收取学费的同时,保证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人们把希望的目光投向了助学贷款。

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设立的原因

1.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变化

我国是一个具有大学生资助传统的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有了更为系统的大学生资助政策。从建国初期到80年代初,我国实施的是“免费上大学”加“人民助学金”的资助政策。50年代初,一位教育部副部长撰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的教育方针之一是向所有青年男女提供平等的高等教育机会。从前,高等教育是富有阶级的特权,解放以来,高等学校的大门向劳动人民子女敞开。政府从1952年秋天开始,为所有学生取消了学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这使许多青年有了接受大学教育的可能。1983年国务院通知“改革人民助学金”资助办法,设立“人民奖学金”。1986-1987年国家开始终止助学金,设立了贷学金。1989年,国家开始向计划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我国“免费上大学”的政策被完全放弃。贷学金慢慢被人们所接受。1997年至今,高校实施了收费并轨政策。虽然目前各高校都提高了奖学金的额度,但对一些贫困学生来说,即使拿了甲等奖学金能付掉一大半学费,但不菲的住宿费、代办费、伙食费仍叫他们头疼,再说,贫困学生不一定都能获奖学金。所以建立完善、方便的助学贷款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2.高校收费并轨

我国高校从1994年开始试点收费,到2000年已完全并轨收费,学费从1000元涨到今天的6000元。高校并轨收费使原有的资助政策已不能满足大学生的需要。2000年是我国高校收费完全并轨的第一年。据有关媒体报道,2000年全国各高校都提高了收费标准,一般在1999年基础上提高了15%左右。以北京、上海和江苏为例,北京地区普通高校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每生每常年)为:一般专业:一般学校不超过4200元,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学校不超过5000元。理工科专业:一般学校不超过4600元,重点学校不超过5500元。外语、医科类专业:一般学校不超过5000元,重点学校不超过6000元。北京地区高校学费标准最高上浮20%(不包括自费生)。上海本科院校和高专院校大部分专业收费标准为5000元,高职院校在5000元-7500元,民办院校在7000元-8800元,中外合作开办的专业在9800元-1.5万元之间。江苏省2000年高校统招生与扩招生统一收费标准,普通高校一般专业本科学费每人每年4000元,专科学费每人每年3600元,各高校可上下浮动15%,而江苏艺术类专业收费不分本专科,美术学等理论专业每人每年4600元,其他专业6800元,收费标准都提高了15%-20%。这次学费上调可谓是历年来幅度最大的一次。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每年增幅在8%左右。在物价连续近30个月负增长的情况下,高校收费标准的增幅却比GDP的增幅高一倍左右,同时还可上浮15%-20%,如果仅按上浮15%算,2000年高校收费标准比1998年增加了1/3左右。再从家庭收入情况来看,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1999年,我国城镇职工年均收入为5856元,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2210元,有52.35%的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不到2000元,尚在温饱阶段,只有21.64%的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这意味着什么呢?不考虑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费用和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分布等因素,一个城镇居民一年的收入只够一个学生一年的学费,农村居民则要二至三人的年收入才够。其实,农民收入有水分,而高校收费却没有水分,从这层意义上讲,高校提价幅度明显高于大部分家庭的经济增长幅度。同时,沉重的生活费用等负担也成为拦在学生家长面前的一道“门槛”。以清华大学为例,每生每年4800元学费,住宿费650元,学生在校用于伙食、生活、学习用品的生活费以每天15元计,一个月450元,一年最少4500元,这样每年每个学生的费用都是1万元出头,这笔费用相当于职工年均收入的两倍,农民年均收入的5倍。大批下岗职工家庭更是不堪重负。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把希望寄托在贷学金上,因为其它资助方式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受到资助。

3.人们教育观念的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教育是一种投资。因为大学毕业生将有更多的择业机会、就业地点选择机会和获得较高个人回报及个人发展的机会。因此,人们愿意投资于教育。一个人一生的收入在时间分配上是非常不均匀的。在受教育期间或参加工作之前,不仅不创造价值,而且还是财富的消耗者,当大学毕业开始工作,有了收入,则成为净收入者,退休之后又成为纯支出者。这样,一个人在有工作能力的时候,要为将来的退休储备一定的资金,如养老保险,也就是要延期消费他的一部分收入。同样,我们也可以提前消费一部分收入,比如货款上学。假如社会提供充分的条件,从理论上讲,一个人是可以依靠个人的收入来支付一生的支出的。

4.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大学生资助方面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都有一部分大学生及其家庭根本不能承担上大学的成本,因此,如何既保证社会的公平,实现成本分担、利益分享,又保证贫困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去上大学的机会,也是世界各国遇到的两难问题。各国学者几十年的研究结果和日本、瑞典等国的成功经验,使世界的目光集中到贷学金这种资助方式上。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以及关于公平和效率的辩论,迫使原来采用其他资助方式的国家也加入到贷学金资助的行列。采用贷学金资助方案的国家在80年代初还只有30多个,但到1990年已经有59个。英国政府在运用了几十年的助学金政策之后,也从1990年实施了贷学金资助。他们认为,贷学金有如下好处:学生自己、学生家长和纳税人比较公平地分担学生的生活费;增加可供学生使用的资源;增强学生的经济意识和自力更生的精神。我国香港地区从80年代中期开始,资助政策出现了重要变革。首先,把原来“无息”贷学金,改为利率为2.5%的“无实息”贷学金。为了补偿高等教育的成本,大学生及其家庭承担的学费逐渐从原来的占大学直接成本的7%,提高到占8%。为了避免学费上涨造成学生失学的副作用,学生资助委员会及学生资助办事处提议政府大幅度提高学生的助学金和贷学金的最高限额。另外,根据要求资助的学生增多、人数上升的趋势,学生资助办事处从1995年起设立了利率为4%的“贷学金扩展计划”,使一些“边缘学生”,即刚好不够受助资格但是仍然需要资助的学生,有可能获得贷学金的资助。

二、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随着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改革,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贷学金制度的正式确立。

我国高等学校贷款,是国家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一般控制在国家计划招生人数的30%。贷款一般分为定期贷款和临时短期贷款。贷款的偿还实行“有贷有还”的原则,对毕业前一次性还清的给予部分减免的优惠待遇,另外,还设有减免贷款的具体条件。学生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和加收的贷款。

由于一直以来学费、生活费较低,所以助学贷款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形同虚设。但随着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特别是1997年以来,高校所收学费、住宿费的增加,学生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把希望寄托到了助学贷款,然而贷款以手续多、额度小而闻名,外地大学生贷款更难,对一些贫困学生来说,还是没有办法支付学费。为了兼顾公平,政府开始改革贷学金政策。

1997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上海市教委的支持和帮助下,推出了银行助学贷款。其发放对象是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贷款的范围扩大了。学费和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的情况决定,贷款的额度也增加了。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一年一定。在学生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上海市教委特别批准。

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三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迈进大学校园并完成学业奠定了基础。目前有下面几种大学生助学贷款。

1.学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发放、国家财政给予50%贴息的贷款,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1999年9月1日开始,国家助学贷款已在北京、上海等8个城市试点,2000年9月1日,由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按照中央财政2000年核定的贴息计划,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发放总量为7亿元人民币,面向39个部委、局、总公司所属的136所高等学校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每个学生原则上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贷款。银行每年集中一次审批,一次签订合同。学生贷款申请应直接向所在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个人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贷款,即有两名本学校师生、员工作见证人即可。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较好;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元;有两名本学校师生、员工作见证人;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一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2.学校所在地商业银行信用助学贷款

信用助学贷款一般是对年满18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发放。要求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籍证明文件、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以及与学习有关的费用证明、贷款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提供贷款要求的学习、品德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学生所在学校必须与金融机构签订银校协议,并为借款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由于我国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较为滞后,所以学生要获得此项贷款还不十分方便,即使一些银行提出了开办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在贷款发放时也十分慎重,对借款人的信用要求更为严格,同时贷款额度也不会很高。但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信用助学贷款将成为大学生一种主要的助学资金来源。

3.家庭所在地商业银行担保助学贷款

担保助学贷款一般是对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符合贷款条件的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都可以申请担保助学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发放贷款后银行会将审批同意的助学代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存入学生档案。比如中国银行公布的教育担保助学贷款申请人条件为:年满18周岁;具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提供有效的担保,贷款最高可提供学生教育所需费用的80%,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期限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年;利率及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的贷款利率执行。允许分期使用贷款,还款可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允许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

4.家庭所在地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各金融机构发放的、财政不贴息的商业性贷款,适用于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可以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还可以用于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都可办理。

三、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构想

在健全和完善贷学金资助方法方面,我国、国外和世界银行的专家为我们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例如“提高资助金额”、“加强宣传”、“健全申请程序”、“完善大学生资助立法”、“通过银行建立学生贷学金账户”、“将还期推迟到毕业后3-10年”,等等。在此基础上,鉴于我国在助学贷款方面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完善的贷学金制度主要应该具有以下特征:(1)保证充足而稳定的资金来源;(2)具有灵活、简化、合理的贷款环节和手续;(3)健全而完善的回收机制。下面结合目前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说。

1.针对目前助学贷款资金的来源不足,应该设法保证充足而稳定的资金来源

长期以来,助学贷款资金的来源比较单一,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但政府财政能力有限、资金不足,一直困扰着贷学金的发展。在今后的几年中这个问题会更加突出。假设每年400万在校学生,其中30%需要贷学金,平均借贷强度每年每人为2000元,一年就需要近25亿元人民币,在开始的4年中,由于没有回收,共需100多亿元。这样一大笔资金,光靠国家财政拨款恐怕难以解决。但是,如果能吸引银行、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财政部门的压力便可大大减轻。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吸引银行、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来参与贷学金事业,解决本金来源。

现在提出邀请银行、社会保险或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贷学金事业,笔者以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第一,财政承担贴息和各种“免还”、“拖欠”引起的损失,银行和保险机构可减少这方面的后顾之忧;第二、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家专业银行已经向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银行已经增加了面向个人的新的贷款品种,如住房、旅游、购车等个人贷款,将储蓄存款借贷出去,并获得回报。大学生贷学金是一个稳定的贷款领域,大学毕业生是潜在的、十分重要的银行客户,随着存款和贷款竞争市场形成,银行不会漠视这一领域。据了解,一些银行已经主动参与了贷学金事业,如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

如果银行能够出资参与贷学金事业,财政部门担保和贴息,政府就能够以同样多的资金资助数倍的学生来完成学业。

2.针对当前贷款环节和手续的烦琐,要努力建立灵活、简化的贷款环节和手续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些贷款制度,但是贷款手续繁杂,环节多,令广大贫困学生仍然望而却步。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启动了助学贷款,投放资金量很大,但拿到资助的学生却是很小的一部分。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到1999年底,共有1万名学生提出贷款申请,可4亿元的申请意向只有509万元落到实处。问题卡在哪里?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结论明了:担保难是制约贷款发放规模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一些高校采取了教师担保、学校担保等方式,解决了部分学生的困难,一些金融机构在开办助学贷款业务的同时,也已探索多种担保形式,但要彻底解决担保资金的来源,加大信用贷款的规模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大学生贷款应该更方便一些,而且还贷时间应更长一些。政府、银行和高校应该共同探讨一条有效而可行的实施方式。

第一,助学贷款应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尽可能放宽担保政策,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为学生提供担保。如华夏银行在北京大学推出的助学贷款采取由学生联保的形式,深受广大学生的欢迎。

第二,简化贷款环节和手续,建立个人信用贷款制度。目前由于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个人金融信用贷款制度,在学校配合下银行直接面对学生发放贷款,贷款银行和贷款担保人面临一定的风险。目前贷款银行和学校一般采取暂扣学生毕业证原件的方式,回避贷款风险。但由于贷款学生毕业后流向广、就业流动性强,这种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贷款的回收和追索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均可凭自己的信用申请助学贷款。大学生是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首选对象。放眼未来,真正的人才出自大学生。如果因为几万元钱而影响他们的一生,那就太不值了。各个银行可以建立信用档案,如果有大学生借钱不还,银行会向全国公布他本人、家庭成员的姓名及情况以示警诫。

第三,完善家庭所在地助学贷款,投放对象也可以是学生家长,贷款由家庭所在地银行发放,让家庭来提供信用担保、抵押、质押,这样也可以简化办理手续,减轻学校和学生的负担。

第四,金融机构也应该对助学贷款予以优惠。目前,就银行而言,对助学贷款并未提供任何优惠,与国外学生贷款相比,我国助学贷款利率较高,英美等国家学生在就读期间免息,毕业后利息也都低于一般商业贷款利息。因此,银行应从支持教育出发,为资助大学生完成学业采取更优惠的贷款政策。

3.针对目前助学贷款回收机制不完善,应该健全和完善贷款回收机制,建立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回收资金的制度

在贷学金的管理过程中,资金来源和资金回收两个环节最为重要,而资金回收更为关键。回收机制如果可靠,就会有资金投入,资金来源就有保障,贷学金金额就能提高,还款期就可能推迟和延长。目前由于没有一个健全的贷款回收制度,贷款银行和贷款担保人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对贷款存在着顾虑。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改革目前由学校负责回收资金的做法。在这方面,用家长或者学生本人未来的社会保险费作为贷学金偿还的“抵押”,有一定的优点。

首先,社会保险特别是其中的养老保险是《劳动法》强制执行的;其次,我国居民对养老、“劳保”都极为重视,个人通过社会保险所获的经济利益,大于个人存款所得的本息之和,更大于学生在4年中所借的贷学金,绝大多数人都不愿为拖欠“贷学金”而放弃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的本金由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按期缴纳的资金两个部分组成);再次,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社会保险机构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覆盖全国。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身保险代号和一本《社会保险手册》,记录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也是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依据,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随着劳动者的工作变动一直付至退休。这就能保证贷学金的按时回收和资金回收成本的低廉。

因此,政府应该积极促使社会保险机构参与贷学金出资与回收。在出资方面,政府可以向保险机构借贷,或者由保险机构出资,政府提供担保和补偿。回收方面可以通过养老保险来扣还大学生所借的贷学金。具体做法可以有两种。一种做法是雇主在每次代扣代交养老保险费时多扣借贷学金者的3%-7%的工资。另一种办法是将大学毕业生开始几年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首先偿还贷学金。

政府对大学生的资助是政府行为,根据《劳动法》实施的社会保险也是政府行为,社会保险机构亦是政府机关。因此政府可以要求社会保险部门参与贷学金的回收和管理。

只要保证助学贷款的来源充足,贷款手续和环节简便,又可以按时回收,那么,金融机构愿意贷,学生愿意借,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就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随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大学生靠贷款完成学业的环境将会越来越宽松。

(指导教师:靳希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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