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向初探_养老保险论文

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向初探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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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又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基础。本文就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概括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一、劳动用工制度

1.企业在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下,自主决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跨地区招用职工和招用农民工应当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2.企业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以及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外,其余职工均应与企业法人代表签定劳动合同。

3.企业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4.在企业拥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独立的择业自主权的情况下,我们赞成企业用政策吸引等合法、合理的办法,与职工建立比较稳固、和谐、长期的劳动关系。

二、企业劳动管理

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机构,自主设置本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在企业内应取消各种职工身份界限,取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对经考核不适应担任管理、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对经考核符合管理、技术职务要求的工人,可以聘用为管理、技术职务人员;对各类岗位都建立企业内部的竞争上岗机制。

2.企业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行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企业的具体标准,在法定工时内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量,完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班制,改进作业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

企业可以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协商的程序和规则,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适用于除企业经营者之外的全体职工。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经济性裁员

1.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当年内,如果企业经济性裁员和辞退、解除合同职工总量占企业职工总数一定比例(2%)以下的,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1%)缴纳失业保险费;超过企业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应在次年按规定的递增比例增缴失业保险费。

2.企业应向被裁减人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数额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每满一年连续工龄发放一个月平均工资。

3.被裁减的人员失业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项服务。企业在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招用职工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妥善解决富余人员问题

1.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制订富余人员安置计划,实行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险富余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企业要通过开辟多种生产经营门路、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来安置部分或大部分富余人员,但也要防止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办一些新的本应由社会举办的事业。对企业确实无力自行消化安置的富余人员,进行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合理调剂,有条件的应实行带资安置。

2.对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经济性裁员来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

3.对于破产企业(虽然试点企业多数未濒临破产,但对一部分亏损企业,通过试点可能会有少数破产),应按照国家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优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六、工资分配制度

1.企业应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下,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

组建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其工资水平由企业经营者提出方案,经与工会协商后,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

未实行公司制的,盈利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两低于”原则确定年度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中要加强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严格核定挂钩基数,并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浮动比例;要把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清算应提工资,杜绝挂上不挂下的现象。

2.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工资政策的情况,依法纠正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工资的现象。

3.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收大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经营者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基薪和风险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4.企业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动贡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现按劳动分配原则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它内部分配制度,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

5.企业工资使用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应建立完备的工资报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和经营者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制度

1.试点企业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将社会保险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全面推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企业必须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把企业纳入本地社会保险网,并对企业给予具体的业务指导。企业内部要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相配合,努力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2.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一般应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收入的15%。企业应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八、提高职工素质

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制定岗位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评定工作。

九、法制建设和劳动监察

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情况,认真履行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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