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现状及建议论文

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现状及建议论文

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现状及建议

于海刚,徐正文,丛文龙

(潍坊市计量测试所,山东 潍坊 261061)

摘 要: 文章针对强检计量收费停征前后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状况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强检计量器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现状;计量收费停征

0 引言

强检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计量行政部门实施法制监管的主要任务,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重要职责。《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强检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因此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均有明确的法律支持。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文,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涉企的计量收费,由此开始了强检计量器具免费检定的时代。现就强检计量器具计量收费停征前后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做以下探讨。

1 计量收费停征前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状态

1.1 企业普遍对强检计量器具备案不积极

虽然《计量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使用强检计量器具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实施备案,并申请强制检定,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企业的管理人员普遍对计量法律法规缺少必要的认知,过多的考虑申请检定而产生的计量检定收费这一经济账,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加之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也因为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企业量大面广等原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强检计量器具的备案和检定申请在各地实施的均不是很好。强检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是计量器具使用企业的一项不小支出,不少中小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仅在为满足各行政种许可考核需要时才以最低限量为前提申请计量检定。

1.2 计量技术机构对强检计量器具不合理宣传

强检收费停征前,计量检定收费是政府的一项行政事业收费,作为承担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机构,财务上虽然收入和支出执行两条线政策,但大多数计量技术机构为了本单位计量事业持续发展,仪器必要的更新换代,会在做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时会保持一定的收支平衡。因此,各计量技术机构会对内部业务量及业务收入进行一定的考核奖惩,业务部门为了完成考核任务,会通过各种方式联系督促企业将尽量多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由于目前现行强检计量器具目录中计量器具名称的定义有些比较模糊,因此各计量技术机构存在将相似计量器具扩大为强检计量器具的宣传现象。再者,系统内计量技术机构存在跨区域对外地企业强检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竞争手段,并对被检计量器具企业实施非正常价格优惠的现象,此举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制计量的严肃性,破坏了正常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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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量收费停征后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1 计量收费停征后送检量大幅增加

自2017年4月1日起,国家停征了强制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此举极大的降低了各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企业的经济负担,深受各企业的欢迎,尤其对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量大的企业更是如此。之前一些仅对部分强检计量器具送企业,会将之前没有备案或者送检过的计量器具全部统一进行送检,各地计量技术机构一致出现强检计量器具业务量骤然增加的现象。由于各计量技术机构人员数量、实验室面积以及标准器设备等没有变化,因此出现无法在原承诺的检出时限完成检定任务的现象,各地纷纷更改新的增加检出时限承诺,受此影响,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出时限也同步的增加,甚至更长。由此对于一些急于使用设备及证书的客户会产生不少负面影响,同时由于送检周期的加长,对各送检企业的正常生产产生不利影响。

2.2 出现了备案难的问题

同时,各个职能部门在进行分散采集的时候,数据标准各、尺度不同,数据杂乱无章,不仅难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也加大了大数据汇总的难度,降低了数据对于创新培养的引导意义。

2.3 某些基层计量技术机构出现不作为的情况

在强检收费停征前,各大型企业,因为管理规范有序,为了节省检定费用,同时更加及时有效的对计量器具实施检定及监控,纷纷购买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建设计量标准实验室建立计量标准,并在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授权,执行企业内的强制检定工作,此举提升了企业对于计量法律法规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计量技术水平。但由于强检收费停征,一些建标企业也开始考虑成本,暂停运行已建立的计量标准,出现将企业内所有强检计量器具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和检定现象,此举也加大了计量技术机构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量。

2.4 出现建标企业停止已授权标准运行情况

由于强检计量收费的停征,计量技术机构系统内也出现了工作的推诿现象,即使之前因就近原则一直在某地计量技术机构实施计量检定的企业也因为属地管理而不再接收备案和强检申请,甚至出现一些县级基层计量技术机构主动暂停计量标准使用或计量标准到期不主动申请复核而导致计量标准过期不能开展工作的现象。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公信力。

3 关于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建议出台统一的经费保障模式和备案模式

由于各地政府针对强检停征计量收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配套了不同的经费保障模式,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应该存在的状况。例如笔者所在地,强检计量器具如果本地有检定能力,企业必须到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纸质件备案盖章,计量技术机构给予按期周期检定,而如果有的强检计量器具市级无检定能力资质,客户仅可通过网上备

案申请即可获得省级计量技术机构给予免费检定服务,而无需纸质盖章,企业也会少跑腿,而且省级财政没有要求地方政府分担检定经费的政策机制。该举措也更加降低基层计量技术机构对自身检定能力扩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当地政府服务企业的能力,而且减少了此类企业对强检计量器具现场备案的时间成本反而获得企业好评。因此建议国家或者省级范围内出台统一的经费保障模式,并对简化强检计量器具的备案流程,以更好的服务于当地企业。

泪水顺着面颊流下,老人闭上了眼睛。林志回过头来,水仙芝正望着他。就在目光交接的一刹那,她低下了头。告别老师,林志默默无语,独自走向大堤。一切都是乱的,他想理出一个头绪来。

虽然停征计量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但由于公布日期与实施日期时间间隔太短,各地政府没有及时配套相应的保障政策。因此,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停征后,各地对强检计量器具的备案审核趋于更加严格,出现了在强检收费停征前可以正常强检计量器具备案而强检收费停征后不能备案的现象。笔者所在城市财政政策是“强制检定收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的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县市区暂时无能力、无资质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可委托市级计量所检定,市级按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并建立市、县分担的强制检定经费保障机制”。如果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和资质不足,当地企业的强检计量器具需要到市级计量技术机构实施检定,需要县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此类计量器具检定经费,该政策的出台导致出现企业在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强检计量器具备案难的现象。

3.2 强检计量器具目录应及时更新

现行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更新日期为2002年12月27日,之后再没更新,由于科技的进步,仪器仪表的不断更新,该目录内计量器具已经不适应当前时代的发展。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关注到该问题,也在去年针对强检计量器具研提修订进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大幅度降低了强检计量器具的种类和数量,此举也符合政府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放管服”的部署要求。因此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尽快按照征求意见稿及收到的反馈意见出台符合实际需要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

3.3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是否可以参考车辆年检周期做法

目前社会的强检计量器具保有量持续增加,企业经过备案和申请检定后,计量技术机构严格按照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实施检定越来越困难,因此可能出现到强检计量器具到期后计量技术机构没及时按期检定导致计量器具使用企业违法的现象。因此,笔者在考虑,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否可以引入车辆年检周期的做法,被检强检计量器具有效期可以法定认可截止到次年检定周期的月底,以此可以使计量技术机构有更好的可操作性,同样避免由于企业为及时申请强制检定而出现短时间的违法行为。

以我执教《咕咚》一课为例。《咕咚》根据民间故事改写而成,是部编教材一年级下册第八单元的一篇课文。该单元课文以“问号”为主题编写,还有《棉花姑娘》和《小壁虎借尾巴》两篇阅读课文。本单元的语文要素是继续训练学生根据课文提取信息作简单推断的阅读能力。教学《咕咚》要引导学生在借助图画猜字、认字的基础上,学习运用形声字的特点、联系上下文的方法猜字、认字,培养独立识字的能力。

3.4 建议更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名称叫法

目前,随着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的更新,很多之前的检定规程在新版更新后转为校准规范序列,而且目前很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量值传递不再依据国家检定规程,而是国家校准规范,此类担负着我国量值传递体系任务的计量标准器将无法按照计量法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法治管理,同样重要的是,按照现行规则,该类重要计量标准器的依法量传无法享受到计量收费停征的优惠政策。根据去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就实施强制管理的统一计量器具目录研提修订意见的通知》建议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改为“强制管理计量器具”。

DOI: 10.16640/j.cnki.37-1222/t.2019.20.176

作者简介: 于海刚(1983-),男,山东临朐人,硕士研究生,工程师,电学检测室主任,一级注册计量师,国家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主要研究方向:电学、声学、流量仪器仪表计量检定、校准及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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