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富城对现代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_薛福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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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K25

薛福成以其经济思想的先进早已受到史学界的重视,被冠以“资产阶级早期维新派”,同时,薛福成也是晚清著名的外交家,他曾长期追随李鸿章办理外交,并任驻英、法、意、比公使四年多,在外交方面多有建树,对此,史学界却缺乏足够的研究。本文试就薛福成对近代国际法的接受和运用作一论述,敬请识者指正。

进入近代以前,中国的封建政府处理国际关系的传统政策主要是本之于“天朝上国”观念的封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中国是“上国”,周边的朝鲜、越南、暹罗、缅甸等则是定期向中国皇帝朝贡的藩属国,构成了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注:关于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详见John K.Fairbanked.: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Relation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Pr.,1968;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香港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在东方的侵略和殖民活动,逐渐摧毁了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西方的国际关系准则。当时,中国称国际法为“万国公法”。1839年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期间,曾组织人力选译瑞士法学家滑达尔的《各国律例》(De Vattel:Le Droit de Gens),开中国近代译介国际法之先河。1862年,同文馆总教习、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翻译了惠顿的《万国公法》(Henry Wheat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这是当时国际外交界享有盛誉的一部权威性著作,受到总理衙门大臣奕訢、文祥等的重视,派人润色后,于次年印刷300部,分送京外和有关衙署备供参考。这是国际法第一次全面介绍到中国。此后,丁韪良又与同文馆的学生合译了数种国际法著作,江南制造局翻译馆也译有若干种,使国际法知识在中国得到传播。

作为一个关心时务的洋务中人,薛福成了解并且主动接受了国际法。1875年,他在第一次系统提出自己内政外交主张的《应诏陈言疏》中,便专列有一条“条约诸书宜颁发州县”,中云:

西人风气,最重条约,至于事关军国,尤当以万国公法一书为凭。如有阻挠公事,违例干请者,地方官不妨据约驳斥。果能坚持不移,不特遏彼狡谋,彼且从而敬慕之,如或诡随骫法,不特长彼骄气,彼且从而非笑之。

接着指出中外之间的不少交涉是由于“当其任者”不熟悉条约和公法而导致的,建议清政府:“似宜将万国公法、通商条约等书,多为刊印,由各省藩司颁发州县”,使他们遇有中外交涉时知道该如何去处理。(注:薛福成:《庸庵文编》,卷1,页26-27。)清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令各有关官员“务将条约详研熟识”,“深明窾要”,以便遇事“办理妥协”(注:《清季外交史料》,卷10,页14。)。这里,他笼统地将国际法与条约并列在一起,并从国际法要求尊重条约的角度立论,却未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说明,说明他自己可能还没有思考过这一问题,但是这并未妨碍他在具体问题上正确地将二者区分开来。

就现有材料看,我们还没有发现薛福成就国际法作过长篇大论式的专门论述,但是我们却发现他在许多问题上很自觉地主张以国际法为准则来处理问题,下面就通过几个事例来说明。

中法战争期间,薛福成任浙江宁绍台道,实际主持了浙东设防和抗击法军侵略的斗争,在外交方面则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求英国依照旧约协同清军保护定海。定海“系宁(波)镇(海)屏蔽,孤悬海外,港口纷歧,……四面受敌,又为南北洋必争之地”(注:薛福成:《禀南北洋大臣督抚院夹单为英国有保护定海旧约请转咨酌夺由》,《浙东筹防录》,卷1上,页7。),但是清军一时无力严密防守。鸦片战争后,1846年中英之间曾订立保护舟山条约5款,其中第三款规定,中国依允英国军队退出舟山后不将舟山让与别国,第四款规定,英国依允嗣后有别国攻打舟山一带地方,英国必为保守,务当将舟山送还中国。(注:约文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70-71页;另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卷1上,页10-12。)这本是一个损害民族利益的屈辱条约。但是值此军事紧张之际,薛福成认为这倒是可以利用的一步棋,于是撰《英宜遵约保护舟山说》,(注:文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卷1上,页13-15。)译为英文寄往伦敦刊登在报上,以保护舟山符合英国利益和国际法为理由,倡议英国派兵船一二号赴定海,中云:“按各国订立新约,必将旧约声明作为废纸,方不照行,此地球公法也。查中英天津条约,并未声明将保护舟山之约作为废纸。”同时,他禀请南北洋大臣,请以此为根据咨明总理衙门与英国驻华公使交涉,他自己也多次与英国驻宁波领事晤谈。英国不愿开罪法国,初不欲明言保护舟山,迨闻法国远东舰队司令孤拔扬言要往占普陀,才声明“英有保护舟山之约,普陀亦属舟山,如法果往占,英愿助中国驱逐”。(注:文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卷1上,页16。)薛福成这一举措是十分冒险的,他自己也清楚:“若中国毫无备御,而求助外人,固多流弊。”只因军情紧急,势无万全,他才出此下策,但其本意“非欲必得英助,不过藉以牵制法人”(注:文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卷1上,页9;卷2,页13。),幸亏法军并未进攻舟山,英兵也未真的助保舟山,(据薛福成猜测,英法两国领事私下达成了协议:“法不犯定海以激英商之怒,英亦不明言保护定海以挠法事。”(注:文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卷1上,页16。))他才松了一口气。

第二,建议驱逐或逮捕留华不走的法国公使巴德诺脱(Jules Patenotre)。依照国际法,两国间如爆发战争,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双方之间即断绝外交关系,应将各自驻对方国家的外交代表撤回。但是,中法战争爆发后,法使巴德诺脱没有离华返国,而是“留居上海之租界,暗中侦探消息,购募汉奸,办运煤粮,散布谣说,为害甚巨”。薛福成认为,巴德诺脱逗留中国,“侦我虚实,制我要害,听其所为而不之禁,窃于古今两国交兵之例,未之前闻。”“巴使所居,虽名为法租界,然仍系中国之地。按之公法条约,无两国业既开战,而使臣仍居其地者。即指名擒捕,或限期驱逐,谁曰不宜?”因而上书总理衙门大臣阎敬铭,建议清廷密饬南洋大臣派兵会同江海关道将巴德诺脱“严密擒拿”,关押于内地,“严兵守卫,而优礼款待”,同时布告各国,“以法人毁我船厂,攻我台湾,而巴使仍留居上海,与公法条约不合,且其谋害中国,实有不得不拿之势,仍许俟议和后释还。”当时有人以法人尚未宣战,认为“法使尚难驱逐”,薛福成指出:“凡和约之绝与否,当以战不战为凭,不以宣不宣为重。设令法人乘胜长驱而终不宣战,我仍将束手受攻乎?此可决其无是理矣。”(注:薛福成:《上阎中堂书》,《浙东筹防录》卷2,页29-31。)阎敬铭“颇善其策,然以事关重大,恐妨和局,遂不果行”(注:薛福成:《上阎中堂书》,《浙东筹防录》卷2,页29-31。自识。)。应该指出,薛福成所云:“按之公法条约,无两国业既开战,而使臣仍居其地者”是对的,而他建议的拘捕法使却是不符合国际法的。按照国际法,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即使他在驻在国犯了罪,驻在国也只能将其驱逐出境,而不能予以逮捕。薛福成也提出了驳逐法使的建议,但他认为这只是“中策”,却不知道他所谓的“上策”是违反国际法的。这表明他的国际法知识是有缺陷的。

第三,照会他国严守局外中立。根据国际法,国家间发生战争时,非参战国应严守中立,不得向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帮助。但是在中法战争爆发后,有些非参战国的船只却违反中立法,向法国军队提供煤、米和武器等,英国和丹麦在中国的大东、大北两电报公司也为法国侵略军收发电报,传递军情。薛福成获悉这些情报后,于1884年9月1日急电总理衙门,请“速照会各国守局外例,勿以煤、米、火药接济法船,并请英、丹公使饬大东、大北勿为法人递电,……事关大局,不可稍缓”。(注:薛福成:光绪十年七月十二日递总理衙门电报,《浙东筹防录》,卷4,页2。)总理衙门也已虑及这个问题,在清廷对法宣战的同日(1884.8.26),照会各国公使,云法舰业已开衅,按照公法,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的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传报。(注:郭廷以编:《中国近代史实日志》,第752页。)此后,除日本外,大多数国家对法国军舰的粮煤接济和武器接济看来的确大大减少了(注:见薛福成《浙东筹防录》,卷4,页23。)。

一国使节向驻在国元首递交国书,所在国元首以对待平等、主权国家使节的礼仪接见之,平时有重大活动也邀请外国使节参加,是国际惯例。但是在晚清时期的中外关系中,这一今天看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却长期争议不决。清统治者昧于世界情势,以天朝上国自居,将所有外国遣使来华均视作“入贡之举”,视外国使节为“贡使”,所带国书曰“表”,须按中国规定书写,奉中国正朔,使节觐见清帝时必须行三跪九叩之礼,而西方国家的使节则坚持向清帝面递国书,以见本国元首之礼觐见清帝,中外之间由此进行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觐见礼节之争。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虽然被迫割地赔款、出让主权,但是仍拒绝以平等礼节接见外国公使。直到同治帝亲政的1873年(同治十二年),在外国公使的压力下,清政府才作出让步,6月29日,同治帝在中南海紫光阁接见了美、英、法等国公使,但仍有许多保留,如改三跪九叩为五鞠躬,各国公使不得首先向皇帝论及公务,国书置于御座前黄案上而不由皇帝亲收等。而且,皇帝接见外国公使并未形成制度。

薛福成出使欧洲后,亲见亲历西方国家优待外国公使以联络邦交的交际礼节,深有感触:“外洋各国风气,交际与交涉截然判为两事,交际之礼节务为周到,交涉之事件不稍通融,惟其厚于交际,故可严于交涉。”对清政府“靳虚礼而受实损”的行为感慨系之,认为“非计之得也”。(注:薛福成:《预筹各国使臣合请觐见片》,《出使奏疏》,卷上,页16。)于是1890年8月他到任刚及4个月即致函总理衙门并同时上奏清廷,首先说明“西洋通例”云:

外洋各国使臣互相驻扎,皆以得见君主为荣,君主亦必接见以示优异。(注:薛福成:《察看英法两国交涉事宜疏》,《出使奏疏》,卷上,页15。)

凡各国使臣初到一国驻扎之时,其君主无不接见,慰劳数语,以示优待,使臣鞠躬而退,并不言及公事,此西国之通例也。(注:薛福成:《预筹各国使臣合请觐见片》,《出使奏疏》,卷上,页16。)

西洋通例,于各国使臣来驻国都者,平日接待礼文,颇为周至,异乎寻常,即如朝会礼节,其待各国使臣,与本国贵戚一体,而与待国中之臣不同,以寓宾敬之意,即以联彼此之情。福成来英四月,除常例朝会外,樽俎款接,听乐观舞,已非一次。(注:薛福成:《论接见外国使臣书》,《出使公牍》,卷3,页1。)

同时,他也注意到,西方国家对中国皇帝不接见外国使节颇为不满,如英国《泰晤士报》发表评论文章,“谓中国皇上(指光绪帝——引者)亲政之后,尚未接见外国使臣,其意不无觖望”,他预料“彼族不久必有合词请见之举”,(注:薛福成:《论接见外国使臣书》,《出使公牍》,卷3,页1。)因而建议清政府采取主动,仿照1873年成案,颁发谕旨,定期召见。这一建议迅速被清政府采纳,同年12月11日,光绪帝发布上谕:

兹朕亲裁大政已阅二年,在京各国使臣谊应觐见。允宜仿照同治十二年成案,并增定岁见之期,以昭优礼。所有各国驻京实任署任各使臣,著于明年正月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请定期觐见,即于次日在该衙门设宴款待,嗣后每逢正月,均照此举行。续到使臣,按年觐见。至国有大庆,中外胪欢,并著该衙门届时奏请筵宴,用示朝廷修好睦邻有加无已至意。(注: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三),第104页。)

至此,外国使节觐见清帝一事及平时交际礼节才从制度上得到基本解决。翌年3月5日(光绪十七年正月二十五日),各国公使觐见光绪帝于紫光阁,次日总理衙门又宴请了各国公使。

薛福成所述西方国家交际礼仪,此前出使欧洲的郭嵩焘、曾纪泽等也都亲见亲历过并将其记入了自己的日记,但是他们似乎谁也没有明确建议清政府改变旧规,仿行西法,从他们的思想主张上看,他们绝不是保守之人,忧谗畏讥或许是比较合乎情理的推测吧。

根据国际惯例,一国派遣的驻外使节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并颁给同意接受的文件(特别是对首席外交代表即公使、大使而言),如果接受国认为派来的使节不合适,可以拒绝接受。可是,长期以来,清政府并不知道此一国际惯例,俟清政府派驻驻外使节时方才知悉,因思所以挽救之方。1879年,巴西提出与中国订立条约的要求,清政府命李鸿章主持其事,李鸿章委派熟悉详情和国际法的马建忠和郑藻如与巴西代表谈判,于1880年9月签订了《中国巴西通商条约》,其第三款规定,两国互派的使节“必须奉到驻扎之国批准文凭方得视事”(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95页。)。李鸿章对此说明如下:

从前中国与各国立约,因不知西例,皆未议及此层,是以各国派来领事,我竟不能过问,中国派赴各国领事,则须该国准认乃得充当,殊于体制有碍。今特于巴西约内添入,俟开办时,拟由总理衙门即将批准文凭咨送南北洋大臣发交各关道转给,俾示维系。……以后他国换约修约,咸知办理,近情而又逼于公法,或可冀其仿行,不致相率坚拒。(注:《清季外交史料》,卷22,页24。)

但是,李鸿章的这种美好愿望不会很容易地变成现实,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巴西仅是一弱国,中、巴间的条约无力讽示英、法、俄等大国。

又过了近10年之后,1890年英国提出在新疆喀什噶尔派驻领事的要求,薛福成认为这是个难得的机会,建议趁此机会,以国际惯例为依据,一力坚持,达到外国驻华使节须由中国政府同意并发给凭证的目的。他说:

从前洋人在中国欲设领事,并不请中国准照,随意遣派,竟若在中国有自主之权者,因而辄敢与地方有司遇事掣肘,动辄要挟,蛮横无理。查此事实不合公法。……此次趁英国欲在喀城驻员,可与议明,必须待中国给予准照,然后新疆地方官才认为英国领事。自此为始,各国领事亦必领给准照,此亦万国通行之法,谅彼无词坚拒。英人允许,即可相机推之各国,一律照行。……将来如遇外国领事官桀骜不驯,我即可追回准照不认。(注:薛福成:《三论添设香港领事及英派员驻喀什噶尔书》,《出使公牍》,卷3,页20-21。)

英国喀城驻员交涉一事尚未结束,1891年,长江流域江西南昌、湖北武穴和江苏芜湖等地发生多起教案,尽管清政府严厉镇压,但是受损失较小的英国公使和领事仍不罢休,“意在株连,并欲罪及印官,多方作难”(注:薛福成:《论长江教案书》,《出使公牍》,卷4,页3。)。薛福成认为,中国办理教案不可谓不严,而英公使领事尚思无理取闹,“则由该领事之设,不由中国给予准照,虽肆行无忌,中国不得而撤去之也”,再次呼吁清政府与英国交涉,“援照西例,收回中国给发领事准照之权”。(注:薛福成:《论外国领事宜由中国给予准照书》,《出使公牍》,卷4,页5-6。)

可以想见,中国要全部收回“给发领事准照之权”决非易事。就笔者所见,此前中国只拒绝接受过美国派来的公使。一次是1889年,美国欲派德尼为驻华公使,总理衙门以其“在朝鲜簸弄煽惑,声名甚劣”而拒之,同时接受李鸿章建议,又指使当时中国驻美公使张荫桓阻止“恐难驾驭”的何天爵出任美驻华公使。(注:《清季外交史料》,卷80,页10,15,19,20,26。)另一次是1891年,美国又欲派布莱尔(又译布雷尔、白来)为驻华公使,被清政府以其“持禁止华人到美之论”拒之。(注:《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五版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36页;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光绪十七年正月二十九、三月二十九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

1892年,薛福成有感而发,著文《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以一个弱国之人的立场阐述了他对国际法的认识。文章开头即云:“泰西有万国公法一书,所以齐大小强弱不齐之国,而使有可守之准绳”。接着,他对中国由于自外于公法而受到的损害痛切言之:

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入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馆,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刺谬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秉钧者初不料一言之失,流弊至于此极也。(注:见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卷3,页15-16。)

当然,他也知道,公法并不是万能的,“强盛之国,事事欲轶乎公法,而人勉以公法绳之,虽稍自克以俯循乎公法,其取盈于公法之外者已不少矣;衰弱之国,事事求合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不同者其实也”。(注:见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卷3,页15-16。)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国家的实力,即马建忠所言“一国之权利所在即与国之强弱攸关”(注:马建忠:《巴黎复友人书》,《适可斋纪言》,卷2。)。但是,国际法毕竟是国际社会的规范,中国作为衰弱之国,则只有采行以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为原则的国际法,尽量用国际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公法外所受之害。在这方面,薛福成可谓是一个自觉的身体力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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