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主要国家的技术壁垒与我国的对策_技术壁垒论文

国际贸易主要国家的技术壁垒与我国的对策_技术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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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正逐步让位于非关税壁垒。而在非关税壁垒中,技术壁垒约占30%,是非关税壁垒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技术壁垒包括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内容,它一般具有两重性:既可以作为阻挡外国产品进口冲击下本国市场的屏障,又可以作为本国产品进入别国市场的“通道”。

截至1996年4月,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虽然降至23%,但同工业化国家的平均关税的4%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关税壁垒的进一步减少已成必然趋势。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许多产业还不成熟,如没有适当的保护,就有被激烈的国际竞争冲垮的危险。所以,研究技术壁垒体系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各主要国家技术壁垒状况

为了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产品市场,许多国家对于制成品都制定了严格繁琐的技术标准,并在实施过程中设置重重障碍;有的标准甚至是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专门用来针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国家安全的理由下,许多有关安全、卫生、环保和动植物保护的标准更是严上加严。

欧共体各国都有各自的产品技术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该国标准,才允许在市场上出售。西欧有些国家规定,面条内的鸡蛋含量要在13.5%以上,食盐含量不能超过1%,不准加颜色等。欧共体共有10万个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少都比较苛刻、复杂。法国规定,纯毛的服装要求含毛85%,而比利时规定为97%,德国为99%。这样,法国羊毛织品在比利时和德国就很难适销。法国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而英国糖果是普遍采用红霉素染色剂制造的。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上可以限制外国的产品销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可对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重重障碍。日本规定,英国输往日本的小汽车,必须由日本人进行检修,如不符合日本标准的规定,则要求英方在日本雇员检修,费时费工,给英国小汽车输往日本造成很大困难。在美国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美国的有关标准和认证要求,食品和药物的进口必须符合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标准,不符合进口标准的予以扣留、销毁,或再加工和转口。对于活畜、肉类、禽类、畜产品、兽用药物和新鲜农产品等方面的贸易,美国农业部制定了一些强制性标准,进入到美国的肉、禽必须附有证书,证明符合美国检验标准方可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土豆标准规定有成熟性和个头大小等指标,就是为了给墨西哥种植的土豆销往美国造成困难。因为墨西哥的土豆要销往美国,不能太熟就得收获,否则容易烂,这样又难以符合成熟性要求。在一段时间内,美国对进口汽车的安全性能和废气排放标准就订得十分苛刻,对于外国中小汽车制造厂而言也是一道难以突破的技术壁垒。

一些国家对商品的包装和标签也作了苛刻繁琐的规定。这种商品内外包装和标签的限制性规定,给进出口商增加了技术和费用的负担,成为限制进口的贸易障碍。德国和法国禁止进口外形尺寸与本国不同的食品罐头。有一年,澳大利亚准备从南京一家化工厂进口白油,澳方对产品质量表示满意,但因我国包装规格高为900厘米,与他们的包装规格高914厘米不符合,不便于流通周转。这样,包装规格便成了贸易壁垒,使100吨白油的出口贸易未能成交。

许多国家基于本国技术法规和标准,实行名目繁多、要求繁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和质量认证制度,使其他国家的产品难以获准进入该国市场。美国现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UL、军用MIL、电磁兼容、FCC等就是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日本有25种认证体系,欧共体内已统一了9种认证体系。

不少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技术壁垒和特点,来达到阻碍外国产品进口的目的。日本对于微机除了采用一些独有的结构外,还规定操作系统必须用日语编程,这样就把美国的产品阻挡在日本市场之外,从而保障了日本微机工业的高速发展。高清晰度电视(HDTV)有很大市场潜力,日本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原想把他们的制式列为国际标准,以便占领世界市场。日本从1970年开始研究HDTV,1990年11月正式开始播放,已经已占有绝对优势。但是,高清晰度电视是全新一代消费类家用电器,涉及到一个累计约达2万亿美元这样一个大市场,而且它对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电子应用技术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许多国家对它都不能等闲视之。虽然美国1988年才开始研制生产HDTV,但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规定美国的HDTV应该既能用卫星也能利用现有地面广播电视设施播送,必须能与现有的普通电视机和普通电视节目兼容。这两条规定就把日本已经商品化的技术排除在美国的市场之外了。

下面进一步以通信、广播设备为例来具体分析美欧国家技术壁垒的种类及其内容和实质。

凡要进入美国的通信、广播设备,必定会遇到两方面的技术壁垒问题。一是国家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方面的技术壁垒:销往美国的通信、广播设备,必须符合美国政府指定的安全标准、辐射(电磁兼容)标准、通信规程(标准)、互联标准,必须由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L等权威机构检验认可,并打有UL标志方可在美国市场销售。二是国家检验、认证体制方面的技术壁垒:进入美国的通信、广播设备一般要通过UL安全证书、FCC认定、OSI(开放系统互联)一致性测验。

法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主要表现在对购买产品的检验和认证程序方面。在法国,采购一种通信、广播设备的程序是很复杂、很费时的。法国的认证程序是强制性的,认证步骤是复杂的,完成这些步骤要花六个月以上的时间,费用也较高。因此,要通过产品检验、认证这一关,在法国具有相当难度。德国对进口该类设备,要求由自己控制产品的设计和性能标准。一般是按照德国自己的相应标准对设备进行设计和性能检验,然后作出是否予以进口的结论。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要求一定要符合德国的VDE(德国电器工程师协会)标准,并且一定要由该协会进行检验和认证。检验认证的费用要由进口商支付。对每一种终端设备的认可费用大约需4000~6000美元,耗时大约6个月,对大型通信设备的认可费就更高,时间大约两年。

英国政府要求进口通信设备要符合BS6801通信网联接装置的安全要求等标准。并且要经过检验和认证,在英国,进口通信系统中的模拟部件要经过OFTEL逐个批准;网络设备的进口许可证也由OFTEL颁发。对通讯设备,英国提倡工业界的自我认证,由有关方面审核。英国的安全认证试验工作由BSI组织完成。英国的LAN认证对进口产品很苛刻,对其互联性和互操作性要求很严,并将此当作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的一个主要理由。

二、我国技术标准和技术认证的状况

尽管我国工业化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工业品中总的技术含量较低,出口商品中农产品仍占有相当比例,许多行业仍不具备国际竞争能力。而且适度的贸易壁垒没有真正地建立或起作用,使得国外产品对我国产品的冲击,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显示出来。大到成套机械设备,小到泡泡糖,无不体现出国外产品的威胁。就汽车行业来说,一方面国产汽车经常出现卖不出去的情况,另一方面,进口汽车供不应求。据《中国信息报》1996年1月17日报道:“进口彩电特别是其中的走私机有越来越猛之势。南京市场上进口53厘米彩电和64厘米以上大屏幕彩电,价格高出国产机400~1000元左右,这一小段价格优势已很难使国产彩电与进口彩电相抗衡。从许多大城市中进口彩电与国产彩电的销售比例来看,53厘米国产机占70%左右,进口机占30%左右;而64厘米以上的大屏幕彩电的销售则倒过来,进口机要占到70%的份额”。我国花生出口值每年约1~2亿美元,是一种较重要的出口产品,但有一年出口到欧共体的花生却被退了回来,理由是我们的花生上农药残留量太多,影响消费者健康。我国瓷器每年有不少出口,但经常发生出口的金边和蓝边瓷器退货事件,据称是因为金边材料中含汞量超标,蓝边材料中含铅量过高,有害使用者健康。其实问题并不严重,这只不过是进口国为阻止我国瓷器进口的借口。

目前,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仅可以说初步形成。截至1994年底我国已有国家标准16807个,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114个,占12.6%,推荐性标准有14693个,占87.4%。约有10%的国家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些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较高,如电子、机械、冶金、船舶、化工、纺织行业的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已分别占70%、67%、92%、80%、46%、66%。我国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是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质检机构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严厉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1993~1994年全国共查处标值52亿4千多万元的假冒伪劣产品、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标值达15亿6千万元。保护了用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质量认证制度自1993年正式启动以来,已成立了14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在机械、电子、轻工、建筑材料、化工、医药、食品、冶金等领域开展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共向3288家企业颁发了7987张产品认证证书。我国安全认证工作目前已开展了电工产品、汽车用安全玻璃、消防产品、玩具、轮胎、医疗器械和药品等安全认证,并将按照国际惯例适时对实施安全认证的产品进行市场强制性监督管理。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务院10个部门已联合规定,对部分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市场强制性监督管理,未经安全认证的列入强制性监督管理目录的电工产品不准流通或在中国市场销售。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经过1993年的国家试点,1994年已进入全面规范化实施阶段。目前,已获准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共有12个。我国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已达140家。我国计量法规体系和相应的计量监督、技术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加深市场计量监督、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基、标准建设、企业计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都有进步和发展,已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开展6178个项目的计量检定。

从实践结果看,我国的技术标准和认证的实施确实对防止国外产品的冲击起了“保护屏障”的作用。我国目前对化妆品、电视机、家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电热器、个人计算机、电焊机等47类商品实施完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些进口商品必须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批准使用安全标志(CCIB),电器类产品必须有保修卡和中文说明书,方能进口和在市场上销售。1995年进口电视机加贴CCIB标志的比例达88%,冰箱、空调机加贴CCIB标志的有70%左右,有CCIB标志的产品合格率达到95%左右,凡没有加贴CCIB标志的进口商品的合格率一般为47%以下。

CCIB标志制度的实施,无疑相应地增加了进口商品的进口成本,起到保护我国市场的作用。一般来说,进口商品签证需要2个工作日,对商品进行检测的工作时间因产品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以食品检验为例,如做常规项目检测的话,需要5个工作日,若需要做生物或化学项目检验的话,则需10个工作日。1995年全国商检部门检验进口商品17万批,货值360亿美元,查出不合格进口商品1.8万批,货值21.1亿美元,挽回损失1.5亿美元。

三、利用技术标准体系适度合理保护我国市场的对策

我国在技术法规、标准、检验和认证制度方面都很不完善,许多工作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FC)发布的11700个标准中,我国仅采用了4400个,占总数38%,还有7200个尚未采用,占总数的62%。我国现有的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还没能构成较有效地保护市场的技术壁垒,相反我国正是发达国家名目繁多的贸易技术壁垒的受害者。在这方面,我国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一)以“标准化”为基础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及相关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有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质量认证等。技术标准体系完善一些,就可以多减轻一些关税降低所造成的压力。对我国有优势的产品,制定有特色的标准,通过计量检验和推行我国的计量制度使外国产品难于达到我国标准要求,难以进入我国市场。通过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从时间、费用等方面保护我国的产业。通过推行认证制度,增加国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难度。

标准是技术标准体系中的“第一关”,所以要重点抓好标准化工作。为迅速提高我国产品水平,必须加快采用标准的步伐,大力提高标准水平。在采标工作中,要运用三种方式,即等同、等效、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三种方式一起使用;处理好三个环节,即把采标工作的速度、质量、效益三者关系处理好;把握三个环节,即把握采标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的整个标准化过程;发挥三个积极性,即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在采标工作中的积极性;抓住三个方面,即在产品、工程、管理三个方面扩展采标工作;搞好三个结合,即把采标工作同产品的开发、引进、技术改造结合起来搞;推动采标工作向三个方向发展,即向深度、广度、高度方面发展。力争我国在大量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中参与各项检验、验证和审查活动,取得发言权;力求把我国出口独特产品的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以保护我国的正当利益。

(二)完善技术标准和认证体系,推动我国产业的发展,为我国产品的出口创造“绿色通道”。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强,科技发展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利用技术标准保护自己的斗争中,可能处于困难和不利地位,特别是许多产业不成熟,不加以适当保护就有被激烈的国际竞争冲垮的危险。我国的外贸出口偏重数量扩张,总体效益不高,在产品质量上带有多粗放经营的痕迹,有的企业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销往国外,引起索赔等质量纠纷;使假冒伪劣从国内市场发展到国外,败坏了我国出口商品的信誉;我国出口商品质量的档次低及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许多企业不重视开拓高质量的名牌商品,一种商品在国外赢得声誉后,国内群起假冒,使多年艰苦创业培育出来的名优产品倒了牌子,被逐出国际市场。由于出口商品的质量问题使得一些国家取消了对我国商品进口的免检优惠。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有待于技术标准及认证体系的建立和运用。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多属于劳动密集型或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这些产品成本较低,在价格上有一定竞争力。当关税是主要贸易壁垒时,产品成本越低,应付关税壁垒的潜力越大。现在非关税壁垒已成为主要矛盾,只有提高质量,才是我们克服国外技术壁垒的唯一出路。我们的企业应深入开展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从技术壁垒看,随着国际经济集团化的趋势加强,以经济贸易集团为基础实行保护主义的色彩也增强了,集团组织成员之间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将不同于在过去双边贸易中各自熟悉的规范和标准,这就成为非集团成员国输出商品的一种实际阻碍。对这一情况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绝不能以为对贸易壁垒进行了遏制,保护主义就不复存在。就企业而言,首要问题是把产品的质量搞上去,据此获得畅行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在国际贸易中,无论是哪一种保护都只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内发挥作用。竞争是绝对的。因此,提高产业的竞争能力才是根本出路。在加快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同时,应制定出标准化、计量、质量及认证等方面的政策,为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求生存和求发展创造外部条件。

为适应我国新时期外贸工作发展的需要,要清理不适应的各项法规条例、规章和各部门发布的文件,力争将从事检验、检查、合格评定的技术机构社会化,成为法人团体,由他们按照国际惯例用他们自己的公正、科学、周到的服务,取得政府的授权认可,以合理的收入获得自身的发展;国家应在资金投入方面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倾斜,争取加快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为我国产品出口创造条件。

(三)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们要建立一个以标准、计量、质量、认证等为主体的技术标准及相关体系。

质量管理工作应加强对生产、流通、消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的政策导向,以及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宏观管理。在加强质量监督的力度的同时,做好统筹规划和计划的协调,在促进生产领域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要加强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

改革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并改革管理方式。积极推行认证制度,加快我国认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可能参加国际认证体系或相互认可。

在加强技术法规建设的同时,进一步缩小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并逐步向国际通行的标准体制过渡。我国还应调整标准化政策,向着全面推进国际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双边和多边合作以使标准向互相接受的方向努力。标准化要从传统的生产技术型向国际贸易型转变,要建立起全球标准化战略的新观念。首要的问题是加强对国际标准化、包括对工业发达国家和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标准化政策、标准结构和内容的研究。密切注视全球标准化新动向,以使我国的出口商品适应和满足国际标准或进口国的要求,避免陷入技术条例和技术壁垒的陷阱。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成功的战略就是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全面参加ISO、IEC各委员会和工作组,加强与工业发达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的双边或多边标准化项目合作。对计量、质检、纤检、标准、信息等技术机构,依据其各自的功能、特点,按照社会化的原则,进行改革。要采取积极措施,培育检验市场,扶持国内检验机构与国际上权威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积极开展委托、公证、仲裁检验、检定、测试等项目。

(四)建立技术标准及相关体系的信息系统。

我国在新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的法规、标准、认证和检验制度方面还很薄弱。这既是管理问题,同时又是信息的及时交流的问题。世贸组织要求各缔约方在制定有关法规、标准、认证和检验制度时,特别是在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方面,要提前通报各缔约方(一般是半年到8个月),征求意见,看是否这些规定属于技术壁垒。有效的信息系统可使我国及时、及早地了解国外特别是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和壁垒动向,及时瞄准赶超目标,少走弯路。许多技术资料是在贸易谈判、技术引进方面所无法得到的,而通过法规、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各自发表的意见和技术争论中,则可以看到和发现许多关于技术壁垒的趋势和动向,这对我国建立本国的技术标准体系及破除外国的技术壁垒会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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