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调整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研究_关税论文

我国关税调整与对外贸易发展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税论文,对外贸易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25.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339(2000)02-0036-05

关税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杠杆,是对外贸易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小国模型的假定下,征收适量关税是实施有效保护,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不可缺少的。我国在经过7次关税调整之后,关税结构不断优化,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局部均衡的理论模型出发,来论证关税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问题,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从局部均衡分析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福利效应及经济增长的影响

1990~1998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逐年上升,但总的来看,我国的进出口在国际市场上近似地面临完全竞争状态,尤其在进口方面,我国完全处于“价格接受者”的地位。因此,以小国模型来进行分析是合理的。

(一)关税对小国贸易福利效应的直接分析

通常情况下,进口关税会提高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影响本国的生产和消费,造成国内进口的减少,同行业生产的扩张和消费的减少,带来进口规模的缩小,这就是贸易的福利效应。这一影响可用下图表示:图中DD线表示需求,SS线表示成本递增下的供给。在小国的假定下,外国以不变价格向我国出口,外国的供给为S[,f]线,供给价格为OP[,f]。按照这一价格进行自由贸易,我国的需求量为OQ[,4],而本国只能生产OQ[,1]量,所以要进口Q[,1]Q[,4]量。现在假定征收关税的量t=P[,f]P[,f']/OP[,f],包括关税在内的供给曲线为S[,f']线,国内价格将上涨到OP[,f']。于是,需求减少到OQ[,3],减少量为Q[,3]Q[,4](消费效果);而生产增加到OQ[,2],增加量为Q[,1]Q[,2](保护效果);进口量的减少为两者之和,即Q[,2]Q[,3]。外国的供给价格不变,仍为OP[,f],随着进口量的减少,进口额也相应减少(国际收支效果)。矩形面积c为关税收入,与此相应地国库收入也增加了(税收效果)。

下面应该研究一下给国民经济带来的福利效果。不规则四边形面积b+α+c+β为消费者剩余的减少部分,另一方面,面积b为生产者剩余的增加部分,面积c作为关税收入归国家所有,把这两部分从消费者剩余减少部分中扣除之后,只剩下面积α(资源使用上的净损失)和面积β(消费效用上的净损失),这二者之和就被看作关税带来的本国福利的净损失。所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小国的最佳关税为零。但是,还要考虑到面积a和d的情况,面积a是从生产别种商品转向生产该种商品资源(劳动、资本)的价值额;面积d是减少对该种商品的消费,转向别种商品支出的价值额。如果该转移是无摩擦地进行的,征收关税导致的净福利损失便是α+β,但如果考虑到生产者生产转移和消费者消费转移的摩擦性,则可能带来的福利效应大于净损失α+β,征收部分关税将是有利的。

(二)关税对小国福利效应的间接分析

上面的分析是基于静态的,它忽略了一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潜在动态利益。间接分析则主要从动态出发,根据一国的经济发展战略,通过合理的关税结构逐步实现本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本国福利的改善。李斯特主张利用关税在幼稚产业充分实现成本递减之前,要实行过渡性保护;马诺依莱斯科则论证了因工业收入水平绝对的高,所以实行持久的保护是有利的,可见,贸易保护主义始终把关税作为调节对外贸易的有力工具。

贸易扭曲论的研究证明:从事初级产品出口的国家面临着贸易条件逐步恶化的趋势,并且可能出现贫困化增化的困境。也就是说,出口产业越是低级,贸易条件越是趋于恶化;而出口产业越是高级,贸易条件越是趋于改善。在中国现有的产业结构下,为避免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趋势,就需要确定一个最优的关税水平,不仅实现本国长期的动态比较利益,而且实现对本国企业的有效保护。

二、我国历次关税调整与关税的有效保护

在多边贸易体系内,削减关税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因此,如何通过关税结构的变动,提高有效保护程度,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从而以最小的保护成本实现我国贸易条件的改善,一直是我国关税改革的中心环节。

(一)关税有效保护的计算方法

关税的有效保护就是对某种最终产品j以及生产这种产品所投入的中间产品i征收关税后,生产该产品的本源性生产要素的附加值比自由贸易条件下有所提高。具体公式为:

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按照上式可以得出:(1)最终产品的关税税率t[,j]上升,实际保护率也将提高。(2)中间产品的名义关税率t[,i]下降,实际保护率上升。(3)投入产出系数a[,ij]越高,实际保护率越高。按照上述的计算方法,一个国家为实现有效保护,需要建立起一套梯度关税,(注:Balassa和Schydlewsky曾提出用逆投入产出表法设计“阶梯型名义关税”税率的方法,使其由生产阶段转化到较高阶段而逐渐提高。)按照初级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顺序,逐级升高关税,并且要防止因对中间产品征税过高而导致有效保护率为负,以及由于最终产品关税过高所导致的过度保护。

(二)我国关税有效保护率的历次调整

从1992~1997年,我国经历了6次关税下调,进口关税水平从1992年的43.2%降至17.05%。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再次降低部分进口商品的关税率,共计1014个项目,占税则税目的14.6%,关税算术平均水平降至16.78%。

通过对前6次关税降低的有效保护的实证分析,从1997年10月关税调整后形成的关税有效保护程度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ERP<17%的低有效保护部门。包括采掘业、造纸及文教用品制造业、电力、石油加工业、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化学工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制造业。(2)17%<ERP<30%的中等有效保护部门。包括农业、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3)ERP>30%的高有效保护部门。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缝纫皮革制品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上述的关税保护结构基本符合关税梯度原理,即对越低级加工阶段的产品课征越低的名义关税。

三、我国现行关税体制带来的诸多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关税改革始终是我国加快市场经济改革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经过近10年的调整,我国关税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关税大幅下降,调控作用日益增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名义关税的平均水平偏高

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率约为5%左右,发展中国家约为15%,而我国的平均关税水平为16.78%,相比之下仍然偏高。由于名义关税水平偏高,带来了下列的不利影响:

1.不利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形象,阻碍了我国加入WTO的进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20年以来,关税壁垒过高始终是我国与其他各国进行双边或多边经贸谈判的中心议题。WTO诞生后不久,各成员国都排出了减让关税的时间表以及贸易自由化行动计划,其中关税作为一项硬指标,被赋予了特殊安排。我国自1986年开始复关谈判至今未果,其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关税水平与WTO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2.不利于贸易条件的改善。我国属于经济意义上的小国,是世界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从产品性质上看,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低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国外对我国产品的进口需求弹性大,最优关税接近于零,因此通过高关税难以改善贸易条件。

3.容易引起贸易摩擦,不利于稳定汇率。关税过高造成进口少出口多的局面,有利于保持顺差,但是,长期的贸易顺差会引起与一些贸易伙伴的摩擦,靠频繁的双边及多边谈判又将增大本国的开支;持续的顺差还将导致外汇储备的不断攀升,给人民币带来升值的压力,会从价格上削弱我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

4.不利于国内外贸企业的改革与产业结构的优化。长期的高关税政策保护了本国生产率低下的行业,严重阻碍了本国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培植了特殊利益集团,造成寻租活动猖獗,最终形成“落后——保护——再落后——再保护”的怪圈。实际上,在我国外资企业数目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过度保护已经不单纯使国有企业受益,大量三资企业也因此获得巨额垄断利润,高关税真正能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多大的保护效应很值得怀疑。

5.名义关税率过高是产生走私现象的制度基础和原因之一。走私者的主要目的就是逃避关税,从中牟取高额利润,而高关税为他们提供了很好的获利机会。饱受走私之苦的行业包括石油、化工、化纤、感光材料、食用油等行业,根据海关统计,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全国查处走私大宗案件100066起,案值比上年同期上升126.3%,仅1999年上半年就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783.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7%,创历史最高水平。走私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冲击了国内正常的就业和经营秩序。

(二)关税的有效保护与贸易优势的动态变化不相适应

一国的进口替代可划分为三个依次更替的阶段:(1)生产简易消费品的进口替代;(2)生产耐用消费品的进口替代;(3)生产机械设备的进口替代。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已经进入到耐用消费品进口替代阶段,劳动力、土地等初级要素对经济的贡献度日益减小,而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贡献日益增加。然而,我国的历次关税调整未能很好地使有效保护结构与动态比较优势的变化相适应。例如,1997年10月的关税调整将保护重点仍然放在了轻纺工业,而资本、技术密集的幼稚行业(如电子通讯设备等)普遍处于较低的保护水平。

(三)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差距较大

实际关税是指一国对进口商品实际征收的关税率,用当年该国实际征收的关税额除以当年的实际进口额得出。据测算,1997年的实际关税率约为3%左右,其他年份也大体如此。致使实际关税率与名义关税率产生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名目繁多,如三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重大项目设备进口及经济特区自行制订的关税优惠政策等;二是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率不尽合理从而抬高了名义税率;三是进口的相关部门的腐败所致。实际税率过低带来了一些问题,对外资企业来说,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目前的一些关税优惠政策是必须的,但不必特别提供“超国民待遇”,这样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而对国内企业来说,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享受减免税的国内企业大多集中在沿海地区和城市,虽然这种情况在特定的环境下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却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对其他地区的发展起到了抑制作用。

(四)加工贸易保税政策不尽合理

加工贸易在80年代就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3以上,90年代以来更是逐年上升,1997年已经占对外贸易总额的52.3%,因此它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着重要地位。加工出口行业采取的“不征不退”政策以及现行的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的不完善,造成了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以及不同时期建立的外资企业在待遇和操作上的差异。在产品内销上与一般贸易进口相比具有比较优势。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中使用国内料件太少,主要原因就是对所使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增值税,不仅造成海关大量税基遭受损失,还造成国内资源未能充分有效利用,增加了额外的进口费用。

四、加快关税的调整,促进外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逐步降低平均关税水平

从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属于小国,最优关税率接近于零,因此,要根据我国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地逐步调低关税。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将我国所有商品的关税削减50%,国民收入将提高0.8%,如按照“瑞士公式”(注:公式定义为:T[,1]=A[*]T[,0]/(A+T[,0],T[,0]和T[,1]分别是削减谈判前后的名义税率,A是协商确定的参数。)计算,国民收入将提高1.1%。

由于关税保护实质上是对国内价格信号的扭曲,必然会带来资源配置的扭曲和社会福利的损失。根据现代关税理论,关税保护的福利损失与有效保护结构密切相关,有效保护率之间差异的缩小,将会降低保护成本。因此,为尽可能地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减少保护成本支出,可以在有效保护结构的优化中选择各部门关税递减顺序,同时采取“蛇腹式”(注:世界银行推荐的关税改革制度,即首先将所有高于某个上限的关税都降到这个上限以下,再将所有高于一个新的、较低的上限关税再降低到这个上限以下,实际上是在保持原有等级数量的前提下,降低各个等级的最高限。)的关税调整方案,分阶段削减关税水平,最终形成一种简化和统一的关税结构。

近年来,我国降低关税产生的价格效应不仅使消费者获益,而且也有利于使用进口原料的出口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其出口产品竞争力。降低关税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和遭受国外廉价产品冲击的可能,但从长远来看,这种阵痛也正是促使企业提高效益、转变观念、走出困境的动力,也是国家利用国际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途径。

(二)根据各个产业部门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优化关税的有效保护结构

对幼稚工业的保护应该强调随时间推移而逐步减少甚至解除保护,具体选择那些能代表世界经济发展方向,以及本国潜在的学习曲线的下降幅度大于外国学习曲线的下降幅度的行业。如我国轻纺织工业已是国际竞争能力较强、国际市场分额很大的成熟性行业,应逐步撤消过度的贸易保护。我国耐用消费品的进口替代始于80年代,经过10余年的发展已形成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从国内市场上看,耐用消费品已经形成买方市场,已经由幼稚走向成熟。在贸易的发展战略上应作出调整,尽快向出口导向型发展,通过耐用消费品对传统轻纺产品的出口替代,有助于实现出口产品结构升级。我国机械工业的有效保护率几乎总是与名义保护率一起同幅下降,尽管这一情况在1997年10月的关税调整中已有所改善,但相对其支柱产业地位来说,有效保护程度仍然偏低;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的有效保护率自1996年4月的降税后,便开始低于名义税率,而且保护程度远低于其他制造业资本品生产部门,甚至低于部分制造业中间投入品生产部门,提高对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最终产品生产者的有效保护,不仅能削弱外国产品的竞争能力,还将有许多间接利益和有利影响。

(三)逐步取消不合理的关税减免政策,在降低名义关税的基础上缩小实际关税与名义关税的差距

关税优惠政策的取消关键在于应分期分批进行,否则,“一刀切”式的政策必将造成不良的后果。例如,1996年4月,我国一次取消了绝大多数关税优惠政策,结果是既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也抑制了进口贸易的发展,当年引进的设备比上年下降21%,补偿贸易下降36.1%,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下降了11.9%,边境贸易和易货贸易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为阻止下滑的趋势,1998年又不得不恢复了若干减免关税政策。

目前,我国是继委内瑞拉、墨西哥、阿根廷之后的第四大外资流出国。为避免外资的继续外流,减免关税的措施应根据我国产业保护的方向逐步调整。例如,可以考虑将地区优惠改为项目优惠,并与多种形式的优惠措施相结合,代替从前以减免税为主的税收优惠措施,即在运用减免税的同时,采取一些非减免的方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措施。同时还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将大部分进口措施(如各种优惠、特殊需要、紧急措施等)折算成关税,既方便易行又有保护效果,还可以减少进口过程中的贪污受贿等现象。

(四)调整和优化加工贸易的保税政策

世界上许多国家只是把加工贸易的保税政策作为促进进出口的经济制度,属于优惠政策范畴,享受这种政策优惠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我国的此项制度几乎成了一种普遍待遇。所以,规范和调整加工贸易保税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对加工贸易企业严格按照资信程度分类,资信欠佳的企业采取经济担保,对被发现有“走私”前科的,取消其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的资格。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加工贸易保税政策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一些由市场因素决定根本不可能出口的产品,明确规定不得搞加工贸易。

【收稿日期】199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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