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学音乐学初探_音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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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对音乐艺术的研究,愈来愈广泛、深入和系统化。这不仅表现在对音乐本身的研究,而且涉及到音乐美学、音乐史学、音乐教育学、音乐心理学,以及音乐与民族、音乐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研究。也就是说,把音乐这一总体聚象纳入民族学范畴进行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民俗与音乐的学问,实际上是民族学的一个方面;同时也应该是音乐学的一个分支。本文取向于音乐与民俗的结合,谈几点对民俗音乐学的看法。

一、民俗音乐学研究的意义

我国民族音乐学专家薛良先生,在《民族民间音乐工作指南》一书的序言中谈到:“今天,我们把民族民间音乐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去研究探索,并不意味着要孤立地进行作业,也不是局限于就民族民间音乐去谈论民族民间音乐。而是把它放在民族文化的整体构成中,对它进行学习、讨论、比较、分析,从而了解它的出现、形成、存在、变化、交替、发展的客观状态,并懂得它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生活对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这充分说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应当深入到音乐后面的,非音乐的社会形式和社会行为中;延伸扩展到音乐行为所涉及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全面地去认识一个民族的音乐文化。换句话说,要把研究上升到民族文化的整体结构中,综合地探讨某一特定的民风、民俗与音乐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价值体系等一系列问题。

民族音乐学、顾名思义,是民族学和音乐学的复合。(过去称比较音乐学)1885年英国的A·埃利斯《论各种民族的音阶》一文的发表,标记着民族音乐学最初确立。一个多世纪以来,国外对民族音乐学的界说大致有以下五种:①按音乐的地理分布立论,即“非欧洲音乐的”解说;②按音乐所处文化层次立论,即“野蛮民族”、“自然民族的”解说;③按音乐传承方式立论,即“口述的”和“传统的”解说;④按音乐与研究者各自所处的文化关系立论,即“异国文化的”解说;⑤按学科研究方法立论,即“比较的”“联系到文化脉络的”解说。在中国,虽然在本世纪二十年代,王光祈先生就已将此学科引进中国,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民族音乐学”名称是在1980年6月,南京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民族音乐学学术研讨会”上被采用。十多年来,我国音乐学者对民族音乐学有三种解说:a.民族音乐学即“研究民族音乐的学问”;b.是民族学与音乐学的综合科学;c.主张沿用比较音乐学的名称。另:台湾《吕炳川音乐论述集》中提到:“……中文则名为民族音乐学或音乐民族学。另有人称民俗音乐学,然民俗音乐较接近民间音乐,范围较狭。有关民俗音乐及民谣之学问称为音乐民俗学或民俗音乐学musika Lische Volks Kunde(德)Science of musical folkore或Folklore of music(英)。民谷音乐(或民间音乐)指在民间所流传的音乐,限于地域性,为口传方式,包括民谣或其它地方性的杂技及民谣等,不包括国剧等高度净化艺术,也不包括儒教、佛教等宗教音乐。……”显然,上述提出了有关民俗音乐学的界定。另一方面,又对民俗音乐学作了较狭意的理解,这就给研究工作带来一定的局限。我们知道,民俗所包涵的内容很多,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每个民族都有从自身民族所传承下来的习俗,而传承习俗与民族学、民间文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心理学、语言学、音乐学等社会科学都有密切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俗音乐含有多学科的性质。因而,我们的研究就不能局限于狭隘的范围。

日本的福田达夫在《音乐学和它的各个分支学科》一文中,(李心峰译)介绍比较音乐学时谈到:“……另外,有时还把研究民俗音乐和民谣的学问称为“音乐民俗学”(folklore of music);把乐器的比较研究特别称之为“比较乐器学”。它们分别成为比较音乐学的一个分支。”他指出:“比较音乐学本是由于反省仅仅局限于欧洲中心的狭隘的音乐研究状况而产生的学问,它以欧洲以外各民族音乐和乐器为对象,以音乐起源论和音乐的民俗学研究为主。”作者从宏观认识论出发,提到“音乐的民俗学”,并肯定了它是比较音乐学的一个分支,同时还指出:“不过,随着研究的开展,它正在从更广阔的视野上,走向重新思考音乐史,乃至音乐学的方向。……”但是,他还是没有真正做到从文化整体构成出发,去探讨音乐文化。而是过多地从音乐的角度去考虑,同样也把“民俗”的含意狭隘化了——“音乐的民俗学”。应该说,音乐的本身是不包含民俗学的,随着音乐研究的开展,把音乐的研究置于整体文化构成中,才出现双重性的分支学科,而我们对其双重性分支学科的建立,应根据学科的性质、内容和特点,尽量做到严谨和科学。

上述各种界说,各具特定历史时期的某些特征,各有其理。但当今看来,都不同程度地带有片面性和局限性。随着民族音乐学的发展,它将不会单纯的被民族音乐学框住,而是提出有关音乐文化整体的问题。各民族的音乐将作为人类的一种文化艺术来加以认识。从而,音乐与民俗的关系将会越来越被重视,研究也将逐渐具体到以民俗音乐为主。

长期以来,从民俗事象中去深入研究音乐的人为数不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自古以来人们把祭祀天神、地祇、祖先、神灵、宗教圣咏等典礼音乐,以及宫廷贵族娱乐观赏的音乐称为“雅乐”。与此相反,把流传于民间,自由传唱和演奏的音乐称为“俗乐”。俗乐成为古代各种民间音乐的泛称,与雅乐相对,被认为是粗浅的、丑陋的,遭到鄙弃和排斥。故有所谓俗乐使“礼崩乐坏”、“恶声之乱雅乐也”等说法。因而有“杨春白雪”与“下里巴人”、“雅乐”与“野曲”之分。很显然,雅俗之分带有明显的时代性和阶级的局限性。它作为历代审美中的鉴赏标准,不仅反映在音乐艺术上,而且也反映在其它的艺术领域和社会生活中,不仅表现在对作品题材的褒贬上,也表现在对作品技法的评价上。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俗”的概念有了观念上的变化。当今各种具有民风、民情特点的艺术表现、旅游娱乐、服装设计、建筑装璜、民俗节目、风情小吃等等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活动,成为一种社会时尚,倍受青睐。从民俗音乐来说,我国音乐工作者从不同形式上,意识的或下意识的作了不少工作。出版了有关书籍,如中国各省的民间文艺丛书;中国各少数民族文艺丛书;地方剧种志丛书、曲艺志、地方音乐志丛书,和正在陆续出版的《中国民歌集成》等等。尽管如此,这类书籍更多的是从文学角度、戏剧的角度,或单纯从音乐形态方面进行收集、记录和研究,而忽视了民俗文化事象与音乐之间的联系;忽视了音乐产生和发展的民俗土壤;忽视了音乐表现民俗事象的重要性。这就使民俗音乐的研究难免出现片面和空洞。

民俗音乐学研究的内容、对象和方法与民族音乐学或者说,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内容、对象和方法相同或相近,都取向于民族学的方法。但是,从根本上来看,并没有在理论上把民俗音乐学明确区分开来。也就是说,至今还没有把民俗音乐学提到重要的位置上来研究。笔者认为,为了深入广泛、准确地研究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以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音乐文化,应该把民俗音乐学作为一门系统学科来对待。

二、民俗音乐学的定义和概念

民俗音乐学既是音乐学中的一个门类,又是民俗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人们在日常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通过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音乐现象的一门学问。它将把存在于民俗中的音乐,其本质与特性、形成和发展、形式和内容、表演与审美,以及音乐的社会功能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

首先,民俗音乐是音乐学中的一个门类。音乐学在西欧一般分为三大门类:①系统音乐学(包括音乐物理学、音乐生理学、音乐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社会学、音乐教育学等)。②历史音乐学(按时间顺序研究音乐发展的过程和规律)。③民族音乐学(对不同民族的音乐进行系统性比较研究)。从民俗音乐学研究的范围来看,很难说明它只属于哪一类,但从整体意义上讲,民俗音乐学存在于以上三个门类中。

另一方面,民俗音乐学又是民俗学中的一个分支。民俗音乐学有着民俗与音乐的双重性,它是民俗学与音乐学之间的一门交叉学科。特点在于民俗与音乐的综合。从民俗音乐学的性质来说,就是用民俗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音乐发展的规律,表现形式及社会功能。它的建立和发展,能使整个民俗学领域的研究更充实、更完善。反之,用民俗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音乐,有助于我们在进一步研究音乐的同时,对其文化背景和音乐存在的民俗事象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这对于音乐工作者深刻了解音乐内涵和把握音乐风格有着重要作用。

民俗音乐学与其它音乐方面的研究相比,有两个特点:第一,它研究人们在日常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通过口传心授、耳挺面命,以行为传承方式作示范教授。主要表现在歌唱和器乐演奏两个方面。第二,它不仅把音乐划分为(社会)生产民俗音乐、(社会)生活民俗音乐、(社会)精神民俗音乐三大类。而且,把音乐置于人们日常的民风、民俗活动之中,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联。把民俗事象的内容、外部表现与音乐融为一体,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从而,音乐成为贯穿于民俗活动中的一个项目,也是作用于民俗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使我们更全面地认识民俗音乐的意义和美学价值。

三、民俗音乐的基本特征

民俗音乐的特征极为丰富,具体表现在它的内容和形式上。研究这些特征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认识民俗音乐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1.民俗音乐的集体性和社会性

民俗音乐的集体性、社会性是指它的创作和流传中的特征。它不是作曲家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创作的音乐,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根据精神需要,通过集体在潜移默化中传承和创作的。作曲家的创作讲求个性,创作的作品主要由专业演员演唱、演奏,作品一旦完成后,不易改变。而每件作品在演唱、演奏中,并非都具有社会性。民俗音乐则不然,它的创作突出共性,词曲的创作者本身就是演唱者或演奏者本人,演唱或演奏中,词曲存在着变异性,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如每年春节,元霄节前后,中国广大地区举行的民间社火、花会,其情形各地基本类似,有耍龙舞狮、跑旱船、扭秧歌、装扮历史神话传说的人物表演、高跷队等等。每个环节都离不开音乐,它们都是以当地的民俗音乐为体裁,通过集体民俗化过程的创作或改编,逐渐形成民俗活动中的程式化的音乐。

然而,民俗音乐中不排除个人创作的因素,传承中每位艺人在演唱或演奏时,都含有个人的创作。但它只作为集体中的一员,这个问题后面还会谈到。

2.民俗音乐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民俗音乐有着地域性、民族性特征。有的民俗音乐仅流行于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有的则流行于多个地区和多个民族。如《茉莉花》、《绣荷包》、《孟姜女》等,在全国多个地区都有流传;“花儿”不仅流行于青海,也流传在甘肃、宁夏、甚至新疆的一些地区。“长调”和“短调”不仅在蒙古族地区广为传唱,还流行于鄂温克族和柯尔克孜族中。仅局限于某一地区、某一民族中流传的民歌如:“白沙细乐”是云南省丽江地区纳西族的一部大型的器乐套曲;“农乐”流行于朝鲜族地区。“飞歌”仅流传于贵州省苗族地区等。

3.民族音乐的类型性和模式性

类型性和模式性是民俗音乐的一个重要特征。民俗音乐的发展,在形式和内容上经历了由单一到多样、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这种形式和内容的变化,表现在民俗音乐的类型性和模式性中。许多民俗音乐一经形成,便有相对的稳定性,并在传承过程中,形成一定的模式。而各地的民歌类型,大体上类似,只是由于民族不同、地区不同,其形式上各具本民族的某些习俗特点。如侗族民歌中有“大歌”、青海民歌中有“花儿”、蒙古族民歌中有“牧歌”等等。

4.民俗音乐的变异性

民俗音乐是靠集体创作、通过口头和行为传承下来的,而集体创作和传承的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变异性。产生变异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变化,地域性、民族心理等等,都是产生变异的因素。下面以江苏《茉莉花》为基调,将流传于两个不同地区的《茉莉花》做一比较。(每首只选一段歌词)

这两首《茉莉花》,节奏相同,旋律变化较大。河北南良的《茉莉花》演唱中带有明显的升降音和下滑音,歌词中几乎每一句都加有衬词,最后一个乐句用“骂”作为拖腔。另:青海湟源县、云南省等一些地区的《茉莉花》与江苏《茉莉花》相比,都存有不同程度的变异。

通过比较,可看出变异是民俗音乐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它促进了民俗音乐文化的丰富多彩。

另外:民间艺人在青年时期与老年时期的演唱也不相同。这不仅表现在生理的变化上,更重要的是在长期的民间交流中,不断吸收其它民族和地区歌手的演唱风格和方法为“我”所用。而演唱者的社会阅历越深,对所唱民歌内涵的理解就愈深刻。总之,口头和行为传承的民俗音乐都是靠记忆保存,又靠记忆传给他(她)人,所以,完全保持原有的风貌是不可能的。

5.民俗音乐的传承性和传播性

民俗音乐有着时间的传承性和空间的传播性。传承,在民俗音乐的产生和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传承者一般都是生长在某一民族地区,自幼受到该地区、本民族音乐的影响和熏陶。所以,对其本民族音乐有着特殊的理解。他们往往是积极主动、有目的的,通过多种民俗形式,把音乐传给后人。其中包括了个人在内的集体行为。

民俗音乐的传播是一种复杂现象。历史上社会变革、诸候割据、国家的统一等造成了民族的迁徙和融合,是影响民俗音乐传播的直接因素。如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当时,由于国家混乱,出现了文化下移现象,周代雅乐显然变得单调乏味。随着社会的发展,兴起了“新乐”——“郑卫之音”(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浓郁商代音乐风格的民俗音乐)的广泛传播,成为音乐发展的主流。也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中的“风”即国风、民风,就是在当时采集的流行于民间的歌曲。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其说是采集的民歌,到不如说是民俗音乐自下而上的传播。

此外,地区之间、民族之间、乃至国家之间的音乐文化交流,也是民俗音乐传播的一个途径,这种传播带有普遍性。如青海“花儿”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青海的各族人民共同生活、相互交融、共同创造的结晶。例:

这首“花儿”歌词是汉、藏语相杂,而音乐上更多的是表现回、汉族风格。当地称为“风搅雪”、“番汉相杂”、“藏染汉化”、“汉染藏化”等。语言的杂色、音乐表现上的杂色,使“花儿”的传播在总体上成为“合成型”的民俗音乐文化。

四、民俗音乐的分类

民俗音乐的分类,取决于民俗音乐学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民俗音乐是一种综合性文化事象,它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所以,给民俗音乐作统一、详细的划分是很困难的,但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和建设这门学科,做出较合理的分类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民族音乐的分类,按体裁形式基本分为:民间歌曲;民间歌舞、民间说唱、民间器乐和民间戏曲五大类。民俗音乐的分类除了包括“五大类”而外,更主要是把民俗音乐作为具有综合性的音乐文化事象来对待,分类不仅限于体裁和形式,同时还考虑到民俗和音乐的双重性特点,考虑到民俗音乐所包涵的实际内容等。分类如下:一、口传民俗音乐;二、行为传承民俗音乐。(指民间器乐)

a.(社会)生产民俗音乐

1.号子:搬运、工程、农事、船工、作坊号子等。

2.劳动歌:捕鱼歌、伐木歌、放牧歌、农田歌、采茶歌……等。

3.生产调:赶车调、纺织调、叫卖调、吟诵调……等。

b.(社会)生活民俗音乐

1.人生礼仪音乐

①童谣:摇篮曲、催眠曲、儿歌、游戏歌等。

②情歌:绣荷包、五更调、花儿、恋曲……等。

③婚礼歌:哭嫁歌、请媒调、接亲曲、取亲歌、送亲调等。

④生日礼俗歌:祝词歌、酒歌、祝福歌、祝寿歌等。

⑤丧葬歌:哭丧歌、安魂调、经歌、送葬歌等。

2.民间歌舞:秧歌、花灯、二人转、芦笙歌舞……等。

3.民间游艺:对花迷、玩灯、猜花……等。

c.(社会)精神民俗音乐

1.信仰礼仪音乐

①民间巫术活动中的音乐

②宗教科仪音乐(包括儒、释、道、伊斯兰教等)

③社会道德礼仪音乐

2.说唱音乐、叙事歌、史诗、神话传统、历史故事、英雄人物等说唱。

3.戏曲音乐:各种地方曲艺、地方戏曲、地方戏等。

行为传承民俗音乐,同样分a.(社会)生产民俗器乐;b.(社会)生活民俗器乐;c.(社会)精神民俗器乐。

以上从概念上大轮廓的对民俗音乐作了分类。内容上,民俗音乐往往是互相交叉、相互渗透,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五、民俗音乐的社会功能

民俗音乐从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都是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们的应用价值相联系的。许多古老的民俗音乐经过世世代代的传承,根本原因在于它适应各个时代的变化发展,适应于人们生活和思想的需求。社会生活决定了民俗音乐的丰富多彩,民俗音乐起着传承历史文化的纽带作用,而社会功能是民俗音乐产生发展的意义和目的所在。因此,作为一个音乐工作者,在收集民俗音乐的同时,应该全面地收集和了解音乐民俗事象与其社会功能。

民俗音乐本身,不仅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历史的创造和传承。在无文字时代和在没有传统文字的民族当中,历史和文化只有靠包括音乐在内的民俗事象,进行口头和行为传承。这种传承现象至今仿然广泛存在。传承者们总是把不同形式的民俗音乐,作为“历史教材”传给后代,使子孙们牢记祖先的业绩。如英雄史诗《格萨尔》,以说唱的民俗形式,赞颂了格萨尔。经民间艺人们的加工、发展和演唱,生动地传颂了藏民族历史的演变和发展。同时,歌颂了正义、善良。通过说唱《格萨尔》,教育人民追求真善美,憎恨丑与恶,鼓舞人们团结友爱、勤劳勇敢地去创造美好的生活。

民俗音乐不仅是人民集体创造的智慧和精神财富,同时为人民所享受和佣有。它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形式多样。民间各种歌会及喜庆节日的民俗活动,都非常隆重。生活中人们劳动时唱的插秧歌、梨田歌、草歌、打墙号子等等,不仅起着齐一节奏,统一劳动步骤的功用,还起到了调解人们精神,鼓舞劳动热情的作用。生活中的不愉快,也可通过民俗活动编唱山歌、小调、叙事歌、谚语歌或讽刺歌等,抒发衷肠,寻求慰藉。可以说,民俗音乐代表着人民的心声。如中国历史上,夏朝的皇帝禹,经常安排大臣们到民间收集反映人民心声的民歌民谣,以此来制定和改进国家措施。周代皇帝周文王,为了治理好国家,养了大批谋士,常派他们到民间收集民歌民谣,然后分类归档,用来检查民众百姓对他统治的看法。正如中国古文献《左传》中所说:“文王审乐以知政”。

总之,民俗音乐学的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有综合性和丰富性的民俗音乐,就有其与之相关的社会功能的意义所在。

结束语

民俗音乐学在我国的建立,是由它的深厚的传统文化背景和当前音乐文化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民俗音乐注重实际生活中音乐存在的民俗事象的总体研究。如果现代音乐工作者越来越多地认识和了解,在各种不同民俗活动中的音乐,那么,有助于我们对音乐文化的研究取得新的认识,和观念上的发展。

对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研究,除了文献记录的资料外,民间实际生活中的口头传承和行为传承的音乐文化,应该是研究中的首要资料。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五十六个民族中,有八十多种语言,而有传统通用文字的却为数很少,许多风俗习惯,大多是靠口头传承和行为传承。应该说,把民俗音乐学作为一门系统学科来对待,是我国各民族实际情况所决定。

民俗音乐的结构,不仅给口头传承和行为传承提供了稳定与演变的基础,同时也为传承民族音乐文化提高了全社会参与的可能。因而,民俗音乐学的研究,既不是单纯的民俗问题,也不仅仅是音乐的问题,而是认识这两个方面在传统文化中,同存共处的社会关系、以及其演变动态和音乐学的方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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