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减少毒品开支?_公立医院改革论文

怎样才能减少毒品开支?_公立医院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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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贵”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而“看病贵”问题的一个主要表现是药费支出过高。目前在国内药品市场上,通过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占了药品零售总额的80%左右,因此所谓药费支出过高问题基本是指由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费用过高。

药费支出过高问题可以分解为三个问题:(1)药价过高;(2)在药品使用中,过多使用高价药;(3)药品使用量过大即过度用药。目前国内普遍的看法是把药品费用过高问题简单地归之为药价过高,这一说法非常直观,但失之于粗略。实际上国内也存在大量疗效可靠且价格低廉的药品,即业内所谓的“普药”。问题是公立医疗机构严重偏好使用高价药而排斥低价普药,致使它们销售的药品价格明显偏高,且存在着严重的过度用药问题。实际数字也清楚地说明这一点:近几年在医院的总收入中,药费收入占60%左右,少数中小医院甚至高达70%至80%①,药品销售成为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药品的使用上,基本上是哪种药品给医院带来的净收入多,医院购销哪种药品的积极性也就越大。尤为恶劣的是,为增加售药收入,医院、医生诱导患者过度使用药物,即所谓的开“大处方”,造成药物滥用。比如,抗生素在医院环节的差价率大都高于30%,销售收入占医院药费总收入的30%以上,滥用现象十分严重。据调查,我国每年有8万人死于抗生素滥用②。也正是这个原因,目前一个普遍的看法是,我国的公立医院虽名为非营利性医院,但几乎所有医院都变成了从药品销售中获利的营利性机构。

医疗机构为何能够高价卖药?

1.对药品零售环节的行政垄断

公立医疗机构之所以能够做到尽可能销售高价药而少卖甚至不卖廉价药,而作为药品实际消费者的患者却对此只能接受而基本没有选择权,根本原因在于公立医院在药品零售环节拥有行政垄断地位③。这一垄断地位根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行政管制:

首先是行业进入管制。尽管理论分析及实践经验均表明:即使是非营利性的、甚至完全以提供公益服务为目的,医疗机构也并不需要是公立的,更不需要公立医疗机构垄断医疗服务市场。譬如,即使实施全民公费医疗的英国,很大一部分医疗机构也是民营的,其中承担着医疗服务市场“守门人”角色的全科医生就是以独立开业或者合伙制这些私营形式执业的。然而,尽管市场化改革已经30年,但迄今国内90%以上的医疗机构仍然是公立的,这种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天下的局面既不是因为医院不适宜采用民营形式,更不是因为民营资本不愿意进入医疗行业,完全是各种各样有形无形的行政管制导致的高进入壁垒所致。

其次是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定点制度。定点机构几乎全部是公立医疗机构,定点医院的确定既有一定定终身的特征,又有市场分割的特征,这一制度显然再次为公立医院创造了行政垄断地位。

不幸的是,由于行政管制措施失当,公立医院在垄断了医疗服务供给之后又垄断了药品零售业务:按照政府确定的药品分类管理体制,医院事实上控制了处方药零售业务,这使得医院将其在诊疗服务方面的垄断地位延伸到了处方药零售业务上。由于处方药销售占国内药品零售总额的80%以上,因此公立医院事实上控制了绝大多数药品零售业务,从而使得公立医疗机构成为国内药品市场上的双向垄断者:面对众多的药厂和药品经销商,医院处于买方垄断地位。而面对患者,医院处于卖方垄断地位,因为它控制着绝大多数处方药的开方权、销售权以及公费医疗与医保的定点资格,面对这样一个垄断卖方,患者更没有什么讨价还价能力,到医院就诊的患者基本也没有选择权,只能从医院买药。这正是国内药价虚高、药费支出过高的根本原因所在。

而医疗机构之所以能够过度卖药,根源于医生所具有的“诱导需求”能力。众所周知,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个高度专业化的技能,患者得了什么病、应该用什么药或方法治疗,只能由医生判断,患者本人通常并不清楚。这种信息不对称意味着,尽管医药的实际消费者是患者,但是做出医药需求决策的很大程度上是医生,而医生和患者的经济利益并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医疗服务的这一特点使得医生可以为了增加自身经济利益而利用信息优势诱使患者消费过多的医疗服务及药品。当然,医疗机构是否真正有能力实施这种“诱导需求”行为还取决于医疗服务市场的市场结构,如果该市场竞争足够充分,且形成了有效的信誉机制,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这种不道德行为将会受到显著的约束。反之,如果医疗机构具有垄断地位,这种“诱导需求”的潜在能力就变成了实际能力。

2.医药价格扭曲及对应的“以药补医”体制。

国内医院的经费来源即所谓的补偿机制主要有三种:政府财政拨款、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改革开放之后,国家财政投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减少,一些大医院只占到几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目前这个比例全国平均不足10%④。由于政府管制的原因,体现医生人力资本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不但没有被医生抬高,反而大大低于其实际价值。国内的患者都知道,如果不买药、不使用仪器进行检查,仅仅由医生来实施诊断和治疗,到医院看病的费用并不高。由于医疗服务定价普遍明显偏低,使得医院仅靠医疗服务收费根本不能弥补经营成本,更不可能使医务人员获得同等人力资本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因此政策上允许医院以15%的药品进销差价来弥补亏空,这就是通常所讲的“以药补医”机制。这种政府管制模式的结果是医疗行业的价格扭曲:医疗服务价格严重低估、严重低于医务人员人力资本成本,而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价格偏高,明显高于其生产及供给成本。“以药补医”机制使得医院的卖药收益越高,医院的经济状况越好、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越高。此口一开,医院自然会充分利用这一政策谋取收入。医院及医生目前的诊疗行为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完全根据自身的经济收益而不是患者的病情需要决定所使用药物的品种和数量。“以药补医”体制的直接后果就是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举例来说,如果没有价格扭曲,医院可以通过直接收取100元诊疗费(即技术劳务费)的方式获得足额补偿,而在现行价格体系下,医院只能通过向患者销售400元药品的方式才能获得100元盈利,和前者相比,患者多付出了三倍的费用。医疗费用就是这样涨起来的,其中的原因并不复杂。

3.公立医院偏好购销高价药

国内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行为具有如下特征:在可以相互替代的药品中,公立医院严重偏好于购销高价药品。表面看来,这一特征相当反常。毕竟,医院完全可以利用其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双向垄断地位极力压低药品批发价格同时又尽可能抬高零售价格以获得最大卖药利润。换句话说,零售环节的双向垄断地位使得医院具有低批发价购药、高零售价卖药以赚取最大利润的能力。可是,医院为何偏好于购销高批发价药品呢?购销加价率管制政策是揭开这一谜团的钥匙。

首先需要说明两点,第一,国内医疗机构的卖药收益有两部分组成:(1)政策规定的批零差价,传统上为批发价的15%;(2)药厂给予医疗机构的卖药回扣,指药厂在医院购药批发价之内返还医院的部分收入。药品回扣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开的折扣即所谓的“明折明扣”,明折明扣是合法的,但是政策规定要明示在医院的财务报表中⑤。另外一种回扣是药厂对医疗机构(还有医生及其他相关个人)的私下售价返还,即所谓的“暗扣”。第二,由于国内销售的药品绝大多数是仿制药或者已过专利期的原研药,这些药品的生产和供给成本差别不大,因此医疗机构偏好购销的所谓高价药并不是那些生产成本较高的药品,而是那些利润空间大从而医疗机构获利空间大的药品。

可能也是担心医院利用垄断地位哄抬药价,因此政策明文规定医院的进销差价率不能超过15%。然而,这一本意是控制药品零售价格的管制措施,实际的实施效果是扭曲了医院的药品购销行为,使得医疗机构严重偏好购销高价药品,最终显著抬高了零售药品的价格。同时还将那些疗效可靠但价格低廉的药品逐出了市场。

药品购销加价率管制之所以导致医院倾向于购销高价药品,原因并不难以理解:(1)由于药品加价率存在上限约束,因此批发价越高的药品医院的批零加价收益越大:批发价格10元的药品,医院的加价收益最多只有1.5元,而批发价格100元的药品,医药的加价收益可以达到15元。(2)为了表面上不违背加价率管制而又尽最大可能获得卖药收益,医疗机构利用其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双向垄断地位和药厂合谋抬高药品批发价,这样一方面医疗机构可以合法获得更大的购销加价收益,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药厂返还也就是回扣形式获得更多的卖药收益⑥。这样一来,医疗机构实际获得的卖药收益显著超过了政策规定,同时表面上又没有违背政府管制。由此也说明了正是加价率管制政策导致了医疗行业药品折扣(返利)行为的产生。而折扣现象的长期普遍存在带来了两个严重后果:第一,折扣制度显著抬高了制药企业的销售成本,最终进一步抬高了药品价格;第二,折扣现象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也正是上述原因,导致目前施行的医院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事与愿违。在目前的招标制度下,规定同一品种药物存在三个中标厂家,因此临床用药的选择性很大,替代品很多。由于上述原因,医院普遍采取在中标的同类药品中优先选购价格高或“暗扣”大的药品的作法,而低价中标药品由于价格低、回扣少或没有回扣,医院拒绝进货。这一现象在业内称之为“死标”。这使得一些在降价后成本与零售价格接近的廉价药品,如青霉素,基本上从医生的处方中消失了。医院的内部处方量决定着一个品种甚至一个厂家的生死,“死标”现象使得一些疗效可靠的常用药品因价低利薄被人为地逐出市场,不但医院不愿意进货,而且药店也不愿销售,往往使得厂家不得不停产这种药品。

为消除上述负面效果,国家发改委将单一差价率改为差别差价率,即药价越低,加价率越高,药价越高,加价率越低。但是,这一做法并不能消除上述效应,因为在医疗机构垄断药品零售的情况下,只要存在加价率管制,医疗机构和药厂合谋抬高药品批发价格然后以回扣形式向医疗机构返利的激励就依然存在,从而医疗机构偏好购销高价药的特征就依然存在。因此,不取消加价率管制,上述问题无法解决。

4.新药审批加单独定价政策“孕育”了一批又一批高价药品。

问题是在政府的直接价格控制下,特别是在政府连续二十余次的药品降价行动中,“前赴后继”的高价药从何而来。

现行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新药、特药实施单独定价或者企业自主定价。其政策意图是鼓励药企研发新特药。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新特药审批政策过于宽松使得药企能够很容易地通过开发新药来规避政府的价格管制,因此目前这一政策成为药企普遍采用的一种规避政府价格管制、抬高药价的工具。

市场上很多所谓的“新药”,大部分是原有品种过了专利保护期的仿制药,国内药企通过改变剂型、规格、包装或者添加少数无关紧要的成分以申报新药名和新商标的办法来开发成所谓的“新药”,然后利用单独定价政策或者企业自主定价政策重新定价为高价药品。药企要做到这一点,新药审批这一关至关重要。而国家药监局对新药的审批非常宽松,据报道,2004年,中国药监局共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其中没有一种是真正的新化学实体⑦。2005年国家药监局批准了1113种新药,而同年度美国FDA新药审批数量只有81种⑧。这一显著的数字差异,体现了中美之间有关新药定义的差异,也形象地说明了国内新药标准的宽松⑨。

此外,在中国的新药审批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寻租现象,其中的官员腐败问题触目惊心。而单独定价政策亦存在先天缺陷,质量与疗效的优劣界线模糊,赋予了相关审批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审批过程也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监督。相关报道透露,一家企业欲申报新药并最终获得单独定价,往往要耗资近千万元公关费用⑩。

“收支两条线”不能消除虚高药价

为解决目前药费支出过高且连年上涨问题,有关部门提出了所谓的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改革措施:改变现行体制下医疗机构卖药收入自收自支的做法,要求医院将卖药收入全部上交卫生主管部门,然后由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院需要下拨资金弥补医院收支缺口。有些地方甚至进一步提出了所谓的药品“零差价”销售的改革措施。所谓零差价,即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批发价格就是药品销售给患者时的零售价格,医疗机构不得加价销售。更为极端的改革主张是对所谓的基本药物实行“统购统销”制度。因为只有在实施了“收支两条线”制度后,所谓的“零差价”或者“统购统销”制度的实施才有可能,因此这里我们只要证明了“收支两条线”制度的不可行,也就同时证明了“零差价”和“统购统销”制度的不可行。

“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支持者宣称,由于这一改革切断了医疗机构卖药收入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经济收入的联系,因此医疗机构也就丧失了高价卖药、过度卖药的积极性,从而由此引起的药价过高、药费支出居高不下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然而,非常令人遗憾的是,正如我们下面所分析的,这一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首先,在目前体制下,医疗机构的卖药收益大致由以下四部分组成:政策规定的进销差价、药厂公开返还的“明折明扣”、医院和药企私下约定的折扣即“暗扣”和包括医生在内的相关个人拿到的回扣。其中前两项是公开的合法收益,在“收支两条线”制度下,卫生主管部门能够上收的只能是这部分收益,后两项收入原本就是脱离行政监管的幕后交易,在当前体制下政府已经无力监控,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显然政府部门也没有能力收缴。而且可以预期,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后,由于公开的售药盈利必须上缴主管部门,原来药企返还医院的“明折明扣”很可能会不再存在而全部转变为“暗扣”(11),以保证医院的可支配收益最大化,因此卫生主管部门能够收缴的只能是政策规定的那15%的进销差价收益。同时,我们可以预期以各种回扣形式返还医院和医生等相关人员的卖药收益不会减少更不会消失,因为只要医院仍然拥有药品零售环节的双向垄断地位,它就依然可以作为卖方向患者高价卖药,作为买方向药厂索要回扣。只要垄断卖方地位不改,患者依然没有选择权更遑论讨价还价能力,只能接受高价。同样,只要垄断买方地位不变,医院的处方决定药企生死的局面就不会改变,药企就必须努力配合医院、满足医院的各种要求。因此,只要医疗机构依然拥有药品零售环节的双向垄断地位,它就依然能够利用这一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卖药收益,所谓“收支两条线”乃至“零差价”甚至“统购统销”制度能够改变的只会是医疗机构卖药收益的外在表现形式,药价虚高、药费支出居高不下的局面却无从改变。

其次,药品销售对于包括医生在内的这些拿回扣的个人来说,本来就是“收支两条线”的:医疗机构的买药收入本来就没有直接落到他们个人手中,当然也不由他们支配。医生开高价药、开大处方的激励来自药厂的回扣和医院对医生的奖励,“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不能切断回扣渠道,从而也就不能消除开高价药及大处方的激励,但却有可能减少了医院能够给予医生的奖励,为了弥补因为奖金减少导致的收入下降,医生可能会倾向于开更多的药即更大的处方。

再次,考虑到目前一些综合性医院和教学医院售药收益丰厚,医院实际拥有可观的结余利润这种局面,我们相信,即使在卫生主管部门收缴了那15%的进销差价收益后,仅仅依靠药企返还的回扣,医院依然可以维持收支平衡。在这种情况下,进销差价收益可能会部分甚至全部截留在卫生行政部门手中而不再返还医院,这种局面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以合法形式正式参与分享药品销售收益,显然这不可能有助于抑制药价。要知道政府部门支出具有刚性,一旦收入增加导致了支出增加,就很难再降下来。一旦政府主管部门正式参与分食卖药收益,再让它承担抑制药价、控制药品费用的职能恐怕是与虎谋皮了。同样的逻辑,在目前体制下公立医院已经达到的收入水平一旦因为行政部门参与分食而出现下降可能,医院很可能会进一步调整药品种类、抬高药价并增加患者用药,以维持已有收入水平,因为其支出水平也是刚性的。相关调研支持我们的这一判断。这些调研发现(12),为了应对政府的药品降价行动对售药收入的影响,医院采取了调整患者用药品种、扩大患者用药量的办法。

第四,既然在目前医疗机构垄断药品零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可以为了谋取最大经济利益高价卖药、过度卖药、收受回扣,实行“收支两条线”、“零差价”或者“统购统销”制度后,垄断了药品采购和零售控制权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也会为了谋取最大经济利益高价卖药、过度卖药、收受回扣。官员并不是特殊材料做成的,院长可以被收买、医生可以被收买,官员当然也能够被收买。政府部门不是营利机构的说辞并不能成为理由,因为按照政策规定,医疗机构也不是营利机构。但是当垄断了药品零售后,名为非营利机构的公立医院,几乎全都变成了从药品销售中获利的营利性机构。那么,当相关政府部门垄断了药品采购和零售的控制权后,我们又如何防范他们蜕变为从药品购销中谋利的机构呢?况且,在现有体制下,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已经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参与分食药品收益。

最后,目前医疗体制的一个根本性弊端就是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业的介入太多,“管办分开”这一正确改革建议正是针对这一体制弊病的。而“收支两条线”改革却进一步加深了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业的介入、强化了医疗机构对行政主管部门的依赖,使得“管办分开”更加不可能。前面我们已经指出,药价虚高、药费支出居高不下根源于政府管制失当,以强化管制来解决这一问题恐怕是南辕北辙。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相信,“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本无法实现抑制药价上涨、控制药品费用并促进医院合理用药的目标,甚至还可能进一步刺激药价上涨及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

引入市场竞争降低药费支出

解决药价虚高、药费支出居高不下问题,需要医疗体制、医疗保险体制、政府管理体制等诸方面的配套改革,其中的关键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本文不讨论医疗体制整体改革方案问题,而仅就药价和药费支出问题提出相应改革建议。

1.放弃价格管制、实现医疗服务市场定价、消除“以药补医”体制

价格体系扭曲必然导致资源配置扭曲,最终导致资源配置及使用无效率和公平缺少,这是颠扑不破的经济规律,无论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皆是如此。因此,欲解决药费支出居高不下问题,首先需要理顺医药价格体系,首当其冲的是把体现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和服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实现医疗服务合理定价,改变“以药补医”体制。尽管“以药补医”体制并非导致药价高企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消除“以药补医”体制,解决药费支出居高不下问题就几无可能,因为在政府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低于其成本、财政补贴又不足以弥补医疗机构收支缺口的条件下,医疗机构就只能通过高价卖药实现收支平衡,政府也只能允许医疗机构获得卖药收益。这样一种扭曲的价格体系也自然引导医疗机构尽可能减少亏本的医疗服务供给而增加盈利的药品销售,也就是会出现患者真正需要的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并不需要的药品销售供应过度的现象。因此,要想解决药费支出居高不下问题,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药价格体系必不可少。

有人主张通过大力提高财政补偿的办法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但是这条道路根本行不通:首先,如果实施财政全额补偿医疗机构的做法,必然导致激励不足问题,最终的结果是医生完全缺乏工作积极性,由此必然导致医疗机构效率低下、医疗服务质量低下且供给严重不足。财政全额补偿制度几乎还必然会产生预算软约束问题,最终导致财政不堪重负。也就是说,财政根本没有能力全额供养所有医疗机构同时保证医疗服务供给不会出现明显短缺现象。国内计划经济下的医疗体制以及英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其次,如果增加财政补贴但依然实行差额补贴制度,也就是增加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贴但并不全额负担医疗机构运营成本,财政补偿不足部分医疗机构依然通过卖药收益弥补,这实际上没有改变目前弊端重重的医疗体制,财政补偿医疗机构运营成本的10%和补偿60%在体制方面没有实质差异,只要允许医疗机构通过卖药赚钱来弥补财政补偿之不足,并且依然维持其药品零售垄断地位,就不可能改变医疗机构高价卖药、过度卖药的局面。再次,如果财政只全额补偿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其余医疗机构只能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和卖药利润维持收支平衡,那么且不说财政全额补偿的医疗机构缺乏效率的问题,不能得到财政补贴的医疗机构依然还是面临着一个理顺医疗服务与药品比价关系的问题,如果不改变目前医药价格体系扭曲的格局,这部分自负盈亏的医疗机构依然会存在高价卖药、过度卖药的激励。

需要强调的是,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只有通过放弃价格管制,让医疗服务走向市场定价的方式来实现。政府部门不可能正确制定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格。因为医务人员的劳务服务是一种事先难以标准化、事后难以核实的无形服务,不同的医生、不同的医术、不同的工作态度,貌似提供相同的诊疗服务,实际的劳动付出和诊疗效果可能有天壤之别,这种差别政府如何掌握?无法掌握却硬要政府定价,只能制定统一的价格,这样的价格,最终只能是奖懒罚勤,奖劣罚优,把绝大多数医生的医术和工作态度拉低到同样的低水平上,或者逼迫那些优秀的医生想其他办法。

让医疗服务走向市场定价,使医疗服务价格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和服务价值,使医务人员仅仅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就足以获得与其人力资本及其医疗服务价值相称的收入,使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就能够实现足额补偿,彻底消除“以药补医”、“以设备检查补医”机制。只有在这个前提条件下,降低药品价格和药费支出、消除过度用药现象才有可能。当然,为了防止医疗服务价格高企及过度消费,尽可能充分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必不可少,同时,完善的医疗机构及医生声誉机制和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制度也必不可少。

2.消除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零售的垄断

正如前面所讲的,公立医疗机构拥有药品零售垄断地位是导致目前药价虚高、全社会药费支出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因此,为促使药价回归合理,降低药费支出、消除过度用药现象,必须逐步削弱并最终消除公立医疗机构在医药零售上的垄断地位。为做到这一点,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改革措施:首先,放开处方药零售权,允许社会药店销售处方药。现有的绝大部分连锁药店均应该获得处方药销售权。其次,消除进入管制,鼓励民营医院等新兴医疗机构的发展,降低全社会对公立医院的依赖程度,打破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13)。最后,改革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制度,凡是合法拥有处方药销售权的零售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均应该被确定为公费医疗和医保定点机构。显然,如果患者既可以从医院也可以从药店买到处方药,而且对于那些享受公费医疗或医保的患者,不管从哪里买药都可以报销,公立医院怎么可能维持药品高价?同时,这一改革不仅有助于抑制药价虚高,亦有助于减少患者过度用药。道理很简单,如果患者不一定从医院买药,医生没有激励开大处方。

3.实现“医药分离”

上述措施为近期改革目标。在这段时期中,医院可以继续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但要求医院药房必须与社会药店一样,明码标价。这既可以使患者通过价格比较决定是否在医院药房购买药品,从而抑制医院药价高企。同时也使得医院可以利用药品销售赚取合理利润而减轻药品价格下降后医疗服务提价的压力。此外,从改革宜平稳进行,不宜造成过大社会冲击和改革阻力的角度看,这一做法无疑保证了医疗机构的平稳运营和医疗体制的稳步转型。

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走向“医药分离”也就是医院不再设门诊药房,门诊用药业务全部交给药店等药品零售机构经营。从日本、韩国及我们台湾地区的改革经验看,只要医疗机构自设门诊药房,医生高价卖药、卖高价药、过度卖药的激励就难以彻底根除,这是这些国家和地区药费支出占医疗卫生总费用比重显著高于实施“医药分离”的欧美国家的主要原因。当然,从日本、韩国、泰国以及台湾地区“医药分离”改革的经验教训看,这一改革阻力很大。欲成功实现“医药分离”,中央政府需要摆脱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坚定的改革信念坚决推进这一改革。

在相关配套改革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如果政府部门认为依然具有维持药价管制的必要,可以采取设定药品最高零售价的管制方式,但是医疗机构进销差价率管制政策必须取消,否则无法消除医疗机构购销高价药品的偏好。

但是,在药品零售市场走向充分竞争,医疗机构已经没有药品零售垄断地位的条件下,政府的药价管制政策比如处方药的政府定价完全可以取消,足够充分的市场竞争完全可以把药价控制在其供给成本附近。自然,所谓的新特药单独定价政策也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新药审批不再和药品定价挂钩,药企也就没有必要再进行那些名不副实的“新药”创新。

注释:

①朱晓法:《探析药价虚高的根源及其治理对策》,《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7期。

②④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1期。

③朱恒鹏:《医疗体制弊端与药品定价扭曲》,《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四期。

⑤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列入医疗机构账面的药品折扣收入约占药品采购额的16%。

⑥这一结果并非中国独有,发达国家的管制经验早已表明,收益率管制会诱导被管制企业做大或夸大成本。因此会扭曲被管制企业行为,严重抑制被管制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积极性。台湾在1995年之前,也对医疗机构加价率进行行政管制,规定医疗机构购销加价不能超过20%,结果也导致医疗机构严重偏好使用高价药。

⑦张映光、戴维:《药价之谜》,《财经》2005年第26期。

⑧章剑峰:《中国药价真相调查》,《财经文摘》2006年第11期。

⑨显然,这种现象削弱了国内药企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激励和自主开发能力。

⑩章剑峰:《中国药价真相调查》,《财经文摘》2006年第11期;陈小莹、沈玮:《公司老总结识郑筱萸倒卖新药批号,一个300万》,《21纪经济报道》2007年2月2日。

(11)比如现在已经普遍存在的赞助医疗机构科研项目、资助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组织医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这些以隐蔽形式实施的回扣行为既防不胜防,也没有理由明令禁止。

(12)孟庆跃、成刚、孙晓杰:《药品价格政策对药品费用控制的影响研究》,《中国卫生经济》2004年第4期。

(13)世界银行在中国5个城市的调研数据表明,在民营医院少的城市,患者平均住院费用是9000元,而在民营医院多的地方,平均住院费用是6000多元。由此看,消除医疗服务垄断,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竞争,是控制包括药费在内的医疗费用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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