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分配研究--兼论现阶段福建省的收入分配(上)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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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是1995年福建省社科规划研究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研究》的结题报告,分上下篇刊载。上编首先提出研究我国收入分配的三个出发点,并结合福建省具体情况,分析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基本特点。然后,运用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对我国收入分配几个焦点问题进行概括性的理论探索。

一、研究收入分配的理论背景和出发点

收入分配问题既是任何社会经济活动的晴雨表,也是一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内在稳定器。从本质上说,它突出地显示着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是全体社会成员经济利益分配的集中体现。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看,一方面,它是社会成员对已有的经济增长与进步成果的分享,另一方面,分配格局合理与否,是进行下一次再生产的基本动因和维系该社会能否稳定有序地发展的重要机制。

我们不是机械的“分配决定论者”,但如果认为分配是社会生产环节中的一般因素或次要因素,就会使我们的认识陷入误区。毫无疑问,分配和生产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因素。由收入分配政策、分配机制、分配制度等内容构筑的分配体系是否公平合理,其标准在于“什么人,得到了什么,得到了多少。”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今日,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一方面,传统的分配理论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应尽快建立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相符合带有指导意义的崭新的分配理论和分配体系。另一方面,自80年代以来,人们对经济活动的运行机制的看法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显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裴然成就,但仍然属于发展中的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当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因此,消除普遍的贫穷和日益扩大的收入不平等,是所有发展问题的核心和发展政策的主要目标。

对我们来说,收入分配在理论上既是一个古老的又是全新的问题。它是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重要研究课题。在现实生活中,它是涉及各个社会阶层最为关联的切身利益问题。经济利益的分配一直是每个社会成员关注的焦点。对于研究者来说,收集个人收入的数据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信息有限,相当部分的个人收入采取非货币的形式,并且存在着与各种地下经济相联系的逃避政府和银行、税务等部门正常监控范围之外的各种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以及由寻租行为带来的不正当收益。

我们认为,研究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问题,必须基于以下三种背景或出发点:一是收入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亦即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格局,侧重点在于如何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提高劳动者生产积极性,进而达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增进生产效率的目的。二是收入分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性质、实现途径和运作机制。着重研究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与各种生要素投入之间的关系、收入分配量的确定,充分反映和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重要内容。尊重各种要素所有者获得要素收入的权利,将按要素贡献获得要素收入当作个人收入分配的一般要求。切实做到收入与投入相符合,贡献与报酬相一致,权利与义务相对称。三是要看到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面临着继续推进工业化、实现经济不断增长的历史任务,在这一阶段,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收入差别扩大的现象,这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大经济社会问题。既要看到现阶段收入分配不均等有其客观必然性,又不能放任收入差距的无限扩大而给经济社会造成震荡。在认识上,要改变前一阶段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高度重视收入分配,承认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改善,跳出“贫困的恶性循环”和“刘易斯陷阱”。正确地看待和分析收入分配不均等的深层次原因,处理好经济增长与公平分配之间的关系。

发展经济学认为,收入分配不仅是人均收入问题,而且关系到生产要素配置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关于收入分配的内容,主要涉及:①人均收入和个人收入分配的统计分析;②对各种生产要素收入的经济分析;③收入和分配政策的分析。经济学家们还按照收入来源,把收入分配划分成三种:①初级收入分配,亦即生产要素收入的分配,包括工资、地租、利润、利息等;②二级收入分配,即对初级收入进行再分配,如征税、社会保险支出等;③三级收入分配,指公共部门对收入分配的政策影响,例如价格调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在研究收入分配问题时,借鉴西方学者尤其是发展经济学家所广泛采用的某些概念和分析方法,如表示社会收入分配情况并反映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洛伦斯曲线”以及根据洛伦斯曲线作出的判断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指标的“基尼系数”和衡量贫困程度的标准的“贫困线”概念。

多数发展经济学论著把收入分配划分为两种,即功能分配和规模分配。功能分配是指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规模分配是指个人或家庭之间实施的各种收入的分配。它最普遍的用途是当做一种衡量福利的直接指标。收入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形式和每一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因此,收入的功能分配对于福利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①]

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包括:①个人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兼职收入;②个人财产收入,如利润、租金、利息、股息等;③个人福利收入,如补助金、救济金、物价、住房补贴和其他实物形态的福利收入;④个人其他收入。其中,个人劳动收入与个人财产收入统称为要素收入。[②]

在下面的分析研究中,我们将采用上述的基本方法和概念。

二、现阶段福建省收入分配的基本分析和主要特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普遍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地处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福建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纵观十几年来福建省收入分配的演进过程,呈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1)收入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收入总量占GDP的比重提高。

按可比价格计算,我国1979年至1993年,GDP年均增长率为9.3%,1994年GDP(现价)达到43800亿元,比上年增长11.8%。该年全国职工发放工资总额达6650亿元,比上年增加1734亿元,增长35.3%;职工平均工资3510元,增加1139元,增长33.8%,扣除物价因素后仍增长7%。1978年至1993年,个人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6.76%,GDP的年均增长率为15.5%。而福建省的收入增长幅度和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4年全省共发放工资168.84亿元,比1993年增加34.2%,扣除物价因素后仍增长8.1%。据抽样调查表明,1994年全省农户人均纯收入为1577.8元,比1993年增加367.2元,增长23.28%(未扣除物价因素)。

从GDP的最终可支配收入的分配格局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的比重有较大的提高,由1978年的50.5%,上升到1993年的65%。国际经验显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分配率高于相同发展阶段的国家。1960年的日本和1980年的韩国分别只有50.5%和40%,同期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秘鲁更低,只有27.3%和25.3%。

(2)收入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首先,从城镇居民的人均现金收入情况来看,一方面,反映了收入形式的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工资已不再是居民的唯一收入方式。另一方面,现金收入中的借贷收入比重有所提高,在实际收入部分,非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也有所增长。如表一所示: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情况和收入结构

续表

资料来源:《1994年福建统计年鉴》

其次,工资分配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第一、工资结构中的奖金、津贴增长速度快于工资增长速度,所占的比重也有所提升。1994年,全省职工人均奖金、津贴分别为784元和1067元,比上年分别增加了219元和324元,增长了27.93%和30.37%。从奖金、津贴所占的比重来看,1994年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发放的奖金和津贴分别占工资总额的18.3%和26.6%,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第二、货币工资收入与实际工资收入反差加大,增加的货币工资相当部分被物价上涨所抵消。据统计,“八五”前四年,全省职工货币工资年均增长13.9%,在扣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因素后,实际工资年均增长率只有2.8%,两者相差约11个百分点。

第三、工资的经济职能和保障职能失衡,工资的经济效益趋于下降。据统计,1994年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亏损面比1993年增长38%,亏损额增长112%,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涨升了34%。出现了“企业亏损,工资照发”的现象,工资的经济职能被消弱了。同时,由于政策方面的不合理,某些企业在报表上做文章,瞒报工资现象时有所闻。少报10000元工资总额,就可少交3500元的费用(主要是养老金)。此外,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并没有真正解决,在某些地区和单位甚至更严重。

第四、职工福利的增长速度超过工资增长速度,职工福利与工资相比,在职工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份量日益加重。据统计,从1989年至1994年,全省职工工资总额由65.55亿元增加到168.84亿元,增长157.6%,年均增长31.5%,同期职工福利保险费由12.41亿元增至35.74亿元,增长288%,年均增长57.6%,职工福利保险费用总额相当于工资总额的比例,1989年为18.93%,1994年上升到28.54%。实际上,福利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要比统计数字还要大,因为现行的统计范围不包括廉价住房,以实物等形式发放给职工的“隐性福利”以及社会集团消费品购买中被用于职工个人的部分。

第五、职工工资性收入与非工资性收入不平衡,非工资性收入在个人收入中的比重提高。据统计,1994年全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非工资性收入比1990年增长4.8倍。其中增长最快的是银行存款利息、红利和债券股息等资产性收入。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剧增,1994年全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未余额为559亿元,比1993年增加了165亿元。以泉州市区为例,1994年人均储蓄借贷收入为831.2元,比1993年增长41.23%。1994年该地区农村住户人均总收入为2498.6元,其中资产性收入为151.3元,占人均总收入的6.1%。

最后,收入差距继续扩大,表现在:

第一、人均收入差别悬殊。从全国范围看,城镇居民的贫富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1.8倍扩大为1993年的2.9倍,同期农民的收入差距由2.9倍扩大为6.6倍。1993年城乡加权平均的贫富差距为5.6倍。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24上升到1993年的0.33,1994年全国绝对贫困人口总数为9200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7%。福建省1994年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户数为4820户,其中10%最高收入户人均收入8375元,比上年增长41.2%,10%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1877元,比上年增长28.3%,其增幅相差近13个百分点,两者收入差距达4.46倍。1994年全省城乡加权平均的贫富差距达5.8倍。

第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所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材料表明,以1993年城市中人均收入3900元的20%高收入户与农民人均纯收入300元的20%低收入户相比较,贫富差距约为13倍。这一水平已相当于下中等收入国家的贫富差距。全国城乡收入差距由1984年的1.7∶1,扩大到1993年的2.54∶1。福建省城乡人均收入的差距由1984年的1.82∶1,扩大到1994年的2.63∶1,以1994年全省城市中人均8375元的10%高收入户与农民人均纯收入500元以下的10%低收入户相对比,贫富差距程度约为17倍。

第三、行业收入差距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如表二所示:

福建省主要年份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业 1985年1992年1993年1994年

合计 1059 2780 3480 4890

农林牧渔业7191872 2297 2902

采掘业1168 2727 3228 4103

制造业1001 2848 3568 4717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59 3550 4411 6753

建筑业1324 3150 4083 5687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1270 3029 3565 5192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信业 1203 3191 4094 5875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9412245 2710 3677

金融、保险业 1139 2891 3937 7061

房地产业 1106 3726 4666 6993

社会服务业1055 2992 3511 5274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081 2786 3444 5220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1190 2778 3360 5123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195 3067 3827 6275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1119 2800 3357 5239

其他行业2207 3328 6138

资料来源:《1994年福建统计年鉴》

从表格上可见:高收入行业如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职工工资收入由1985年的1139元、1106元,增长到1994年的7061元、6993元,增长幅度分别为519.9%和532.3%。而低收入行业如农林牧渔业人均工资收入则由1985年的719元增至1994年的2902元,增长幅度为303.6%按上述数据表明,1985年最低收入行业的农林牧渔业与最高收入行业的金融保险业之间的工资收入差额为1∶1.58,扩至1994年的1∶2.43。

此外,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职工收入差距也有所变化。1985年全国国有、集体、三资企业三者职工收入差距为1∶0.8∶1.18扩至1993年的1∶0.71∶1.51。福建省这三类企业员工收入差距由1985年的1∶0.78∶1.21扩至1994年的1∶0.69∶1.87。

第四、不同地区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与内陆地区收入的差距也趋扩大,成为一个日愈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从全国范围看,地区之间收入差距十分明显,1994年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达到4294元,中西部分别为2883元和3945元,东、中、西部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位居前五位的广东省人均收入达6378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8.2%,比最低的内蒙古高1.5倍。1994年福建省沿海地区的厦门、泉州、福州三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5978元,农户人纯收入为2596元。而地处内陆的南平、龙岩等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3826元,农户人均收入为1774元,福建沿海与内陆的城镇和农户的人均收入差距分别为1∶0.64和1∶0.68。泉州地区不同县市的农户人均纯收入差别也十分明显,1994年晋江市农户人均纯收入为3610元,安溪县农户人均纯收入为1730元,两者差距为2.12倍。

以上我们通过一系列的数据比较,概括出福建省十几年来收入分配的变化特点,并指出收入分配中存在着的问题。这些情况和问题具有普遍性,只有程度上的差别。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的第二部分中谈到收入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关系时指出: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中出现了一些引起注意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的比重过低;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对于收入差距悬殊问题,他在讲话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我们必须坚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同时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③]

根据江泽民讲话精神和党的有关政策,我们将在下面具体分析收入分配的原因,进行理论探讨,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看法。

三、收入分配的若干理性思索

十几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传统的收入分配理论受到严峻的挑战,旧的分配体制被逐渐打破,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要求的分配理论、分配体系尚处于探索性的阶段。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所发生的这一系列变化,有其深层性的经济、社会、政治原因。某些重大变化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我们必须进行一番深入的思索,开展比较研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视现阶段收入分配的基本状况,把握收入分配的发展趋向,提出相应的对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

首先,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且差距有扩大的趋势,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规律性现象。

早期的发展经济学认为,高度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是迅速增长的必要条件,因为较高的个人和公司收入是储蓄的必要条件,储蓄通过哈罗德——多马模型,使投资和增长成为可能。同时,通过竞争和混合经济制度会使增长成果“滴流向下”,实现自然的“利益扩散”,从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水平。这种一厢情愿的理论神话在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实面前被打得粉碎,而成为一句梦呓。我们所目睹的事实是,财富日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贫富分化悬殊已成为很多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动荡不安的一个主要因素。

对此,亨廷顿深刻地指出:现代化对经济不平等以及随之而来的动乱有两种影响。第一,贫穷国家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是要比经济发达国家更不平均。这种不平等在传统社会里被公认为是自然形成的生活格局的一部分。但是,社会动员却增加了对这种不平等的意识并可能增加对这种不平等的愤怒。第二,从长远的观点看,经济发展将产生比传统社会现有的收入分配方式更均衡的方式。但是在近期看来,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常常是扩大收入的不平等。[④]

概括地说:(1)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及其分配之间不存在着必然联系。经济增长能否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最终取决于经济增长的性质,即增长是如何取得的、参与者的构成、生产要素的排列顺序和政策等。(2)在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人均GDP水平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以一个倒U型的形式发展的,亦即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收入不平等起初也是增长的,这种不平等程度,在收入达到中等水平时达到最高点。然后,便随着收入水平达到工业化国家的水平而开始下降。[⑤]我国也不例外。(3)发展中国家收入不平等分配的经济原因,是生产性财产在各个阶层中的不均等的分配。在这一表象背后,隐藏着社会、文化、政治结构、权力运作等深层次的因素。(4)如果放任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贫富分化日剧,将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已经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隐患,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通过规范市场、完善法制、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等各种努力,真正做到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其次,我国收入分配增长和变动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收入分配不断增长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和生产目的决定的。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增长是建立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上,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立增长与分配目标相结合的福利标准。另一方面,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和福利制度。

自78年以来,我国在收入分配的政策上作了根本性的调整,一方面,由压抑消费政策转变为富民政策,有意识地运用计划手段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在农村,农民从农产品产量剧增和提高粮价等方面获得更多的收入。对城市居民,国家采取工资改革和不断小步普调方法,使城市职工人均实际工资翻了一番以上。另一方面,采取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倾斜式收入分配政策,使个人收入差距开始拉开。其结果是,打破了过去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是,由于政策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某些失误,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并没有被消除,造成新的分配不公现象。要消除目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又要保持收入分配作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利益发动机”的作用。从根本上说,一是通过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来确定和规范收入分配,二是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调节收入分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在均衡状态下,就是根据这些生产要素对产品的贡献而支付给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这种以生产要素的贡献为基础的收入分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无法否认的事实。经济增长离不开资本的推动。问题的关键是在于如何确定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比例。这是收入分配研究的新课题。由于收入分配机制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因此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结构打破了国家长期的计划性分配,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市场化收入分配机制已初步形成,且影响日愈扩大,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为收入来源多元化提供了条件。国家计划调控的工资总额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货币净收入的比重不断缩小,已由1978年的45.7%下降到1993年的27.9%,福建省的这一比重,已由1978年45.4%下降到1994年的25.6%。市场化收入分配机制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

正如前面所述,衡量判断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是收入与投入相符合、贡献与报酬相一致、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这不仅体现和反映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要求。现代市场经济体现和显示这种要求,但它不可能会自动实现这一要求的。

再次,要充分认识收入分配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原理。

分配环节是社会生产过程的基本环节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分配的收入是由市场确定的,一方面,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最终确定,在市场过程中包含收入总量的一系列份额分割和转化分解。在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如产品价格、生活资料价格、劳动工资水平、利息率、地租率等会产生变形扭曲。另一方面,生产要素决定着其所有者在分配中所得到的份额大小,工资率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量,利息率决定资金所有者的利息量,地租率决定土地所有者所获得的地租额。

收入分配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反作用集中地体现在它是市场发育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在人均收入较低的状态下,人们的大部分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恩格尔系数居高不下,由于支付能力低和需求的单一性,这就决定了社会着重于日用消费品市场,并且其规模也较狭小。从而连带地减少就业机会。而在收入有较大提高或高收入的状况下,人们的货币投放量扩大,一方面由于需求的多样化,扩大了市场的种类和市场规模。同时,由于高收入所带来的高储蓄,资金供应量分配对要素所有者所带来的利益诱导,各种要素的供应量会增加,资源配置日趋优化,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大幅度地增加投资机会就业机会。这就是收入分配的一个主要效应。

最后,市场经济所体现的收入分配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并不相悖。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基本分配原则,是一种承认人们之间能力差别和收入差别的分配方式。它确认人们之间能力不平等以及相应的收入不平等是一种天然的权利,根据能力和贡献大小所确认的收入差别是天经地义的,因而是公正平等的,这正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客观要求。从理论上说,按劳分配是最能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的一种分配机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按劳分配机制有其新的特点,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在这里,只有实际付出的并且得到市场认可的劳动力耗费才是收入所得的依据。并且其实现过程是一种个人与经济组织集体谈判的动态过程。它是同要素投入多少、风险报酬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

注释:

①帕金斯等著,李荣昌等译:《发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P94。

②徐旭:《论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及不公平幻觉》,载《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4期。

③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载《光明日报》1995年10月9日。

④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P52—53。

⑤具体论证见陈宗胜:《倒U曲线的“阶梯形”变异》,载《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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