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讨论文

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讨论文

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的分析与探讨

李曜辰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13

摘 要: 在我国悠久的历史发展中,连带责任制度渊远流长。如:早在先秦时期,就有连坐制度、父债子偿等特殊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已经得到确认,并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但是,令人堪忧的是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适用范围比较宽泛、随意,特别是在立法技术层面上也存在着规定零散、法条间相互矛盾等问题。针对这一现状,笔者将就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为当事人权益提供保障。

关键词: 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问题;分析和探讨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治的发展作为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分支,连带责任的问题日益凸显。之所以要对连带责任进行研究主要也是基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连带责任是对权利人较为有效的一种保障,用连带方式将责任人捆绑在一起,可以使他们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对权利人造成更深的侵犯,与其他权利制度相比,连带责任更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武器。连带责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直到资本主义的兴起,连带责任才失去了自身的优势,逐渐呈现出衰落的趋势;第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进入20世纪后,连带责任终于走出了困境,连带责任不仅在民法范畴中显现出其重要性,当时在商法领域中开始生根发芽。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过程中受到了当时政治环境发展水平、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局限性的影响,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还尚未形成体系,相关规定较为零散。因此,针对连连带责任在理论上的滞后性,在现实中的广泛应用,笔者将就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相关概念阐述

(一)连带责任的基本内涵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并未对连带责任作出具体的、详细的、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在某些方面的界定还存在着一些分歧意见。笔者认为,连带责任属于一种共同责任,在连带责任中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数至少在两个人以上,甚至有可能更多。简单而言,在违反债权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是共同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一旦确定了连带责任关系所有的债务人都必须共同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分类

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如:根据连带责任的原因,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的内容,可分为违约连带责任和侵权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合同的不同效果,可分为有效连带责任和无效连带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基本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具体特点为连带性、财产性、民商法特有性。

三、我国连带责任制度的现状与缺陷分析

(一)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价值严重缺失

就目前我国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连带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虽然在保障社会公众权利义务的同时,我国连带责任的建立与发展已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共同富裕的实现使得人和与人之间的联系愈发密切,使得国家立法的进一步推进,但是,连带责任与过错责任在理念上存在着冲突,我国是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民法责任,一些过错并不足以发生连带责任,但这时却严重危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司法的诉讼效率和公平性有所降低,严重的还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威胁。

(二)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性规定

稻虾共作模式是近几年在湖北及周边省份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稻田高效生态种养模式,该模式充分利用稻田水面、土壤和生物资源,发挥了不同物种间资源互补的循环生态效应[1],实现一水多用、种植养殖结合[2],既促进稻田增产增效,又净化稻田养殖水体,提高了农产品品质。但在实际生产中,生产者为了追求养殖效益,过量地投喂养殖饲料,未被小龙虾取食的部分便分解残留于养殖水体中,同时小龙虾排放的粪便中亦含有一定量的氮磷营养元素排放到养殖水体中[3],导致稻田养殖水体中氨氮、亚硝酸盐及磷含量都高于单作水稻田[4],虽有利于水稻生长,但同时也增加了养殖水体富营养化风险。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阶段。国家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权和自由,这反映在立法中增加了大量的倡导条款。在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下,连带责任有一定的结构规划,在实施中也体现了对权益的保护。但是,在微观上由于缺乏具体的实践经验,连带责任很容易引起制衡的失效,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平,严重的还会引发相关的债务危机问题。另外,由于有关连带责任立法存在缺失,导致在具体的执行中困难重重,诉累增加。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太过宽泛

含氧官能团的测定参照《化学滴定法定量分析石墨烯表面含氧官能团的含量》(Q/LMO3CGS001—2014),每个样品进行3次测量,取其平均值,误差范围均小于0.005 mmoL·g-1。

(四)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表述缺乏规范性

由于在法律表述中对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表述还存在很多模糊性以及不规范性,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甚至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而对于执法人员而言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从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当然,道德和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我们的立法应当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把公共利益作为放在首要考虑因素,对连带责任的本质加以尊重,才能维护所有权利人以及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权威性。

四、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问题有效的对策

(一)对连带责任中立法价值目标进行调整

在本试验中,选择肉蛋兼用型地方鸡种固始鸡为研究对象,采用四种不同养殖模式(无抗舍养、无抗放养、有抗舍养和有抗放养)进行养殖。在不同养殖阶段,测定鸡胸肉、腿肉和肝脏中氨基酸及其组成,并系统比较分析固始鸡的养殖方法对鸡肉品质的影响,为推进健康养殖,提升鸡肉品质提供依据。

世界上所有的立法构思都会面临诸多的社会问题,因而做好目标和范围上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在社会上顺利推行。对于连带责任的价值目标主要就在于正确定位和权利的顺利行使。如:兼顾权利人和责任人的共同权益,兼顾保护诉讼效率和权利人的利益。

我国推行连带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又不得不以牺牲连带责任人的利益作为代价。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我国的立法中比较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这就造成了适用的范围被极度扩大,这种扩大是以侵害被告人利益为代价的。从本质上看,这也是我国现阶段一些法官存在的根深蒂固的错误理念,即最大限度的使原告被侵害的利益进行救济。

(二)构建健全的完善的连带责任制度体系

我国的连带责任制度非常零散地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如:在《公司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都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有的存在逻辑混乱与信息不完整,特别是涉及到责任人内部份额划分的问题及约束上没有整体性、统一性的原则。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对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经过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后,我们坚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司法会更加完善,对于连带责任问题具体的界定和概念也会更加清晰,制定的连带责任制度也会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

(三)适当对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由于我国目前的制度和社会正义问题尚不完善,成功实施连带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就要求我国司法对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三鹿奶粉事件众所周知,针对这一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重新审议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并明确产品代言的连带责任进行规定。对于在产品代言中引发出权利义务的纠纷,应当由广告的投机者对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条法案一经推出,在社会上引起反响剧烈,百姓大众普遍认为是由于明星效应才引发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对明星的推崇从而对明星代言产品建立起来信任,这使得明星无法撇清自身与产品质量问题的关系。此法案的最后通过虽然规范了广告宣传的真实性,但是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我国在立法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存在随意性。

在讨论和决定心智障碍人士的未来安置问题时,存在许多现实的困难和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照料者、残障人士、专业机构和服务系统这4大主体,具体体现在12个方面(见表3)。从表3可见,排在前四位的主要挑战由高到低依次为:担心残障成员生活无保障,没有尊严,不幸福;机构养护费用太高;现有的服务体系和护理人员让人不放心;缺乏能让残障人士实现社会融合的综合体系。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的产生与发展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根源。因此,我们在探讨连带责任时,无论切入点在何处,都不能脱离历史、脱离现实和实践中的价值意义。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为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形成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 参 考 文 献 ]

[1]吴承艳.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6(26):130-131.

[2]林花.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16,1(1):241-242.

[3]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05):56-58.

中图分类号: D92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3-0181-02

作者简介: 李曜辰(1993- ),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本科,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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