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价格标准_商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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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应具有合理性。合理的市场价格是经济健康运行的前提和标志。那么,什么样的价格才是合理性的价格呢?这一直是经济学家们关注的中心问题。早在奴隶社会,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就希望有某种公正标准规范商品的交易价格。这个标准,他们认为应该是产品的“所值”,商品价格应该与其“所值”一致。在宗教神学统治人类灵魂的中世纪,以述释教条和确立某种伦理原则来规范人类生活为己任的神学家们,比古希腊的学者更关心经济中的“公平”,他们明确提出了“公平价格”概念,并为其确立了若干标准。但是,在奴隶社会,原始宗教的公平原则面对的是最不公平的等级制度,在这两者之间左右逢源、力图求取两全的神学家们,为公平价格确立的标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一方面,按照教义,他们认为价格应等于产品的劳动耗费;另一方面,又要求价格迁就等级制度,认为价格应与商品交易参与者的社会地位相适应。

到了古典经济学时期,崇尚自然法则的古典经济学家们,抛弃了从宗教的伦理角度和价格的外在规范领域寻找公正或公平标准的思维方式,而力图深入价格的纵深处,探究所谓“真正的价值”。但是对于真正价值是什么的更纵深探究,却使古典经济学者们陷入了思维混乱的尴尬境地。这种情况集中表现在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的价值理论中。产品是企业的生产物,因而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斯密看到了真正价值的实体——劳动耗费;然而,产品作为商品是不可能独立于市场之外的,因而站在市场角度,斯密看到了真正价值的相对性,认为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是真正价值的真实尺度;最后,产品的生产又总是与某种分配制度相联系的,因而,当经济学的视野被转向收入分配时,斯密则断言:真正的价值由3种收入(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此后, 他的继承者(实际的或自称的)分道扬镳,各持一说。但在一点上大都与斯密是一致的,即都倾向于把“真正的价值”与生产耗费相联系。在他们的观念中,合理的价格,应至少能够补偿其生产成本。在市场的两极——生产和消费——的两极,他们更倾向于关心生产者的生产成本,而较少注意消费者的福利,而且常常透露出对消费的轻视。

继承并大大发展了古典经济学的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全面揭示了商品价值的表现、本质和最终源泉,即商品的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价值的本源是社会必要劳动。由此导出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价格的制定应该以价值为基础的价格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使这种观念又推进了一步,上下最终形成一个共识:合理的价格必须既反映价值又反映供求关系。这样的共识来之不易,它是以多年的经济损失为代价换来的。但是,仅有价格必须“既反映价值,又反映供求”的共识还是不够的——这就是本文所要说明的。

一、合理性价格应该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仅仅反映生产耗费和供求关系的价格,依然是不合理的价格,其最大缺陷是不能反映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资源具有稀缺性,价格的存在就是资源稀缺性的证明。经济的本质,就是在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如何最经济地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各种稀缺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所以,在产品价格中,仅反映企业的生产耗费——企业成本是不够的,还应当能够反映企业对资源使用的合理性水平,即企业资源利用的机会成本的大小。

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两个层次的选择实现的:第一个层次的选择,是企业以其生产成本为参照系对多种资源的择一性选择。一般说来,同一种产出,可以有多种资源投入方案。在不影响产出结果的情况下,企业总会选择比较不稀缺因而比较低廉的资源用于该项产出,以期投入的企业成本达到最小。对于这种选择,现代管理科学为企业设计了多种分析和决策方法,最著名的就是价值工程和线性规划技术,它们的正确应用,能够使企业在保证既定产出水平和产出功能的前提下,找到最小的企业生产成本。但是,这种以企业成本为参照系的资源选择,仅仅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方面或一个目标——对于同一产出,使用最少的资源投入。更重要的、更深层次的资源选择,是以机会成本为参照系的资源选择。机会成本,是衡量资源配置效率的一个特有概念,专门用来度量一种资源被运用于该项产出时必须放弃的他种产出的收入。投入和产出具有某种“对偶性”,同一产出有多种替代性投入;反过来,同一投入也有多种互斥性的替代性产出。但无论在多种投入之间,或多种产出之间,都不具有完全的替代性。因为不同的投入或不同的产出总会有或大或小的效率上的差别。因此,投入和产出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最优的择一性选择问题。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一种资源投入具有多种收入的机会,但这种收入之间是互相排斥的,现实的机会只有一个,资源使用者只能择一而为。机会成本概念的意义,就是为我们在进行机会选择时,提供了一个极有价值的标准和目标。这就是:机会选择的结果,应当使我们从该项资源得到的现实收入,大于我们为获得这项收入而被放弃的任何其他可能的机会性收入或机会损失。只有达到了这个目标,才表明我们已经真正发挥了该项资源的效率“特长”,才表明资源配置实现了最优化;反之,则意味着资源的浪费性利用。人类要征服和改造自然,但更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途径就是使各项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或配置。配置上的错误,就是最严重的浪费。

然而,与企业生产成本相比,机会成本与企业切身利益的紧密度不及前者。在会计上,它也缺少企业生产成本的明确性和可核算性,需要企业乃至全社会具有“纵深行”的资源选择素质,它需要有能够得到充分表现的形式和发挥其功能的载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形式和载体就是完全成本和产品市场价格。

值得庆幸的是,在现代经济学中和一些国家的实践中,机会成本已在扩充的、包容更广的产品成本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传统狭隘的“生产成本”被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也反映机会成本的“完全成本”所取代。完全成本=企业生产成本+机会成本。其中机会成本包括:企业资本的机会成本,企业经营的机会成本和企业家机会成本3部分。

资本,或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可以有多种获取收入的运用方式。但一个有经济头脑的人,不会仅满足于将其运用于存款生息。因为存款是可供选择的多种投资替代方式中机会成本最大的投资方式。市场利息,即所谓的资金时间价值,就成了衡量各种投资(资本配置)优劣的基础性标准,利息就是其之外的资金的各种收入的最小机会成本,并被计入产品的完全成本之中。它表明,无论资本被运用于哪一种投资,其收入都不应低于利息水平。

在西方的成本概念中,企业正常利润被看作成本的构成部分。实际上,这部分成本就是企业经营的平均机会成本,即由于“择一”于某种经营,而放弃的其他一般经营收入。显然低于这种“正常”利润的经营,都是得不偿失的,即得到的收入不能弥补失去的“正常”机会收入。在经济实践中,正是投入的现实利润与“正常利润”这种平均机会成本的比较,促使经营者在各种投入领域之间进行机会选择,并推动着各种经营资源趋向于最优化配置。

在企业完全成本中,还包含着一项所谓“企业主核算工资”。它之所以是“核算”性的,因为该项“工资”成本,不是已经由企业支付给了企业主的“已支付工资”成本,而是专用于衡量企业主因从事该项企业经营的劳动而放弃的他种劳务的机会收入,因而是企业主机会成本。其数额相当于该企业主若在其他企业当雇员所能获得的工资。

上述3项机会成本,计算是否非常科学,或者, 企业完全成本中机会成本的项数是多了还是少了,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论证。但是将机会成本纳入产品成本,并使其最终通过产品的市场价格反映出来,肯定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而是价格改革应遵循的方向;而且,如何确定和计算产品价格中的机会成本,不能仅仅囿于某种主观的好恶标准,而应以是否更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为转移。

从属于资源配置范畴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叫做影子价格。影子价格是生产薄弱环节的资源增量的计算价值,是一种隐性的收入或隐性价格。影子价格的存在和影子价格较高,表明资源配置的非优化。最优的资源配置,应该使各资源的影子价格最小。影子价格同机会成本一样,都是隐性的,都用于描述资源配置的状况,但反映的状况不同。用于生产某种商品的机会成本过高,表明该各资源原来就不应该用于此种产品的生产,这种生产是浪费性生产,它牺牲了获得更大效率的机会;影子价格偏高,则表明应该使用更多的资源于该种产品的生产,同时表明对他种资源的浪费性占用。它不仅涉及该种资源的效率,而且涉及与之相组合的他种资源的效率。因而,影子价格也是一个测度资源配置的很有用的指标。它为企业和社会实现最优资源组合收入提供了一个极有价值的计算工具和分析方法,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对特别稀缺资源制定比较合理的价格。影子价格是一种隐性价格,但我们可以通过具体的价格形式使其显性化。比如,一个拥有多个工厂的大公司,可以对其全公司范围的稀缺设备制定出显性的影子价格,令其每个工厂为使用该项设备支付“内部价格”,以限制对这种设备的低效率使用,实现整个公司的利润最大化。又如,政府可以对本国特别稀缺的自然资源、设施甚至人才制定出与其影子价格相对应的使用价格,使那些利用者付出特别“租金”,以使全社会更珍惜这些特别稀缺资源的利用,从而使其发挥出最大效率。

资源的优化配置,很难在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下实现。粗放式经济增长的最大蔽端是偏好于产出的数量,忽视资源配置的效率,因而经济增长中往往伴随着巨大的资源浪费。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分析,这是一种低效率,低质量甚至可能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增长。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在经济增长方式转换中,应当把爱护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的观念放在首位,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都应该有一个机会成本和影子价格的思维方式。

二、合理性价格应能最大限度提升社会福利水平

在商品价格水平上,存在着两难选择:较高的价格水平,能促进企业产出,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率,然而会侵蚀消费者利益,减损消费者福利满足;反之,则相反。经济学的任务之一,就是在这种此增彼减的选择中兼顾两者,使企业效率和消费者剩余的代数和最大。

据此,我们可以测度出某些价格制度的合理性,并使市场价格更趋向于合理化。比如,农产品的支持价格,如图1。

图1

如果农产品的均衡价格为OP[,1]。现在实行OP[,2]的支持价格。假定在OP[,2]的价格下,当年的农产品全部售出(其中BA的数量由政府收购或出口),农民得到的保护性利益为矩形P[,1]P[,2]HE。城市居民的福利损失为阴影三角形,称之为福利三角,它代表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增量收益之外的社会净福利损失。从图上可以看出,与农民得到的利益相比,这种净福利损失是很小的,而且越是需求缺乏弹性,这种损失就越小。农产品需求弹性是很小的,因而,从福利的角度分析,实行农产品支持价格是可行的。而且在城市居民平均收入远高于农民收入的情况下也是公平的。对农产品实行支持价格,是大多数国家的长期经济政策,也应该是我国“九五”计划优先考虑的政策之一。但同时也应当注意,较高的农产品价格,可能对城镇中的一部分低收入阶层非常不利。因为根据恩格尔的统计数据,贫穷的家庭,粮食类食品支出比重更大。因而在农产品价格水平较高时,会使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受到较大的侵蚀。因此,在实行农产品支持价格政策的同时,应该给予低工薪阶层适当的补助。当然,高昂的农产品价格和普遍的补助也是不可取的,如图2。当一个家庭收入为1000元时,如果物价上扬, 使其实际货币收入减损100元,政府则以100元的财政支出给予补贴。从图上可以看出,补贴的100元效用少于由于物价上升减少的100元的效用,因而其福利水平降低了。

图2

按照同样的分析方法,还能够证明,适当的企业合并,是应该受到鼓励的,如图3。

假定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合并前的成本为AC[,1],价格为P[,1]。假定合并后,企业有了某种左右市场的力量, 把价格提升到P[,2]。同时,由于合并使企业原有的资源得到了更优化利用, 企业成本降低到AC[,2]。从图上可以看出,消费者剩余净减少量相当于阴影三角形的面积。它是由于产品提价,使消费者剩余的损失超过企业所得利益的部分,即前述福利三角。企业成本降低的效率相当于阴影矩形的面积。如果成本节约大于消费者剩余的净减少量,说明合并产生了纯社会效益;反之,则意味着社会福利的减损。如图,矩形阴影面积大于福利三角的面积,因而一般认为,合并行为,在没有显著减少竞争的情况下,还是有效率的。由此说明,适当的企业合并,实行集约经营应该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换过程中可供选择的有效途径之一。

图4

三、合理性价格应能反映生产和消费中的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或外部效应),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经济行为,影响到其他人或单位的福利。外部因素可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

外部不经济可以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也可以由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时产生。比如,洗涤剂使用时对水的污染,小汽车的使用对空气的污染等。造成这些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的私人成本总是小于社会成本,因而企业产品价格中也反映不出污染的费用,这当然是不合理的。结果必然促使其过量生产和引致过量的需求,更加剧了资源配置对效率的偏离。世界的污染是严重的,工业化对自然环境的损害使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加大,令世人忧心。政府应当进行适当干预,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通过一定的途径,将污染的社会代价转归制造污染的企业负担。对此,可供选择的途径很多,较可行的途径是根据污染的程度和控制污染的难易征收相应“三废税”,引导企业实行“损害定价”。

控制污染的另一种途径,是对易引起污染的投入物征税。比如,对含硫量高的燃料征税,通过改变燃料的相对价格,促使生产者在他们的投入物中选择无污染或污染小的替代品。这种税收如果用于对那些含硫低的燃料进行补贴,可以增强控制污染的效果。在这两种情况下,价格都偏离企业的私人成本,但较能反映它们的社会成本,并且有助于减少企业的外部侵害,因而也是合理的。

对于那些并非由生产过程产生,而是由消费引起的生活污染,同样可以通过税收及其价格效应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比如,可以对污染产品,诸如构成城市垃圾重要成份的一次性使用的器皿、包装袋以及对水体污染性高的洗涤剂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改变此类商品与其替代商品的相对价格,通过价格引导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和消费结构,控制污染源。由此可以说明,不分商品性质,对所有的商品仅征收统一的增值税办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在这种“统一”税下的价格,掩盖了污染商品和非污染商品的区别,掩盖了污染商品的“过错责任”。不合理的统一税,导致了不合理的价格。

在我国,伴随居民收入的增长,小汽车的消费将会逐渐普及。小汽车是一种外部侵害较大的消费品,其排放的废气是空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而且对小汽车的大量使用,还会导致道路拥挤和交通堵塞。因此,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都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如新加坡政府,对汽车使用者征收很高的登记费、道路费和进入商业区的许可费;同时,对汽油征收重税。有的国家对汽车规定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迫使汽车制造业生产燃烧效率更高的汽车,提高其制造费用,减少汽车的需求和使用。这些对我国都是具有借鉴价值的。尽管较高的小汽车使用价格,会侵蚀其使用者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但其使用者大都是收入较高的阶层,以这部分人的部分损失换取全社会(包括其使用者)的健康和良好生存环境,社会收益会大大超过损失。

消费品消费的外部效应是双重的,有其外部不经济的一面,也有其外部经济的一面。比如对科技图书的消费,对图书馆和学校教育服务的消费等。这类消费,不仅对消费者本人是一种极有价值的收益,而且能够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其社会收益远大于消费者个人收益。对于此类消费,政府应给予有效的补贴,使其以最低的价格向社会提供充分的供给。但近年来,我国的纸张和书籍价格不断大幅度上涨,学杂费更是一涨再涨。图书的价格已高得令购买者望而生畏,学杂费的负担更大大超过了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农村学生的家庭负担。这显然是一种反社会效益的价格行为。

四、公共事业歧视性价格中的效率与公平

有3种价格歧视:一种是数量的歧视, 比如电力公司对用户每月耗用的最初电量作为第一档,收取较高的电费;而对消费的次一档,按较低价格收费。依次类推,用户消耗的越多,价格越低。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单位产量的边际成本递减,产量越大平均成本越低的所谓自然垄断企业,并且仅用于易于按小单位记录和通过帐单结算的劳务,如管道煤气、电力及家庭电话的消费等。这种价格,对消费者来说,可能损失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这些消费者剩余通过分档次定价的方法由企业所占有,因而不是纯损失。同时,这种定价方法可以实现企业的规模经济,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提供较大的产出,因而社会福利有较大的增加。

价格歧视的另一种形式,是供给者将顾客划分为若干类别,对每类顾客收取不同的价格。如电力公司把用电市场分为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和照明用电,对3种用电按不同的费率收费;医院把病人分成穷、 富和公、私医疗而收取不同的诊费。这种收费制度与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某种伦理观念相联系,在维持和提高企业效率的同时,贯彻了社会公平原则,因而比一刀切的价格制度更符合社会福利标准。

价格歧视的第三种形式,是对在每天或每周的不同时间的消费收取不同的费用。它的一般表现形式,是对同一用户在高峰时期消费收取比非高峰时期消费更高的价格。它的经济意义在于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在非高峰时期消费,使消费在时间上具有均匀性,以维持企业劳务生产的均衡性。比如,电力部门在用电高峰时实行高峰定价,以缓解电力设备在高峰消费中的负荷;电话公司在节假日对用户收取仅相当于平时一半的价格,以保证其服务能力在非高峰时期的充分发挥。这显然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在维持和提高企业效率的同时,并未减少消费者的福利。

歧视性价格,可以被用于众多私人企业的定价决策,如基点定价、出口倾销、地区差价、数量折扣、对顾客的价格优惠等,尤其是可以被政府用于贯彻其福利目标。如:政府可以鼓励铁路系统对由于支付能力不同因而需求不同的旅客收取不同的票价(对普通旅客规定较低的运价,而对特殊车次、仓座则收取较高的价格);邮局可以对不同类型的邮政服务项目(如特件和普通件)索取差别较大的价格。邮政服务的价格结构,不应仅着眼于诸如劳动成本、需求大小和需求弹性等,而应当有其更高的社会目标,比如传播知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因此,邮局应对普通的信函和知识产品的邮寄服务规定较低廉的价格。

综上分析,不难理解商品的市场价格并不仅仅与供求关系和成本特别是企业成本相联系,而是涉及到许多更深层次的领域。传统的那种仅着眼于某种单一基础的加成定价方法是很不合理的。合理的价格应符合社会福利标准,资源配置效率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社会公平标准等。对此,西方经济学是很重视的。以人民的需要为其生产目的,以人民的利益为其最高利益的社会主义中国,应该比资本主义更加重视此类问题的研究,建立起以效率、福利、环保和公平为导向的价格理论,并将其纳入我国“九五”价格改革的思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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