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商业信贷政策的演变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论国家商业信贷政策的演变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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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体制的两次转型,国家的商业信用政策也发生了两次大的变迁。“过渡时期”①国家实行禁止、取缔商业信用的政策,这是商业信用政策的第一次变迁。改革开放后国家实行恢复、发展商业信用的政策,这是商业信用政策的第二次变迁。国家改变商业信用政策的根源在于经济体制与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禁止商业信用的政策,抑制了信用制度的功能,影响了经济运行。发展商业信用的政策,促进了信用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资金的流通。本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讨论国家商业信用政策的两次变迁,第三部分探讨国家商业信用政策变迁的根源,第四部分分析国家商业信用政策变迁的影响。

一、禁止商业信用——国家商业信用政策的第一次变迁

(一)禁止商业信用政策的形成

国家的禁止商业信用政策肇始于新中国建立之初。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经济运行中广泛存在着商业信用,为加强信用管理,195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集中短期信贷”的政策建议。②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国营经济“各单位彼此之间不得发生赊欠、借贷及其他商业信用关系(如预付定货款项,开发商业期票均属之)”③,说明国家已开始禁止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

1953年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保证金融计划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国家强化了禁止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政策。1953年5月13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商业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后,“不容许再存在任何商业信用关系”。④1954年7月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申“取消商业信用是信贷办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新的商业信用一律不准再度发生”⑤。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议,“一,国营工业间(包括地方工业)、国营工业与其他国营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间以及国营工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一切交易货款,一律通过银行结算,取消货款的预收、预付、赊销和拖欠。二,国营工业生产供销部门与本系统部门之间,推销产品和采购原料及时结算,不得拖欠。三,国营商业部门包销国营工业部门的产品,在计划以内的应及时结算,不得拖欠。”⑥1955年5月28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指示,“对社会主义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原则上必须一律取消。”⑦

尽管1950年国家已开始有目的地禁止国营经济发生商业信用,但是,要彻底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并非一挥而就。国家在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政策上,采取了一种渐进的方式。短期内不可杜绝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有四方面原因:第一,商业信用是商品交易的一种商业习惯,不少国营企业已将商业信用作为重要的经营手段;第二,商业信用具有短期融资功能,不少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很大部分需要借助商业信用加以解决,不乐意取消商业信用;第三,取代商业信用结算功能与短期融资功能的制度尚不健全,企业担心增加生产成本,担心通过银行结算与借贷存在不便;第四,商业信用关系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每一个角落,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取缔。因此,国家采取了有步骤的彻底禁止商业信用的策略。195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有重点而逐渐达到取消各公企、合作社间全部的商业信用”。1953年5月13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允许国营商业部门向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订购商品时,可以预付25%以内的定金,“以便逐步取消。”⑧到1955年5月面对国营经济未能根除的商业信用,国务院指示“对个别一时尚难取消的商业信用,可暂允存在”。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取消商业信用也网开一面,宣布“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省(市)人民委员会主管办公室批准后,可暂准存在”。⑩

国家在实施禁止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政策的同时,对非国有经济的商业信用则灵活对待,实行了利用、限制的政策。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非国营经济的商业票据给予承兑、贴现与重贴现,对私营工商业经营埠际货物运销开办押汇。(11)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推行……承兑汇票及埠际押汇”政策,(12)允许私营行庄在资金周转不灵时,向人民银行申请转抵押重贴现(13)。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还拟定了对行庄承兑票据实行贴现贷款的方式。(14)195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强调“对正规押汇(主要是两地间商人订有购销合同的)予以优待”。(15)195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重申了“鼓励出口押汇”的政策。(16)

第二,允许国营经济对非国营经济预付货款、定金。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管理实施办法》中允许国营经济对非国营经济预付货款、定金,1954年国家取消国营商业系统商业信用时,仍规定“对私预付定金”不在取消之列。(17)1955年3月在取消国营工业部门商业信用时,仍建议“国营工业向对外贸易部门预付的进口货款、对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加工订货的预付款以及委托供销合作社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或工业原料的预付款……暂不列入上述商业信用的范围之内”。(18)1955年5月28日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下列商业信用继续存在:(1)对私订货预付25%以内的定金及对私营运输企业 (包括公家组织私人运输)的预付运费;(2)对私预收货款;对私营纺织厂预收代购原棉的35天周转资金。(19)

第三,允许国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之间发生赊销赊购商业信用行为。195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允许国营经济可以因特殊需要与非国营经济发生赊欠等商业信用,到1955年 5月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仍允许“对私赊销”继续存在。(20)

尽管国家允许非国有经济可以使用商业信用,但国家最终目标是根除社会经济中的商业信用,因此国家力图将非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置于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之下,并予以限制。195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集中短期信贷……力争各单位对私人的大部分商业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2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国营经济与私营企业因特殊需要而发生赊欠或其他商业信用关系,“必须商得银行同意,受银行监督”。(22)

(二)禁止商业信用政策的发展与某些放松

1955年国家大规模清理、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后,商业信用一再或明或暗地生长蔓延,国家继续实施禁止、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但是,因为某些经济领域的运行客观上需要商业信用方式,国家禁止商业信用的政策在有限的范围内出现松动,允许某些形式的商业信用合法存在。

计划经济时期,商业信用曾几度泛滥。(23)为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资金运行机制,集中信用于国家银行,国家一再强调取消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

1959年6月,中央为制止“大跃进”时期商业信用的泛滥,要求“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的办法,必须坚决停止”。(24)1963年初为防止相互拖欠,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强调交易者不得无理拒付和延付货款。(25)1963年12月6日国务院重申“钱货两清”的原则,国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预收、预付货款,不得赊销商品。(26)

1972年11月10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针对企业间赊购赊销、相互拖欠的再次膨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重申“钱货两清”的原则,严禁赊销商品。(27)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部等部门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关于外贸信贷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系列法规,严禁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外贸企业等商业部门赊销商品、预付货款。(28)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开始调整基本建设布局,企业间相互拖欠问题又愈演愈烈。为解决这些“非法”商业信用问题,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要求各单位不准相互拖欠,不得赊销商品,除国家规定允许者外,不得预收、预付货款。(29)国务院还发出《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强调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预付货款。(30)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某些经济领域由于客观需要,商业信用无法根除。另外,在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主动运用商业信用手段,不仅可以引导农民生产国家计划的农副产品,还可适当补充农业部门的资金。因此,国家在施行禁止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基本政策时,又根据实际情况放开有限的口子,允许某些领域某些商业信用形式可“合法”存在。

其一,在某些工业生产、商业流通领域,国家允许发生某些形式的商业信用,但力图将其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如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国营商业企业将开办赊销业务而需要的资金要列入借款计划。(31)1963年12月6日国务院指示,“对于国民经济确有需要的某些预收、预付货款(包括包装物押金和电表、水表押金),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或者主管部门有规定、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可以允许继续存在。”(32)1964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则根据这一规定确定了11类可预收、预付货款的交易。(33)1965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又调整了允许存在的商业信用种类,规定供销合作社办理代购农副产品业务向委托单位预收的代购货款、商业企业承做特殊规格的专用商品向委托单位预收的货款等8种预收预付货款商业信用形式可以继续存在。(34)

其二,国家在农副产品收购领域实行预付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的制度。1956年到1979年国家每年都通过商业系统、供销合作系统、粮食系统等部门,向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发放大笔预购农副产品预购定金。

二、开放商业信用——国家商业信用政策的第二次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转轨,国家制定了有控制、有条件地逐步放开商业信用的政策。为了有控制地放开商业信用,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确定了以银行信用控制、引导商业信用的政策,但政策重点偏重于控制。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对于商业信用的政策重点逐渐转到引导方面,并从1988年起推行商业信用票据化政策。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金融宏观调控中心后,国家又制定了推进商业信用票据化与建立、完善票据市场并重的政策。

国家的商业信用政策从禁止转向开放,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增加,工商企业之间发生的“非法”商业信用越来越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控制与引导这些“非法”商业信用,国家逐渐改变了禁止、取消商业信用的政策,制定了有控制、有条件地开放商业信用的政策。

198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李飞副行长宣布,“为了把经济搞活,需要有控制、有条件地开放某些商业信用。”(35)1981年为了加快销售积压物资,国家正式允许赊销、分期付款等商业信用合法存在,允许商业、物资部门处理积压物资时可“采取削价、赊销、分期付款、转账交付使用等办法推销”。(36)1981年5月20日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也指示,“对长期积压的机电产品……可以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办法处理”。(37)1982年为加快销售部分价格较高、库存较大的耐用消费品,商业部又推出了“提前付货,分期收款”的销售办法。(38)1982年12月国务院肯定了商业信用的积极作用,批示:“对于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商品销售的商业信用,对于经过批准允许赊销的商品、分期付款和预收货款的,各级银行要予以支持”。(39)

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在开放商业信用时,也在探索以银行信用控制、引导商业信用的政策。

1982年12月国务院指示,“银行还要加强商业信用的引导与管理……严格结算纪律,防止互相扯皮”。(40)1984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其政策意图是以国家银行信用管理商业信用,将商业信用完全纳入银行信用渠道,规定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转让流通;汇票到期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41)

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分行在试行控制、引导商业信用的政策中,更偏重于控制,轻于引导,试图将商业信用完全纳入银行信用的渠道。如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提出,银行要把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的管理渠道,企业开展商业信用要事先征得开户银行同意,对不符合规定的预收款,银行要进行结算干预并作出相应的处理。(42)又如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强调银行的管理地位,强调商业票据不准流通转让,如发现转让汇票要立即扣留,并对持票人处以1%的罚金。(43)

商业票据不准流通转让,其结果是商业票据控制过死,起不到规范、引导商业信用的作用。从1988年起国家制定了规范商业信用,推进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政策,试图通过引导商业信用票据化,达到以国家银行信用控制商业信用的目的。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企业在商品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各级银行要办好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改变了不准商业汇票转让的规定,允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44)。1989年前后企业相互拖欠问题日益严重,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建议改变企业之间拖欠挂账的做法,普遍实行商业信用的票据化。(45)1991年国家决定对承担指令性计划的“双保”企业和收购运销适销对路工业品的商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推行商业票据,由银行办理贴现和再贴现,推动了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发展。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促进商业银行开展商业票据业务,还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先办理再贴现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鼓励企业单位使用商业汇票,并减少了对金融机构的信用放款,增加了再贴现业务的比重。(46)

1993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中央银行成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作为货币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票据市场,成为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渠道。在商业信用政策上,国家确定了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与建立、完善票据市场并重的政策。

1994年为规范发展商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办法》,以保证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47)1995年5月10日,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促进了商业信用票据化的健康发展。

在建立与完善票据市场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健全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另一方面规范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行为。为健全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7月制定了《再贴现办法》,1995年下发《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1997年实施《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又下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行为,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下发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再贴现业务的通知》,1997年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6月3日发出《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2001年11月2日又颁布了《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发展走上正轨,商业票据市场日渐扩大,票据市场成为传导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渠道。

三、商业信用政策变迁的原因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与80年代初期,国家的商业信用政策的两次方向相反大变迁,都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变迁的,具有深刻的制度因素。

(一)国家禁止商业信用的原因

商业信用与经济的计划管理相冲突,是国家禁止商业信用的内因。商业信用是一种提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结算方式,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商业信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替银行信用,成为企业在银行信贷之外的另一条融资渠道,国外一些学者称之为“商业信用渠道”。(48)与银行信用相比,商业信用具有自发性、难于实施计划控制的特点,特别是中国传统的挂账信用、口头信用,债权债务关系不通过国家银行,也不通过市场转让、流通,国家更难于监控与管理。商业信用的非计划性特征,与建国初期中国逐渐实行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不相融的,这是国家强制取消国营经济商业信用的内在原因。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实行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直接计划管理与间接计划管理。在金融管理方面,国家建立了庞大的国有银行体系,实施严格的现金管理,集中短期信用于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1950年颁布了“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目的是集中短期信用于国家银行,以达到“与整个经济计划相适应的信贷计划化”。(49)国家试图通过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资金联系,实施对国有企业流动资金的监控。但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于商业信用的普遍存在,国营经济可以利用商业信用,另辟一条游离于国家银行监督控制之外的短期融资渠道。显然,商业信用的存在不利于短期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不利于国家建立有计划的信贷制度。自发性的商业信用与走向计划经济体制的金融体制是不相容的。

195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指出,商业信用会造成一种脱离国家经济计划的再分配货币资金的机会,这种货币资金分配是盲目的,与国家的计划经济势不两立,它阻滞资金循环、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破坏国家的资金计划、削弱国家对各企业的监督,等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如下取消商业信用的理由:1.商业信用的本质是盲目性、自流性和腐朽性,银行信用的本质是有计划性、有监督性和建设性,因此必须取消商业信用,以国家银行信用代之;2.新民主主义国家经济将逐步实行计划经济,一切生产和商品均将逐步走向计划化,所以要取消商业信用,由国家银行信贷取而代之;3.如信贷不能集中于银行,任凭商业信用扩展和存在,则使信用系统紊乱,使货币流通量和商品流通量相脱节,形成商品停滞和积压,因而又影响货币回笼。要使国家信用政策统一,将货币有条不紊地分配给各企业,同时再监督各企业加以适当地运用,进而在企业间有计划的分配财政资源,就必须取消商业信用。(50)

进入“过渡时期”后,我国开始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实施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济管理的计划性更加强化。商业信用与计划经济管理的矛盾也更加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了取消商业信用的政策选择。

建国初期取消商业信用的外在原因,是受苏联20世纪30年代信用改革的影响。建国之后,中国共产党以苏联模式为目标,建立了我国的经济体制。在金融体制建设方面,也学习苏联的经验。当时,苏联理论界认为,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再生产、公共基金和每个企业的基金周转都有计划性。这决定了银行信用与物资生产过程的直接联系,国家可以由银行有计划地动员暂时闲余的货币资金,并在归还的基础上有计划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之间进行再分配。“苏维埃信用是……有计划地分配货币资金以满足社会主义再生产的需要的形式,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灵活有效的卢布监督的特殊形式。”(51)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商业信用是被禁止的,国家仅以直接的银行信用形式贷款给各企业。(52)按照这一理论,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进行了信用改革,取消了商业信用,集信用于国家银行。

苏联信用改革的影响十分深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新成立的人民民主国家,都吸收苏联的信用改革经验,对国民经济中的信贷和结算制度进行改造。如捷克斯洛伐克政府1948年3月31日通过决议,废除了各经济组织间的一切商业信用。罗马尼亚政府在1948-1950年废除了商业信用,代之以银行信用。

建国初期,我国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与“过渡时期”,与苏联信用改革前的历史背景、计划性程度相似。因此,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吸收苏联经验,禁止、取消了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

(二)国家开放商业信用的原因

20世纪80年代国家放开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其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环境的渐进变革,二是国营企业已自发大规模拓展商业信用空间,政府则顺水推舟,逐渐放开了商业信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府启动了面向市场化的改革,到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目标。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计划经济的制度环境已发生了渐进式变革,这是国家开放商业信用的前提。

当政府确立了市场化改革的目标后,原先的计划经济制度结构已不能满足政府的制度需求,政府需要建立适应市场化进程的制度结构,陆续调整各种制度安排的供给,推动计划经济制度结构逐渐向市场化的经济制度结构演化。改革开放初期,商业信用对扩大企业产品销售、沟通产销、活跃市场、冲击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都显现出极大的活力。商业信用制度作为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结构的一项制度安排,逐渐纳入政府的制度供给集合。

政府开放商业信用的另外原因是迫于国营企业大规模自发拓展商业信用空间的压力。国营企业有兴趣扩大商业信用,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信用可以使其获得“外部收益”。其一,商业信用可以满足企业对紧缺商品的需求。计划经济是短缺经济,短缺经济造成某些商品供不应求。在国家实行计划供给情况下,企业可能无法得到或者得不到足够的紧缺商品。如果企业采取预付货款商业信用方式与对方进行交易,就有可能绕开国家计划管理,满足自己对这种紧缺商品的需求。

其二,商业信用有助于推销积压产品,完成国家“计划”。计划经济体制不仅经常出现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还常常产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导致某些产品严重积压。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商业、物资部门也不太愿意因过量收购积压产品而大量占压流动资金。如果生产企业运用赊销等商业信用手段,允许商业、物资等企业先收购产品后延期付款,就有可能将积压产品销售出去,从而“完成”国家计划。

其三,商业信用可以增加企业的可用资金。对于赊购企业来说,虽然买下对方销路不畅的商品,资金回笼时间较长,但因延期付款,等于得到一笔短期贷款,无异于增加了自己可利用的资金。对于预收货款企业而言,得到预收货款等于得到一笔自由使用的资金。

其四,商业信用可以为发放奖金与增加福利创造条件。为鼓励企业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国家曾设立了一项激励制度,即企业对工资、奖金的发放和利润提留取决企业是否在本期内实现“销售额”。如果按照钱货两清的规定销售商品,势必限制自己产品的销售总额。但如果企业进行商业信用销售,只要产品已经发出,就算企业已发生了“销售”,有了“销售”企业就可以动用企业现有的资金或者有资格向银行借款发工资、发奖金、提福利、提留利润,满足企业“内部人”的利益。(53)

其五,商业信用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在银行体制转轨时期,国有银行在分配贷款指标的时候,强调“企业的产品有市场”这一政策标准。对企业而言,只要能够“发货”,无论是否收到货款,企业都可以证明自己的产品拥有市场,以此作为申请贷款的理由获得银行更多贷款。(54)

由于上述外部收益性的存在,国有企业想方设法拓展商业信用。特别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有企业为摆脱产品严重积压的困境,加快资金周转,自发采取了赊销、预收预付货款等商业信用形式,政府部门为保证企业资金的顺利运转,增加国家收益,允许原先禁止的商业信用合法存在,“非法”的商业信用制度安排转为合法的制度安排。这样,企业拓展商业信用的空间越来越大,最终迫使政府开放了商业信用。

四、商业信用政策变迁的影响

50多年来,国家商业信用政策“开放——禁止——再开放”的巨大逆转,对我国的信用制度及经济运行都产生了莫大的影响。

(一)信用制度经历“健全——残缺——健全”的轮回

正常有效的信用制度应该由多种形式的信用制度有机组成,各种不同的信用形式各具功能,不可相互代替。健全的信用制度应该包括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或财政信用)、商业信用等信用形式。如果仅仅允许一种形式或少数形式的信用制度存在,国家的信用制度结构是残缺的。近代以来到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已形成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信用制度结构,但是,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实行禁止商业信用的政策后,国家集中信用于国家银行,强制取消国营经济的商业信用,以国家银行信用制度取代商业信用制度,造成了单一、畸形的信用制度结构。这种缺少商业信用,而由国家银行信用一统天下的信用制度,是一种残缺的信用制度。

20世纪80年代国家实行恢复发展商业信用的政策,疏导、规范商业信用,将商业信用制度合法置于信用制度结构之中,并发展国家信用(财政信用)等其它形式的信用制度,促进了我国信用制度的完善。因此,在国家“开放——禁止——再开放”的商业信用政策指导之下,我国信用制度经历了“健全——残缺——健全”的轮回。但这是一个螺旋式的上升,我国当前信用制度的结构与效率,都是建国初期那种低水平健全的信用制度所不可比拟的。

(二)商业信用制度缺失对经济运行造成巨大影响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禁止商业信用,商业信用长期缺失。商业信用制度的缺失,抑制了信用制度的功能,不利于社会资金的运行。

商业信用制度缺失的影响之一是抑制了信用制度的功能。按照国家强制取消商业信用而代之以国家银行信用的政策,取消商业信用后,商业信用的结算功能由国家银行体系的结算渠道加以代替,商业信用的短期融资功能由国家银行短期信贷渠道给以解决。但是,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毕竟是两种不同的信用制度,银行信用制度不可能完全替代商业信用制度的功能。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的特点是延期付款或预先付款,而国家银行体系结算强调钱货两清,不准提前付款或拖延付款。对国有企业来说,国家银行的8种结算方式都不能满足预先付款或延期付款的需求,而在流动资金短缺时进行结算需要申办结算贷款,又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商业信用还具有直接融资功能,交易双方直接发生信用关系,信用的提供者主要为实现商品交易,而不是为获取利息,商业信用具有互惠性。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使卖方能以比金融机构更低的费用向买方提供融资服务(55)。国家银行的信贷是计划性信贷,计划性信贷则存在信贷配给,信贷配给造成一些企业资金充裕而另一些企业资金短缺,信贷配给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满足短缺资金的国有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在国家银行信贷不能满足短期融资的情况下,有能力占有更多金融资源的企业具备了向缺少金融资源企业以商业信用方式融资的条件,商业信用的短期融资功能显现出活力,一些国有企业自然选择商业信用方式扩大短期融资。计划性的、有偿的、单向的、间接的国家银行信用融资,不可能完全替代商业信用融资。国家强制取消商业信用后,国有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却或明或暗依然故我地存在,则证明了商业信用制度的不可替代性。

显然,国家银行信用制度与商业信用制度各有其用,各有所长,试图以国家银行信用制度来承担需要由国家银行信用制度与商业信用制度两种信用制度共同完成的经济功能,只能造成信用制度的残缺。商业信用制度缺失,只允许国家银行信用制度合法存在的信用制度结构,无法供给需要由商业信用制度才能供给的特有的结算与融资功能,这种过于单一的信用制度的功能存在某些残缺。而残缺的信用制度结构也抑制了信用制度功能的发挥。

商业信用制度缺失的影响之二是不利于社会资金的运行。商业信用制度与银行信用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健全的商业信用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清算工商企业间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补充银行信用的不足。国家实行禁止、取消商业信用政策后,国家的金融制度结构已残缺不全,出现非均衡状态。由于企业在经济运行中客观需要商业信用,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又不允许商业信用制度存在,迫使企业暗中非法运用部分商业信用形式,形成了在国家银行信用制度之外残存的“非法”商业信用制度。

这些“非法”生存的商业信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残缺的信用制度的不足,校正信贷配给体制下企业融资的缺陷,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56)但是,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商业信用联结成一条长长的马尔可夫支付链(Markov chain),链条上的任何一家企业出现支付危机时都可能导致整条链条的断裂,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57)因为残存的商业信用制度本身就是“非法”的,其运作与管理只能暗中进行,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一旦政府认为暗存的商业信用制度影响了整个计划经济制度的运行,就会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理整顿,这样将造成企业间某些债权债务链突然中断,阻断整个企业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当不能及时清偿的债权债务发生连锁反应后,社会资金的运行则陷入“三角债”漩涡。取消商业信用制度后,经济运行中相互拖欠货款增多,政府多次清理又多次复发,就从反面揭示了缺乏商业信用制度对社会资金运作的严重影响。

(三)发展商业信用利于宏观调控

20世纪80年代国家恢复、发展商业信用制度以来,商业信用制度不断走向完善。规范、有效的商业信用制度对经济运行已日益显现出积极作用。商业信用制度不仅仅加速社会资金的运行,商业票据市场还在传导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以间接手段实施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就是重要的调控手段。货币政策除在货币渠道、信贷渠道、财富渠道进行传导外,商业信用也是极重要的传导渠道。因此,国家推进商业信用制度的发展,就是扩展了实施宏观调控的另一条渠道。

注释:

①“过渡时期”指1953年到1956年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

②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第一次现金管理会议总结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下称《1949-1952金融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③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实施办法》,《1949-1952金融卷》,第97页。

④商业部、总行:《为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并通知执行“关于国营商业结算的规定”的联合指示》,吉林金融学会编辑:《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15页。

⑤商业部、总行:《自1954年起在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系统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草案)与新的财务计划表格的联合指示》,《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16-17页。

⑥《总行为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它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报告》,《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20页。

⑦《商业部、总行关于取消商业信用改进财务收支差额放款的联合指示》,《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22-23页。

⑧商业部、总行:《为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并通知执行“关于国营商业结算的规定”的联合指示》,《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15页。

⑨《国务院批转“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的报告”的通知》,《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18页。

⑩《商业部、总行关于取消商业信用改进财务收支差额放款的联合指示》,《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22-23页。

(11)当时的押汇分为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卖方对异地的买方运送货物,以运送中的货物为抵押品,作成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以此向银行贴现,先期取得货款,称为出口押汇。货物买方向异地采购商品时,以购进的货物为抵押品,以向银行贴现方式得到贷款,称为进口押汇。

(12)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综合记录》,《1949-1952金融卷》,第364页。

(13)中财委:《关于全国金融会议情况和解决的问题给毛主席的报告》,《1949-1952金融卷》,第362页。

(14)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放款处:《华东区行第一次放款会议总结报告》,《1949-1952金融卷》,第466页。

(15)中国人民银行:《扩大私营工商业放款工作》,《1949-1952金融卷》,第386页。

(16)《1952年5月区行行长会议关于若干问题的决定》,《1949-1952金融卷》,第414页。

(17)商业部、总行:《自1954年起在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系统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草案)与新的财务计划表格的联合指示》,《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16-17页。

(18)《总行为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它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报告》,《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20页。

(19)《商业部、总行关于取消商业信用改进财务收支差额放款的联合指示》,《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24页。

(20)《商业部、总行关于取消商业信用改进财务收支差额放款的联合指示》,《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24页。

(21)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第一次现金管理会议总结报告》,《1949-1952金融卷》,第89页。

(2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实施办法》,《1949-1952金融卷》,第97页。

(23)计划经济时期,商业信用在国家政策较为松弛的间隙曾多次膨胀,比如1958年大跃进时期赊购赊销泛滥、1960年前后相互拖欠盛行、1972年前后、1978年前后相互拖欠多次发作。这些“非法”商业信用影响了计划经济的运行,国家不得不多次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清理。参见赵学军博士学位论文《商业信用、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1949至2000年中国商业信用研究》。

(24)《总行关于预付货款和商品赊销批准权限的通知》,《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30页。

(25)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国营工业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拖欠货款工作的报告(1963年1月21日)》,财政部档案 155-8-52。

(26)《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金融法规汇编》(1963年),中国金融出版社1964年版,第105-106页。

(27)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41页。

(28)见《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贸易部制定的《关于外贸信贷管理若干规定》、财政部和商业部制定的《关于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39、42页。

(29)《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38、40页。

(30)《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40页。

(31)商业部、总行:《关于国营商业办理赊销业务在信贷资金方面的处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29页。

(32)《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金融法规汇编》(1963年),第106页。

(3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目前允许存在的预收、预付货款范围的规定》,《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33-34页。

(3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商业部、供销社系统所属企业目前允许存在的预收预付货款范围问题的请示报告》,《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35-36页。

(35)《总行李飞副行长在分行行长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42-43页。

(36)《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商业信用研究资料汇编》,第43页。

(37)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金融规章制度选编(1981年)》(上册),中国金融出版社1982年版,第245页。

(38)《总行转发商业部〈关于部分工业品开展“提前付货,分期收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金融规章制度选编(1981年)》(上册),第170页。

(39)《国务院批转总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金融法规手册》(二),中国金融出版社1986年版,第44页。

(40)《国务院批转总行关于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报告》,《金融法规手册》(二),第44页。

(41)中国人民银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暂行办法》,《中国金融年鉴(1986)》,Ⅵ-37。

(42)《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决定的报告(1984年3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数据库(1949-2000)。

(43)《南京市商业汇票承兑结算暂行办法》,《中国金融年鉴(1987)》,Ⅸ-69。

(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数据库(1949-2000)。

(45)《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数据库(1949-2000)。

(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1994年5月7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数据库(1949-2000)。

(47)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办法》,《中国金融年鉴(1995)》,第381页。

(48)Meltzer,A.H."Mercantile Credit,Monetary Policy,and Size of Firms." The Review of Economic and Statistics,42,1960,pp.429-437.Calomiris,C.W.; Himmelberg,C.P.and Wachtel,P.Commercial Paper,Corporate Finance,and the Business Cycle:A Microeconomic Perspective."Carnegie-Rochester conference series on public policy,42,1995,pp.203-250.Duca,J.V." Credit Rationing and Trade Credit as an Alternative Source of Short Term Credit."Ph.D.dissertation,Princeton University,1986.Deloof,M.and Jegers,M." Trade Credit,Product Quality,and Intragroup Trade:Some European Evidence."Financial Management,25(3),1996,pp.33-43.

(49)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第一次现金管理会议总结报告》,《1949-1952金融卷》,第87-88页。

(50)《对取消商业信用实行划拨结算的几点意见(195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信贷局档案1953-长期-10。

(51)(苏)阿特拉斯著,李绍鹏译:《苏联信用改革》,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9页。

(52)(苏)阿特拉斯著,李绍鹏译:《苏联信用改革》,第24页。

(53)樊纲:《企业间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上)》,《经济研究》1996年第3期。

(54)参见樊纲《企业间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上)》,《经济研究》1996年第3期。

(55)Ferris,J.S.A Transactions Theory of Trade Credit Us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96,May:243-70.Schwartz and Qhitcomb,The trade credit decision,In Handbook of Financial economics,ed.J.L.Bicksler,Amsterdam:North Holland,257-73.Emery,G.W.A pure financial explanation for trade credit,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19:271-85.

(56)Fisman,R."Trade Credit,Financial Intermediary Development and Industry Growth." NBER working papers,No.8960,May2002.

(57)Fewings,D.R."Trade Credit as a Markovian Decision Process with an Infinite Planning Horizon." Quarterly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s,31(4),1992,pp..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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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商业信贷政策的演变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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