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企业“金手铐”用人--解读“国有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南”_股权激励论文

国有科技企业“金手铐”用人--解读“国有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南”_股权激励论文

国有科企,用人有了“金手铐”——解读《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手铐论文,高新技术企业论文,试点工作论文,用人论文,指导意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者:科技部、财政部此次联合发布《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项政策对国有科技企业意义何在?

李普:《意见》对企业的直接意义是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发挥高科技骨干人才的积极作用,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推动企业持续创新、持续发展。

记者:我注意到《意见》对国有科技企业产权改革的力度很大,其依据何在?是否说明政府在这方面改革的力度和决心?

李普:这项政策是贯彻落实1999年中央国务院创新决定精神的一个重要措施,根据《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经过近3年在中关村局部试点后形成的规定。无论是从政策法规还是从实践的角度都是有所依据的。在这个时期推出,也是适应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有了这项政策,实施国有资产激励是可行的,标志着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以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决心。

涉及范围几千家企业

记者:目前科技部收到的有关企业以及地方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如何?哪类企业对这项政策感兴趣?

李普:《意见》一下发到地方科技厅、财政厅以及一些大型企业,立即引起很大反响。各地科技管理部门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认为这项政策意义重大,但是它涉及到新的管理领域,究竟如何做还要研究和学习、慎重对待。目前我们收到的企业反馈信息,大多数是一些中央直属科技企业、中央转制的科研机构对此很感兴趣。大部分是咨询如何启动和申报。

记者:《意见》中涉及到的范围包括哪些企业?数量有多少?

李普:《意见》中所指企业范围为非上市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等,这类企业全国大约有几千家,再从中选出试点企业约200家。这个范围就是针对那些有国企背景、又具备民企管理风格和先进经验的高科技企业。经过考察和调研,这类企业运行机制比较先进、历史包袱较轻,管理者在价值观、企业文化方面已经有所改变,在创业过程中,也体现出了关键作用。在我们先期试点的几家企业里,通过《意见》中的激励办法,收到了很明显的效果。某家机电设备企业在试点的2年中,企业团结了,人才留住了,产值也有了大幅度提高。

国有资产“流失了”

记者:运用《意见》中的股权激励办法,将把企业资产奖励给个人,这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看待这种流失?

李普:产权转移的目的是鼓励有关人员创造更大财富,这些用于激励员工的资产是依法应当奖励的,这种“流失”不应视为消极的“流失”,而是良性的“循环”和“增值”。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和限制企业、对企业的条件评估标准很高,因为我们要选择“好”企业,不会选择那些“夕阳”企业或者“不行了”的企业。这样能让被激励者继续为企业服务,使国有资产得到增值,也才能使激励政策得到落实。

记者:《意见》要求申报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近3年”指哪3年?

李普:是指企业提交申请之前的第一个会计年度。

记者:激励政策如何保证不会给企业造成人事纠纷和保证被激励者的公平性?

李普:这个问题是试点的关键环节。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使企业更具凝聚力,发展更快、更持久,因此按照《意见》的规定,试点企业必须科学合理地制定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立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既要注意公平,又要防止大锅饭,产生平均主义。实施股权激励,只是针对局部少数人员,我个人认为,搞全员持股是下策。

高门槛的评估标准

记者:《意见》中要求试点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参与论证的专家有哪些?请具体谈谈评估标准对企业的限制?

李普:决定一个企业是否能参加试点,所谓的“发展潜力”是重要条件。试点工作启动后,各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管理、金融、贸易、营销、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企业竞争力评价专家参加的评估小组。

记者:请具体谈谈评估标准对企业的限制?

李普:评估的标准我们认为要有以下几个:一是企业领导班子;二是企业治理结构、分配结构等企业制度和管理运营状况;三是企业核心技术、产业化能力,主导产业市场份额(包括显在的和潜在的);再有就是国际领域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察其是否具有持续的快速发展的潜力和利润空间。如果对一个科技企业的潜力、竞争力评价不高,就会否决掉它参与试点的权利。因为股权激励建立在企业发展前景很好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否则有了股份也等于零。我们还要制定更详细的指标,因地制宜地考核企业。

对被奖励者“限制又限制”

记者:将试点企业用于奖励的股权限定在“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这个"35%"来自于哪里?是否参照目前大部分民营科技企业的奖励制度?"35%"到底有多少?

李普:这个比例主要来自对实践的总结,净资产增值部分究竟有多少视企业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可能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对它的限制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近3年”;一个是“税后利润”,如土地使用权评估后的增值部分就不能算在内。这些都有明确的财务标准。

记者:如何避免拿到股权的员工损害企业利益?

李普:《意见》给了企业很大的自主性,又要求我们要稳定、积极而不出格地推进这项工作。具体的股权激励措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方式确定。《意见》限制了持股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转让”、“一般不应短于其任职期限”,可以说是“限制又限制”。股权只在企业内部流通,不会上市,它的增值不会像股票那样带有投机性质,企业奖励的人员基本是已经对企业做出贡献的员工。

记者:如何理解“留有余量,一般在3到5年内使用”?

李普:《意见》要求企业的奖励股权数额不是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要根据试点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企业可以每年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逐年奖励。为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吸引新人进入企业,在这次核算后,企业不应一次用完,对新人、新贡献陆续3到5年内使用。

记者:《意见》何时可以启动和操作?

李普:目前科技部、财政部正着手对政策的落实要点和操作程序进行细化和解释,明年初将对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培训,然后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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