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春秋战国时期的私营工商业_春秋战国论文

春秋战国时代私营工商业简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商业论文,战国时代论文,春秋论文,私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私营工商业起源甚早,到春秋战国时代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形成中国历史上私营工商业繁荣兴旺的第一个高峰。本文以丰富的史实为依据,详尽地分析了当时私营工商业蓬勃兴起的原因、其内部的生产关系、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它与封建政权的矛盾及其本身的活动趋向。作者通过一个典型时期的断代研究及各方面关系的探讨,揭示了中国封建社会私营工商业发展的辩证规律。

我国的私营工商业虽然起源甚早,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1〕,但在历史上具有较多的记载,形成一定的规模, 产生重大的影响,则始于春秋战国时代。可以说,春秋战国时的私营工商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批发展得比较充分的私营工商业的典型。当时的私营工商业为何能蓬勃兴起,其内部的生产关系怎样,它在社会经济中起了什么作用,它的经历和动向如何,这些都是很值得研究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问题。过去学者们对这些问题虽有所涉及,但进行系统研究的不多。本文拟就此作一全面的论述,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学术界的同仁们。

私营工商业蓬勃兴起的原因

西周时期,国家实行工商业全部官营的制度。《国语·晋语四》载晋文公时,“工商食官”。韦昭注:“工,百工;商,官贾也。《周礼》:‘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官廪之。”这就是说,百工和商人都由官方养起来,由官方直接控制,为少数统治者服务。《国语·周语上》又记春秋时周襄王的使者内史过曰:“古者……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供)其上。”《逸周书·程典》也记周文王时的政策云:“工攻其材,商通其财”;“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可见“工商食官”制度,确实是西周所规定和执行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统治者虽然仍企图保留这种制度,但是私营工商业已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宋国有世代“为鞔”销售给下层民众以维持生计的制鞋“工人”〔2〕;齐国有“结罘罔(网),捆蒲苇, 织履,以养其母”〔3〕的北郭骚。至于《史记·货殖传》所载, 来往贸易于各国之间的大商人子贡、范蠡、白圭,以盐铁起家的大工商主猗顿、郭纵、程郑、孔氏等,更是人所共知的。私营工商业为什么会在春秋战国时期蓬勃兴起,究其原因,约有如下数端:

第一,由于西周以来私有经济的发展,工商食官制一开始就是不严格的。据说周文王时就发布过鼓励外来商人的告示:要他们“所至如归”,“朝暮”都可贸易,物价贵贱“平均”,以便“利民”。〔4〕这些外来商人显然都是私商。《尚书·酒诰》记周公对殷民的训词,劝勉他们在农隙时,可以“肇牵车牛,远服贾”,进行自产物品的商业贸易。《国语·郑语》载周宣王时有出售“弧箕服”的夫妇,当为私营的个体工商户。西周末年,郑桓公与商人一起东迁,并与之订立“盟誓”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5〕可见那时私商已有相当大的势力。应该说,春秋战国时期私营工商业的蓬勃兴起,是西周工商食官制的松驰、私营工商业已经初露头角之后的合乎逻辑的发展。

第二,由于官营工商业内部的矛盾,封建统治者无法包揽管理,宁愿收取赋税,让给民间去办。工商食官制令百工、商贾都衣食于官,费用很大;他们受管束压迫,劳累过度却生活贫困,因而消极怠工,营私舞弊,使官方无利可图。有的官方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非诚贾不得食于贾,非诚工不得食于工。”〔6〕这当然也解决不了管理中的困难。 官府中的百工甚至不断举行起义反抗,把统治者弄得焦头烂额。《左传》哀公十七年、二十五年曾连续记载因“公使匠久”、“公使三匠久”而发生“作乱”的事。《管子·轻重乙》叙述当时官营冶铁业的困境和官方采取的措施曰:“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故善者不如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十,君得其三,……若此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为摆脱困境而让“与民”经营,这代表了春秋战国间官营工业的一般情况。继齐国实行这一政策后,“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7〕,魏国也开放山泽给豪民经营。至于长途贩运的商业, 因当时关卡林立和有盗贼抢劫的危险,官方为省麻烦早已让给私商去做。于是私营工商业就象脱缰的野马而奔腾向前了。

第三,由于发展经济、富强国家的需要,各国不得不对私营工商业采取宽容政策。如卫国在春秋初年被狄人侵劫后,卫文公在复国过程中,采取“通商、惠工”〔8〕等措施,使卫国经济很快复苏。 这里所通之“商”和所惠之“工”,当有很多是私营的。《国语·晋语四》记晋文公即位之初,也“轻关易道,通商宽农”。韦昭注:“轻关,轻其税”;“通商,利商旅。”亦即所谓“弛关市之征”〔9〕。 他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要吸引外来商人,促进国际贸易,以发展本国经济。晋悼公为要与楚争霸,也采取了同样的经济政策。《左传·襄公九年》记其时“国无滞积”,“公无禁利”。晋国开放山泽之利,让民私营,又促使财货流通,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因而在长期的晋楚争霸中,晋国经常处于优势地位。

第四,由于诸侯公室与壮大起来的卿大夫在春秋后期的夺权斗争中,有些公室和卿大夫就制定一些优惠民间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以争取民众的拥护。如鲁哀公为在与三桓的斗争中壮大自己的力量,曾“废泽梁之禁,弛关市之征,以为民惠”〔10〕。这一政策的推行,必然会使鲁国的私营工商业很快发展起来。齐国的田氏在与公室的斗争中,为使民众归附于已,也对民间的工商业给予极大的优惠。《左传·昭公三年》记齐田氏领地内,“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据一些学者的推测,齐田氏领地内的山泽可让民众自由开采,“自由生产和自由运销盐铁产品”,故田氏领地内的市场会如此繁荣,在田氏“取得政权后,这一政策就延续下来”〔11〕。战国时代齐国私营工商业的繁荣,应该和田氏在夺权斗争中的政策直接有关。

第五,不少贵族见商贾获利大,都纷纷从事私营商业的买卖。西周后期的《诗·大雅·瞻印》曰:“如贾三倍,君子是识。”商贾可得三倍的利润,使那些君子羡慕不已,跃跃欲试。《诗·小雅·十月之交》记周幽王“择三有事,亶侯多藏。”他所选择的三个高官,都在囤积居奇,进行商业投机而积累大量财富。进入春秋时期,贵族经商之事更是层出不穷。齐国的管仲在执政前就曾是一个商贩。郑国的弦高是春秋中期有名的大商人,晋皇甫谧《高士传》云:“郑穆公时,(弦)高见郑为秦晋所逼,乃隐不仕为商人。”这条记载,必有所依据。然则弦高亦以贵族隐士而从事经商者。越国的计然,深通经商致富之道。《越绝书》有《计倪内经》专经其事。史载:“计然者,葵丘濮上人,姓辛氏,字文子,其先晋国亡公子也。”〔12〕则其出身也是一个没落贵族。战国后期楚怀王的近亲鄂君启备有大量的车船,往来贩货于南方广大地区,怀王发给他可以免税通行的金节,还命各地要招待以优厚的食宿。这是大贵族私营经商的典型例子。1957年底在安徽寿县发现的鄂君启金节证实了这件事。〔13〕封建贵族的不断参与经商活动,进一步促使了私营工商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官府控制的百工、商贾,趁政治动乱之机离职叛逃,纷纷从官府中解脱出来而成为私营工商业者。《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记王子朝因“百工之丧职秩者”作乱,“百工叛”,并“伐单氏之宫”;《左传·哀公十七年》又记卫国的“石圃因匠氏攻公”;《哀公二十五年》并记卫诸大夫“因三匠”作乱。这些参加动乱的工匠,必然会有一些人摆脱官府的束缚而成为自由经营者。《管子·乘马》记有些官商“日至于市,而不为官贾者”;有些工匠“日至于市,而不为官工者”。这种官工商的离心倾向,迫使官府不得不让他们私人去经营工商,而只向他们收取赋税。1956年在河北武安县发掘了10座战国晚期窑址,出土的陶器、陶片上不同姓名印记之多,说明这是一大批独立小手工业者经营的。在山东临淄故城郊,也发掘过一些带私人印记的陶片,说明那里同样分布着许多私营的小手工业者。〔14〕从各种迹象来看,这许多个体小手工业者,很可能是从官营手工业中转化、解放出来的。官营工商的离心、转化,是春秋战国间私营工商业日益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此外,水陆交通道路的开拓,车辆和造般技术的进步,使长途贩运商品更加便利。《战国策·魏一》记魏国“车马之多日夜行不休已”;《管子·八观》称述,有“粟行于五百里”者。当时的城市也在陆续兴建和扩大。《战国策·赵三》记赵奢曰:“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市内各种店铺林立,促进物资交流的加速。高级织物更标出了高价,史载:“绣细文出齐,上价匹二万,中万,下五千也。”〔15〕金属货币大量发行,黄金也已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据说楚庄王曾欲更改币值,因“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乱”,后不得不“令复如故”〔16〕。上述这些,也都是促使私营工商业蓬勃兴起的有利条件。

私营工商业内部的生产关系

研究私营工商业的生产关系,可以了解当时的经济结构和社会进步的水平,探测其经营的方式,把握其发展的脉络,因而是特别重要的。

从现有资料来看,独立的家庭手工业和个体小商贩,是当时私营工商业中一种相当普遍的形式。他们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然后将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韩非子》一书中所记这种个体工商户特多。如《说林上》载“身善织屦,妻善织缟”的鲁人,《难一》载“鬻盾与矛”的楚人,《内储说下》载被楚令尹执问的“贩茅者”,《外储说右上》载宋国的“酤酒者”庄氏,等。前引《晏子春秋》所记齐国的北郭骚,《吕氏春秋》所记宋国的一家制鞋工人,都属此类。

利用奴隶从事私营工商业的经营,在当时仍有一定数量。《商君书·垦令》主张:“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童)必当名。”这是要按私营工商户的口数分配徭役,叫商户家中的人都依名册应役,叫做“当名”。不过,“厮、舆、徒”之类不一定都是奴隶。“厮”是服贱役或烧火做饭的。《史记·苏秦列传》:“厮徒十万。”《索隐》曰:“厮,养马之贱者。”《正义》云:“谓炊烹供养杂役。”“舆”的意思是“众”。《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听舆人之谋”杜预注、同书《昭公七年》“阜臣舆”服虔注、《国语·鲁语》“敢犒舆师”韦昭注皆曰:“舆,众也。”它应该是社会上相当众多的服杂役人的称呼。“徒”是依附民。《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谓鲁季氏:“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这里的“徒”,是“隐民”(贫民)自愿为季氏的部属,肯定不是奴隶。《史记·吕不韦传》称:“不韦家僮万人。”那是他当了秦丞相后所役使的奴仆,并非在他为“阳翟大贾”从事经商活动时的。《史记·货殖列传》记“用铁冶富”的蜀卓氏“富至僮千人”,也是说卓氏暴富后役使大量奴仆,并不是他依靠奴仆经营铁冶而发家。从上述资料分析,私营工商业中使用的奴隶不会很多。

值得指出的是,当时出现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齐申鲜虞“仆赁于野”。杨伯峻注:“郊野有自由贫民可供雇佣。”《说苑·贵德》记齐桓公时有老者“有子九人,家贫无以妻之”,因“使用”于外。范睢曾说:“臣为人庸赁。”〔17〕《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当时有“卖庸而播耕者”,《五蠹》篇又记有“买庸而决窦”者。《战国策·齐六》载齐闵王子法章曾“为莒太史家庸夫”。由于雇佣劳动者的大量涌现,当时还出现了雇佣劳动者聚居而待雇的市场。《荀子·议兵》曾多次谈到“赁市佣”和“佣徒鬻卖之道”;《说苑·贵德》记庄周贫而往贷粟于魏文侯,文侯告以“待吾邑粟之来”。庄周等得不耐烦了,答曰:“即来,亦求臣佣肆矣。”所谓“佣肆”,即贫穷者出卖劳动力而待人雇佣的场所。雇佣劳动者的众多,在市场上求雇,还引来了一些政治家的非议。《商君书·垦令》主张:“无得取庸”,使“庸民无所于食”。《吕氏春秋·上农》称:“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意即农家不报告官府,不得私自雇佣人代耕。可见雇佣劳动者在各行各业中的广泛使用,已引起统治者的严重关注。

为大势所趋,私营工商业中利用雇工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当然也在不断增多。《史记·货殖列传》记,魏大商人白圭在经营买卖时,“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僮仆能与主人苦乐与共,其奴隶身份显然已有了改变。蜀卓氏在秦破赵后,至临邛即铁山鼓铸,“倾滇、蜀之民”,就是把那里的人民都吸引过来作他的雇工。那末他在赵国“用铁冶富”,也必然雇佣当地的不少民众为其操作。刀间任用“奴虏”、“桀黠奴”、“使之逐鱼盐商贾之利”。《汉书音义》载刀间之奴相谓曰:“宁欲免去,作民有爵邪?将止为刀氏作奴乎?”大家都说:“无刀。”意即“不去,止为刀氏作奴也。”〔18〕刀间使用的“奴”,可自由来去,“作民有爵”,他们显然仅有“奴”的名声,而实际是刀间所雇佣的帮手。周人师史利用洛阳街居的“贫人学事富家”,来往各地做生意。有学者认为,这是富商家所任用的“伙计”〔19〕。此论甚确。刀间、师史虽为汉初人,但他们任用帮手、伙计,应该是春秋战国时期私营工商业雇佣劳动者这种生产关系的继续发展。

由上分析可见,当时私营工商业内部的生产关系约有三种:个体工商户、利用奴隶经营者和雇佣劳动力当帮工者。从其趋势来看,前者为私营工商业开始创办的形式,当时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中者为旧制度的残余,其经济效益不可能良好;只有后者,呈现出明显的优势,代表了发展的方向。

私营工商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蓬勃发展的私营工商业在当时的社会经济中已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主要有如下数点:

首先,它流通四方货物,交换各业产品,促进了经济的繁荣。春秋战国间的各地产品,已呈现出明显的特点。《吕氏春秋·本味》列举了天南海北众多的珍品,《尚书·禹贡》陈述了全国九州的土特产,《史记·货殖传》的记载更为详细。这些珍品和土特产都“待商而通”,其中私商是主要的。《墨子·贵义》述:“商人之四方,市贾倍蓰,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管子·禁藏》称:“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当时著名的大商人都是贸易于各国之间,进行长途贩运。

其次,私营手工业在开发自然资源、改进工艺技术、增加社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也已露其不可小视的力量。据《史记·货殖传》载,战国时代的私营冶铁手工业,有赵人卓氏、邯郸郭纵、山东程郑、魏人孔氏和曹人邴氏等,他们都“以铁冶起”,“大鼓铸”,因而发家,有的竟“与王者埒富”。可见他们在经营冶铁业方面的用功之勤、干劲之足和发展之快。战国时代冶铁生产技术的进步和铁制产品的大量涌现,很大程度上是这些私营冶铁企业主竞争发家的结果。

再次,它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使百姓也较快地富裕起来。《史记·货殖传》阐述,当时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上则富国,下则富家”。“富国”之道乃是对私营工商业收取商税。据《管子·幼官》叙述,当时对工商业的税率一般为“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魏信陵君无忌曾对魏王说:“通韩之上党……因而关之,出入者赋之,……共有其赋,足以富国。”〔20〕在交通要道上设一关而索取来往者之赋就能“富国”,可见商税收入之可观。当时一些私营工商业发达的城市,如原属宋国的定陶和卫都濮阳,由于赋税收入的丰厚,成了各国争夺的目标。秦昭王时穰侯专权,在攻得定陶后便成其封地,以致“穰侯之富,富于王室”〔21〕。时人欲得封地,最理想之处便是私营工商业繁华的区域,有所谓“请裂地分封,富比陶、卫”〔22〕的说法。魏安厘王时,“数年东向,攻尽陶、卫”〔23〕,也是想取得那里富厚的工商税收入。可见私营工商业的繁荣给一些国家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不过,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也给当时的经济带来一些不利的、消极的影响,特别是私营商业。恩格斯指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24〕春科战国间的某些私商,同样具有侵占、欺诈的本性。他们在秋熟后收购农产品尽量压低价格,到来年青黄不接时抛售又大肆哄抬物价,甚至在年成歉收时囤积居奇,以极高的价格出售而牟取暴利。《管子·国蓄》称:在平常年景,“计本量委则足矣,然而民有饥饿不食者,何也?谷有所藏也”;至凶岁歉收,“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这些贪贾奸商,扰乱市场,盘剥人民,无所不用其极。所以,王夫之论道:“商贾之骄侈,以罔民而夺之,自七国始也。”〔25〕

在从事商业逸而利多、从事农业劳而贫困的形势下,必然会有大批农民走弃农经商的道路。《史记·货殖传》论述当时人民择业的趋向时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文不如倚市门。”于是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多贾”、“好贾”的情况。大量农民舍本事末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当时一些政治家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个问题。商鞅认为,“农少商多”,大多数人从事交换而少数人从事生产,经济比例失调,会造成“贵人贫、商贫、农贫”〔26〕三者皆贫的局面。荀子主张:“省工贾,众农夫”;认为“工商众则国贫”〔27〕。这些意见,虽然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但他们认为削弱农业会带来严重后果,则是看得很清楚的。

由于大量的私营工商业者都在追逐利润,这种趋向势必污染社会风气。当时社会上的一切,都成了可以买卖的商品。《论语·子罕》载孔子曰:“沽之哉,沽之哉!我待贾者也。”这是以自己的知识当作商品在出卖。《诗·谷风》叙述一个女子遭丈夫遗弃后说:“既阻我德,贾用不售。”这是把自己的婚姻也当作货物在出售。《荀子·荣辱》称社会上“有贾盗之勇者,”他们“为事利,争货财,无辞让,果敢而振,猛贪而戾,恈恈然唯利之见。”《韩非子·五蠹》并述,当时的一些“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他们或制造劣质产品,或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千方百计谋取别人的钱财。这种风气也必然会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私营工商业与封建政权的矛盾

大约在春秋时期,私营工商业与封建政权基本上处于一种联合的状态。以郑国为例,它在东周初年的重建,几乎全靠执政者“和商人的同盟而成立的”〔28〕。公元前627年, 它依靠了商人弦高的报告而免除被秦袭击的大祸。前526年,郑执政子产又保护私商的利益, 抑制了晋韩起“强夺商人”〔29〕的行径。《韩诗外传》卷三载:子产死时,“商贾哭之于市”,“如丧之母”。可见郑国统治者与私营工商业者关系之亲密。再拿卫国来说,自卫文公实行“通商惠工”的政策,私营工商业也很快发展起来,并与统治者保持着合作的关系。《左传·定公八年》称:苟卫国有难,工商未尝不为患。”他们同统治者休戚与共,是封建政权的重要支撑力量。

然而,随着私营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封建统治者逐渐发现,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经济上,私营工商业者千方百计“牟农夫之利”,分割农民的地租,侵犯了封建政权的利益。《管子·揆度》论述了商贾如何攫取利润之后称:“国之财物尽在贾人,而君无策焉。”《汉书·货殖列传》指出那些私营工商业者,“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同时,那些个体农民在商品经济大潮的诱惑面前,认为“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30〕,便纷纷离开农村,造成“稼穑之民少,商族之民多”〔31〕的局面,使农业日渐萎缩,严重威胁着封建剥削的根基。

二、在政治上,由于一些私营工商业者积累了大量财富,他们财大气粗,成为一种与封建政权抗衡的异已力量。《国语·晋语八》记晋都绛之富商,财货充盈,“能行诸侯之贿”。《史记·货殖传》记私营工商业大户猗顿、郭纵“与王者埒富”。《韩非子·解老》称:“上有天子、诸侯之尊,而下有猗顿、陶朱、卜祝之富。”竟将工商大户之“富”与天子诸侯之“尊”并列。经营盐铁的工商大户,雇佣民间劳力,人多势众,构成对封建政权的直接威胁。正如恩格斯所说,由于私营工商业者的迅速崛起和暴富,“发生了新阶级即从事工商业的富人对旧的贵族权力的胜利竞争。”〔32〕

三、在军事上,由于农民纷纷舍本逐末,为财利奔忙,士兵的征募受到影响,削弱了国防力量。《商君书·农战》谓:“要靡〔33〕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具备,国之危也。”《韩非子·亡征》云:“正户贫而寄寓富,耕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可亡也。”《吕氏春秋·上农》进一步阐述,农民“舍本事末”,当“国家有患,皆有远志”,因而“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显然,私营工商业者的大量流动,给军队的组建和士兵的战斗力带来了危机。

四、私营工商业者的勃兴对整个封建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原来按照周礼的规定,工商的地位在庶人之下,受官府控制,为贵族统治者服务。《汉书·货殖传》谓先王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逾贵。夫然,故上下序而民志定。”但是在一些私营工商业者暴富之后,他们的社会地位迅速提高,并在他们周围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势力。《商君书·算地》云:“商贾之士佚且利,则民缘而议其上。”由于他们的有钱有势,竟有所谓“一国而二君二王”〔34〕的说法。恩格斯指出:商业对旧的生产组织,“起着解体作用”〔35〕,从某种意义上讲,春秋战国时期的私营工商业也在起着这种“解体”的作用。

既然私营工商业与封建政权在经济、政治、军事,直至整个封建等级结构秩序上,都发生了激烈的矛盾,为了维护王权至尊和封建等级制度的稳定,维护各国封建统治集团的利益,他们必然要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抑制、打击的政策。《管子·轻重乙》记齐桓公曰:“吾欲杀正商贾之利”,代表了这种心声。从春秋时期的管仲改革到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一次又一次掀起打击私营工商业的浪潮。综观其抑制、打击的具体措施,约有如下几项:

(一)限制私营工商业者的活动。管仲主张把私营工商业者集合起来,由官府统一9管理。《国语·齐语》记管仲曰:“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四民(士农工商)者勿使杂处。 ”这样 “国无游贾”〔36〕,私营工商业者受到严格的控制。商鞅变法进一步主张管制粮食贸易。《商君书·垦令》述:“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并提议“废逆旅”,禁止开设旅馆,“使民无得擅徒”。如此,私营工商业的经营就难以开展。

(二)把山泽之利收归国有。《管子·海王》记管仲改革主张“官山海”,《盐铁论·轻重》又称管仲之术“总一盐铁”,即把原来由私人经营的盐铁产销统统收归官营。《管子·轻重甲》阐述这样做的好处是“万物尽归于君”。《商君书·垦令》主张“壹山泽”,亦即由官家统一管理,禁止私人在那里搞盐铁经营。

(三)加重对私营工商业者的赋税和徭役。《商君书·外内》主张:“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同书《垦令》又提议:“重关市之赋”;同时“以商之口数使商”,即私商家中的奴仆、雇工都须服大量的劳役;还要命“商人自给甲兵,使视军兴”,即负担许多军器的费用,助军出征。

(四)定出各种歧视私营工商业者的特殊政策。《史记·商君传》载商鞅变法时规定,“事末利”者要“举以为收孥”。《索隐》云:“末谓工商也”;“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有一条《魏奔命律》云:“贾门逆旅”,即从事商业活动的,“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即不要照顾他们;吃饭时“勿予殽”,即不给他们肉类菜肴;攻城时把他们安排在人数“不足”的部位,或用以“堙壕”〔37〕,即平填敌城的池壕,从事危险性极大的敌前作业。这种歧视、摧抑的特殊政策,必然会给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损害。

私营工商业者的活动趋向

由于私营工商业者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地位低下,又常常受到封建统治者所采取的特殊歧视政策的摧抑,他们除了继续从事有利可图的本行职业外,必然要想方设法摆脱这种遭人歧视、备受打击的困境。综观私营工商业者为应付环境而采取的行动,约有如下几方面:

其一,巴结封建统治者,挤入政界求取官职,以牟取更大的利益。《左传·哀公二年》记赵鞅在前线的誓词:“克敌者,……庶人工商遂”。这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号召。“遂”即得遂仕进,可以做官,这正是工商业者孜孜以求的。例如子贡,原从事私营商业,后就学于孔子而出仕做官,以致“常相鲁、卫,家累千金”,“结驷连骑,聘享诸侯。”时人称:“富者得势益彰。”〔38〕《韩非子·八奸》述:“财利多者买官以为贵”;同书《奸劫弑臣》又谓:“行财货以事贵重之臣者,身尊家富。”当都是说的某些私营工商业者的行径。大商人吕不韦利用自己做买卖而积累的大量财富进行政治投机,而终于登上相国的宝座,集富贵于一身,最能说明私营工商者的这种活动趋向。

其二,在生活上讲阔气,以炫耀自己的钱财,摆一摆富裕的威风。如《国语·晋语八》载,绛之富商“金玉其车,文错其服”,把他们的衣着、车辆装饰得十分华丽。《史记·货殖传》记赵卓氏被秦始皇迁徒而再次发家后,即蓄“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

其三,把经营所得的财利购买土地,由私营工商业主转化为地主。《史记·货殖传》称当时的商贾皆“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不过,私营工商业者用赢利去购买土地,在春秋战国时代还不是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在当时,商人购买土地还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直到战国后期,土地国有制出现危机,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土地自由买卖的现象开始出现,地主阶级才得以形成。〔39〕《韩非子·弧愤》、《五蠹》等篇,屡有“国地削而私家富”之言,可能有一部分土地落入了私营工商业者之手。《吕氏春秋·季冬纪》述:“令宰历(登录)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这里的“庶民”,显然包括私营工商业者在内。

综上所论,春秋战国时代的私营商业出现过一个蓬勃发展的势头,并且其内部的雇佣劳动已占了一定的比例。不过,由于这个萌芽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太早,当时的生产技术还比较落后;同时,商业贸易大部分为农产品、奢侈品、土特产,而没有与工业结成联盟,形成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力量;加之,封建制度及其政权根深蒂固,专制统治与重本抑末政策相互依存,对私营工商业设置种种限制,不断发起打击私营工商业的浪潮,而私营工商业者本身又十分软弱,总是依附于封建势力;因此,私营工商业者只能在封建社会中迂回曲折地活动,而迟迟不能发展成新生产方式的代表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导力量。

注释:

〔1〕《易·系辞》上说:当神农氏时,“日中为市, 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这种集市,所交易的都是各人的农业和手工业产品,显然已经具有私营工商业的萌芽。

〔2〕《吕氏春秋》卷二十《召类》。

〔3〕《晏子春秋》卷五《内篇杂上》。

〔4〕《逸周书》卷二《大匡》。

〔5〕〔29〕《左传·昭公十六年》。

〔6〕《管子》卷一《乘马》。

〔7〕《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河南郡·开封》注引《汲郡古文》。

〔8〕《左传·闵公二年》。

〔9〕《韩非子》卷十三《外储说右上》。

〔10〕《说苑》卷十五《指武》。

〔11〕吴慧:《中国古代商业史》第1册,中国商业出版社1983 年版,第322页。

〔12〕《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集解》引《范子》。

〔13〕关于鄂君户金节的发现及其释文,参见郭沫若《文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33~340页。

〔14〕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的考古收获》,文物出版社1961年版,第63页。

〔15〕《初学记》卷二十七《宝器部·绣》引《范子计然》。

〔16〕《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孙叔敖》。

〔17〕《史记》卷七十九《范睢蔡泽列传》;“庸”,通“佣”,下同。

〔18〕《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及《集解》、《索隐》引释。

〔19〕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8 年版, 第216页。

〔20〕《战国策》卷二十四《魏三》,原言者误为“朱己”,据《史记·魏世家》改。

〔21〕《史记》卷七十二《穰侯列传》。

〔22〕《战国策》卷十三《齐六》。

〔23〕《韩非子》卷五《饰邪》。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9页。

〔25〕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三《汉景帝》。

〔26〕《商君书》卷一《去强》。

〔27〕《荀子》卷三《君道》、卷二《富国》。

〔28〕《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十批判书》第57页。

〔30〕《商君书》卷一《农战》。

〔31〕《汉书》卷九十一《货殖列传》。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2页。

〔33〕杨树达《积微居读书记》云:“要靡谓细微之人也。‘要’假为‘幺’,《说文》:‘幺,小也。’《小尔雅·广言》:‘靡,细也。’”,其说可以。

〔34〕《管子》卷二十三《轻重甲》。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1页。

〔36〕《管子》卷二十三《揆度》。

〔37〕《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引《魏奔命律》。

〔38〕《史记》卷六十七,《仲尼弟子列传》,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39〕杨善群:《论中国历史上地主阶段形成的时间》,《学术月刊》1993年第5期。

标签:;  ;  ;  ;  ;  ;  

略论春秋战国时期的私营工商业_春秋战国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