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做好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_破产程序论文

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做好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_破产程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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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是对现行破产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根据《通知》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城市先行一步,加快进行国有企业的破产试点。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这些城市共有90多户国有企业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其中约有半数已由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宣告破产。

破产试点的实施,推动着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深化了国有企业改革。与此同时,由于破产触及到旧体制遗留下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严重问题是借破产蓄意逃避债务。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坚决克服这种错误倾向,树立起正确的破产观,搞好国有企业的破产试点。

据调查,借破产逃避债务,主要表现是对企业“先分立后破产”。也就是将企业的一部分资产转移到别处或分离出去,组建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把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留给已成空壳的“母体”去申请破产,最终以“无产可破”赖掉企业的老债。更为严重的是,还有极少数地方采取欺诈手段,或是对部分债权人作出由分立企业全额偿债的承诺,以诱使他们在债权人会议上默认分立的事实;或是在财产处置上搞不公正的幕后交易,压低出售价格。总之,各种逃债方法五花八门,但目的都是一个,那就是把资产留下,把债务包袱甩掉。

以破产为名,行逃债废债之实,其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公正清偿债务的基本原则,破坏民事交往中起码的信用关系,而且还会严重扭曲企业破产的积极意义,使淘汰落后企业演变成保护落后企业,约束和鞭策企业异化成鼓励企业投机取巧。如果此类行为形成风气,蔓延开来,建立破产制度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的将会落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的正常经济秩序将陷入极大混乱。

借破产逃废债,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旧体制形成的诸多利益关系尚未理顺,责任没有分清。如造成企业破产的一般原因,往往是国家对老企业注资不足,索取过多,而直接因素,又多为政府代企业进行的投资决策失误或者对经营者使用不当。因此,许多濒临破产企业干部和职工都有“破产之过不在我们,怎么让我们受罪”这样的认识。正是这种认识,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支持逃债的群众基础。又如,长期政企不分,使银行成为企业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同时又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由于银行实行垂直业务管理体制,银行受不受损失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不大,故此“让银行吃点儿亏没什么关系”的错误认识比较普遍。再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收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但职工都在地方,一旦破产,国家不会直接拿钱安置职工,而地方却要负责职工的安置、分流、培训,所以怎样减少这方面压力是地方政府首要考虑的问题。这也是宁可损害别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以“保一方平安”狭隘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根源。

分析借破产逃废债的动因,可以看出,债务问题实际上是利益问题,企业破产处置债务实际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要搞好企业破产试点,树立正确的破产观,首先,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地方和企业三者的利益关系。

应当看到,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换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许多深层次矛盾,不可能通过某种办法就能彻底解决。在国家、地方、企业三个层次上建立起完备的运行体制,解决现存的利益矛盾,理顺利益关系,决非一件易事,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探索。在这一过程中,自觉维护大局,实事求是处理利益矛盾,对地方和企业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在企业改革中应当这样,对待企业破产也应同样如此。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只是计较局部利益,甚至为了局部置大局于不顾,损害银行利益以保护地方利益,损害外地债权人利益以保护本地企业,借破产逃债赖债,其结果就会把整个改革的名声败坏,把经济秩序搞乱,到头来,大局搞乱了,企业和地方也必遭危害。因此我们说,企业破产的目的必须明确,债务处置一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办法来进行,绝不可以寻小利误大局,把逃债废债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搞好企业的经验。

树立正确的破产观,还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破产中出现的问题。在这方面,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制定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各地解决破产中的难点提供了政策保障。各地应当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这些措施有:

——为解决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规定,企业破产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如果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这表明,国家针对社会保障体系薄弱,承受力不强的问题,决心再从破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拿出相当部分来安置职工,从而大大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压力,使地方政府得以解除缺钱安置的后顾之忧,专心开展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

——国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破产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接收处理。这条措施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把破产引起的社会震荡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同时也为劳动者再就业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由于普遍实行了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制度,在一家企业破产时,往往可能牵连到为其担保的多家企业,使他们因代为偿债而陷入经营上的困境。为此,国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代为偿债的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这个办法,既维护了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又实事求是地减少了因破产立即代为偿债而给担保企业造成的损失,为最大限度缩小破产本身的负面效应找到了一条出路。

——为避免把依法实施的破产行为与银行内部处理贷款损失的经营行为混为一体,避免后者妨碍前者,国家规定,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后,进行冲销。这里,一是把两种行为的主体作了区别,明确冲销贷款损失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按国家规定批准,从而保证企业破产不受任何干扰依法进行;二是突出了冲销呆帐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警醒银行和企业都要防止不规范破产行为的发生。

总之,原有破产法不够完备、不够全面、比较滞后的一些问题,国务院《通知》都尽可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都是搞好破产试点的依据,也是树立正确破产观不可缺少的内容。

此外,扭转借破产逃废债,树立正确的破产观,还要解决片面理解“拣苹果理论”的问题。

“拣苹果”理论,主要内容是把濒临破产的企业比喻成“一筐烂苹果”,把这些企业尚存的一些有效生产要素和部分适销产品比喻成“烂苹果筐”中的“好苹果”。这个理论认为,如果让这些企业整体破产,企业消亡,犹如将“一筐苹果”全部扔掉,损失很大。而在这一过程中,设法将好的“苹果”拣出,其它的舍弃,才是合理的。一些搞逃废债的行为,正是借用这个理论为自己辩解,说是自己这样干正是为了减少破产的损失,把“好苹果”拣出来。

应当指出,“拣苹果”理论本身所讲的道理是正确的。企业破产中的确应当注意对有效生产要素的保护。但问题在于,怎样保护才合理,也就是“苹果”怎样拣才正确。从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当出现企业负债率很高,甚至全部资产都抵不上负债的情况时,企业的债权人实际上已经成为资产的所有权人。此时,债权人可以在依法要求债务企业偿还到期债务不果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冻结、划拨企业存款或拍卖、变卖财产,强制企业偿债。也就是说,在债权人追索自身到期债权的时候,已经使债务人的财产处在被动受处置的地位。此时,如果不征得债权人同意,进行资产转移、分立等生产要素的变更,均有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我国的破产法就将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的上述行为规定为无效和违法行为。因此我们说,要想把“好苹果”拣出来,不能光凭债务人自己的意愿,必须商得债权人同意,也就是不能只转移资产,不承担债务。只有这样,才是准确地理解和实施“拣苹果”理论,否则,就是逃债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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