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的困境与对策_政府采购法论文

我国政府采购的困境与对策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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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政府采购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立法严重滞后。西方政府采购较为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健全,一切政府采购活动都有相应的政府立法。如美国,不仅《美国国会大典》中有规范政府采购的许多条款,单独成文的法律和《合同竞争法案》、《联邦采购政策司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美国产品购买法》等也达十几个。目前,我国仅有《招投标法》已颁布实施,但该法只能管理一定采购金额之上的采购项目,没有提供足够的适合各种采购情况的一揽子采购方法和程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全国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分别拟定的一些试行规定,由于缺乏改革依据,其实行的范围、内容、方法存在很大差异。

(二)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低下。预算编制时,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总体掌握,各单位为自身利益积极争项目、争资金。预算确定后,财政按预算拨款、各单位取得财政资金。在资金的具体使用过程中,财政基本上无法行使监督职能。即财政只能在分钱时实施真正的监控,而钱一旦分出,则无法监管。结果是采购资金大量被挪用,随意采购、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现象随处可见,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采购对象的价值质量比,购买质次价高商品甚至被骗情况时有发生。

(三)“暗箱操作”严重,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最大“黑洞”。由于“暗箱操作”缺乏公开招投标机制,特定单位采购始终由少数行政领导作出决定,结果权钱交易、人情交易、贪污、受贿、拿回扣等损公肥私的现象普遍存在,使政府资金大量流失,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

(四)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现象盛行。受地方利益机制的驱动,一些地方政府常强制本地区的采购单位购买本地产品和劳务,大型工程也由本地区承担,不考虑商品、劳务的价格的质量比、工程公司的技术力量、资质状况等因素。行业采购也存在类似问题,利用权力搞不公平竞争,防碍了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五)信息发布不畅,贸易手段落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的系统或机构来传播政府采购信息。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信息要么由媒体传播(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要么是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相反,外国政府采购大都采用了电子技术,信息发布快捷、简便、贸易手段先进、高效。如美国,设有查找采购信息较快捷的“采购改革网络”(简称ARNET),该网的信息窗、最佳资产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培训等栏目,分别发布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件、采购计划、采购信息、采购实践中成功的创新实例及采购培训办法等。同时,采购金额高于25000美元的采购,都可刊登在美国《商业日报》特设网络(网络代号:http//cbdnet gpogov/.)或《商业日报》的报纸上,此外,美国政府机构还使用了电子目录及电子合同网络系统,对一切合同业务进行了分类安排。这样,大家随时都可以免费浏览和提取这些信息,甚至通过电子技术直接定货。相比之下,我国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少,时效性差,贸易手段也相当落后。

(六)具体操作尚不够规范。由于没有成立专门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运作,财政部门不得不直接插手,与职能转变的要求不符;不规范地确定参加投标的对象与范围,与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不符;招投标过程不规范、并缺乏足够的监控和制约机制,与市场机制不符。此外,如加强定点单位管理设置的监督员、联络员,既不符合靠机制、靠制度管理的精神,也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摆脱目前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虽有政府采购行为和活动,但还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将涉及部门利益调整,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同时,由于政府采购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国内,还要面向国际市场,单靠一个红头文件,在国际贸易中是行不通的。国外政府采购立法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形成了严密、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值得我国借鉴。我国《招投标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行,这对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制是十分必要的,但该法有关规定,显然不能满足对整个政府采购市场进行管理的要求。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我国《政府采购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一环。

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时,一要从国情出发,实事求事;二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技术条款以可操作性为前提;三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协调;四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政府采购法》应明确政府采购的主体、方式、适用的条件、政策、管理体制、合约履行、验收和罚款等。《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后,还要制定大量配套法规,如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对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对采购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对采购质疑和仲裁程序的规定等。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可制定各自的采购政策,通过法律政策来规范政府采购的运作。

(二)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来看,国际上通行的大致有三种:一是有财政部门或另一专门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采购的集中管理模式;二是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的分散管理模式;三是由财政部门或另一专门机构直接负责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的半集中半分散的管理模式。其中,大多数国家趋向于实行集中管理。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实行集中管理是建立我国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选择。当然,具体采购方式可灵活多样,集中管理也需要有个过程。对行政事业单位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如购置、保险、加油等,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对房屋、维修、会议室和一般设备、办公用品的购置等一时难以集中管理的项目,可试行政府录价、指导政府采购的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高效性,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可考虑组建以下机构:一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法律和管理办法,监督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等。监督机构可以是设在财政部内部的专职部门,也可以由现有关部门(如审计、工商、税务、纪检等)的人员联合组织的兼职委员会。二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发布有关信息,监督采购合同履行等。这一重任应由财政部门承担。三是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它技术性很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人才,需要借助于招投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当然,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它们进行管理。四是仲裁机构。实行政府采购之后,必然会产生许多纠纷,需要进行仲裁。但这一机构没必要单独设立。因为一方面我国已有较为健全的经济活动仲裁机构;另一方面,设置隶属于某一部门的仲裁机构有失公平性,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应充分发挥我国现有的国内、涉外仲裁机构的作用,按有关仲裁法规执行。必要时,也可讼诸于法院。

(四)运用高新电子技术、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加快“电子贸易”步伐。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发展已势在必行。一是可以创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二是可以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采购信息。三是可以使政府采购贸易方式合理化。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快电子技术在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运用步伐。一要建立“政府采购网络”,设置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理论研究”、“采购实践”、“采购信息”等窗口。二是充分利用一些新闻媒体已开辟的专栏,在此基础上适时组建专门的信息发布机构。三是运用电子目录及电子合同网络系统,对一切合同业务进行分类安排,通过电子技术直接定贷。

(五)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鉴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当务之急是加快财政干部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因为财政部门目前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机构,负有保证该制度高效运转的管理之责,不仅要制定好政府采购政策,而且要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管理和操作过程。这就要求财政系统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素质和业务操作能力,而且要具备外语、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商务谈判、商品学以及公共关系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因此,根据政府采购的特点,加快财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也是保证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高效规范地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条件。

人员培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输送一批年富力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业务骨干参加中、短期培训,重点掌握更多的政府采购理论和管理知识,以培训他们在各个岗位的综合应变能力,并注意引进科技人才,加快政府采购的电算化建设步伐;二是对现有的从业人员,实行短期培训和岗位练兵相结合,使其尽快掌握政府采购的新业务,新知识和具体操作,给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上岗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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