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太和中州制度改革考_北魏论文

北魏太和中州郡制改革考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太和论文,州郡论文,北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南齐书》卷57《魏虏传》称:

(永明)三年(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初令邻里党各置一人,……四年,造户籍。分置州郡:雍州、凉州、秦州、沙州、泾州、华州、岐州、河州、西华州、宁州、陕州、洛州、荆州、郢州、北豫州、东荆州、南豫州、西兖州、东兖州、南徐州、东徐州、青州、齐州、济州二十五州在河南;相州、怀州、汾州、东雍州、肆州、定州、瀛州、朔州、并州、冀州、幽州、平州、司州十三州在河北。凡分魏晋旧司、豫、兖、冀、并、幽、秦、雍、凉十州地及宋所失淮北地为三十八州矣。

据此资料,北魏太和十年“分置州郡”,河南为25州,所列实只24州。《资治通鉴》卷136齐纪永明四年末胡注于该条引萧子显语,谓河南25州中有光州。《魏书》卷106《地形志中》“光州”条称:“皇兴四年分青州置,延光五年改为镇,景明元年复。”似孝文帝时不当有光州,然同书纪、传、志于太和十年前后均有光州之名出现,中华书局标点本《魏书》卷106《校堪记》第十七条已加辩驳,则光州实可补入。

注释《通鉴》以地理见长的胡三省,在引述萧子显所列的38州名前,又按自己的意见列出了相同数目的州名:“河南二十五州:青、南青、兖、齐、济、光、豫、洛、徐、东徐、雍、秦、南秦、梁、益、荆、凉、河、沙,时又置华、陕、夏、岐、班、郢,凡二十五;河北十三州:司、并、肆、定、相、冀、幽、燕、营、平、安,时又置瀛、汾,凡十三。”关于《南齐书·魏虏传》所记太和十年“分置州郡”事,不见于《魏书》纪、传,而该书《地形志》又系据北魏末及东魏时州郡排定,故难以准确地描述太和十年州郡改置的实际情形。而且,太和十八年定都洛阳后,北魏州郡序列又经历了大规模的调整,要考知太和十年“分置州郡”的具体状况,只能根据太和十年到十七年间有关材料。从这一角度着眼,萧子显所列38州较之胡三省所列,更能准确地反映太和十年“分置州郡”后到太和十八年前北魏各州名称及分布的实况。兹举数例为证:

1.萧子显列有南豫州、北豫州,胡三省仅列一豫州,而萧子显为得。

《魏书·地形志中》“北豫州”条:“司马德宗置司州。泰常中复,治虎牢,太和十九年罢,置东中府。”“豫州”条:“刘义隆置司州,治悬瓠城。皇兴中改。”治悬瓠之豫州从北魏献文帝皇兴元年(467)至太和十八年(494)史传均称为南豫州,见《魏书》卷42《薛辩传薛初古拔附传》、卷15《卫王仪传元桢附传》、卷21上《赵郡王干传》、卷36《李顺传李冏附传》,其单称豫州当在太和十九年罢治于虎牢之北豫州以后。是太和十年后南、北二豫州并置。

2.萧子显列有西兖州、东兖州,胡三省仅列一兖州,萧子显为得。

《地形志中》“兖州”条称:“刘义隆治瑕丘,魏因之。”《地形志上》“司州·东郡”条称:“秦置,治滑台城。……天兴中置兖州,太和十八年改。”置于皇兴元年治瑕丘的兖州又称东兖州,见《魏书》卷30《丘堆传丘麟附传》;治于滑台之兖州太和十年后有西兖州之称,见同书卷56《郑羲传》。是太和十八年前东、西二兖州并存。

3.萧子显列有南徐州、东徐州,胡三省列为徐州、东徐州,萧子显为得。

《地形志中》“南青州”条称:“治团城,显祖置,为东徐州,太和二十二年改。”“东楚州”条称:“司马德宗置宿豫郡。高祖初,立为东徐州,后陷。”孝文帝初立于宿豫之所谓“东徐州”又称“南徐州”,中华书局标点本《校勘记》有详考。然《魏书·灵征志上》“蝗、虫、螟”条太和六年八月犹将徐与东徐并举,则南徐、东徐之称当在太和十年以后出现。

4.萧子显列有东荆州、东雍州、怀州、朔州、泾州、宁州,胡三省

不列,萧子显为得。

《魏书》卷101《蛮传》称:孝文帝延兴中,大阳蛮酋桓诞拥众属魏,北魏因置东荆州,治朗陵,太和十年移治颍阳,此东荆州北魏末犹存;《地形志上》“晋州·平阳郡”条称:“(太平)真君四年置东雍州,太和十八年罢,改置。”“怀州”条称:“天安二年置,太和十八年罢。”“云州”条称:“旧置朔州,后陷,永熙中改。”此朔州在太武帝太平真君年间即与云中镇并置,魏末北镇兵起时方废。泾州始置于太武帝神三年,迄北魏末未废,西魏、北周时犹存,见于《通典》卷173《州郡典》“安定郡·泾州”条及《元和郡县图志》卷3“关内道·泾州”条。宁州不详置时治地,然《魏书》卷19下《南安王桢传元英附传》称元英于太和十七年前“迁都督梁、益、宁三州诸军事”,知太和十年至十八年间确有此一州。

总而言之,胡三省所列38州基本上是根据太和十八年以后重又改置过的诸州排定的,且不免有勉强凑数之嫌,如列入太和二十二年所置的南青州,却遗弃从太武帝至北魏末均存在的朔州和泾州,置于太和十一年的班州在太和十四年及二十年先后改为名邠州、豳州,西魏、北周时亦称豳州,却以仅存在三年的“班州”系名,等等。萧子显所列应是根据北魏方面传来的太和十年“分置州郡”的有关文件记录的,胡三省的歧误反证《南齐书·魏虏传》所列38州的准确性。需要指出的是,萧子显所列的州名数目与北魏太和十年至十八年间实际存在的州名数目也并非完全吻合,如西华州、沙州难以确证;营州、安州太和十年前即已存在,此后也一直未废,太和十一年所置班州、夏州及太和十二年所置凉州,均不入38州之列。此种歧误应是太和十年以后州郡改置的实施并未完全按照太和十年“分置州郡”的规划所致。

就萧子显所列38州考察,太和十年“分置州郡”后,太和十八年前北魏州郡制改革的实际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其一,沿袭太和十年前已置的一些州,对州名相同者各加方位词以示区别,对各州所隶郡、县作了一些调整。

此类州除前已分述的南豫州、北豫州、西兖州、东兖州、东荆州、东雍州、怀州、朔州、泾州、宁州外,还有青州、齐州、济州、光州、荆州、洛州、肆州、定州、并州、冀州、相州、幽州、平州、司州、雍州、秦州、华州等。各州内部郡县有所调整增设,如太和十一年分兖州濮阳郡隶属司州、分冀州平原郡隶属济州、于相州增设广宗郡,太和十四年改定州常山郡行唐县为唐郡等。《魏书·地形志》三卷小注中其例其伙,不赘。

其二,分原有各州郡县新置。计有:

郢州:《地形志下》“襄州·南安郡”条称:“太和十三年置郢州,十八年改为南中府。”

瀛州:《地形志上》“瀛州”条:“太和十一年分定州河间、高阳,冀州章武、浮阳置,治赵军都城。”

华州:《地形志下》“华州”条:“太和十一年分秦州之华山、澄城、白水置。”

其三,改镇为州。它们是:

岐州:《地形志下》“岐州”条:“太和十一年置,治雍城镇。”实因雍城镇改置。

陕州:《地形志下》“陕州”条:“太和十一年置,治陕城,(十)八年罢。”陕城本置镇,见《魏书》卷24《崔玄伯传崔宽附传》。

汾州:《地形志中》“汾州”条:“延和三年为镇,太和十二年置州。”汾州为原吐京镇改置,见《魏书》卷27《穆崇传穆罴附传》。

河州:《地形志下》“河州”条:“真君六年置镇,后改,治枹罕。”枹罕本为镇,太和十六年改置河州,见《元和郡县图志》卷39“河州”条。

凉州:《地形志下》“凉州”条:“神中为镇,太和中复。”《元和郡县图志》卷40“凉州”条:“后魏太武帝改州置镇,置四军戍。孝文帝太和十四年,复为凉州。”

萧子显未列入38州之数,或者说太和十年不拟改置而实际推行中改镇为州的还有:

班州(邠州):《地形志下》“豳州”条:皇兴二年为华州,延兴二年为三县镇,太和十一年改为班州,十四年改为邠州,二十年改焉。”萧子显列有西华州,置时治地不可考,颇疑延兴二年置三县镇时,华州之名未废,太和十年拟分秦州新置华州,而拟改与三县镇并置之华州为西华州,太和十一年实改为班州。

梁州:《地形志下》“南秦州”条:“真君七年置仇池镇,太和十二年为梁州。”

夏州:《地形志下》“夏州”条:“始光四年平,为统万镇,太和十一年改置。”

东秦州:《地形志下》“东秦州”条:“太和十五年置东秦州,后改,治杏城。”杏城本亦为统率羌民的大镇。

镇改为州郡,太和十年前早已有之,太和十八年后仍在进行,但以太和十年至十六年间最为集中。严耕望《北魏军镇制度考》有详尽考证。《魏书》虽无明文记叙太和十年“分置州郡”事,卷113《官氏志》于太和十七年职员令前却有如下文字:“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但不治,故为重于刺史。”中华书局标点本《校勘记》说:“按‘但不治’下当脱‘民’字,其下又有脱文,致语不可解。”从《官氏志》前一条记事“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官号。(太和)十六年,改降五等,止袭爵而已”可知,其脱文当为太和十七年前某年革除“缘边皆置镇都大将”之“旧制”,设州郡以刺史、郡守治民。若然,则前引《南齐书·魏虏传》一段文字正可补其缺漏。

改镇戍为州郡实为太和十年“分置州郡”即地方行政制度改革的中心内容。除上述第三类因镇改置各州外,第二类新置州中的华州实亦因镇改置。《魏书》卷19下《安定王休传元燮附传》记元燮于宣武帝初任华州刺史时表称:“谨惟州治李润堡,虽是少梁旧地,晋、芮锡壤,然胡夷内附,遂为戎落。城非旧邑先代之名,爰自国初,护羌小戍。及改镇立郡,依岳立州,因籍仓府,未刊名实。”据严耕望氏考证,第一类沿袭原有各州中,许多州本亦州镇并置,如朔州与云中镇、雍州与长安镇、秦州与上镇、北豫州与虎牢镇、南豫州与悬瓠镇、徐州与彭城镇、青州与东阳镇、光州与东莱镇,太和中以后,大都只存州郡,不再有军镇。

太和中从太和十年“分置州郡”开始的州郡制改革,与同一时期三长的设立和均田制的推行有密切关系。《南齐书·魏虏传》便是将“造户籍”与“分置州郡”联系在一起的。据《魏书》卷7下《高祖纪下》,太和九年十月颁均田令,“令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十年二月,“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定户籍与均田都是“州郡”行政体制下才能办到的事,军事性的镇戍机构不能完成这一任务,因而必须将镇、戍分置为州、郡,才能进而设立三长,编定户籍,实施均田。可以说,镇戍改为州郡的过程就是三长制和均田制推行的过程,什么地方的镇戍被改为州郡,什么地方便设立了三长,实施了均田令。以往研究者对北魏置三长与行均田的准确时间有种种争论,关键原因在于将其作为可以立即实行的王朝命令,而没有考虑这是一个与地方行政制度变革相关连的漫长过程。

北魏最初控制河北地区后,一方面继承了魏晋十六国以来的州郡统民方式,一方面也沿用了魏晋十六国以来军政合一的护军制度,护军基本上集中于河、汾河谷间原匈奴族及北魏时山胡、离石胡、西河胡等匈奴族后裔活跃的地区。大约在明元帝时,北魏开始在少数族集中地区设置镇戍,实行军事监控。如明元帝于河北冀、定、相三州界置广阿镇,据《魏书》卷51《韩茂传韩均附传》,知此镇旨在镇慑“赵郡屠谷、西山十零聚党山泽以劫害为业者”。屠谷、丁零等还没有从事稳定的农耕生活,或许还保留着自己的部落组织,难以用州郡进行正常的管理。也正是在明元帝时,河、汾河谷地区的一些护军被改置为镇戍。太武帝拓跋焘时,北魏统治区域扩大到十六国以来民族关系最为复杂的关陇地区。镇戍制被普遍推广,各少数族集中居住而受镇戍管制者,均是有“兵贯”即军籍的人,而非州郡百姓。至于与州并置的镇,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州郡内农耕而纳赋税的百姓,为北魏政权“威制诸夏”服务。

各少数族的部落组织不断瓦解,从事定居农耕,是十六国以来的发展趋势;解散各少数族的部落组织,将他们变为输纳课调的郡县民,也是不断汉化的北魏政权的最终目标。《魏书》卷4下《世祖纪下》:太平真君六年二月,拓跋焘“西至吐京,讨徙叛胡,出配郡县”。同书卷30《尉拨传》:尉拨在文成帝初为杏城镇将,“山民一千余家,上郡屠谷、卢水胡八百余落,尽附为民”。卷70《刘藻传》:孝文帝初,北地羌人屡次起义,“前后牧守不能制”,刘藻为太守,“推诚布信,诸羌咸来归附。藻书其名籍,收其赋税,朝廷嘉之。”

随着各少数族逐步从事稳定的农耕生活,北魏的统治政策也相应的转变,这种转变最先从较早纳入北魏统治之下的地区开始。如太武帝时改九原镇为朔州,改柏壁镇为东雍州,文成帝时改河内镇为怀州。《魏书·官氏志》称:文成帝太安三年(457)五月,“以诸部护军各为太守”,表明以上地区的少数族均已过上稳定的农耕生活,北魏无须再用武力进行统治。

孝文帝时,北魏政治重心从阴山南北草原地区移向中原地区,经济上也更依赖于农耕赋调,遂通过三长制、均田制编定户籍,控制大量可供赋役剥削的自耕小农。在这种形势下,内地镇戍机构必须废除,以适应现实需要,而随着北魏在中原地区统治的稳定,内地原与州并置的镇也无必要,遂一并废除,因而出现了以太和十年“分置州郡”为开端的地方行政制度改革。历来研究孝文帝改革及北魏镇戍制度、均田制度者无及于此,特揭示如上。

[作者附记:吾生也幸,弱冠负笈北大,从田余庆、祝总斌师习魏晋南北朝史六载,后又得为唐长孺先生助手,两易寒暑。蒙唐先生奖掖,待以弟子之礼,诲以治学之方,今先生仙逝,每想音容而感怀,谨撰此小文,是为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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