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研究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研究

虞瑾[1]2009年在《论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文中指出本文主要研究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过程及规律,并以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体系分类为线索,对自清末随着银行的出现而产生了早期的银行法,到1949年之后我国现代银行法律体系正式建立之间的过程作了回顾。对百年间我国银行法的主要立法成果以及银行公法与银行私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今银行业和银行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提出完善银行法及相关体系的建议。本文使用史论结合的方法,以历史资料的分析为基础,总结我国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不同的构成内容与发展路径;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以金融学和经济学的理论为借鉴,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的必要性。本文认为,作为金融法的一个分支,银行法和金融法一样,也是一门公法和私法相混合的法律部门。在银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比如中央银行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银行监督部门与普通银行的关系等等;又有私法关系,比如商业银行与储户的关系、投资银行与投资者的关系、票据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等等。因此,在银行法领域讨论公法私法的划分,并总结其不同的特征和演变规律就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这样做,有利于更深入理解银行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有利于针对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设计不同的法律调整原则,从而为银行法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文的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文章的选题和研究意义,介绍了银行及银行法的一些基础知识,以及研究银行法体系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其次总结和归纳了学者对于我国银行立法和银行法体系的研究成果,梳理了当前各种理论流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即由于银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种类,我国银行法自产生起就是按照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体系并行发展的,并且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发展路径有所区别,银行公法是我国银行法律的主要部分,而银行私法也有符合法律本身发展规律的存在必然性。虽然受长期的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银行私法一直受制于银行公法,发展相对缓慢,现代银行法律体系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私法的重要性将逐渐被认识。在绪论的最后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写作方法,强调了史论结合和学科交叉的方法在研究银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论文的第一章提纲挈领地介绍了我国银行业的分类和我国银行法律的体系分类。本章针对我国自清末自办银行出现以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特有的银行体系,以1949年为分界线,讨论了1949年之前以外国银行和中国人自办银行各分天下的银行体系和1949年之后形成的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并行的现代银行体系,进而讨论了我国银行法律体系的分类,认为我国银行法律自产生以来就对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不同体系有所区分,论证了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体系区分的意义。第二章到第五章是按照时间顺序,以银行法体系的发展脉络为主线,分析了百年来我国银行和银行法演变的过程。其中第二章介绍了清末银行法律的产生经过和主要立法成果,全面分析了影响银行法产生的各种政治和经济的因素,论证了清末货币市场的混乱对于银行立法的直接影响和清政府自办新式银行的财政目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由于清政府是以通过设立银行解决财政困境为其主要的驱动力,随之产生银行法在其降生之时就是以银行公法为主导的,而银行私法的发展仅仅作为商法的一个部分,主要是为了解决票据关系的法律纠纷,处于次要的发展地位。第叁章介绍了民国初期我国银行法的演进过程,通过分析北京政府在货币制度和财政金融制度中的各项政治措施和经济立法成果,结合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公会对于银行立法的影响作用,具体分析了民初以货币立法和银行组织法为核心的银行公法的各项立法成果和以票据立法为代表的银行私法的立法成果。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民国初期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体系不同的发展路径,即由于银行业的不断财政化,使得银行公法在银行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得到延续,而银行私法却得益于民间关于票据法基本理论的探讨,法律理论得到进一步成熟。第四章主要讨论了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银行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由于政府权力的不断加强,银行业日益成为政府利用金融手段控制经济的工具,使得以中央银行法为核心的银行公法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并且政府对于强化银行公法的目的性更加明确,即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绝对控制力,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西方法律思想和立法研究成果的引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各项银行立法都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既是对前期银行立法成果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要求,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以票据法为代表的银行私法的发展,已渐趋成熟,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法律成果。第五章介绍了1949年之后我国银行法的发展成果。本文认为1949年之后银行法的发展阶段是完全不同于1949年之前的一个全新的法律发展阶段,独立的国家主权和统一的政党领导,使得我国具备了形成完备的银行法体系的客观条件。当然,由于特定历史事件的影响,我国银行法经历了“大一统”时期,这是银行立法的停滞期。随着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我国银行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银行法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95年之后,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一批主要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正式确立。2003年之后,为了适应金融逐步开放的要求,修改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成立了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关——银监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论文最后叁章是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法体系的理论探讨。其中第六章主要介绍了当前形势下我国银行法律和银行法律体系完善的必要性。本章首先结合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讨论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压抑下我国银行法的选择问题,指出我国银行法律在完善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国金融的脆弱性,对于金融自由化下的利率制度和银行经营模式作出正确的应对。文章进而讨论了WTO的各项协议和《巴塞尔协议》体系对于我国银行法律的影响,认为我国银行法律的完善应该结合国际通行惯例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要求,在银行法的完善中充分体现资本充足率等最新银行监管原则,保证国内银行法与国际银行法在必要情况下的一致性。本章还以相关法学理论为出发点,就我国银行法律的完善和经济建设的优先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而分析了我国金融法律完善的实质是法制改革问题,在肯定了我国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体制的前提下,论证了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完善的必要性。第七章主要论述了以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为核心的银行公法完善的一系列问题。在全面回顾了世界上部分国家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发展沿革历史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和历史上中央银行制度的传统,认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本国因素,考察本国传统,在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时始终坚持本土性。论文第八章主要讨论了银行私法的核心部分——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既涉及到银行公法关系,又涉及到银行私法关系,是我国银行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要结合金融创新的背景,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虚拟经济法律问题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的框架;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商业银行在虚拟经济下的新形势、新特点,特别是关注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共同调整的反洗钱和内控制度等法定义务问题,找到银行私法完善的正确路径。

杜娟[2]2007年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是我国银行监管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日益加深,跨国银行作为当代世界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近些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后,大量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开放程度越来越大,在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要克服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给我国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地保障并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地发展,就需要对外资银行进行审慎而有效的监管。因此,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建立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就成为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立法和执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本文主要探讨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本文以外资银行监管的基本原理研究为基础,从市场准入监管、经营运作监管、退出监管叁个层面研讨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在研究方法上,通过对主要国家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发达国家在外资银行监管法制建设上值得我们借鉴的先进经验。评价了我国当前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现状,着重探讨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对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制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建议。

杜前[3]2001年在《关于我国银行监管的现实思考》文中认为银行业是现代经济的血液部门,其健康运行与否对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众多的历史经验表明,银行业自身的危机往往会对实物经济部门造成巨大的负面效应,甚至带来国民经济的整体衰退。我国也不例外,目前金融行业滋生的种种问题日益严重,作为在法院经济庭工作的一名法官,笔者发现在经济案件诉讼中,金融案件占据了45%以上的比例,因此,立基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定运行的有效金融监管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 所以,本文是一篇“问题导向”的文章。由于关注的是我国的银行监管这一“具体问题”,逻辑于是显得非常的简单而清晰,大致包括有关理论的阐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约束条件、最后是解决问题的路径。 在第一章将就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性和不稳定性进行理论分析。阐述了金融监管的历史演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一下金融监管的现实理由,着重分析西方经济理论对金融监管的理论解释。鉴于本文是以银行业监管为中心而进行的研究,因此首先从理论的角度为银行监管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 我国银行业存在的许多问题导致了整个金融体系不健全而使系统风险日益积累。出现这些问题固然是金融机构本身经营的结果,但由于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系在操作程序上和运转机制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才使上述情况变得更加糟糕。因此,第二章将就我国的银行监管现状进行分析,揭示监管的原则、目标和措施,重点分析了目前监管实施中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包括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第叁章中着重论述了面临新形势的中国银行业应该如何构造新的监管模式。主要是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包括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使其监管过程不再受其它政策目标的制约,真正发挥监管作用;重新建立更为先进的监管方法,比如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预防性的监管体系;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等。 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进程度加快(我国已经加入了WTO),银行监管必然面临更多的新问题。为了开拓银行监管的新思路,第四章首先探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巴塞尔协议》中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一是《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确立的全面风险管理原则给我国银行业提出的新要求。总而言之我国银行监管必须遵循有关的国际惯例,最终才能得到认可。第四章还探讨了在加强基础银行监管制度建设的前提下,如何寻求新的监管方式来缓解金融自由化的压力,主要涉及金融创新的监管、外资银行的监管以及网上银行的监管,这也可以说是未来银行监管发展的几个大趋势。

NGUYEN, THI, NGAN(阮氏银)[4]2016年在《中越商业银行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商业银行为赢得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就必须建立科学制度。先进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将会使银行进入快速发展模式,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越南商业银行制度现代化改革开始越南经济的改革,就目前状况来看,越南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建立了产权制度、风险监控、内部管理制度,但是银行发展而言,这些制度上不完成,需要进一步进行系统优化。银行的制度改革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所以异常谨慎和艰难。如果有可借鉴的商业银行制度改革经营,将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与越南相邻,具有相似的文化环境和相同的社会制度,而且两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同样都采取了渐进的改革模式。因此,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经验将对越南的金融体系改革带来较为广泛的借鉴作用。因此,本文希望首先总结两国银行制度发展状况;然后对中越商业银行运营现状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中越商业银行运营能力差距;并在此基础之上,将两国的商业银行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并分析越南商业银行制度不足之处,挖掘出中国银行业改革的经验教训。并结合两国金融改革、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实际情况,将中国商业银行经验教训形成指导越南商业银行制度改革的建议,为越南商业银行适应并推动越南市场经济发展增砖添瓦。本文在分析了越南商业银行改革历程、中越商业银行目前经营现状之后,发现越南商业银行整体经营能力尚不如中国,正经历中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状况。在进行中越商业银行制度对比分析之后,发现越南商业银行制度存在不足。因此,在总结分析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经验之后,给出了越南商业银行制度改革建议。

曾文革[5]2003年在《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也在进一步深化。我国为了发展经济,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引进外资银行后,外资银行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金融风险。外资银行的风险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银行的数量会大量增加,经营限制进一步减少,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从我国的情况看,自我国改革开放恢复引进外资银行以来,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也进行了相关立法,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金融法制的健全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各种原因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立法还不尽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外资银行风险控制基本问题的分析,探讨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和各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及立法实践,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现状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立法完善进行思考,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立法,提出完善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政策法律措施和构建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机制的思考和建议。外资银行风险控制及其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内容,它包括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基本问题、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和政治学基础,各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制度及立法实践。从完善法制的角度上讲,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了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完善等多方面的内容。鉴于本文主要探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制的的完善,本文主要从东道国的角度对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国际合作进行论述。在论述中,笔者根据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分析的需要采用了历史分析、经济学分析、政治学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系统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力图对于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进行多角度的论述和跨学科研究,对于该问题提出理论思考和立法执法建议,为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制建设提供参考。本文共170000字,分为5个部分: 第一章 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概述 该章首先通过外资银行的各种定义界定外资银行概念的内涵,论述外资银行从早期该跨国银行业到近代跨国银行业、现代跨国银行业、当代跨国银行业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发展趋势以及外资银行对作为东道国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论述外资银行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包括外资银行经营风险的内涵和形成机理、外资银行经营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发展趋势以及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市场约束、政府管制等风险控制措施。该部分论述的目的是论述我国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涉及的的基本问题,为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的分析奠定基础。 其主要观点为:从外资银行活动的实践看,外资银行是相对于本国银行而言,凡是由外国资本建立的或有外国资本参股的银行都属外资银行: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目的在于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并避免引进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的消极影响,外资银行监管的重点应当是对外资银行风险的防范;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不应是一项单一的金融监管措施,而应当是各种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的综合体和系统工程;外资银行风险的复杂性和要求我们对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理论、宏观环境、控制手段进行不断的发展和创新。第二章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 该章从经济学和政治学两个层面分析了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首先,从金融监管理论的演变引申出与监管理论具有相关性的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理论。在此基础上逐一论述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理论、社会利益理论、追逐论、管制新论、金融深化和金融约束理论、国际金融体系失缺理论,并对上述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经济学理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评述。其次,在评述20世纪金融危机后提出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政治学理论问题。在论证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相互关系的的基础上,分析银行业对外开放对于东道国金融安全的影响,论述加强外资银行风险控制对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意义。该章论述的目的在于从经济学和政治学理论的不同角度对于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原因、必要性紧迫性作出充分论证,为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主要观点为: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原因不仅涉及一般银行监管的理论原因如金融体系脆弱理论,也涉及外资银行在跨国经营需要风险控制的理论原因,如金融深化和金融约束理论、国际金融体系缺失理论等,这些理论共同对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原因作出说明;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经济学理论说明外资银行风险控制具有必然性,外资银行风险控制的措施还有为金融体系的安全网建设提供制度基础的作用;由于外资银行风险的产生和扩散和传递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外资银行风险控制不能照搬任何一种金融监管理论和风险控制措施,而应当随着外资银行发展的国内国际状况的变化不断推进风险控制理论的进步并?

韦志阳[6]2015年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已是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与客观趋势,大部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格局都被这种潮流影响着。在金融体系中,外资银行的地位和影响日益突出,而外资银行的发展历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它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却也使得经济发展更加具有风险性。随着外资银行的业务全能化,范围国际化,资金信贷量的几何倍数增长,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作用也愈加重要。正因为如此,繁荣的外资市场背后隐藏的巨大金融风险也决定了该行业必然会有一段泡沫非常时期,而2008年的那场看似突如其来实则必然的金融危机也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得不转换思维去拯救这个行业,于是如何更好的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建立更好的监管法律制度这个重要议题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本文旨从外资银行法律监管基础理论展开论述,对当前国际社会外资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指导文件《巴塞尔协议III》进行介绍、评价,进而指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现状,并将我国所出台的对策与《巴塞尔协议III》进行比较,从整体上找出我国相关制度上的不足之处,并同时结合其他国际上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经验以及我国基本国情对我国日后的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提出自己的见解。

辛彤[7]2017年在《中美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今,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继续显现,世界经济呈下行的趋势,而国内经济则步入“新常态”。在此情形下,为了保证顶层战略设计下的经济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我国的金融领域需要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对外资的开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然而,掌握国民经济和金融经济运行命脉的银行业,万一经营不善或者发生经营危机,不仅阻碍金融界的稳定发展,也会波及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从法规的角度出发,对银行的监管手段进行研究、通过法律手段规范银行业,对促进银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章分析了中国的经济现状以及外资银行对中国的意义;参照美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相似问题,比较两国的立法历程,找准中国利用外资银行的阶段。第二章将从准入、运营和退出的叁个阶段比较中美两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并对监管立法、监管机构设置、监管内容方面的异同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第叁章将列举国内现存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并就如何进一步修补提出了建议。

肖健明[8]2010年在《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如何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上构建起既能够促进本国银行业发展、增强本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又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流向本国银行业并有效防范银行业开放风险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从1979年以来实施了一系列的银行业开放政策,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全面开放对我国而言可谓利弊参半。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的资本流动对促进中资银行国际业务的增加,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有着非常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冲击?我国银行业如何防范国际资本大量涌入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的银行业的金融安全将受到怎样的冲击?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以保障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安全?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而本文将从银行业开放对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影响着手,通过对国际组织及代表性国家与地区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角度全面剖析北欧银行危机与美国银行危机,并在全面论述对推进银行业开放、促进国际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协调起着重要作用的跨国银行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如何构建完善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导论,包括开放条件与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基础理论,开放条件对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影响等。第二章是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比分析了WTO、巴塞尔资本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有关银行业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以国际法为视角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第叁章是代表性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美、英、日叁个发达国家和欧盟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经验,得出启示。第四章是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实例分析,该章对北欧和美国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银行危机爆发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五章是开放条件下完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关键——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从跨国银行的基础理论、东道国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母国并表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有关跨国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六章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缺陷着手,对如何构建预防性、保障性、事后补救性的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宛如磐[9]2008年在《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银行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外资银行的地位和影响日益突出。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市场准入是最受重视的问题之一。虽然与以前相比,我国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金融环境是复杂多变的,由于立法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目前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世贸组织有关银行业市场准入的规则为基础,介绍了外资银行的范围、市场准入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涵义和意义,同时借鉴其它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方面的做法,论述国际上通行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叁种基本原则,通过研究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问题以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实施有效规制,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实现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指出在坚持遵循WTO法律原则和入世承诺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明确并树立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此为指导构建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和监管制度框架,并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监管规则,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组织形式、准入条件、范围限制以及相关具体规则和在更宽泛的领域积极的开展监管国际合作方面不断完善和调整,以期对外资银行实施持续有效监管,维护和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白璐[10]2011年在《后WTO时代我国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金融业处于经济领域的核心地位,在当前全球经济逐渐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业的发展对全球经济的发展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业已按照入世承诺表的安排对外开放,截止2006年底,我国已完成全部承诺,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国内的金融市场。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在推动我国金融业改革、促使国内金融业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增大了外资银行传递全球金融风险的可能性,给我国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成为后WTO时代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结合我国对金融业的入世承诺分析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当前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政策和体制;进而在第二章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有关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及巴塞尔协议有关外资银行的监管模式,分析个中优略,以期对我国当前的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有所启发;并在第叁章中指出了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在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主体权力分配、监管方式与方法方面的不足,提出完善当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相关对策,旨在为后WTO时代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提供一个法律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D]. 虞瑾.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2].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 杜娟.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7

[3]. 关于我国银行监管的现实思考[D]. 杜前. 浙江大学. 2001

[4]. 中越商业银行制度比较研究[D]. NGUYEN, THI, NGAN(阮氏银). 海南大学. 2016

[5]. 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D]. 曾文革.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6].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韦志阳. 南昌大学. 2015

[7]. 中美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比较研究[D]. 辛彤. 外交学院. 2017

[8]. 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D]. 肖健明. 武汉大学. 2010

[9].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宛如磐. 北京交通大学. 2008

[10]. 后WTO时代我国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白璐.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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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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