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票法作为一种社会技术_阿罗不可能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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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作为社会技术的投票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文,社会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七八年中,国内技术哲学的研究似乎出现了某种“看涨”的势头,研究技术哲学 的论文和著作都在多起来,这是令人高兴的。可是,却比较少见有人研究社会技术问题 。很显然,研究社会技术问题的文章较少并不意味着社会技术问题不重要。如果我们放 宽视野,也许我们可以和应该说社会技术与自然技术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研究社会技术 问题有特殊的重要性,同时也有特殊的困难。社会技术问题常常既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 ,也不是单纯的社会问题,它们往往是同时涉及社会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和方法 论等诸多方面和领域的复杂问题。

一、略谈技术的分类和社会技术

对于技术的范围和分类,国内外学者已有许多研究和讨论,不少学者都认为可以把技 术划分为三大类。刘文海在引用了有关学者的观点后“总结”说:“我赞成萨克塞、阿 加西、罗波尔、Richter还有其他一些学者从技术运用的三个领域(自然、社会和人的精 神)出发去区分技术的做法,认为广义的技术应该区分为三大类:自然技术(或称物质技 术或物理技术等)、社会技术(或称组织技术)和精神技术(或称思维技术或智能技术)。 ”可是,刘文海在紧接这段话之后,话锋一转,又写了如下的一段“但书”:“但是, 我认为,广义地把自然技术、社会技术和精神技术全部包括在我们所言‘技术’里的做 法是极不妥当的,原因有二:其一,它不符合公众常识对技术理解的一般精神;其二, 明显过泛,它基本上囊托了人类一切领域的活动及其相应的方法,成了替代政治、组织 、管理、经济、军事等的‘万能’的术语,这只能引起歧义和混乱,有害无益。因此, 我赞成和主张对技术作狭义上的理解,即指自然技术或物质技术或物理技术,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技术’一词的。”(刘文海,第41页)

我猜想,大概有许多人都是在某种程度上有与刘文海相同或相近的想法或看法的。我 国技术哲学的领军人物陈昌曙教授在其《技术哲学引论》一书中曾专门写了“关于社会 技术”一节,表达了某种类似的观点和看法(陈昌曙,第235-237页)。虽然这种观点和 看法在逻辑上并没有“包含”可以轻视或忽视研究社会技术问题的含义,但目前的实际 情况和事实却是在自然辩证法界很少有人研究社会技术问题,这种状况是应该改变的。

本文不想在此对技术分类和社会技术这个术语的语义和语用发表更多的观点和看法, 只想指出两点。第一,作为对象的社会技术是实际存在的,“社会技术”这个概念和术 语也是可以成立和可以使用的(本文将把“社会技术”和“社会活动或组织的方法”当 作同义词来使用),研究社会技术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哲学工作者是绝对不应忽视 对社会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分析的。第二,虽然自然技术和社会技术也有某些共同之处, 因而,我们是不应和不能排除对二者进行“统一”研究的可能性的,但二者之间确实存 在着重大的、本质的区别,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最好还是把社会技术问题看作一 个单独类别的问题,以对二者进行分别的研究为宜。至于对“社会技术”问题的研究究 竟应该放在技术哲学的“名下”还是应该放在社会哲学的“名下”的问题,我认为那是 一个“怎么都行”的问题。

二、孔多塞悖论和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正像存在着形形色色的自然技术一样,也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社会技术,例如投票技术 就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技术。

人类智慧和能力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发明的智慧和发明的能力。所谓发明的 智慧和发明的能力不但可以表现为自然技术的发明,而且还可以表现为社会制度、社会 组织和社会活动方面的发明,即表现为社会技术方面的发明。在这方面,投票方法就是 一项重要的社会技术发明。我们现在可能已经无法考证究竟是谁首先发明了这项社会技 术,但我们似乎可以猜测它是一项古老的社会技术发明(例如,雅典的“贝壳放逐制” 就是一种古代的投票方法)。萨托利在其《民主新论》中谈到了多数原则的选举制度的 来源,他说这是在8世纪“由僧侣(似应译为“牧师”——引注)重新发现并传给我们的 ”(萨托利,第156页),而“重新发现”一语“暗示”了他实际上已承认投票方法还有 更古老的起源。

在现代社会中,投票方法是一种重要的进行集体决策或集体选择的社会技术或方法, 是一种表现、体现或反映民主制度的社会方法(或称为社会技术)。

运用投票方法进行民主决策的具体方法或规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是运用“一 致同意规则”进行投票的方法,根据这个规则,一项议案或方案必须得到全体一致的同 意才能获得通过。可以证明,这是一种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的方法,同时这 个方法还有一些其他的优点。但在运用这个投票规则时,由于每一个投票者都拥有“否 决权”,这又导致决策成本往往过高,甚至还会造成无法得到一致同意的决策意见即决 策失败或无法决策的结果;在某些情况或形势下,这个规则还存在着可能纵容某个人或 少数人利用这个规则进行敲诈的弊端(其他人必须违心地“答应”“他”的某些条件, “他”才投赞成投票,否则议案就不能通过),这些方面就又是这个规则的缺点了。

更常见的投票方法和原则是“多数票规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这个规则又可 分为简单多数规则和比例多数规则。前者是指在投票活动中取得了超过1/2的多数的一 方就是胜方,而后者要求必须在得票超过例如2/3或其他规定比例的多数的情况下才算 获胜。本文在讨论投票方法时,如无特别说明,主要讨论的是简单多数的投票方法。

许多人往往把民主方法或民主制度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或制度。这个方法 或制度的优点对于体会到了专制制度的恶果的人来说是无庸多言的,但这个方法也存在 许多缺陷、缺点或问题。

投票方法或投票技术中所“蕴涵”的一个大问题是由孔多塞在1785年首先发现或“揭 露”出来的,这就是所谓投票悖论(tha Paradox of voting)或孔多塞悖论(Condorcet' s Paradox)。孔多塞发现:在投票时,运用多数票规则有可能导致出现“多数循环”现 象。

让我们假定有三个方案:X,Y,Z;同时又有三个投票者:A,B,C。再假定三个投票 者对三个方案的偏好顺序分别是:对于A,X>Y>Z(X最优,Y次优,Z最差);对于B,Y >Z>X;对于C,Z>X>Y。

可以看出:在运用多数规则进行投票时,如果对X和Y两个方案进行投票,则X方案获得 多数票,即集体投票结果“认定”X方案优于Y方案;如果对Y和Z两个方案进行投票,则 集体投票结果“认定”Y方案优于Z方案;可是,如果对Z和X两个方案进行投票,投票结 果却“认定”Z方案优于X方案。于是,就出现了循环多数或多数循环的现象。

循环多数现象也就是“传递性”被破坏的现象,传递性被破坏的结果就是出现了“虽 然(‘集体认定’)X方案优于Y并且Y优于Z,但却无法推出(即集体‘不认定’)X优于Z” 的现象。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以投票方法是无法进行合理的集体决策和取得合理的 决策结果的。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上述情况或现象中,对于每个个人而言,其偏好顺序是没有矛 盾的,但当人们运用投票方法把个人的意见“整合”为集体决策或所谓多数人的决策时 ,就出现了多数循环的现象,所以,这是一个暴露或揭示“个人决策”和“集体决策” 出现矛盾的现象,它暴露或揭示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法或决策技术是存在内在漏洞 或内在缺陷的。有些人原来可能未加反思地认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法理所当然地是 可以得出合理结果的,可是,孔多塞悖论却向我们显示:运用多数票方法是有可能得出 不合理的结果的。

为了避免或走出多数循环的困境,有人“发明”了“淘汰制”的方法。根据这个方法 ,人们应该按照某种次序对备择方案(或对象)逐一进行两两比较的投票从而淘汰其中的 一个方案(或对象),直到获得一个最后的“优胜方案”或“优胜者”为止。

应该承认,这确实是一个可以走出多数循环困境的方法。例如,对于上述孔多塞悖论 的情况,我们可以规定通过进行两次淘汰投票的方法来决定最后的结果。但在这样的方 法下,不同的“淘汰程序”是会“技巧性”地淘汰不同的备择方案的。例如,如果“投 票程序”规定:先对X和Y两个方案进行投票表决,然后再把淘汰投票的“获胜者”与未 进行投票的Z进行第二次投票表决,则在“这样的”程序安排下,Z方案成为了三个方案 中的获胜者;可是,如果有人变换了淘汰方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先对Y和Z两个方案进行 投票表决,然后再把获胜方案与未进行投票的X方案进行表决,则X方案就会成为三个方 案中的获胜者;如果是“另外的”投票顺序,也可能使Y成为最后的获胜者。不难察觉 ,这个分析结论表明这种淘汰制方法也是有缺陷的,因为它提示了“有人”可以通过操 纵淘汰投票的具体程序而在“他人”的不知不觉中操纵最后的投票结果的可能性。

如果说孔多塞悖论暴露的还只是一种具体的投票方法中所存在的一个具体问题或漏洞 ,那么,美国经济学家阿罗就以一般性的数学方法揭示了投票方法中所普遍存在的“一 般性的问题”了。如果说孔多塞悖论已经使许多人感到沮丧,那么,所谓阿罗不可能性 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又称为阿罗悖论)就会使一些人感到加倍的沮 丧了。

阿罗是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他从数学上证明了一个出人意料的结论:如果 人们要求社会选择行动和过程满足两条合理的社会选择公理(连贯性和传递性)和5个合 理的条件(个人偏好排序的普遍相关性、社会评价与个人评价正相关、不相关选择对象 的独立性、不受限制的范围、非独裁性),那么,“把个人偏好总合成为表达社会偏好 的最理想的方法,要么是强加的,要么是独裁性的”,也就是说,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告 诉人们:“不存在一种可能把个人偏好总合为理想的社会偏好的政治机制或集体决策规 则。”(方福前,第57-59页)换言之,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表明:“包括多数规则在内的 投票机制无一能确保一组具有一致性的结果”。(斯考森、泰勒,第170-171页)

对于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虽然也有人称赞它是“一个伟大的定理”,好象并没有对这 个定理表现出什么忧心忡忡的心理(路易斯,第113页),但更多的人在面对这个定理时 表现出了深深的不安。正如有人所说的那样,“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深信多数规则将导 致公平合理的民主结果,将有利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阿罗定理阐释了采用多 数裁定规则势必会随之出现独裁现象问题,其结论深深动摇了人们的常识性的看法,促 使人们重新审视熟知的民主决策规则。因此引出了一系列新的研究成果和激烈的争论。 ”(赵成根,第213页)

我们知道,对投票方法的研究常常是和对民主理论的研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民 主,其内容和含义,既包含有理论方面的问题(如关于民主原则和民主理念的问题),又 包含有方法方面的问题。原先许多人大概都曾不加深思地认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 法“自然而然”地是合理的,是一种“好”的社会技术或方法。现在,当阿罗证明了以 他的名字命名的不可能性定理后,人们不得不承认以往的那种关于民主的“朴素”理论 或信念是无法合理地继续“维持”下去了。

瑞典皇家科学院本策尔教授在授予阿罗诺贝尔奖的致辞中谈到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他说:“这个结论在完全民主的梦想方面,毋宁说是令人失望的,与长期以来使用社会 福利函数概念的以前已成立的福利理论矛盾。”(见王宏昌、林少宫,第116页)可以感 觉到,本策尔在说这些话时的心情是相当沮丧的。阿罗本人在其获奖演说的最后也谈到 了这个问题,但他却以如下一段“留有余地”的话结束了他的讲演:“社会选择矛盾的 哲学的和分配的含义还不清楚。肯定没有简单的方式可以解决。我希望其他人将把这个 矛盾当作一种挑战,而不是当作一种使人灰心的障碍。”(同上,第147页)很显然,阿 罗更愿意把他的研究结果看作一个新的开端而不是一个终结,他宁愿把自己的研究结果 看作是提出了一个新的挑战性的问题。

孔多塞悖论和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使人们看到:民主是一个其复杂性远远超出许多人的 原先设想的问题,任何把民主简单化、朴素化、理想化、浪漫化的想法都是错误的。也 许可以说,在阿罗证明了以他的名字命名的不可能性定理之后,种种“朴素”形态的民 主观念、理念和理论都是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向赞成民主的人们提 出了一个必须努力发展出一种新的“反思的民主论”的任务。

孔多塞悖论和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是对投票方法进行“科学研究”的结果,孔多塞和阿 罗的工作“告诉”我们:我们不但需要重视“社会技术”的“发明”,而且需要重视对 “已经被发明出来”的社会技术的“深层性质”和“深层社会意义”的“理论分析”和 “理论研究”。很显然,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关于“社会技术”和“社会理论”的互动 关系的问题是一个需要进行新的审视的问题。

三、再谈投票悖论

在现代社会中,虽然在经济活动中有时也会使用投票方法(应该注意,董事会和股东的 投票与政治选举的投票在规则上是迥然不同的),但在更多情况下,人们在谈到投票行 为时其所指乃是在政治生活中的投票行为,尤其是政治选举活动中的投票行为。虽然对 于这种投票行为,许多学者常常是把它当作一种政治行为来进行研究的,但在最近几十 年中也出现了一种新的研究趋向和新的研究方法——这就是西方的公共选择学派用“经 济学方法”对投票行为进行的研究。

对于公共选择学派的基本理论假设、理论观点和理论进路,方福前教授有如下简要的 概括:“西方主流经济学主要研究经济市场上的供求行为及其相应的经济决策,而把政 治决策视作经济决策的外生因素或既定因素。西方主流经济学是以完全不同的假定来讨 论个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中的活动以及相应的决策过程。它认为:在经济市场上, 个人受利己心支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场上,个人的动机和目标是利他主 义的,超个人利益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 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机进行活动”,“公共选择 理论试图把人的行为的这两个方面重新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论模式,用经济学 的方法和基本假设来统一分析人的行为的这两个方面,从而拆除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在经 济学和政治学这两个学科之间竖起的隔墙,创立使二者融为一体的新政治经济学体系。 ”(方福前,第2-3页)

公共选择学派既然有了这样的理论假定和理论判断,他们也就顺理成章地可以用经济 学的方法——更具体地说是运用理性选择的方法——对人的政治活动(包括投票行为在 内)进行研究了。

根据理性选择的理论和方法,投票者在作出自己关于“是否投票”的决策时需要考虑 以下三个因素:(1)投票人从他投票所赞成的候选人胜利所能够获得的预期收益(此项可 写为B);(2)他投出的那一票是“决定性的一票”的概率(P);(3)他为进行投票而所需 花费的成本,例如搜集信息的成本和交通费等(C)。如果投票人在计算其投票收益和投 票成本后,认为收益大于成本,他就会决定投票,否则,他就会决定不去投票。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投票者的收益等于上述B和P两项的乘积。由于投票人投的那一票 是“决定胜负”的一票的概率非常小,所以,B和P两项的乘积也就非常非常小了,于是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理性的投票人的理性决策应该是不去投票。

虽然理性选择理论的分析在理论上显得颇为雄辩,可是,“对于理性选择理论显得不 幸的是,许多人是去投票的。实际上,虽然在多数重要的选举中,投票者的数目很大而 投出决定性的一票的概率非常小,可是仍然有明显多数的人是去投票的。于是,这就出 现了投票悖论。”(Blais,p.2)

应该注意,西方学者在使用“投票悖论”(tha Paradox of voting)这个术语时,其具 体所指或具体内容可能是并不相同的。如果我们把前面谈到的孔多塞悖论看作是投票悖 论的第一种形式,那么,这里所谈到的以理性选择模型的结论与现实情况出现矛盾为内 容的悖论就成为了投票悖论的第二种形式。

应该如何看待和评论这个第二种形式的投票悖论呢?不同的学者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第 一种观点和态度是认为应该抛弃这个理性选择模型;第二种观点和态度是认为有可能在 理性选择模型的框架中提出一种更复杂的解释;第三种观点和态度是认为理性选择模型 只对选民去投票或不去投票提供了一种虽然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又非常有局限性的解释。 (同上,p.137)

由于对理性选择模型有不同的观点和态度,于是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对理性选择模型 进行批判和修正的新观点,还有人提出了替代理性选择模型的新模型和新理论。例如, 韦巴等人提出了“资源模型”(强调时间、金钱和公民技能等选举成本因素的作用);罗 森斯通等人提出了“动员模型”(强调政治家运用“社会网络”动员选民去投票的作用 和意义);还有人提出了心理卷入模型和社会学解释模型。其中的社会学解释模型不赞 成理性选择模型把个人看作是自利人的假设,认为应该把个人看作是“集体的成员”。 这个模型认为个人是像关心自己的利益一样关心社群的福利的,这个理论强调责任感的 作用,认为人们去投票的原因是他们认为在投票方式的民主制度下投票是他们的道德义 务。在这个模型看来,“参考基点不是自己而是整个社群。个人感到无论对个人是得还 是失,他都对社会负有投票的义务。”(同上,p.14)很显然,这个模型强调了在理性选 择模型中所未讨论的一个新的因素——“义务”(可写为D)的作用。

我们看到,虽然理性选择理论企图完全运用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来“圆满”地解释作 为政治行为的投票现象,但这个努力没有取得“圆满”的成功,即使是十分倾向于理性 选择的学者也不得不认为需要在解释投票行为时对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前提进行一定的 修正。有人认为应该把理性选择理论中关于“经济理性”的假设修改为“一个外延更广 的理性概念”,即“核心理性”概念。根据这个“核心理性”概念,“投票行为可以看 作是非物质利益取向和非自利的,可以看作是人们履行公共职责的方式”。(斯考森、 泰勒,第166-167页)很显然,这个解释与上述“社会学解释模型”在对“人性”的基本 假设的认识上是“心心相通”的,它们都把人看作“负责任”的“社会人”,而不单纯 看作是“自利”的“经济人”。于是,我们看到,不同学者在认识投票问题时之所以出 现分歧,并不简单是因为在技术或方法层面有分歧,而是因为在涉及人性的基本问题上 存在着分歧。

投票活动是要由人去进行的,于是,在研究投票活动和“投票技术的理论问题”时就 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人为什么要去投票的问题了。公共选择学派企图在理性选择和经济人 假设的基础上说明人的投票行为,他们的努力是有益的但并不是很成功的。公共选择学 派企图建立一门把人的经济行为和人的政治行为统一起来进行研究的理论或学科,这个 设想和目标应该说是合理的,可是他们又武断地断定应该在理性人或经济人、自利人的 假定上来建立这样的一门学科,这就使他们的努力往往要碰到许多问题和障碍了。

四、略论投票技术的适用范围和社会技术与社会科学理论的关系

中国一向缺少对民主的理论探索和民主实践的传统。五四运动请来了德先生(民主)和 赛先生(科学)。虽然五四运动已经过去近一个世纪了,但我们至今仍痛感无论在“民主 和科学”的理论研究方面还是现实实践方面,我们都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熊彼特在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中曾以很高的理论水平严肃地剖析、批判了“古典 ”的民主学说或古典的民主论。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有不少人对民主和科学的认识水平 还停留在某种“朴素”的“科学论”和“古典”的“民主论”的水平上,而现实和形势 的发展正在迫切要求人们尽快把对科学和民主的认识都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上。

许多人大概都认为“民主与科学”必定是“内在性一致”的,当然我们也没有理由认 为民主和科学必定是“内在冲突”的,但从社会技术的角度来看,现代民主制度要求以 投票方法进行民主选举,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公民投票选举的结果;而在自然科学领 域中,科学共同体却“拒绝”并且也不实行这个投票方法——科学家和人民都不认为可 以通过“全体民众”投票的方法来“决定”某一科学理论或观点的是与非。这就是说, 在政治领域中合理的“投票方法”在科学认识或判定科学真理的领域中却成为了不合理 也不合法的方法,在科学领域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理论理性”和“学术争鸣”的方法。 我们还看到,投票方法不但在涉及科学真理性的领域中不能被应用(我们承认投票方法 可以应用在科学管理的领域中),而且它在经济领域中的应用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投票方法在应用范围上的限制是一个发人深省的“事实”。它在提醒我们:政治民主 、经济活动和科学研究是三个既有密切联系同时又存在一定的根本区别的领域,在认识 它们的联系、区别和相互关系方面我们还有许多研究工作要做。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入研 究投票方法在政治生活和科学研究这两个领域发挥截然不同的作用究竟有何“深层原因 ”和有何“深层含义”。

社会技术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技术或方法,无论多么美好动听 的社会科学理念都只能是海市蜃楼和空中楼阁。目前有许多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在从事属 于“政策”或“对策”类型的研究工作。这些研究课题要求其“研究成果”有“可操作 性”,而所谓“可操作性”往往就表现为对于相应的社会技术问题的研究。目前我国有 不少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可是,他们中却有不少人都是“长于 ”社会科学理念知识而“短于”社会技术知识的,然而,如果没有丰富的关于“社会技 术”的知识,政策和对策类型的课题是难以很好完成的。在研究“社会问题”时,如果 仅仅重视“社会理论”研究而忽视“社会技术”研究,那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

社会技术与社会科学理论的相互关系和自然技术与自然科学理论的关系有一些相似之 处,同时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许多人都说自然技术是自然科学理论的“应用”,而在许 多情况下,社会技术却并不等于社会科学理念的“应用”。尤其是,社会技术对社会科 学理念的“反作用”和“约束力”在许多情况下又会成为一个“新问题”。例如,在古 希腊的“小城邦”条件下,古希腊人既有朴素的直接民主的理念又有与之相“配合”的 投票方法。可是,当公民的人数和范围大大扩大的时候,所谓“直接民主”的理念和“ 全体公民投票”的方法就不可能“沿用”下来,而必须代之以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和 现代的选举制度和投票方法了。从民主理论和投票方法的历史发展中,我们看到:与自 然技术与自然科学理论的相互关系相比,社会技术与社会科学理论的相互联系与互动关 系要复杂得多。

技术是“讲究”操作性或运作性(operation可译为操作也可译为运作)的。自然技术的 操作对象是物,而社会技术的运作对象是人,这就成为导致社会技术与自然技术有许多 区别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进行社会技术运作时,人是社会技术运作的“对象”,但“被 运作的人”却不可避免地又是有思想和有个人目的的行动主体,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个 人决策和集体决策、个人目的和集体目的、局部和整体的复杂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 前述投票悖论所反映出的许多问题都是由此而产生的(应该注意,由于多种原因,社会 技术“本身”的许多问题在另外的“角度”、“层次”和意义上也可以是“另外范围” 的“科学研究的对象”)。这方面的问题太复杂了,如果本文能够促使更多的人关注和 研究这方面的种种问题,本文的目的也就算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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