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不为”的内涵及界定论文_李传峰

“为官不为”的内涵及界定论文_李传峰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 北京 100000

摘要:在全面从严治党稳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领导干部队伍当中的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现象已得到遏制。由于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不断提高、纪律约束更紧、监督管理趋严,一部分领导干部开始懈怠,甚至产生“为官不为”的不良现象。对此,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并做好调研工作,对相关现象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早日解决“为官不为”问题。

关键词:为官不为

一、何以为“官”:基于现象的动态定义与静态要素

研究“为官不为”需要准确把握和界定“官”的内涵,“官”作为“为官不为”的主体应当如何定义,在调研中我们归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倾向意见:

1.按照行政级别来划分;在中央、省部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当中,将处级以上干部定义为“官”;在地市、区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当中,则将科级以上干部定义为“官”;也可以理解为,将具备一定行政职级或职务的人定义为“官”;在访谈中,一部分干部群众认为只有在单位具有一定“级别”才是“官”,他们更多地从“官员”和“领导”的角度来定义。

2.按照主体身份来划分,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定义为“官”;通俗地说即是将具有“体制内编制”的人定义为“官”;根据受访对象的反馈,一部分干部认为,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就是“官”;而一部分群众认为只要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甚至在社区、村集体组织工作的人员都是“官”;

3.按照是否掌握公权力来划分,将所有掌握公权力的人员定义为“官”,它与定义2的区别在于,一些事业单位的人员可能并不具备“干部”身份,但仍然有一定的“为”的权力和职责,比如高校不具备行政权力但具备学术权力的教师,一些单位的返聘人员、编外人员等。有群众就提出,尽管有的人在机关单位只是“临时工”,但在办事过程中一样有权力。

上述三种类型虽然勾勒出“官”的基本定义与轮廓,但并不足以涵盖“为官不为”种种复杂的表现。比如:一名在某厅局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处级干部,面对下级(县处级)单位时可能是“为官不为”的主体——“官”,但在面对其上级(省部级)主管部门时很可能情况就恰恰相反;同样,一名基层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面对群众时可能是“为官不为”的主体,但面对其上级领导时可能就成为了“为官不为”的客体;一个单位部门领导在处理本部门业务时可能是“为官不为”的主体,但在其他部门办理个人业务时可能就会成为“为官不为”的客体。这些现象充分体现出“为官不为”的主体客体同时存在复杂性和对立统一的特点。

尽管对于“官”的定义不能简单地进行划分,要视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场景、结合不同的现象、基于动态的维度进行辩证分析,但是仍然需要寻找和总结出相对固定的静态要素,以便于清晰地定义“官”的主体,来作为准确定位“为官不为”的依据。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务的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判断是否为“官”,最本质的特征不在于是否具备一定的职务和职级,也不在于是否拥有“体制内”的身份,关键在于是否行使公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级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组负有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对各级党组织、下级纪委组、广大党员开展监督;各级监察委负有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对履行公职的六类人员进行监察。所以,可以认定广大党员干部和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属于“为官不为”当中“官”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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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不为”:对“不为”表现的系统梳理

一般来说,“为官不为”的主要表现包括:

一是工作不思进取,一心只做“太平官”。有的党员干部不能正确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认为工作越多越容易出问题,因此在工作上不思进取,不主动想事业、谋发展,只求“平稳度日”。尤其是一些在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或邻近退休的干部,非常容易缺乏工作热情。

二是工作只重形式,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工作中不真抓实干,不能积极应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追求工作实效,只做表面文章,用文件落实文件,用会议落实会议,会上强调的严格,会后落实的松软,不求实效。

三是工作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不正确履行部门或岗位职责,不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遇到问题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得罪人”的事不干,“讨人嫌”的话不说,亦步亦趋地守着“不出事”的逻辑,世故圆滑地成为推脱难题的“太极高手”,形成了责任的“击鼓传花”。

四是工作中只唯上,缺乏清风正气。上级布置的工作、领导关注的工作认真完成,涉及下级机关的工作则拖沓延缓,对待可办可不办或者可急可缓的工作,没人打招呼坚决不办或缓办,领导看不到坚决拖着办、简单办,存在权力寻租的唯利心态。

综上,“为官不为”当中“不为”的表现多样,但是从根本上可以做以下三类划分:

1.对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

2.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职能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

3.对群众、企业及其他社会成员的需求和合理诉求不能满足或不能有效满足。

三、“为官不为”的性质界定:是作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

“为官不为”是一个作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就主体来说,“官”这个群体当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占大多数;就领域来说,关系到党和国家社会建设事业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涉及党和国家全局的重要工作和战略部署;“为官不为”产生的后果,无论是中央和上级党政机关的决策部署不能落实,还是群众的诉求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是党内政治生态严重恶化的问题,还会动严重摇党执政的最牢根基,即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具体来说其危害包括:

一是侵害党的执政基础。党的各项政策、国家大政方针需要从上到下的各级机关、政府部门等组织机构来实现,官员为官不为使得党的方针政策得不到落实,国家战略得不到实现,人民利益受到损害,长此以往积少成多必将对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肌体造成严重侵害。调研中,有的同志反映,现在身边不少领导干部在一起很少有人谈事业谈理想,很多人更关注的是环境优劣、待遇多寡,更有一些任职时间比较长的同志,为退休前如何度日、退休后待遇几何精打细算,认为当干部无论飞得多高,最终还是要落叶归根,所以只要落实政策待遇平稳着陆,平平淡淡地干到退休就行了。

二是损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延误地区和部门发展。党选干部、党管干部,每一位“官”都是一面镜子,折射出的是党的工作理念、政府的公共形象。官员为官不为、懒政惰政,辜负人民期望损害群众利益,侵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必将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据报道,云南的干部群众普遍反映“白恩培在云南的十年,是云南发展耽误的十年”。党的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普遍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充分反映了为官不为延误地区和部门发展的危害。

三是引发更多党员干部不作为问题的蔓延。从现象上看“为官不为”,部分党员干部作风涣散懒惰平庸,他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当个“老好人”混混日子。看似简单的“慵懒散”现象,实际上透露出这是价值观念发生偏差,党性修养严重不足,缺乏使命担当和奉献精神的严重问题。长此以往就会产生“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负面传导,不断影响和毒害其他党员干部,让一些有理想有信念,想通过有为实干实现自我价值的干部心理发生动摇。这些少数干部的不良风气会逐渐蔓延,导致上行下效,也不断加剧“为官不为”现象的恶化和治理难度。

论文作者:李传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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