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币的基本可兑换性_外汇论文

论人民币的基本可兑换性_外汇论文

论人民币基本可兑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币论文,可兑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我国的国际收支逐渐呈现了良好的态势。 1997年以来面对东南亚危机的影响,对外贸易保持顺差,资本项目保持净流入,国家外汇储备持续增加,人民币汇率保持相对稳定,确实来之不易。总结外汇体制改革的实施进程和推进经验,本文主要就人民币可兑换性的推进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确立外汇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人民币可兑换。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确立逐步明确的。在1978年以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指令性的计划经济体制,包括对外贸易的国家统制制度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外汇制度,与之相适应的,也就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手段、指令性分配为主的计划外汇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虽有集中管理外汇,集中使用有限外汇用于经济建设急需之处和重点建设项目,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持对外支付信誉的积极作用,但明显忽视市场调节作用,缺少灵活性和应变能力,外汇使用效益低,而且不利于调动创汇企业和出口地区的积极性。1978年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有了重大进展,外汇体制改革也迈出了新的步伐。这一段变化实际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9—1993年,当时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因此也就形成了计划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外汇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是1994年至今。国家自1994年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外汇体制进一步改革:对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指令性计划和审批;实现汇率并轨,实行单一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统一的、规范的外汇市场;公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外汇管理法规。1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仍实行管制。

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外汇体制改革的方向虽然有了市场性、市场取向,乃至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进的大方向,但总体说,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在目标上还在“摸着石头过河”。一个是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往往被涵盖在金融改革、货币政策总目标中,尚未分立出来。1993年11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指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1996年3月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完善结售汇体制,在2000年前有步骤地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这就说明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是整个金融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一次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从整个金融体制改革中分立出来;从本币与外汇相互关系的角度定义了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指出外汇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本币与外汇的直接的顺利转换机制。而这种机制的大体框架为:外汇市场的建立是这种直接转换的基础,外汇市场的统一和规范是顺利进行直接转换的前提条件,汇率的自由浮动是本币与外汇直接转换的价格活动空间或范围,外汇管理条例(以及酝酿许久的外汇法)则是保障其合法转换的法规框架;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适当干预则是外汇市场和汇率基本稳定的重要条件,从而也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的目标的重要条件。

将实现人民币的可兑换作为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这意味着人民币对外币的兑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和转移将不受限制,汇率将由国内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持有货币资产;各种货币资产的国际国内转移将不受限制。人民币的可兑换包括经常项目可兑换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2000年以前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这是在90年代初中期时人们对这一概念的基本的理解和对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的最初描述。

二、外汇体制改革的中期目标应是人民币基本可兑换

如果将人民币可兑换性的目标再进一步具体化、阶段化,就可能发现人们对这一概念理解上的差别,并由此导致在实现人民币可兑换性步骤和政策措施上的差异。由于经常项目可兑换已经实现,当前的不同认识集中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上。基于东南亚有些国家和地区发生金融危机的教训,特别是资本项目开放过早的教训,一种看法认为,开放资本项目太危险,开放资本项目宜晚不宜早,应尽量推迟,甚至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只要求经常项目可兑换,我们已经完成任务,无须考虑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问题。另一方面,对于赞成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观点来说,如何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基础上有步骤地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还是一个需要仔细探讨的课题。

人民币可兑换的最终目标无疑是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即经常项目下人民币的可兑换加上资本项目下的人民币可兑换。这在理论上和我国已有的政策表述上是一致的。然而,货币可兑换性的理论目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目标与一国在一定时期里能够实现的政策目标上是有区别的。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实现货币可兑换性的程度仍参差不齐,就说明了这一点。货币可兑换性理论目标注重的是定义的完整,逻辑的严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于货币可兑换性的要求服务于其建立多边自由支付体系的宗旨和并以成员国的一般经验和发展趋势为参考坐标;各成员国对于实现其货币可兑换性的政策,则更侧重于国情,理论目标的可实现程度和具体推进的可操作性。规划不同时期货币可兑换性所能达到的边界是各国政府制定该项政策的首要任务。我认为,从长期来看,或者说外汇体制改革的终极实现目标,显然应是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即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加上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可兑换的短期政策目标是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而这我们已经在1996年末实现了,比原定计划提前了三年。但从中期,甚至比中期更远一点的时期来看,人民币可兑换的实际政策边界应当是基本可兑换,即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加上资本项目的有条件可兑换。研究人民币可兑换的理论和政策,理解这三个层次的关键是人民币的基本可兑换。换言之,在本世纪末和下个世纪初的相当一段时期里,或者说在本世纪末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在制订“国民经济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规划”时,应指明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应当以实现人民币基础可兑换为边界,不是以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为边界,更不是以人民币的国际化为边界。所谓人民币基本可兑换,就是指在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本上再加上对某些资本项目项目(往往是长期资本项目)收付转移的可兑换,同时继续对一些资本项目(尤其是短期资本项目)收付转移保持一定程度的外汇管理。因此,也可以把人民币基本可兑换称为人民币资本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即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应是在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基础上,经济发展、市场成熟、监测效能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之后的水到渠成的结果。显然,从现在(确切应从1996年末实现经济项目可兑换之时算起)直到明确宣布实现资本项目有条件可兑换时止我们都将处于由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向资本项目有条件可兑换的过渡时期。从资本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到实现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最终目标之前的相当长的时期里,我们都将处于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资本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即人民币基本可兑换的时期里。因此,我们必须对它做认真研究。

第一,理解这一关键的前提是理解现行的“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体制是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过渡阶段。这种一部分放开,一部分管制的外汇管理体制在现阶段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实现货币可兑换的经验,但必须实行与国情、国力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调控手段的多样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趋于成熟,逐步取消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最终必然能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另一方面是现行过渡体制,一方面是最终完成体制,那么在这二者之间是否可以有一个经过阶段或缓冲阶段,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这首先是因为,在当今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日益增大,国际金融市场效率日益提高的情况下,一国资本项目的放开事关重大,如果放开外汇管制的时机和分寸掌握不当,例如,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实现不久,条件尚不具备时就冒然取消对资本项目的全部外汇管制,便可能带来风险,招致冲击,我们需要在最后达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彼岸之前,有一个可以停靠的安全岛。如果此说成立,则人民币基本可兑换的设想值得探讨。其实, 我们在过去的实践上已经有过相似的经验, 在1996年末实现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之前,曾经在1994年先有一个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的阶段。这使我们得以顺利地并且是很快地过渡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而我们的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实现恰好是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骤起之前。现在来看,我国能够抵御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有许多经验可以总结,经过有条件可兑换这一缓冲阶段稳步到达经常项目完全兑换,同时不急于推进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经验。

第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所要求的货币可兑换目标实际上就是该国货币的基本可兑换性。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八条及相关条款无疑是关于成员国应实现货币在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的义务规定。但该项协定并没有对资本项目自由兑换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可能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未能预料出日益增大的资本流动规模。基金协定的第六条第三节从维护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完整性、可行性的角度,涉及了资本项目可兑换。该条规定,成员国可对国际资本转移采取必要的管制,但除非另有规定,这种管制的实施不得限制经常性交易的支付或延迟资金的转移以及各项承诺的交割。这就是说,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支付应该是自由的,而资本项目的货币可兑换方式,即资本项目下资本的转移方式是可以限制的。1977年,基金组织在其有关监督决定的政策中又强调了审查资本运动和资本控制的原则:“基金组织除了要考虑有必要与成员国磋商讨论外,还将审议下列有关事态进展情况……(Ⅲ)出于国际收支方面的考虑,对资本流入或流出实行限制,或者实质性地修改其原有的措施或刺激机制;(Ⅳ)出于国际收支目的方面的考虑,实行各种货币和其他国内金融政策以对资本流量进行非正常的鼓励和非鼓励;(Ⅴ)与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无关的汇率行为,包括影响竞争力和长期资本转移的因素”。(参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决议》第八卷,1993年6月30日)显然,基金组织已将资本项目限制的内容纳入其监督考察的范围,虽然并不是其管辖的范围。因此,以实现货币的基本可兑换作为政策边界,是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方面提倡放开资本项目的管制,另一方面又主张成员国在必要时可以有条件地实施对资本流动的管制措施的要求中得出的逻辑结论。同时也是从国际货币基金对成员国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具有管辖权,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具有磋商监督权得出的逻辑结论。

第三,货币完全自由兑换的概念和要求含义范围太广泛。它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在内的全面的货币可兑换性又是不容易界定和不容易达到的,其边界可以说是无限大,在操作上会失去意义。严格说,任何国家对其经济体系的任何干预都会对跨国资金的转移造成一定的限制或鼓励。事实上,即使在号称实现了货币完全可兑换的经济体中,仍然存在着或明或暗的、形形色色的、间断的、短暂的(有时可能是一定时期)的对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的管制。正如世界上没有纯粹的市场经济体一样,世界上恐怕也没有纯粹的完完全全自由兑换的货币。货币的完全可兑换实质上只能说是货币的基本可兑换性,即货币的完全可兑换极限之前的可兑换。它包括经常项目的完全可兑换,以及资本项目达到完全可兑换之前的不完全可兑换。这就是说,货币的完全可兑换是一个理论概念,它的实际可能达到的边界是货币的基本可兑换,就是货币的经常项目可兑换加上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可兑换。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说,一国实现货币的可兑换性,就是尽可能取消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看来直接影响外汇、市场效率的各种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实行一国货币的基本可兑换,即经常项目外汇管制放开,加上对资本项目交易的(某些,直到大部分)最直接限制的放宽,在理论上虽不严谨,却是一种具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的目标界限。

第四,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能看到,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与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在相当程度上是密切相联系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的要求实际上包括了一些在国际收支资本项目中的内容,例如,短期银行信贷业务的支付、贷款、利息及其他投资净收入的支付,数额不大的偿还贷款的本金和摊提直接投资折旧的支付。另一方面, 经常项目的自由兑换的实现也对资本项目提出了要求。 195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决定,需在不妨碍经常项目支付和不拖延正常结算债务支付的前提下,成员国才可以自由决定管制资本流动。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特别是中国自身的经验也表明,实现了经常项目的货币自由兑换(哪怕是有条件自由兑换)而仍能对资本流动实行严格管制是有一定难度的。届时资本流动将会有相当多与经常项目汇兑收支交汇融通。例如,在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受到审批管制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往往通过经常项目收支高报进口价,低报出口价来将利润变相汇出;在外部资金流入受到管制的情况下,短期游资则往往会以“汇款”方式从经常项目进入,等等。1994年我国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后,就有些短期资本流入混入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向银行结汇。此外,作为服务于经常项目收支的组成部分,运用证券回购、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来造成国际资金流动,也是司空见惯的。而如果监管当局要加大对这些与经常项目交叉融汇的资本收支的管理,其成本将是浩大的。

第五,实现人民币基本可兑换是我国在资本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国际趋势的必然选择。80年代以来,尽管有波折和反复,各国货币自由兑换总的看是继续向前发展的趋势。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长足发展,国与国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加深,资本往来日益频繁和扩大,不少国家放宽了对资本往来的外汇限制。发达国家基本上实现了资本项目下货币的自由兑换。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不少发展中国家为了从参与世界经济中获取利益,利用外资弥补本国经济建设资本的不足,也逐步放松了对资本往来的管制,在实现经常项目下货币的自由兑换后逐步向着资本项目货币的自由兑换推进,逐步开放资本市场以加快一国经济的发展。尽管有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在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和开放经济条件下,从中长期看免受资本流动冲击的明智办法也只能是有序、稳步地开放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在一定时期内正确地运用部分资本管制手段与有条件开放部分资本收支项目是能够统一起来的,也是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的。一方面要通过放开资本管制吸引大量外资,另一方面又要保留对部分资本收支的必要管制和在必要时运用管制手段对付国际资本特别是短期资本的冲击,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其综合性的政策导向必然是资本项目的有条件可兑换,差别只是各国开放资本项目的侧重点和保留的限制条件可能有所不同。

三、推进资本项目有条件可兑换的基本策略

国际经验证明,货币可兑换性改革必须分阶段实施。发展中国家在推进汇兑体制改革的时候,必须注意改革的次序和进程安排。我国在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的相当一段时期里,应根据经济和外汇市场的实际发展程度,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和改善对资本项目的管理,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选择恰当的时机,逐步推进资本项目的有条件可兑换。

首先,由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注意推进人民币完全可兑换改革的配套性和有序性。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外汇储备大幅增加、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中国、国际收支状况良好等等,但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三大要素——微观经济主体、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都还处于发展初期,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中的深层次问题尚待切实有效的解决,如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金融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居民的金融意识和市场意识还有待深化,政府职能需要进一步转化,等等。在此情况下盲目追求实现人民币可兑换的进度,是相当危险的,也会欲速不达。

其次,继续完善资本项目管理本身也是在为人民币实现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积极准备条件。因为,通过不断完善资本项目管理,人们才能熟悉了解国际资本流动的特点,各种金融工具的风险、流动性和收益的特点,才能准确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开放资本项目的措施步骤,才能更好地把握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时机。例如,通过打击逃、套、骗汇,人们才能深刻理解,我国现时条件下资本流动的特点,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动的渠道,从而有助于我们完善对将来逐步放开资本项目时的思考。

最后,资本项目管制,或资本管制,必须以进一步实施改革为目的。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做好准备。这应当是我们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有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加强政府管制,特别是加强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例如马来西亚在1998年9月份就对资本的流出流入采取了管制措施。 后来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不得不承认这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基础比较薄弱,金融体系比较脆弱,对于资本项目自由化一般都采取慎重态度;一旦发生金融风波或金融动荡,则在金融领域推行资本自由化的收益就会大大小于其推行成本,一国的监管当局往往就要推迟某些金融自由化的措施,甚至暂时中断走向资本可兑换的进程。但要明确,金融管制只能是短期的权宜之计,决不是长期战略;只能是改革的辅助措施,而不是促进发展的万全之策;实施金融管制的目的不是把落后的经济禁锢起来,把脆弱的金融体系包裹起来,而是为宏观经济的发展提供“缓冲区”,创造条件,以便当局能在一定的时期调整经济结构,巩固金融体系,推进市场改革,做好充分准备,迎接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挑战。否则,经济一段埋藏后,长期实施资本管制的经济必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局面,甚至陷入危机境地。

尽管国际基金组织没有明确提出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具体条件,但比照经常项目自由兑换的第8条款要求, 也容易看出作为资本项目货币自由兑换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资本项目交易的资金转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是否可以把这个基本要求具体化为如下四个方面:1.不得对因收购海外资产而要求购买外汇实行审批制度或施加专门限制。2.不得限制到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3.不得对资本返还或外债偿还汇出实行规定审批或限制。4.不得因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上缴制度而造成多重货币汇率。

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国际上实际资本项目下货币自由兑换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推进经常项目下有条件自由兑换的实践,我国资本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推进的策略应当是:先易后难,宽入限出。具体说就是:在国际收支项目上,先放宽对资本流入的管制,再放宽对资本流出的管制;先放宽对长期资本流入的管制,再放宽对短期资本流入的管制;先放开对直接投资的管制,再放开对间接投资的管制;先放开对银行贷款的管制,再放开对证券投资的管制;先放开对境外筹资的管制,再放开对非居民到境内筹资的管制。在外汇管理的对象上,先放宽对金融机构的管制,再放宽对居民的管制;先放开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管制,再放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制。

在时间步骤上的策略是:较容易做到的可在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后尽早放宽,比如解除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相关的外汇平衡的限制,但对效果尚难把握的宜先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如国内居民购买外币证券和A股市场的放开;较难做到的, 则宜放在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平衡、外汇资金充裕时再行放宽,如境内企业单位的境外投资问题,就宜在一段时间里保持适当管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对于实现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并没有设定时间表。这是因为,要建立和维持货币自由兑换机制必须进行长期的、配套的经济改革和政策调整。无论从国际上看,还是从国内来看,实现货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问题比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更复杂,往往需要更坚实的基础、更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条件和更长时间。如法国、意大利、日本一直到80年代后期,也就是在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义务实行了经常项目货币自由兑换20多年以后,才完全取消资本项目往来的外汇限制。对照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所必须的条件,我们在许多方面还须进一步努力才能达到。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我们将坚持完善经常项目下货币兑换和对资本项目下货币兑换的严格管理的策略。实现资本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只能采取逐步渐进的策略,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推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以使基本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更为成熟,为实现资本项目的完全可兑换作准备。因此我们对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很难有一个既定的时间表。它的实现只能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决不能操之过急,拔苗助长。

标签:;  ;  ;  ;  ;  ;  ;  ;  ;  ;  ;  ;  

论人民币的基本可兑换性_外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