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及其对贸易的影响分析_原产地规则论文

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及其对贸易的影响分析_原产地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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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 (2000)06—0097—04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政府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和地区而采用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的总称。一般而言,并非以对不同原产国标记的商品实施差别待遇为主要目的,更多的是用于海关统计和供进口国分析进口商品结构而实施的原产地规则,称为非优惠或一般原产地规则;而为了辨别产品不同来源以实施不同优惠待遇的原产地规则,称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由于世界贸易组织(WTO )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已就关税的减让达成协议,关税的贸易保护作用受到削减,而包括原产地规则在内的非关税措施被各国用于贸易保护的趋势则有所加强。而不断加强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跨国界的生产、经营、服务性活动日趋频繁,导致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最终产品不只一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生产和加工,原产地规则成为不仅涉及海关统计,而且涉及各国贸易利益的争议问题。

一、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原产国标记”与乌拉圭回合《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与国际贸易中要求对贸易品实行原产国标记紧密相关。实行原产国标记(英文写作Made in ……)的目的是告之消费者货物产自何地。1958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次会议对原产国标记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进口国对原产国标记的要求不应阻碍货物的进口,即不应该成为进口壁垒之一。并对原产地标记的具体实施作出技术上的规定。这些规定原产国标记的规定构成了关贸总协定协议第九条“原产国标记”的核心内容。该条款正如前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分析所指出的,是“包含了各种预见原产地规则必要性的条款”。

但是,围绕如何应用一个多边接受的统一的原产国标记规则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棘手问题。因为原产地规则涉及到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最惠国待遇、关税待遇、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与贸易数量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选择性保障措施、发展中缔约方享受普惠制等一系列问题,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原产国标记的条款内容显然过于简单。因而有关原产国标记问题也一直受到各缔约方的密切注意。在1986年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将其列为重要议题之一,并在美国、欧共体、日本和香港分别提交的议案的基础上拟定了《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其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结果文件》,供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一揽子接受。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在协调不涉及歧视性待遇的原产国标记方法,即一般性原产地规则的主要问题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其中包括:

(1)确立了原产地规则协调计划。 提出建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要求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在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协助下在协调工作开始后三年内完成下述协调计划:1 )在协调关税税则(HS)目录各章节所列的产品分类基础上,尽可能细致地制定出协调一致的“完全原产产品”和“最微小操作或加工”定义;2 )在实质性改变基础上,细致考虑如何使用关税税目和分目的变化来对具体商品或商品种类确立原产地规则,并对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最小税目做出界定;3)对无法按协调税则目录分类变化反映实质性改变的商品,按协调税则分类目录章节,对从价比例、生产或加工程度或其它补充的或单独的确定原产地的方法制定协调一致的标准。

(2 )重申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于作为损害或减少自由贸易之壁垒的原则。不得把原产地作为直接或间接造成贸易障碍的手段;不得提出与生产或加工无直接关系的不正当限制要求作为确定原产国的先决条件;对进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确认国内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得对关贸总协定各签约国之间实施歧视性的原产地规则待遇。

(3)在实施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前的过渡期内, 各国所颁布的原产地规则必须遵守:1)以关税税目改变判别实质性改变时, 明确说明税目表中的分目和从目;2)按从价比例判别实质性改变时, 明确说明比例的计算方法;3)按生产或加工程度判别实质性改变时, 准确说明产品能获取原产地资格的生产或加工程度;

(4)各国确定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标准。以肯定标准为基础, 否定标准允许作为肯定标准的解释部分或当肯定标准不适用时用于个别商品的原产地确认。

(5)各国执行原产地规则的原则。各国应以连续、统一、 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执行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确定有关的行政措施必须确保立即接受独立于原产地确定当局的司法、仲裁或行政听证审查或程序审查。审查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改变; 原产地评定应在提请评定申请之日起150天内颁布评定结果,并在各项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3年内持续有效。当原产地规则修改或施行新的原产地规则时,不得追溯性地施行法规上的有关变化;对于申领原产地证而提供的商业机密,除司法审查要求外,原产地审定当局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原产地规则协议》旨在按无歧视、透明、可预见、稳定和公正的标准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以其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来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但是,《原产地规则协议》明确指出原产地规则与契约性和区域自治性贸易体制所提供的、超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关税优惠无关。这里所说的契约性和区域自治性贸易体制系指某一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以联合自强和经贸利益为根本,通过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体和经济同盟等不同的方式,实现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和加强与规范经济技术合作的政府“政策导向”联合。如,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澳新紧密经济关系、东南亚国家联盟、亚太经合组织等。由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区域经济集团中适用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没有约束力,对涉及歧视性关税安排的原产国标记问题只有一个作为附件的《共同宣言》,没有实质的指导性。而原产地规则正是区域经济集团实施内外贸易差别待遇的工具之一,随着区域经济集团在九十年代后的兴起和贸易量的扩大,与贸易歧视性待遇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成为人们关注原产地规则的焦点。

二、优惠原产地规则与贸易影响

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附件二中,优惠原产地规则被定义为“任何缔约方根据协议或贸易集团规定,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和地区是否享有优惠待遇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在区域经济集团中,关税同盟因为对外实行统一关税,涉及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问题较少。而大多数自由贸易区都制定有自己的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区制定原产地规则有两大目的:一是顺利实施关税优惠待遇体制;二是区别地实施标记、配额等措施。其中,出于第一目的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名目繁多,其争议最多。

目前,对涉及一国或一国以上参与加工或生产的产品,国际流行的判定原产地的主要方法有四种:实质性转变、关税税目变化、增值比率和具体工艺程序。在采用上述标准的哪一种或某几种方法、适用何种标准来确定产品原产地上,各区域经济集团各行其事。如东盟基于1992来年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安排而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中规定,一项产品至少40%的成分来自东盟成员,方可认定为原产地是东盟成员国;而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则采用产品增值比率达50%的标准来判定原产地;美加协议确定产品原产地主要依靠关税税目变化,同时又以50%的增值比率作为辅助;美国与以色列1985年签署的跨地区自由贸易协议中却采用把实质改变和增值比率35%相结合的做法。上述差异和随意性导致原产地规则在实施时毫无可预见性可言,经常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滥用的大棒。

自由贸易区制定原产地规则的主要作用在于:(1 )确定产品享受内部优惠待遇;(2)防止贸易规避和分散行为;(3)禁止成员内那些主要依靠进口原料和零部件来进行简单加工和组装后形成的制成品享受区内贸易优惠待遇;(4)通过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扩大区域内中间产品、原料产品贸易。虽然区域经济集团设置原产地规则目的在于区分产品不同来源,使其享受不同优惠待遇,但它的实施本身就对贸易产生影响。这种影响被许多经济学家放在消极范畴的框架内讨论,因为它有悖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关于各国依据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以获取贸易利益的理论基础。按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对不同来源的进口产品给予同等的待遇不仅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而且也可保证进口来自最低成本的供应,从而加强世界市场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发展,最大可能地缩小国内保护的代价。优惠原产地规则却通过关税或非关税歧视待遇直接或间接地鼓励生产商更多地使用区域内的当地成分,人为破坏资源基于市场配置基础的自然流动,降低其使用效率,进而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体而言,这种消极影响表现为:

(1)贸易限制作用。 原产地确认中较高的增值比率要求和技术工艺标准给区外第三国中间产品出口造成实际困难,减少他们与区内各国的贸易量。

(2)贸易转移效果。原产地规则越是苛刻, 其相对贸易转移效果越大。例如,北美协议中关于纺织品贸易的“北美纱线规则”要求纺织品和服装生产投入的纱线需100 %来自北美三国才能享受自由贸易优惠待遇。这一规定使墨西哥面临两难选择:要么为获得服装出口到美加市场的自由贸易待遇,即使成本较高也全部投入产自北美三国的纱线;要么为获得自由区外的便宜纱线而放弃自由贸易区内优惠待遇。如果第一种选择的贸易得利更大,墨西哥服装生产商就会选择前者,从而形成大量贸易转移。

(3)增加产品成本。 原产地规则的管理与实施本身给进出口商进行取证、举证和造证等旨在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的行为产生额外费用,从而增加产品成本。

(4)影响直接投资流向。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造成贸易转移的情况下,区外出口商为确保其在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中的既有市场,会被迫进行直接投资,以使生产当地化,减少原产地规则对其出口利益造成的损失。这样原产地规则对直接投资流动,特别是“被动投资”将产生直接作用。

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对区域内不同国家与地区不一样;对区域外各国的影响也不一样。 这取决于各国的生产要素资源(factor endowments pool)状况、外贸依存度和其在国际贸易中已有的分工情况。就区域内国家之间的贸易而言,生产要素资源状况在原产地规则不均衡影响中作用明显。生产要素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劳动资源、资本资源等)丰富的国家从事出口生产所需要进口的中间产品少,因而它受原产地规则的影响就小;生产要素资源匮乏的国家从事出口生产所需要进口的中间产品多,由于不得不放弃在世界范围内寻求最低价格的供应商,转向区内价格较高的供应商,其中间产品进口成本增加,其出口产品在参与区内贸易和竞争时就处于劣势。在世界范围内看,优惠原产地规则对贸易依存度大的国家其影响比贸易依存度小的国家大,原因在于贸易依存度大的国家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更仰赖世界范围内各种产品进出口的自由流动规则;“实质性改变”、“工艺加工标准”、“增值比率”等原产地认定方法更有利于在国际贸易中分工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生产的发达国家对国际贸易的支配和控制。对于产品技术含量低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规则既可能造成其中间产品出口困难,又可能减少发达国家对其进行高技术含量产品的技术转让与投资,因而原产地规则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不均衡的。

在国际贸易中,优惠原产地规则被视为防碍自由贸易发展的歧视性贸易待遇之“孪生姐妹”。目前,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做法正逐步向服务贸易领域推进,在服务贸易中应用原产地规则实施的差别待遇不仅体现在市场准入方面,而且存在于国民待遇中,其歧视性意义更大。随着关税减让的实施,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趋势越来越大。

三、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及问题

原产地规则因为不仅涉及海关贸易统计,还涉及关税政策(包括反倾销、反补贴、非歧视性数量限制等)的实施,早已被许多国家作为贸易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多边贸易体制关税减让的实施,它进一步被作为非关税措施被用于保护国内敏感产业、鼓励和吸引投资等目的。我国因为关税、进口许可证等外贸保护措施还比较严格,原产地规则一直没有在外贸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原产地规则领域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

立法滞后、法规不周详不健全

1986年12月,我国海关总署曾颁发第一个涉及原产地规则的法规——《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海关判定进口货物的两种标准为:1)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产品, 生产或制造国即为原产国;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 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或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判定“实质性加工”的标准为:《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发生改变, 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以上。1995年5 月外经贸部实施了我国第一个《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一般出口产品要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全部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制造;二是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产品必须在我国经过实质性改变。判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为:1 )在我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该标准适用于附在《规则》之后的“加工工序清单”中的绝大部分产品,按4位数归类共252个税目。2 )经过了规定的制造加工工序,并辅以当地增值百分比(不低于25%),按4 位数归类,共166个税目。3)税号发生改变,即海关税则中4 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有了变化。我国上述法规订立的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授予标准都较为宽松,涉及的行业较集中,加之法规条文存在一些技术上和表述上的缺陷,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性受到限制,在实际操作中,仅仅依赖签证人员个人业务水平决定是否签发原产地证的现象很普遍。

(2)出口货物原产地授予标准过宽, 致使原产地规则不具备宏观调控和投资结构政策导向功能

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在我国外贸出口中所占的比重较大,由于我国原产地规则的标准过宽,操作指导性不强造成实际判定中的随意性等因素,我国进口成分高达85—90%的加工产品多能获得中国原产地证书,这种状况加大了我国出口产品的虚假成分,既导致贸易统计中背上沉重的“顺差”包袱,造成与一些国家的贸易摩擦加剧,又不能实现贸易管理政策对外商投资的指导作用,对我国目前外商投资结构严重不合理形成巨大影响。

(3)进口商品原产地认定标准过宽,一旦加入WTO,关税削减后,易于为部分国家采取贸易规避手段向我国倾销商品,危害我国幼稚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加入WTO的步伐加快, 基于投资导向和合理保护国内产业的双重考虑,调整和改进我国原产地规则的任务迫切。我国原产地规则的调整和改进必然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制定严格的标准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在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完成某些产品或产品大类原产地标准协调后,WTO成员方将执行统一的原产地标准, 中国作为成员也要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利用发展中国家对产品进行加工,获取加工国的原产地证书,以取得出口对象国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甚至普惠制优惠等获取投资回报,严格的原产地标准意味着限制这部分投资意向,造成加工贸易减少,对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环境改善将产生不利影响。

收稿日期:200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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