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自然辩证法传统构建科技学科群_自然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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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2)03-0009-6

一、自然辩证法“学科群”:学科开拓者们的理想

对于中国的自然辩证法学科的拓荒者们来说,如何发展中国的自然辩证法事业并实现学科体制化,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此我们很早就开始了思考。

1956年制订的全国十二年(1956-1967年)科学发展远景规划中,已经提出了作为一门学科的“自然辩证法”。

于光远在1958年的文章中指出:“科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发生发展规律,可以成为一门学科研究的对象。”可称之为“历史唯物主义论科学”。龚育之在《关于自然科学发展规律的几个问题》的“前言”中,则使用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技术论”的提法[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于光远发展了他的思想,提出:自然辩证法是一个“科学群或科学部门体系”,这个科学群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作为对自然界的一般规律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科学论述的自然辩证法同历史唯物论处于并列的地位,它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应用和证明”,这是“狭义的自然辩证法”。同时,他明确地指出:自然辩证法作为科学群或科学部门是“具有马克思主义的特色或色彩的诸科学部门的总称”,带有哲理性质,但“其中包括许多不属于哲学的科学部门”[2]。

在《自然辩证法在中国》一书中,龚育之开门见山写道:“这是一本关于自然辩证法和科学学研究在中国的历史发展情况和历史经验教训的书。”[3]看来,对此需要作出这样的理解,书名的“自然辩证法”是在广义上使用的,而此处正文中的“自然辩证法”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事实上,他在书中也明确指出,科学方法论,科学史的理论基础,科学学、科技政策和管理的理论基础,都属于自然辩证法“科学群”[4]。

事实上,李昌(当时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在1979年全国科学学第一次研讨会上,更是早已直截了当地建议:“把科学学与自然辩证法结合起来建立一个中国的科学学。”[5]

上述可见,开拓本学科事业的先行者们,从来就没有把“自然辩证法”学科仅仅从狭义上理解,仅仅当作“一级学科”之中的“二级学科”,而是从广义上理解,力图建立起新型的学科及学科群。而且,从一开头就是从“科学发展规划中”提出“自然辩证法学科”的。

另一方面,如果置入时代的环境中,考虑到曾经有一个对哲学广义理解的时期,那时哲学几乎就是社会科学的同义词,那么往往把“学科群”也划在哲学领域之中就是有历史缘由的。而且,学科的创建和成长有一个发展过程,而且往往是一个艰难的努力过程,孕育期栖身于某个已经成熟的大学科之中或大学科麾下,并非不是一种现实的合理选择。而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术活动领域的发展,我们也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二、一个学科和多个学科:学科体制化中的分歧和分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自然辩证法”的学科体制化取得了长足进展。从学术队伍、学会、学术刊物、学术机构等基本指标上看,勿庸置疑,中国不仅有自然辩证法事业,而且有自然辩证法学科。

问题是,这是否是一个合理的有生长性的学科。事实上,在对于这个学科的理解上,包括基本定位、基本范围等等,分歧却一直存在,甚至是比较大的。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会刊《自然辩证法研究》,加上了一个副标题:自然哲学、科技哲学、科技与社会。副标题中,不要说科技哲学不等于“科学哲学”加上“技术哲学”,“科技与社会”划入“哲学二级学科”之中,也总是要多作一番解释的。

《自然辩证法通讯》更早已经使用了如下的副标题:关于自然科学的哲学、历史和社会学的综合性、理论性杂志。这里的副标题中,至少包括三个“子学科”:科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史学和科学(技术)社会学。如果将这个副标题理解为三个方面:关于科学技术的哲学研究,关于科学技术的史学研究,关于科学技术的社会学研究;那么,其内涵似乎比三个“子学科”的理解要更宽泛一点。

这种情况至少说明,使用“自然辩证法”作为学科的名称,难以从名称上获得“直观”的理解,往往是需要再加上一点解说的。而且,解说是否恰当也还是要再加上说明的;这也就意味着,是可以进一步研讨的。

其实,分歧不仅是学理性的,更是实践性的。学科体制化的实际进程,反映出这种分歧以及分化。

在我国,由于国情及学科开拓者们的贡献,理工农医类硕士生开设了自然辩证法公共必修课,并创立了课程理论体系。公共必修课的开设,需要大量的教师,为本学科的发展奠定了最重要的科学公共体基础——科学家和科学家群体,同时也就促进了体制化——出现了一大批“自然辩证法室(或所)”。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学科体制化的发展,这些机构也在演化之中,甚至名称也逐步地发生了变化。到目前,从名称上看,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三大类:①自然辩证法(室或所),②科学技术哲学(室或所),③科技与社会(室或所)。其中,名称也与机构所处的更大的学科生态环境有关,比如说,在哲学系之中的机构多叫“自然辩证法(室)”或“科学技术哲学(室)”,而相对独立的机构以及在理工院校的机构,则大多以“科技与社会(所)”来命名。

最后,略值一提的是,从本学科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看,不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博士论文,更是范围广泛,难以用哲学作标准加以覆盖。

也许,正是这种分歧和分化,导致了对自然辩证法作为学科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质疑[6]。这种质疑,有助于推动对于自然辩证法学科定位的进一步思考。

三、关于科学技术的文科研究:分歧之中的共性

实际上,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接下来问一问,这样的分歧和分化之中有没有共性,或者说,有没有统一性。从学术研究上看,也就是能否有关于学科及其理论构架的某种共识。这也许是更重要的问题。

孙小礼主持的《自然辩证法讲义(初稿)》[7],创立了一个自然辩证法课程内容的理论框架。这个理论框架,实际上会影响人们对于学科框架的思考。换言之,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被当作了自然辩证法的学科体系框架。它作为第一本被广泛使用的教科书,几十万册的传播,从而深深地影响了该学科的形象。

几年之后,《自然辩证法原理》(舒炜光主编)提出了另一个新的理论构架,包括以范畴、原理的形式来构筑自然辩证法理论体系,还特别强调了“自然辩证法直接面对自然科学”,“以自然科学为中介”的思想。[8]

198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自然辩证法”学科修改成了“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目前,尽管在国家标准中还有“自然辩证法”学科,但在学位系统中,括号及括号中的东西终于都已经被完全拿掉了。)

进入90年代,黄顺基、黄天授、刘大棒主编的《科学技术哲学引论》中,提出了又一个创新的学科理论框架。作者认为,“科学技术哲学就是自然辩证法在现代科学革命与技术革命条件下进一步发展的一个形式。”[9]“在自然辩证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科学技术哲学,在学科体系上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本体论,科学技术认识论,科学技术价值论。显然,这里的“科学技术哲学”是一种“狭义的自然辩证法”。

问题仍然存在,也就是那些“许多不属于哲学的科学部门”的“科学群”问题,仿照“科学技术哲学”的名称也就是那些“科学技术××学”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按照刘大椿在《科学技术哲学导论》[10]一书中的判断:“科学技术哲学诸方面的研究充满活力,改变了过去自然辩证法研究相对封闭的局面。在该学科领域,陆续分化和形成了一系列专门的学科分支和方向,如科学学、未来学、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科学技术思想史、技术哲学、科学社会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科技战略与政策研究、自然哲学、生态哲学、环境问题研究等等。”因此,在这里的论述中,“科学技术哲学”又有了几分“广义的自然辩证法”的含义,即自然辩证法“科学群”的含义。

考察以上的探索和解说,其共同点是着重从知识层次的角度来框定学科领域。因此,自然辩证法作为“哲学一级学科”中的“二级学科”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但是,考察学科分类和知识体系也可以从知识的类型、人们活动领域的类型的角度来进行。比如,教育学、经济学等等学科,可以看作是从知识类型的角度、从人们活动领域类型的角度来划分的。尽管教育学领域有教育哲学、经济学领域也有经济哲学,但人们并不用教育哲学来涵盖教育学(或教育科学)学科体系,也不用经济哲学来概括经济学(或经济科学)学科体系。陈昌曙教授最近在清华大学讲学中,回顾了学科更名“科学技术哲学”的缘由,也坦陈迄今学科的名称还是有一点问题的,是否原因也与此有关呢?

事实上,学科诞生于人们的认识、活动和交往活动之中。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回眸、现实理解和未来追求之中,诞生了学术领域和学科,于是,与教育、政治、经济、新闻……等社会领域相对应,有了教育学、政治学、经济学、新闻学等等学科。当代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了与教育、政治、经济……等等相提并论的社会活动、学术研究领域,相应地,“科学技术学”学科的诞生应该是顺理成章了。(事实上,在我国,科学学(Science of Science)学科在1977年就已经提出来,“科学学与科技管理”一度以二级学科的角色进入到国务院学科名录中。)

显然,科学技术学不是从事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技术实践,而是研究科学技术这种社会实践活动,是对于作为社会现象的科学技术活动的再认识。换言之,也就是从社会科学角度对于科学技术的研究,或者说,是对于科学技术的文科研究。如此理解的科学技术学,显然是一种“一级学科”。事实上,如果采用一级的“学”,当然也就可以有多个二级分支的“××学”。显然,用“科学技术学”作为一级“学”,包容性和灵活性要大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学科领域并不等同于理论旗帜,也就是并不一般地等同于科学中的高层原理。中国的“科学技术学”过去是今后也将仍然是“自然辩证法理论(原理)”作为自己的理论旗帜,并以此来指导“学科群”的建设。

四、关于科学技术的文科研究及其与国际的接轨

国际接轨是当今的时髦话题,这当然是有其重要合理性的。尽管我们不必对于国际化作亦步亦趋的理解,但是也很有必要从国际化的视角来考察一下相关情况。我们这里仅仅从学科体制化以及学科内容两个方面作一点简要的考察。

从体制化角度来看,大体上可以认为,以学术机构形式存在的有关组织,国际上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科学(技术)史与科学(技术)哲学”,另一种是STS(包括“科学技术与社会”或者"Scienceand Technology Studies")。以其他的形式,比如说,仅仅以“科学(技术)哲学”为名称,则是比较少见的。以美国为例,据笔者调查,只有“匹茨堡科学哲学中心(www.pitt.edu/pittcntr/)”和“明尼苏达大学科学哲学中心”(www.mcps.umn.edu/)。(不过,有必要声明:数量不等于独立性程度,也不等于重要性大小。)

在大学中,一般地,机构体制化的高级阶段应该是相应的“系”的建立。

以此标准来看,“科学(技术)史与科学(技术)哲学”领域,是已经达到了这样的阶段的。例如,英国剑桥大学中设立有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系,美国印第安那大学中也是设立的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系,等等。而且,上述的匹茨堡大学中设立的也是“科学史和科学哲学系”(www.pitt.edu/hpsdept/)。

在STS领域,"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也是达到这样的高级阶段的。例如,美国康奈尔大学中新建有"Department of Scienceand Technology Studies"(www.sts.cornell.edu),涵盖从本科到博士教育,伦塞勒尔理工学院在美国最先建立了"Department of Scienceand Technology Studies"(www.rpi.edu/dept/sts/),也涵盖从本科到博士教育。欧洲也如此,如英国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的"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www.ucl.ac.uk/sts/),等等。至于叫作Institute,Program或者Unit之类的STS机构就相当地多了。这里还可以顺便指出,上述的明尼苏达大学中,既有1953年率先在美国成立的“科学哲学中心”,还有1972年成立的“科学技术史计划”(www.physics.umn.edu/hsci/),两家合作获得了国家科学基金(NSF)的资助,于1992年成立了"Studies of Science andTechnology"计划(www.sst.umn.edu/)。

这里遇上了一个翻译的问题。"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怎么翻译?如果译成“科学技术研究”,那么从中文字面上就无法与自然科学的“科学技术研究”有所区分。英文中research与study的区别是明确的,而译成中文时弄得不好就看不出原来的差异。实际上,类似的情况也反映在其他学科中,如Japan Study,人们往往就译作“日本研究”,但是也有人译作“日本研究学”,或者更干脆地译作“日本学”。同样地,这里也可以考虑将学术领域的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译作“科学技术学”[11]。

从本意上讲,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是指对于科学(技术)的文科研究,如刘华杰所建议,其本意是“科学(技术)元勘”[12]。但同样显然的是,用“元勘”指称一个学术领域或学科,恐怕不是一个易于传播和被接受的学科概念。

在找到更好的译法之前,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权且就译作“科学技术学”吧。

这样翻译的“科学技术学”与我国形成的“科学技术学”是否接轨呢?让我们以美国的康奈尔大学的“科学技术学系”为例作一点考察。

该系的网页上写道:“二战时期开始,设置了科学史和相关问题的讲座,70年代设置了关于科学技术的政策分析和相关学科,80年代开设了独立的研究生教育,1991年这些相关的领域联合形成了新型的科学技术学系。”

网页上也介绍了该系的教员及其研究兴趣,从而可以反映其学科研究内容。以下顺序列出该系的15名正式教员(含退休教授2人)和3名兼职教员的情况:

R.Boyd教授:科学哲学,心理学,认识论,语言学和心智问题。

P·Dear教授:近代初期科学和认识论,知识历史社会学,科学修辞学史。

M·A·Dennis助理教授:美国科学技术的社会史和政治史,编史学,科学仪器史,军事在科学发展中的作用。

S·Hilgartner助理教授:生物学,伦理和价值,生物学、生物技术及医学的社会研究,作为财产的科学,科学人种学,风险问题。

R·Kline副教授、研究生部主任:技术史,乡村生活中“城市化”技术的社会史,科学与技术的历史关系,美国工程职业和工业研究史。

B·Lewenstein副教授:科技公共传播的历史和评价,科学传播模式,当代科学文献学和历史学。

M·Lynch教授:科学技术学,生物学与社会,民族学方法论和会话分析,社会理论与社会科学哲学,精神失常的社会学。

W·R·Lynn退休教授:公共卫生与传染病管理,水资源规划和分析的公共政策问题,生长和衰退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私有化,自然灾害的减灾。

H·Mialet助理教授:科学社会学和人类学,大陆科学哲学,认知问题,科学/工业中人与机器以及创新、发现和创造过程的关系。

T·Pinch教授、系主任:科学知识社会学,社会科学的应用,技术和技术测试的理论,相互作用社会学,乐器特别是synthesizer的历史。

A·Power教授:农业系统生态学,有害物管理,社会和环境对农业技术的影响,环境与乡村的发展。

W·Provine讲座教授:遗传和进化生物学史。

J·Reppy教授、本科部主任:军事技术,产业政策和创新经济。

M·Rossiter科学史讲座教授:19~20世纪美国科学,特别是农业科学和科学中的妇女。

L·P·Williams退休科学史讲座教授:19世纪的物理科学,德国自然哲学,科学教育史。

J·J·Brumberg教授:美国医学社会史。

R·Miller教授:科学解释,科学理论的辩护和形而上学的地位。

Z·Warhaft教授:工程的社会含义。

上述考察表明,将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译成“科学技术学”的确是可以接受的,与我们的“科学技术学”也是接轨的。

五、坚定自然辩证法原理及理论指导,建设科学技术学一级学科

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可以说有两条路子。

一条是作为“工作母机”,不断地孕育和产生新学科,最后自己“缩小”到一个比较正当的领域。如同“哲学”,从作为人类知识的总汇,到今天成为学科知识体系之中的一个正当的学科。

反过来,另一条是孕育在工作母机中,最终逐渐地建立和发展起自己的学科领域。如同“自然科学”及其种种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学科,最初是在“自然哲学”之中生长起来,直至牛顿的名著仍然叫做“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而今天则生长成为了正当的学科领域。

中国的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建设,应该走哪一种道路呢?难到就只能走前一种道路吗?我们何不考虑借鉴第二条道路而继续开拓呢?也就是如同经济学学科、教育学学科那样,在一级的“学”中,包括种种二级的“**学”,即形成了学科群。在本文看来,这是合乎学科开拓者们理想的延拓,更是合乎学科发展实际的与时俱进,同时也是与国际潮流接轨的。

当然,指导科学技术学的思想理论基础是自然辩证法,或者说,自然辩证法在广义将自己延拓为科学技术学,在狭义上将自己作为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哲学即科学技术学的基础理论。因此,广义的自然辩证法学科群就成为了科学技术学一级学科,以及其中有多个二级学科则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的学会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学会的杂志是《自然辩证法研究》。为了更明确其科学技术学一级学科的属性,可以考虑将学会期刊的副标准内涵略作扩大,改变为“关于科学技术学的理论性杂志”,翻译成外文时采用"A Theoretical Journal of Science andTechnology Studies"。这里采用“理论性”的字样,是要表明这本学会杂志侧重的是科学技术学的哲学和哲理性部分。

将广义的自然辩证法学科延拓成科学技术学,能更好地与火热的社会发展更密切地联系起来。实际上,在图书文献的分类中,列入“科学、科学研究”(显然,这里的“研究”正是Study而非Research。)名下的核心杂志有10个,要比列入“哲学”名下的本领域的3个核心杂志要多得多。在广义上理解的自然辩证法学科群,即科学技术学一级学科,从原则上讲也许就应该涵盖上述期刊所代表的学术领域。这合乎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科学技术社会化、社会科学技术化的需要,同时也就有利于学科自身的发展。当然,走向科学技术学也不会一帆风顺[13]。

[收稿日期]20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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