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道德理论述评--兼论道德的制度基础_经济学论文

经济学道德理论述评--兼论道德的制度基础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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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思想史上,功利主义是关于道德发生的一条重要线索。古典经济学曾对此予以证明,但从穆勒之后,经济学将“道德关怀”排斥在了自己的理论视野之外。在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道德”作为一种“非正式约束”的制度,是人们在“互动”中形成的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对普遍规则的认可,是个体间基于利益的一种妥协或合约,它可以通过完善市场竞争体系、明晰产权及培养法治精神予以保障。道德精神教化的“拉力”只有结合市场制度的“推力”,才能完成历史性的道德建设重任。

【关键词】道德 主流经济学 功利主义 市场化 制度

【中图法分类号】B82-053

一、主流经济学视野中的道德观

道德生活从来都是人类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早期的——确切地说是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兴起以前的——人类生活中,道德的理想与实践曾经是人类主流的精神生活。在欧洲,宗教规约和引导着人们在实践着一种“神授”的神圣基督教道德律令;从苏格拉底开始到康德,都一直在阐扬一种具有理想、先验和超越性质的“道义”道德观和道德传统。中国传统文化与哲学则从来就具有一种鲜明的伦理道德特征,儒家“仁”本道德观的实质与西方的“道义”道德观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思想史上的两条脉管中流淌的是同质的血液,是人类精神的高度契合和对道德理想追求一致的证明。

在西方,囿于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尤其是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以后,关于道德的功利主义观则成为另一条重要的道德理论线索,一直与宗教道德和道义道德存在着对立和冲突。中国社会由于封建社会和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社会处于一种超稳定静止状态,大众生活中功利的追求和逐利的行为一直没有成为人们生活和行为的主流,并且,这种功利追求从来都是主流道德贬损、拒斥的对象(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也),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一种功利主义道德观。在经济学视野中,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Adam·Smith)是试图从经济学角度统一和超越道义论道德与功利论道德的第一人。

1776年,斯密出版了他的划时代经济学巨著《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这是一本关于市场经济运行的百科全书,在这本书中,斯密系统地论证了自由市场经济是唯一符合效率与幸福原则的经济制度,而后期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如萨伊(Say)、穆勒(John.Sturat.Mill)、瓦尔拉斯(Walras)、马歇尔(Marshall)等人的理论,无非都是斯密思想的进一步精确化、数理化和逻辑展开。作为对人类物质生活原则的精神补充,斯密在第二年又将其在大学讲授的道德课程的讲义编纂成稿,出版了另一本非常重要的著作《道德情操论》,这两本书成为斯密思想的两翼。《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作为纯经济学著作,斯密从中首先界定了支撑整个市场化运行过程的理论基础或哲学本原是人的欲望及利己本性。基于对可能出现的实践中的人性迷失的考虑,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则试图对物质经济的运行予以强有力的精神指引,所以,在这本书中,他始终强调斯多噶学派的道德观念。在较早期的版本中(《道德情操论》先后修改了6版),他认为基督教从斯多噶学派继承的“爱人如爱己的教导是最伟大的道德律”:在中期版本中他又说:“人,按照斯多噶学派的看法,应当自视为……世界公民,大自然浩淼法界之一员……我们应当以其它公民看待我们的眼光来看待他们。”在较晚的版本中,他受到休谟(Hume)的影响,把上面的看法更明确地表述为“设身处地地在别人的情景中看待我们的所做所为”。由此出发,斯密界定了关于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六大原则,即自尊、自爱、同情、互利、正义、虔诚,市场的运行应当以这六大原则为道德前提。实际上,在市场化实践中,在人类铺天盖地的“逐利”活动中,斯密的道德告诫越来越失去了激动人心的力量,经济学家的“道德关怀”,也就成了遥远的回响。

自斯密之后,由于人类追求物质资本积累与物质享受幸福的愿望是如此强烈,经济学家也由于自身的职业特征,其理论研究始终围绕着物质资源配置如何更有效率和如何更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物”的福祉这个纯经济学命题,不仅如此,由于经济生活在人的全部生活中的分量是如此之大(人类史首先是一部生存史),以至于伦理道德的呼声在这个所谓“人欲横流”的世界上的回应又是如此的微弱,“经济学家不谈道德”几乎成为经济学家们遵守的职业规范,自穆勒开始一直到当代主流经济学大师如凯恩斯(Keynes)、萨缪尔逊(Smulsons)、弗里德曼(Freidman)等,莫不如是。英美欧陆各个时期的主流经济学派不讨论道德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职业约束。主流经济学的主体是实证经济学,其研究对象是客观的经济运行,研究方法是实证方法,不考虑价值与伦理道德判断;第二,经济学的纯效率与技术倾向。在主流经济学看来,社会的经济过程是一自然物质运行过程,作为这个运行过程的主体的“人”也是一种纯经济的动物,他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本身也是生产要素,在“利益最大化”这个层面上也应与道德无涉;第三,在市场化运行的几百年中,基督教与道义论道德的遗产尚存,人类的生活尚是有道德的生活,况且,道德问题自有其他人文学科去关注,用不着经济学去费心。

事实上,一些游离于人类“终极关怀”和“现金关怀”边缘的经济学家们,则在经济学研究的同时,始终关注着与市场化对应的人类道德归宿与道德谱系,他们在承应着斯密开创的传统,也尖锐地批评同行们对道德问题的冷漠。比如,新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Haryek)就强烈地批评凯恩斯的“就长期而言我们都会死去”是典型的“非道德主义者的言论”(凯恩斯曾宣称自己是非道德主义者),是对人类的不负责任。布坎南(Buchanan)、科斯(Coace)、诺斯(North)等制度经济学大师,则都分别从不同侧面探讨了市场经济其实也是一种“道德经济”,人类应该也能够从市场化过程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中推衍出与这种经济体制对应的道德发生机制、道德观念和道德原则,给道德以一种全新的阐释,为人类寻找到一种道德归宿。

二、功利主义学派对道德归宿的早期论述

资本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兴起无疑彻底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在创造出空前的效率奇迹的同时也将人类在中世纪以前普遍遵循与践履的传统道德引入了所谓“空前的劫难”,以至于马克思曾指出:“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都流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自此以后,效率与利益追求以及一切物欲冲动对传统道德的僭越成为人类生活中的一种普遍景观,关于效率与公平、理想与现实、理智与情感及义与利的矛盾冲突一直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历史运动。市场化运动是否意味着人类所赖以依存的精神家园的倾覆?人类在取得物质生存条件极大进步的同时是否必须付出精神沦丧的代价?市场经济的土壤是否只能收获累累的效率果实而生长不出芬芳的精神花朵?理论必须关注并回答这些问题。

功利论道德观是对“市场原则”的最早理论探讨。这种观点认为,实际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动机和道德实践是功利的。功利论道德观包含三大层面的道德原则(也即效用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第一个层面,边沁认为,人类行为的基本出发点是“趋利避害”,即人们都是以行为的有用性(Usefulness)和效用性(Utility)来判断行为本身,所有行为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这一行为能带来尽可能大的正效应,即“好”的(good,亦可译为“善”)结果;第二个层面是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pleasureseeking),在这一层面上,所谓的“好”或“善”实际上就意味着“快乐”(pleasure),这时,功利主义作为判断行为的标准,要求行为有尽可能多的快乐,而避免或减少“痛苦”(pain)。近代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区别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快乐主义的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它反对绝对个体的快乐主义,在功利主义道德理想上,追求以普遍化(Universal)的个体为主体的快乐主义,即社会的快乐主义,它构成了功利主义的第三个特征。基于第三个原则,功利主义事实上包含了“仁慈原则”(benevolence principle),也就是说,它要求把快乐尽可能广泛地分配给所有的人。于是,在究竟是“谁”获得幸福的问题上社会化了。由此,行为的最高准则即:追求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观察后期市场化实践,在竞争性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准则也即“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的基本实现。可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经济学并未对此予以证明。马克思在评价边沁的功利主义时曾指出:“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利益、全体有利的事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9页)

无论是功利主义哲学本身还是马克思的评价,实际上都道出了人类行为与道德追求的“本色”。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中,都在追求一种超验的、高尚的、脱离物欲的纯粹道德,而且这种道德也实际地曾经支配过人类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迄今依然也是人类的道德理想;但在市场化成为人类普遍的、终极的体制和制度选择之后,人性中所深刻潜藏的“趋利避害”的“经济人”特性便空前地从中世纪的“隐性”状态中“显性”化了,而且,也唯有在承认并激励个体的“逐利”“理性”下,人类生活的普遍效率与幸福才得以实现(实际上,我国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实质也是追求一种基于激励的高效率体制),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前提。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市场经济将功利主义奉为对应于这种制度体系的自然的道德圭臬,实际上并不奇怪。

问题的关键是,在市场化条件下,既然个体都奉行“经济人”原则的孜孜索利,那么,如何保证在个体“逐利”行为普遍展开的同时保证经济、社会运行的和谐与有序?功利主义如何从第一、第二层面上升到第三层面?市场化条件下的道德归宿在哪里?完善市场竞争理论的斯密定理和当代新制度经济学为分析和论证这一历史性命题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

三、市场化道德的经济学证明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为市场经济界定了六大道德原则,这是一种超越实践的、形而上的界定,是斯密对市场的怀疑、忧虑和匡正,是斯密的道德理想。实际上,斯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本原和道德体系建设的观点一直是矛盾的,以至于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与六大道德原则截然对立的关于道德本原是出于“利己”的功利主义观点,甚至,在斯密的经济学体系中,功利主义是哲学基础,没有“经济人”假设便没有斯密博大精深的经济学理论。当六大道德原则最终无奈地沦为斯密的道德理想后,波澜壮阔的市场化运动则从功利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出发,最终印证和孕育了与市场化对应的市场道德体系。

必须从斯密对市场机制的分析入手来探讨斯密的市场道德发生机制。斯密认为,经济效率是人类所普遍追求的,而效率源于分工,分工及其深化又导致了人类之间越来越密切的关联度和依赖度。一个特定社会效率与效用的最大化取决于在分工条件下由关联和依赖所决定的合作和交换效率。在市场中,没有人命令谁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为谁生产,人人都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然而,市场经济却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协调着成千上万市场主体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斯密曾生动地描绘说:“我们能享用可口的晚餐,并非由于肉摊主、酒贩子、面包师的仁慈善意,而是由于这些人对自身利益的关心。我们所求的不是他们的良心,而是他们的自利之心;我们从来不必去对他们诉说我们的生活需要,而只需讲交易对他们带来的好处。”(《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页)“人人想方设法使自己的资源产生最高价值,一般人不必去追求什么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对公共利益有什么贡献。他只关心自己的安康和福利,这样他就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去促进原本不是他想要促进的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个人对社会利益的贡献往往要比自觉地追求社会利益更有效”(同上书,第423页)。从而,斯密实际上在这里证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利益追求在竞争性价格体系和市场自由选择的特定机制下被进行了有效匡正,市场化制度的完善是利己为本质、“利他”为现象的道德产生的制度基础。

诚实、守信、虔诚、自觉遵守合约、利他等市场化条件下的道德律令,在制度约束下,是“经济人”必然的道德选择。在市场化条件下,人们利己结果的实现,在分工和私有制条件下,都是通过市场并建立在与他人的合作与交易基础上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人”“理性”地认识到,个体唯有充分地“利他”,而后才能“利己”;客观上“利他”,主观上才能“利己”,在漫长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人们的这种对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则的认识会逐渐形成一种稳定的和习惯的观念和预期,而现代法律体系又将会从强制的角度去约束个体的行为使之更加趋于有序。习惯化和经常化的道德行为进入到个体的“下意识”层面,便成为文明。从斯密的分析中逻辑地得出的结论是,道德有序、文明斐然的前提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人类只要在制度安排上强化分工、强化激励、强化个体之间的依赖与关联并完善竞争性价格体系,市场制度本身便可在产生效率的同时,创造出道德与文明体系。

斯密之后的现代经济学在将斯密理论奉为关乎市场经济运行“原典”的同时,又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市场在物质效率和道德伦理诸方面的“市场失败”(Market failures)。关于对市场能带来最大效率和福利的批评导致了现代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在经济运行方面政府力量的被充分重视和介入有效弥补了市场的不足;而现代制度经济学为中心的诸经济学流派则从经济学外的其他角度分析入手,进一步弥补了斯密理论的缺陷,阐明了道德的制度基础。

当代产权经济学理论大师科斯(Coace)从市场化过程中人类更普遍和更广泛合作与交换特点入手,深入探讨了在市场化条件下人类道德的本原及在制度上如何进行有效安排从而使道德处于一种恒久的有序状态。如果说斯密更加强调分工与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科斯则更加强调产权制度安排的合理和有效。

“产权”(Property rights)作为经济学术语,其约定俗成的含义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归属权利,其根本特性是绝对的排他性与对这种排他性的法的强制性保护。在科斯的理论体系中,原本作为经济学的“产权”概念,其外延被大大地扩展了。科斯认为,首先就市场经济而言,无非是一种广义的产权制度安排及产权交易的深化与完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合作是人类的基本行为。在市场化条件下,个体在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中(唯有合作才能完成产权交易从而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每一行为都有可能产生外在效应(External effect),即个体在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其行为必然会对其他个体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或是好的(正效应,如蜂农养蜂对自身和对农民农作物的好处),或是坏的(负效应,如私家车产生的噪声和废气污染),前者是社会应该张扬的,本身也是道德的,不在探讨分析之列;而比比皆是的人类行为的负效应却构成了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众多背德行为的总体特征,坑蒙拐骗、损人利己、欺诈攻讦等不道德行为,无非都是人类行为的负效应。在科斯看来,外在负效应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体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的,而且“经济人”完全也可以具备足够的信息与知识去最大化个人利益,这是人的行为本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损人”带来的“成本”远远地小于因“损人”而带来的“收益”,不道德行为便会发生;其次,个体在逐利中,必须凭借一定的“法权”条件,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这种权利一部分是被确认的且有清晰边界,即“私人法权”,而很大一部分个体必须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空间的产权归属却是公共的(因而也是模糊的),背德行为或道德无序状态的出现,关键在于具有强制力的保护产权的规则系统(即全部法律体系)及其震慑力的缺失和公共产权的产权模糊。在科斯看来,道德的纯精神教化实际上是徒劳的(如果“有效”,产生的也是“伪道德”和“伪君子”体系),必须从产权制度安排入手,去完成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重任。

背德行为之一部分是对私人法权的僭越,即鲜明的侵权行为;另一部分是由于产权不明晰而造成的“准侵权行为”,即侵犯公共产权的行为。对于前者来讲,如果如大背德的实施成本(是机会成本、投入成本与风险成本的总和),即加大对背德者的惩罚力度,使背德者感到背德的“成本”大于“收益”,背德行为便会得到有效遏止(如“严打”期间由于撏罚力度的加大使犯罪行为大大减少)。对于后者来讲,解决的途径是,当各个个体进行谈判、协商等活动的成本即交易成本(Exchange cost)较小时,通过明确各个体拥有与使用某种资源的权利,外在效应问题可以凭借各相关个体之间对他们所拥有产权的自由买卖而得到解决;当交易成本较大时,必须诉诸国家权力和法律体系去明确公共产权,违背社会公德的“准侵权行为”便成了“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制度体系去防范、约束和惩治(比如,“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就等于将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给予了进入公共场所的人们,吸烟便成了侵权行为,吸烟罚款便是对侵权的惩罚)。总之,科斯认为,以产权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制度安排是道德重要的前提。关于道德的个体的“内省”或“自觉”实际上是对他人产权的尊重和因为惧怕付出代价而对普遍的产权规则的认可和遵守,建立在“道义”、“良心”基础上的形而上道德必须建立在制度安排基础上才是可靠的。

当代著名的伦理经济学大师哈耶克在其名著《通向被奴役之路》中,也赞同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他把这种不受规则和法律约束的赤裸裸的追求叫作“自然道德”。在抨击这种本能的、狭隘的“动物道德规范”时,哈耶克强调了“自私”(Selfish)和“自利”(Self-interested)的区别,前者发自人求生本能,为一己之利时刻准备侵犯他人权利;后者基于人的理性,它虽然强调自己的利益,但个体已充分认识到实现自利目标的前提是利他,自利的个体时刻准备为了改善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达撋妥协(即制度体系),自利的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产权,并准备为维护合作规则而付出代价。他认为,“权利的分立”(Several Property)“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的确,地中海周边欧洲国家的历史上,是先有了财产权利的分立,才有了个人自由和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观念。洛克、休谟等人也认为,近代道德的制度源泉也是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市场制度的建立。

在哈氏看来,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扩展秩序”,道德则是“扩展的秩序认可”;克服“自然道德”的一个有效途径是“自由竞争”,在足够大的竞争压力下,人们才有可能放弃那些曾经给他们带来现成利益的道德戒律,而接受新的规则。在历史上更经常出现的是那些不放弃其自然道德的人群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被淘汰。可以看出,哈氏眼中的道德升华的基础也是制度,与斯密的见解是一致的。毕竟,制度作为一种最普遍化的公众合约和规则系统,是最能导引和约束人们的道德走向的。

发端于古希腊古罗马、鼎盛于中世纪的功利主义道德观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体系中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证明和超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戒律在产权制度安排有效和竞争性市场体系中得到了有效保证。中国在市场化过程中也在寻求适应这种体制的道德基础,在传统和历史上,中国社会潜藏着丰富的道德教化资源,这是一笔可资利用的、行之有效的、具有鲜明道德理想的财富,必须结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实际,实施当代中国道德教化工程。同时,基于以上分析,制度和体制的完善也是非常重要的基础,道德教化的“拉力”只有建立在制度制设“推力”的基础上,精神天国的导引只有结合世俗社会的约束,才能完撋历史性的道德建设重任,为人类奉献一份崭新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文明财富。

收稿日期:199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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