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新探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新探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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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

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规定,从而也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内容,并为我们正确揭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

1、对传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质疑

众所周知,斯大林曾给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作过一个定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斯大林选集》下册,第569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 各种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概括,基本上都是按斯大林的定义表述的。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特别是在抛弃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之后,人们对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提出过种种质疑。这可以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理论争鸣(1949 — 1984)》一书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一章的评述略见一斑。但是,就象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对人们的影响是根深蒂固一样,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传统表述对人们的影响也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如1985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宋涛同志主编的《政治经济学》下卷第二章“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中,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仍然采用了斯大林的上述传统表述。而近年来出版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著作中,基本上不提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问题。这从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的马洪主编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书,或从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翟泰丰、李连仲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读本》中都可以看的很清楚。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也好,还是一般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也好,都绕不开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研究这一问题。为此,我们还是从分析斯大林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开始。

(1 )传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既没有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也没有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基本规律。

如果说,资本家最大限度的榨取和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话,这一规律则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且最终决定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律,并贯穿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特定形态的市场经济,所以,反映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本质规定的基本规律,既要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即揭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规定,又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由此决定了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结构。

为了说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怎样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即剖析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具体作用机制:首先,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的分析揭示了商品的两重性,在此基础上揭示了资本运动总公式的矛盾,说明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劳动力变为商品,通过资本和这一特殊劳动力商品的交换,才能在不违背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情况下给资本的所有者带来剩余价值。随后,马克思循着剩余价值不能在流通中发生,又不能不在流通中产生的逻辑线索,进入对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的分析,并运用劳动二重性的原则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两重性。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并不单单是一般的劳动过程,也不单单是一般价值形成的过程,而是借助于一般的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而实现的价值增值的过程。在资本的形式下,生产资料转变为不变资本,劳动力转变为可变资本,从而在资本和劳动力特殊的结合形式下,不仅使得剩余价值的产生成为可能,而且也使得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成为可能。从形式上看,资本和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过程并没有违背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是等价交换;但从本质上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即资本家榨取和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规律。这也就是人们称之为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规律。

运用这一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中资本有机构成变动的基本趋势,揭示了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相对剩余人口形成和运动的规律。同样,运用这一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马克思坚持“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主义流通的统一”的观点,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的流通过程是资本的价值形态的变化和资本的物质形态周转的统一,从而进一步揭示了资本循环和资本周转的一般规律。说明资本所有者又怎样在流通过程中实现其无偿榨取的剩余价值的。同样,运用这一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马克思在科学地揭示社会总资本本质规定的基础上,运用价值转形的分析方法,揭示了剩余价值转变为利润的规律,揭示了社会总资本运动中生产价格形成的规律,从而揭示了剩余价值怎样在社会总资本中再分配的一般规律。我们可以完全这样说,资本家榨取和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规律,应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它既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又反映了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

而传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既不能给我们提供这样一把揭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规律秘密的钥匙,也不能为我们提出一条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动的主线,同样也没有揭示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与此相反,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中把复杂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往往给抽象掉了。我们并不否定科学技术在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点在新技术革命的时代尤为重要。但是,能否“用在高度技术的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呢?显然不行。中国16年来在改革开放中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表明: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这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0页,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一版)斯大林只所以这样表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根子则在于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还存在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实践表明,在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着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矛盾;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即使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中,也存在着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只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只有逐步找到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只有逐步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企业的经营机制,才能逐步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调动三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增长。

其次,能否象传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表述的那样,把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界定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呢?恐怕也不能这样简单化。在社会主义社会,政府并不能统统把整个社会的需要都包下来。这种整个的社会需要分为社会的消费需要和居民的消费需要。政府只能在国家财政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事业,为居民实现自己的文化教育的需要,提供一定的物质保证。政府只能在国家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完善社会基础设施,为企业的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等等。而居民自己的消费需要则主要靠居民自己的货币支付能力去实现。为此,我们在发展经济中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我们必须坚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靠勤劳致富先富起来,又逐步走共同繁荣的道路的大政策。为此,政府必须妥善处理社会再生产中消费和积累的关系,政府必须妥善处理国民收入再分配问题。简而言之,在分配上我们不能再搞“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而在满足社会需要上,我们也不能搞居民吃社会的“大锅饭”了。目前进行的住房商品化的改革是这样,传统的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也是这样,文化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这样。否则,就完全否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现实存在的国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

(2 )如果说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建立在将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旧观念,那么,传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则是这一旧观念的必然产物。

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起基础性作用,即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市场竞争既是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资源的动力机制,也是推动技术进步的动力机制。离开市场机制的作用,谈“用在高度技术的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只能是一句空话。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曾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能够料想到有这样的生产潜伏在社会劳动里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6页,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这一切并不是资产阶级的功劳,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也搞过群众性的技术革命,也为推动技术进步注入大量的资金,但是,总是找不到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科学技术同生产相结合的一种机制。结果,我们的有些产品是几十年一贯制,设备更新缓慢,企业忙于完成计划规定的产值指标,经济发展则主要依靠粗放的外延性扩大再生产。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为了满足日益丰富的市场需求,为了千方百计的降低各种消耗,只能一靠科学的管理,二靠科学技术进步。城市工业是这样,农村经济发展也是这样。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农机具的推广使用日益广泛,在亿万农民中出现极大的学习农业科学技术、应用农业科学技术致富奔小康的热潮。也正是为了推动我国的技术进步,我们依照国际发达国家的惯例,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并开办知识产权市场,从而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配置智力资源。所以说,传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离开市场机制对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空泛的谈“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是不现实的。

(3 )传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害在于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所以这一规律既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起作用,又将在共产主义条件下起作用;从而既不能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也不能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

这正如有些比较权威的经济教科书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同一生产方式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既然是同一生产方式,其基本经济只能是一个,所不同的是,在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中,同一个基本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程度和范围有所不同罢了。”(参见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宋涛主编的《政治经济学》下卷,第56页)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证,有兴趣的读者可参看笔者在《新疆社会科学》1985年第2 期发表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初探》和在《新疆经济研究》1988年第5 期发表的《再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两文,在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2、 从卓炯先生对剩余价值的新解释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提出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既要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要反映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规定;也要反映社会主义社会错综复杂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联系。对此,我国老一辈著名经济学家卓炯先生的开创性研究,为我们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点的束缚,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从而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中,只能提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或只能提剩余产品价值,而不能提剩余价值。卓炯先生不仅是我国最早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学者,而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共有的范畴。早在1982年,卓炯先生在“对剩余价值论的再认识”一文中,开宗明义的提出“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并进一步指出:“商品生产也可以区分为简单商品生产和扩大商品生产两种形式,简单商品生产过程是价值的形成过程,而扩大商品生产过程则是价值增长过程,所以只要有扩大商品生产就有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特征或形式,而是扩大商品生产的共有标志,共同基础。”“社会主义的实践已经证明,资本主义是商品生产,而且是扩大规模的商品生产,社会主义仍然是商品生产,也是扩大规模的商品生产。按道理说,资本主义有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当然也有剩余价值。”(以上引文均引自卓炯先生“对剩余价值的再认识”一文, 载广东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卓炯先生的《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书)对此,卓炯先生后来又在“再谈‘对剩余价值的再认识’——答王小群同志”、“再论剩余价值”,以及“三论剩余价值”中作了充分的论述。(以上三篇文章均见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卓炯先生的《再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书)

剩余价值是扩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的一般范畴,作为扩大规模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然存在剩余价值。由于所有制关系不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由资本和劳动力商品结合的特定历史形式所决定,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无偿为资本家占有,成为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源泉,成为推动资本主义社会进步的物质力量。如前所述,资本家榨取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从而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由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企业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创造的剩余价值则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其既反映了错综复杂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也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基本内容。由此,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内容可以作如下的表述: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依靠科学的管理和技术进步,通过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有计划地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以最大限度的调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为什么我们把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基本内容呢?理由如下:

首先,从人类社会进步的一般意义上讲,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的存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条件。剩余价值率的高低则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标志。对此,马克思指出:“一切剩余价值,不仅相对剩余价值,而且绝对剩余价值,都是以一定的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如果劳动生产率只达到这样的发展程度:一个人的劳动时间只够维持他本人的生活,只够生产和再生产他本人的生活资料,那就没有任何剩余劳动和任何剩余价值,就根本没有劳动能力的价值和这个劳动能力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了。因此,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可能性要以一定的劳动生产率为条件,这个生产率使劳动能力能够创造出超过本身价值的新价值,能够生产比维持生活过程所必需的更多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一版)马克思又说:“一切剩余价值的生产,从而一切资本的发展,按自然基础来说,实际上都是建立在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5页,人民出版社1974 年第一版)这从我国农村改革的实践可以看得很清楚。由于我们坚持以农民家庭的承包制为主要形式,通过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中引进市场机制,通过“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大政策,调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国家、集体、承包农户的分配关系,从而根本调动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两方面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部分剩余农业劳动力和农业部门的闲散资金则从传统农业部门游离出来,并通过各种经济形式有机结合起来,这就使得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并实现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为此,我们必须把提高剩余价值率当作提高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核心,并作为推动整个社会进步的基本前提条件。因此,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时不能不牢牢抓住实现提高剩余价值率的途径和方法。

其次,正确划分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正确分配剩余价值,是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对此,马克思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归结为它的一般基础,也就是说,归结为工人本人劳动产品加入工人个人消费的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个部分从资本主义限制下解放出来,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如果我们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缩小到现有生产条件下一方面为了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金,另一方面为了按社会需求所决定的程度来不断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限度;最后,如果我们把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为社会上还不能劳动或已经不能劳动的成员而不断进行的劳动,包括到1、必要劳动2、剩余劳动中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一版)结合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条件,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就是如何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有计划的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问题。这和资本主义条件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有着天壤之别。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扩大剩余价值的生产,提高剩余价值率主要靠科学管理和科学技术进行,靠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而不是靠压缩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不是靠降低工人的工资水平。如果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资为工人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是用于满足工人的消费部分,则要逐步满足工人及其家庭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需要。当然,这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其必须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所许可,工人的工资水平必须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提高,绝不能搞国民收入的超分配,更不能象在“人民公社”时期搞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体消费。

与此同时,为了整个社会的进步,我们还必须正确划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正确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为现有社会生产条件决定的一定的剩余价值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用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管理基金和保险基金的准备金;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用于扩大社会居民消费的各种福利基金。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这一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则需要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有计划的分配。

最后,为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消费和积累的关系,为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国家、企业、劳动者的关系,为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其核心还在于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是社会积累的基本源泉。这不仅涉及到国民收入(V+M)的分配问题,也涉及到剩余价值(V)本身分配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的分配在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既要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又要兼顾国家总体经济实力的提高。而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中,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提高,考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又要使企业有自我发展能力,并成为经营性投资的主体;同时又要通过适当拉开企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以最大限度调动企业劳动者劳动积极性。

3、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机制

(1)通过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 劳动者之间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协调各种经济成分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通过税收和利润上缴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为了改变历史上形成的我国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国家运用税收杠杆集中必要的建设资金,通过重点建设兴建了一大批经济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既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生产中的主导作用,又逐步改善了国民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观点的束缚下,由于不承认国有企业也是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由于忽视价格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所以在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国家积累过高,使国有企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和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过大,也一度挫伤了农民经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现在看来,国家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劳动者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

如上所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运用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国家有计划的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必须有利于市场主体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同时也必须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即一方面通过正常的工资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又要通过资金使劳动者参预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配,适当拉开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

具体来讲,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M )分为三部分:一部分通过税收形成国家财政,并通过国家预算进行有计划地分配;一部分则形成企业的利润,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另一部分则从企业的利润中分离出来,作为企业职工的奖励基金。所以,有计划的在国家、企业、、劳动者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三者关系的核心,对其既不能采取简单的统收统支的办法,也不能简单地分光花完,而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机制,既要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的均衡,又要有利于微观经济的搞活,从而通过灵活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加以协调。

为正确处理我国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关系,为了正确处理城市公有制经济和农村合作经济的关系,我们一方面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的价格,提高农业经营单位的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又在一定时期对农村兴起的乡镇企业实行各种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使得农业部门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更多地留在农业部门,形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积累和承包农户的盈利,从而使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以最大限度的调动承包农户经营的积极性,逐步使市场机制在配置农业资源上起基础性作用。

在坚持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为了使多种经济成份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一方面通过各种政策搞活国有企业,另一方面通过公平税负,实现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有计划地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通过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 劳动者之间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起基础性作用。

什么是市场机制,各种教科书都作过不同的论述。而市场机制的要害则在于通过直接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调节市场经济中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由此,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经济主体既有一定的利益激励机制又有一定的利益约束机制。而建立这一双重机制的核心则是建立一种新型的企业及企业劳动者直接参与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配机制。而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同样也应建立在政府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基础上。为此,我们要通过税制改革,逐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之间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的增长,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消费的需要;又要使企业有一定的积累,使企业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能力,并使企业逐步成为竞争性行业的投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在国家、企业、劳动者有计划地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大格局中,使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经营目标,才能通过逐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强化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运行机制需要的有利益激励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而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只有靠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两个积极性,只有靠科学管理和降低各种消耗缩短自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只有靠满足市场的各种需要。对国有企业来说,现在的问题则在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一方面企业福利水平低,一方面企业历史的负担重,各种需要社会承担的义务压在企业身上,使得企业很难作为市场主体合理地参与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配。

(3)通过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 劳动者之间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既要保证社会经济协调均衡发展,又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早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先生就曾提出过一条重要的对策建议,认为属于简单再生产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应下放给企业,而属于扩大再生产范围内的权限则由国家统一管理。这可以说是我国80年代初国有企业实行扩权让利改革的理论基础。现在看来,要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市场主体,要使企业逐步成为竞争性行业的投资主体,在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大格局中,企业不仅应有管理简单生产的权限,而且应有很大一部分管理扩大再生产的权限。对大的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来说,这一点已看的很清楚了。简而言之,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已为人们熟知,通过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投资,理顺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特别是要正确处理我国经济发展中东、中、西部地区的关系;通过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通过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提高全社会的素质;通过理顺城市经济和农业经济的关系,使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基础之上。而按着上述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重点还应放在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实现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方面。而这种分配则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着传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在处理社会再生产中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的过程中,我们老是按着国家管积累、企业和劳动者管消费的模式处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应按着有计划地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分配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不仅要正确处理整个社会再生产中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而且还要进一步正确处理中央的积累和地方政府的积累,以及企业积累和劳动者积累(这一点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尤为重要)的关系;而且还要正确处理社会消费、企业消费与劳动者消费的关系。这对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尤为重要。国家要通过宏观调控保持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但是,国家又不能把属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事都包下来,中央政府也不能把该由地方政府管理的事也都包下来。国家要通过宏观调控,即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政策,保持社会分配大体的公平,但是,又不能用拉平企业和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办法,把企业和劳动者的消费全包下来。这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总政策决不能挫伤实现市场经济所需的效率优先的原则。

最后,如果说,通过16年市场取向改革的实践,我们终于将中国的改革开放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之上;那么,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还没有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同样,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的研究,只能算刚刚开了一个头,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科学分析的光辉范例还差得很远。所以,笔者这一大胆而又粗浅的研究只能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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