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华全国妇联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是必要的_探视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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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中国离异家庭的增多,在修改婚姻法时增加有关探视权的规定很有必要。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由于人口结构的原因,最近十年以来,中国每年的结婚人数慢慢下降,从1990年的1897万人下降到1998年的1773万人;而离异率则呈缓慢上升趋势,由1990年占总人口的1.4‰提高到1998年的1.9‰。现在的离婚人数比10年前增加了60万。不少离异家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或不合理限制对方探视子女,致使对方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一些当事人曾向法院求助,但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表示难以强制执行。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探视权实际就是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重要内容。但是,对于如何行使这些权利,除给付抚养费之外,法律未作具体规定。这就使不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视权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在行使的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原配偶方面的障碍。

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离异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还关系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建设,应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这一规定十分必要。

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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