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乡贤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功能论文

论新乡贤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功能论文

·政治发展研究·

论新乡贤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功能

刘同君,王 蕾

(江苏大学 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摘 要: 新乡贤是指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社会贤达,他们不仅具有传统乡贤的乡愫情怀等一般特征,还发挥着传播与践行新时期乡风文明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在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结合”过程中,新乡贤具有新思想新观念新情怀,因而其有利于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深化落实,引领乡村法治文化的创新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弘扬,从而推进乡村治理深化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

关键词: 新乡贤;新时代乡村治理;角色功能

党的十九大创造性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同时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等新部署。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基性工程,然而,当前的乡村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自治制度“空化”、法治建设“虚化”、德治支撑“软化”等治理能力弱化现象。新乡贤是新时代乡村发展过程中孕育的、具有内生性权威的新生群体,相对于传统乡贤而言,他们具有新思想新思维新眼界等新的时代特征。鼓励与引导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实现乡村治理“三治结合”的善治目标,推动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一、新乡贤的新时代内涵

2011年12月,“经济观察网”以《新乡贤治村》为题刊登一则短文,描述了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村支书吴金程同志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艰苦经历。此后,“新乡贤”便成为学术研究热点。2016年,全国两会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 》明确提出要“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新乡贤文化”,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涉农文件相继提出创新乡贤文化、积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但是,关于“新乡贤”概念的认知则呈现出不同的定义方式。一般来说,“有德行、有才华,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的人,可谓之新乡贤”[1]。或者“是在老百姓眼中,在某一领域做出比较成功或令人信服的业绩; 对乡村有贡献; 在乡邻间有威望、有说服力的人”[2]。但这种关于新乡贤的认知难以与传统乡贤加以区分,不能体现时代特征与新乡贤的新内涵。那么,在乡村治理方面,新乡贤与传统乡贤相比较,“新”在哪里呢?

根据式(6)可知,天线配置不同,矩阵R具有不同特性.令 ri,j表示矩阵R第i行、第j列个元素,xi表示Xl,s的第i个元素,则利用矩阵R的上三角特性,不同配置下的βi(l,x) 可以简化为如表1所示:

第一,新乡贤是具有乡村治理新思想的社会贤达。传统乡贤具备我国乡村传统文化长期积淀而成的“乡绅”色彩,其权威的合理性主要依靠其在乡村形成的家族本位与伦理本位而获得,“其权力基础是基于地方共同利益构建的,而非官授或继承的”[3]。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层面的规范性力量逐渐冲淡了“非官授”的家族或伦理基础,加上改革开放后随着乡村发展的现代化转型,经济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乡贤的既有权威,但在乡村这一特定化场域内,传统乡贤依靠地缘、血缘、亲缘关系而形成的传统伦理道德思维辅助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乡村治理的政策重心逐渐转向了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善治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新时代,这是一种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方向,以聚焦“三农”问题为导向,以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新乡贤只有以新思想为指导,才能适应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深化与发展需求。

第二,新乡贤是具有乡村治理新观念的权威人士。我国传统乡贤文化历经两千余年的传承,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已经形成了具有民族、区域特色的乡贤文化体系。“当代乡贤文化建设一方面学习、借鉴、传承了古代乡贤文化;另一方面,由于面临新的历史情境、新的社会问题,有着与古乡贤大不相同的新乡贤群体,就不可能不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创新。”[4]传统乡贤文化倡导爱国、爱家,强调以血缘、宗亲为根基的伦理文化,无讼观念根深蒂固。“但新乡贤的‘贤’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代表的伦理道德,同时在此基础上具备独特能力(财力、人脉、知识等)的社会贤达”[5]。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化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这一体现新时代特色的价值观文化以国家层面的价值诉求为统领,融现代法治文化理念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一体,既继承了中华传统文化“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优秀成分,又凝练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精神内涵。新乡贤只有实质上融入新时代的文化主旋律之中,并自觉形成新时代的价值观,才能真正为乡村治理注入新的观念元素。

第二,新乡贤可以有效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乡村的矛盾纠纷多种多样,且因区域文化、乡村习俗的不同需要相应的解决方式或方法。正如有学者所说,“乡村纠纷种类繁多、成因复杂,很多纠纷的性质无法在法律意义上简单归类,也很难依靠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有效解决,只能因地制宜,依赖乡村社会的自有途径和内生资源,大量的乡村纠纷主要是通过乡土法杰这样的乡村精英人士来解决的”[11]。一般情况下,乡村一旦发生了矛盾纠纷,人们首先想到的求助对象往往是乡贤,因为乡贤不仅大体上掌握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家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基本情况,而且对纠纷产生的原因也比较清楚,因而能够从纠纷产生的根源着手,彻底或比较成功地解决隐藏在纠纷现象背后的真正问题。新乡贤可以充当人民调解员的角色化解纠纷,也可以作为本村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因此,充分发挥乡贤在乡村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优势地位,有利于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2.新乡贤与乡村法治建设

二、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新乡贤不仅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参与者,还是引领者、推动者。如何正确认识新乡贤的角色,是充分发挥新乡贤在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结合”乡村治理新格局中的优势与作用的前提条件。

与案例教学相比,传统教学有纲可循、有纲可依,只要按教学大纲开展教学,严格把握教学内容,就可满足对基础知识和技能的教学要求。案例教学则要求教师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自行设计教学案例,其方式与内容均不固定,不单一。这既是案例教学的魅力和特征所在,也在客观上加大了教学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因此,教师授课过程中应严格、负责地把控课堂教学关,切实保障课堂教学质量,让学生从具体案例中学有所得。

第一,新乡贤可以提升乡村普法水平。有效的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而法治建设又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提高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不仅是规范乡村事务的制度基础,而且是提升乡村执法水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客观需求。但不可否认,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突出矛盾同样存在于乡村法治建设领域。比如,国家实行多年的普法计划,在普法的政策导向、资源配置、财力投入等方面均存在“不平衡”与“不充分”问题,致使乡村普法机制处于“虚化”或“悬浮化”状态,从而造成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乡村的法律权威性不突显、乡村法律服务人才不到位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让农民“知法、用法、守法”的普法目标也不能如期实现。因此,提高乡村普法水平、创新乡村普法机制,既是乡村法治建设的切入点,又是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环节。针对“农民的文化水平有限,严谨的法律语言会带来巨大的认知、理解困难”的实际情况,目前的乡村普法需要通过“输血”的方法实现“造血”功能,逐步增强乡村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10]相对普通农民而言,新乡贤的法律意识较强,法律知识比较丰富,同时也能够吸纳现代法治理念,超越村规、习俗、传统观念的束缚,为乡村普法贡献经验与智慧。乡镇政府也可根据乡村法律服务人才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新乡贤的法律培训,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其普法宣传能力。

由于习题课不像新授课一样能够学到先前不知道的知识,所以它很难调动学生的胃口,学生由此在数学习题课堂上的状态普遍是压抑的.但在智慧学校环境下则打破了这一“魔咒”,数学教师将信息技术与所有需要在课堂上和学生探讨的习题进行有效整合,同时发挥出多媒体动态、灵活的优势,通过创设习题中的情境,令静态的图形或代数公式动态化,促使学生对情境中的问题进行思考,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习题的探索中,更能加深学生对习题答案的理解,使原本沉闷的数学习题课堂“化静为动”,高效的帮助学生更好地构建知识体系[3].

第三,新乡贤是乡村治理的推动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因而应“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如何发挥新乡贤在农村社区治理创新方面的作用?政策激励与制度保障是重要方面,但必须发挥新乡贤的作用,让新乡贤成为乡村治理的践行者。一是要逐步强化新乡贤的政治意识,自觉维护乡村党组织的核心地位,支持村民委员会具体工作,助力乡村振兴发展;二是要充分激发新乡贤的公益意识,使其积极投身于服务性、互助性等公益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农民的幸福感、获得感;三是要切实增强新乡贤的法治意识,提高解决乡村矛盾纠纷的法律水准与实际效果,为法治乡村建设添砖加瓦;四是要努力提升新乡贤的道德意识,避免枯燥乏味的道德说教,使其能够结合乡村典型的道德事迹与农民的利益诉求,推动乡村整体道德文化与道德实践建设,筑牢平安乡村的道德根基。

三、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

在新时代乡村治理进程中,如何推动创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机制,真正做到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形成区域特色的法治化治理模式,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乡村道德文化并不断赋予时代内涵,已经成为新时代乡村治理的重大课题。新乡贤的内生性、榜样性、地域性等特点内在地契合了新时代乡村治理实践,因而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治理方面的经验与智慧有利于丰富乡村治理新内涵,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第三,新乡贤可以推动村民自治实践创新。我国村民自治实践起始于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国乡村的秩序重构孕育和促进了村民自治的内在需求。为了有效回应乡村秩序逐步变革的客观现实,村民委员会被1982年宪法赋予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地位。1987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选举制度为中心作了具体的制度性安排,经过10年的实践验证,1998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基层民主制度,并进一步理顺了乡镇党委政府与“村两委”的法定关系。21世纪以来,为了有序推动与培育村民自治制度,国家层面明确提出系列政策要求。其中,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直至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与此同时,基层层面也围绕村务公开与监督、民主议事的载体与方式等开始积极探索村民自治权、自治空间、自治形式等自治实践创新问题,并积累了丰富而极具成效的村民自治经验。由此可见,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一直在政策引导与基层探索过程中不断得以创新发展,目前仍在继续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其实,在村民自治的政策贯彻、基层民主制度的孕育发展、自治体组织的培育运行、地方性治理规则的探索应用、治理资源的开发拓展等实践创新方面,新乡贤发挥了“润物细无声”的潜移默化作用。

新乡贤是“不离场”或“不在场”的情系乡村的贤达人士,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感召力、影响力;同时具有浓厚的乡村情感与丰富的乡村体验,能够体察乡风民情、了解农民诉求、掌握乡村发展规律,容易与村民形成良性互动,能够通过自身的学识、智慧、资源融入乡村公共生活,从而深度参与乡村自治、推动乡村自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

第一,新乡贤可以助推村民自治制度落地生根。村民自治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形式,村庄内生和行政外赋是村民自治制度生成的双重逻辑架构[6]。总体来说,我国村民自治实践经历了三个阶段:以自然村为基础自生自发的村民自治、以建制村为基础规范规制的村民自治和建制村以下内生外动的村民自治[7]。村民自治涉及内容广泛,但主要围绕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制度、自治实践创新等内容渐次展开。其中,村民自治制度是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的落脚点,如选举与罢免、民主协商、村务公开、村务决策与监督等事项,均需有效嵌入村民自治制度。而事实上,我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运行及其创新存在着诸多瓶颈或困境,如制度的可实施性缺失 、制度非均衡的困境、合法性建设不足、严重的制度过密化、割裂了民主与治理的有机联系等[8]。在新时代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自治处于较为复杂的结构体系之中,其功能的成功实现需要各个组成部分的协调与合作,是各个部分整体合力作用的体现。它既涉及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时代诉求,也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规范性需求。“新乡贤加入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协商议事会等平台直接参与乡村治理,可以使村民自治机构得到村民的认同,有利于增强村民自治机构的自治能力”[9],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结构的发展与创新,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第二,新乡贤可以发挥村民自治的智库作用。充分发挥新乡贤智力资源作用,必须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深化村民自治实践”部分再次明确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同时指出,村民自治要形成“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这一“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的核心是如何发挥好、运用好村民的自治智慧与自治能力。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增强乡村治理能力”部分要求“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有效监督的核心是如何构建村民对村级权力的监督机制。无疑,新乡贤在村民自治的议事协商和权力监督方面是智库型“核心人物”。

第一,新乡贤是乡村治理创新的参与者。纵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乡村治理历程,乡村治理主要是靠乡镇政府权力纵向延伸至“村两委”而展开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承担着乡村治理职能。由此形成了乡镇政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治理模式。目前,这种治理体制机制仍然主导着乡村治理的全过程,没有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治理新格局。其中,社会如何协同治理、公众如何参与治理等问题仍然具有巨大的创新空间。事实上,“村两委”作为基层政府的行政末梢,主要负责“刚性”任务的上传下达,并尽力完成相关考核指标,而无法全面或有效回应乡村事务的其他“软性”需求。日常的矛盾纠纷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司法联动调解、公序良俗的维护、村民议事制度的推进落实等等,均需要社会组织的有效协同与公众的积极参与。重庆市永川区为推动乡村善治,创新设立了107个“乡贤评理堂”,同时推选出了德高望重、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或致富带头人等107名乡贤评理员,就是新乡贤参与创新乡村治理新机制的典型事例。

唯一可以安慰的是,并非所有濒危物种都前景黯淡。一些繁殖周期短、种群还足够大的濒危生物,如果栖息地得到及时保护,有效杜绝过度捕杀,它们还有机会快速恢复。否则,北白犀的悲剧将不断重演。显然,这个故事不应仅仅作为一个悲剧而被记住。

1.新乡贤与村民自治实践

宋人沈括在他的《梦溪笔谈》“谬误(谲诈附)”一章中,说到晚唐段成式的《酉阳杂俎》一书“记事多诞”之时说:该书之中记叙奇花异草、珍贵树木尤多错误和歪曲,大抵记别国所出者几乎没有根底。比如该书中说,有一种树能产五种香料,它的根是檀香,枝节是沉香,花是鸡舌香,叶是藿香,流出的胶是薰陆香。然而,檀香与沉香两种树木原是不同的。鸡舌香就是现在的丁香,今日药品中所用的鸡舌香也不是真正的鸡舌香。藿香自是草本植物,叶也是草叶,南方极为多见。薰陆香是小木本而大叶子,海南也有,所谓“薰陆”指的是它的胶,现在叫做“乳头香”。这五种植物迥然不同,原不属于同一类别。

法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构建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以乡村法治作保障。然而长久以来,乡村基层干部法律素质偏低,缺乏依法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使得农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仍会造成小纠纷激化成大案件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乡村普法宣传不到位,“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氛围没有形成,致使乡村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虚化”状态。因此,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改善这一“虚化”状态。

第二,新乡贤是乡村治理的引领者。实现以“自治、法治、德治”为核心内容的善治目标,关键在人。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推动法治乡村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健全与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固然都很重要,但关键还是靠人去运行。乡贤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根植于乡村的人脉资源,而这一人脉资源又与宗族、家族等势力共同体紧密相联系。新时代乡村治理必须充分利用与激活乡村的人脉资源,使之有助于涵养乡村的善治目标。新乡贤是来自社会各个领域的能人代表,且是具有新知识、新理念、新思想的新群体,能够容言、容事、容人,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在乡村不同“势力共同体”中具有内生性权威力量。这种内生性权威为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社会舆论引导、利益关系协调等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其能够担当起乡村治理引领示范的角色。

第三,新乡贤是具有乡村治理新情怀的杰出群体。随着新农村建设及城镇化发展,传统乡贤依靠家族势力与个人威望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既有格局已经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通过诸多民间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援助机构等形式有序嵌入乡村治理过程的作用机制。新乡贤不仅拥有相对高尚的道德情操,还具有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支持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家乡情怀。同时,新乡贤既有长期扎根乡村土壤的“不离场”者,如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以及乡镇企业创始人等;又有离土不离乡的“不在场”者,如返乡村官、返乡投资商以及回馈家乡发展的扶贫干部、知名人士等等。无论是“不离场”还是“不在场”的新乡贤,必须具备“新情怀”的基本特征:一是对家乡具有深度的情感认同,即情系乡村、情注乡村、情为乡村;二是具有强烈的责任担当意识,即确立“一切为了乡村,为了乡村一切”的奉献理念;三是勇于做公平正义理念的倡导者,即在普通农民的心目中新乡贤就是“正义的化身”,是农民的信赖者、依靠者,能够以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结合”为善治目标,积极参与、引领新时代乡村治理。

第三,新乡贤可以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乡村法治建设的实然性意义是法治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村两委”、村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解决乡村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乡村法治建设的应然性意义是坚持以农民为本,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与实现农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修订,使得农、林、牧、副、渔等各项生产活动都有法可依;《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为农民基本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遵循;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精准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推动,为塑造美丽乡村与实现民生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制度基础。以上法律与政策制度为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与合理性依据。但限于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与执法素质等因素,乡村治理中以“行政化”代替“法治化”致使“依法行政”偏离法治化轨道的现象依然存在。新乡贤可以凭借自身的乡村经历、知识结构、法律素养等综合素质对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过程提出质询、加强督促,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依法行政的法律效果。

在斯里兰卡的传说中,蓝宝石是英雄必不可少的护身符。据说19世纪著名探险家也是《一千零一夜》一书的译者Richard Burton,就拥有一颗硕大的“星光蓝宝石”,无论走到哪里,总能给他带来好运和及时的服务,甚至只要看一眼蓝宝石,想要的一切就随之而来。它深邃悠远的独特蓝色来自神的恩宠,让所有看到它、触摸到它的人都感受到不可思议的强烈吸引力,就像被引入充满梦幻的无限夜空,体会从未有过的宁静、智慧与平安。

3.新乡贤与乡村德治建设

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具体措施集中在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领域。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乡村经济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村落的凝聚力日益下降,传统伦理文化的精华元素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从而导致道德支撑乡村治理的“软化”现象。新乡贤是在继承传统乡贤文化资源基础上形成的新生力量,与传统乡贤相比较既具有内生性权威,又具有新思想、新思维、新眼界。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重构乡村道德体系,对于乡村德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一,新乡贤可以催生农民的良好道德氛围。在新时代农村发展过程中,农民在追求自身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渴望良好的道德氛围。固然,完善与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是实现这种道德体系建构的政治保障,但关键问题是如何催生农民对这种道德需求的内源性动力,同时改变少数农民对这种道德需求的缺失现状。从统计结果的分析来看,新乡贤文化成长的环境并不是理想的乡村社会环境,在村里知名人士、村干部和全体村民共同促进新乡贤文化形成的同时,亦有少部分“黑恶”势力阻碍其成长,阻碍新乡贤文化发展,如“村霸”和家族势力。这些阻碍因素是今后新乡贤文化培育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应力争排除新乡贤文化发展的阻碍因素[12]。新乡贤经历过社会磨炼,视野开阔、人脉广泛,村民愿意接受和信任他们;新乡贤能够以自己的威望和信誉凝聚乡邻,净化、优化乡村道德环境,正确引导农民的良好道德需求。

第二,新乡贤可以支撑新时代乡风文化建设。宏观而言,乡风文化是包括乡风文明、乡村伦理、乡村习俗、乡村教育、乡村公益、乡村风貌等内容的综合体现;微观而言,乡风文化是乡村道德建设状况的风向标,是乡村道德内涵与道德水准的真实体现。因此,乡风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工程”的核心领域是乡村道德文化与农民的道德素养,而农民道德素养的提升又是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根基与引擎。在普通农民眼里,新乡贤是指乡村社会中德才兼备、被人推崇敬重的人,农民往往以他们为道德标杆。由于农民对新乡贤的道德期待,新乡贤就更注重自己的道德养成,如家教严格、家风淳朴、躬身示范、捐助公益事业,等等。因此,新乡贤的道德示范作用在乡村道德文化与农民的道德素养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乡风文化的建设,促进着健康社会风尚的形成。

第三,新乡贤可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但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尤其需要亿万农民群众的戮力同心与艰苦奋斗,而在乡村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则是为实现乡村振兴凝聚力量。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部分明确提出要“引导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积极培育农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并认真践行,才能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精神动力。相对普通农民而言,新乡贤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怀与伦理操守,同时具备“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良好声誉,为引领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下了德高望重、言为世表的人格烙印,并奠定了行为仪范、价值标杆的合理性基础。因此,新乡贤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更是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者与引领者。

结 语

新乡贤是新时代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具有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的新生群体,其内生性的权威力量及其对新时代的价值认同感,能够凝聚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价值共识。充分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三治结合”中地位与作用,并不是对传统乡贤文化资源的简单复归,而是立足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宏观背景继承与创新村民自治实践、吸纳与优化乡村法治文化资源、推动与提升乡村道德建设新需求,从而构建新乡贤积极参与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有效机制。总之,新乡贤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功能,“既有确切的历史依据,也有充分的现实依据;既有来自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有源于个体的主观欲求,其必然性、重要性和可行性是无可置疑的。”[13]新乡贤在新时代下被赋予了新内涵,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符合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 吴小杰:《新农村呼唤新乡贤——代表委员畅谈新乡贤文化》,《光明日报》2016年3月13日。

[2] 王先明:《“新乡贤”的历史传承与当代建构》,《光明日报》2014年8月20日。

[3]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6页。

[4] 季中扬、师慧:《新乡贤文化建设中的传承与创新》,《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5] 刘玉堂、李少多:《论新乡贤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基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现状》,《理论月刊》2019年第4期。

[6] 陈浩天:《中国农村基层民主: 生成、价值与运作——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政治社会学思考》, 《求实》2012年第4期。

[7] 邓大才:《利益相关: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产权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8] 刘燕:《农村村民自治研究热点及演变路径》,《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9] 杨超:《迈向关系性社会治理:一个元框架的构建》,《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10] 胡胜:《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护航》,《人民论坛》2018年第6期。

[11] 魏小强:《通过乡土法杰的乡村纠纷解决》,《学术交流》2015年第11期。

[12] 夏红莉:《“新乡贤”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13] 允明泰:《新乡贤助力乡村法治建设》,《人民论坛》2019年第3期。

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462X( 2019) 11-0047-06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18BFX018)

作者简介: 刘同君,1962年生,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巩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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