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缺陷分析_期货市场论文

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缺陷分析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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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远不如人意,存在种种不规范运作问题。其中,一直困扰我国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问题始终不能有效解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累累出现的大户违规风波,影响恶劣,已危及到我国期货市场的生存发展。为此,本文试图借鉴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在交易成本和产权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从理论联系实际和中外模式的对比中,揭示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先天缺陷及成因,力求深层次剖析问题的症结以有助期货整顿工作的有效推进。

1937年,科斯在《企业性质》一文中,首创了交易成本(费用)理论。他否定了传统学派市场无摩擦的假说,认为市场机制运行是有成本的,指出:“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总和。”“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在现实市场中,商品的异质,信息的不完全,特别是随交易范围、规模扩大,市场交易非瞬间达成,而需经搜索交易对象,讨价还价议定合约,对合约执行的监控,了解市场供求信息及承担相应交易风险而支付交易成本。因此,交易成本应理解为运用市硜机制的运行成本。它主要包括契约成本(含搜索成本,磋商成本和控制成本),信息成本(含信息收集、加工和扩散等成本)和风险成本(含毁约、价格波动等风险成本)三项。交易成本不仅存在,且有时会高到使交易无法达成。客观存在的交易成本,导致了企业制度和其它组织制度的创新,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益。

人类的交易方式在历史演进中经历数次变革,从物物交换到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从现货交易到期货交易,与此相伴市场组织制度亦被不断建立与更新。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任何交易方式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兴盛与变迁,均取决其对市场运行效益的改善程度,而交易成本是决定市场运行效益的关键因素,因而,新的交易方式和市场组织制度被创新,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期货市场,正是作为与现货市场相对应的一种新的市场组织制度而诞生,成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产物。

第一,降低契约成本。期货市场是高度组织化市场,其交易采用集中由经纪人媒介的规模交易形式,诸多产、供、销业主和投机者经一定的资信审查方开户入市交易,从而节省了现货市场分散的一对一交易寻求交易对象的搜索成本,而由交易所统一推出的标准化合约安排,在多项合约条款如交易单位、质量、规格、交货期限、交割地点等的标准化,有效地降低了个别交易的磋商成本,其统一结算、保证金制等更是有效避免了毁约风险,降低了履约控制成本。

第二,降低信息成本。期货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形成价格,使某种商品市场供求信息的收集、处理演化为众多产、供、销业主和投机者的集体劳动——竞价。在交易所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的交易制度和规则的保证下,交易者的叫价基于自身从不同渠道、以不同方式捕捉供求信号而对市场未来的预期,此公开竞争形成的价格更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其价格具有权威性。这种发现价格的功能使期货价格成为高度浓缩的市场信息,其所耗信息成本远较现货交易低。在信息的传递上,期货价格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广为传递,具有公益性和时效性,非个案交易受商业保密、地域局限等因素制约而传播成本较高。

第三,降低风险成本。期货交易通过实行保证金制,统一结算和交割等制度,降低了交易对手毁约的风险。同时,为现货生产经营者提供了风险转移的机会。只要支付少许手续费和佣金,他们参与套期保值交易,可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从而锁定生产成本确保利润实现。此转移、分散风险成本的机制,使现货交易者降低了风险成本,促使之成为期货市场的直接需求者、套期保值者。当然,这是以众多投机者愿意承担风险,以搏取风险利润为基础的。

可见,期货市场以特有的交易方式及一整套维护“三公”原则的交易制度和规则的实施,能通过降低契约成本,信息成本和风险成本,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显著提高市场运行效益。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基本功能是这种运行效益的集中体现。故判定期货市场是否良性运作,就是看期货市场能否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两大基本功能。国外期货市场发展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结论。

然而,透视我国期货市场各交易所间的竞争,却表现迥异。各交易所为增加交易量,不惜放松监管,不严格实施交易制度和规则,如擅自降低保证金比例、放宽涨迭停板限制,容忍大户透支等,以刺激投机大户加盟,制造行情,吸引更多投机者入市。此不规范竞争使过度投机风日盛,期货价严重偏离现货价,人为加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前述分析表明,期货市场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益的制度创新产物。但在我国它却偏离正轨,不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基本功能。为寻根求源,从深层次探求问题的症结。有必要先进行中外期货市场制度创新模式的比较。

从发达国家期货市场产生发展史看,早期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特别是远期合约交易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而演化的。以芝加哥交易所为例,最初由82名谷物商自发创立。早期集中进行大宗谷物现货交易,主要通过签定远期合同成交。后因个性化的远期合同转让困难且毁约风险大,交易所统一推出标准化合约取代之。可以说,标准化合约推出才真正标志现代期货市场制度创新开始。随后进行了一系列交易制度和规则的创新。其中,结算所的设立为期货交易带来安全保障和灵活性,使交易者因统一结算免除信用风险,同时因“对冲”机制灵活进出市场,有效提高了市场的运行效益。经济学家称这种由个人或群体响应获利机会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创新为诱致性制度创新。此模式中制度创新的供给者为谷物商。他们面对现货价格波动,渴求降低交易成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共同目标驱使下自发创新,他们同时构成制度创新的需求者。此模式特点:1、制度创新的环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时的私人企业制度确保谷物商是独立产权主体,在激烈的现货竞争中,规避价格风险以寻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当时市场体系较发达且存在激烈竞争。2、制度创新供给者同时也是需求者,谷物商正是迫于自身现货交易风险的规避才实施创新,交易所是作为盈利性的会员组织成立,宗旨是提供交易服务。谷物商同时是市场的需求者,大量参与套期保值交易。3、这种模式经历漫长的演化进程,许多交易制度和规则是逐渐创立完善的。初期,交易所靠谷物商组成的会员组织的自律维持营运,但随后会员专司代理甚至完全脱离现货市场,使交易所有偏离服务宗旨、单纯追求盈利倾向,特别是投机违规事件频频发生后,政府开始制定期货法规及加强监管。美国国会于1916年颁布《谷物期货法》,开始政府对期货业的法律供给和监管。

另一些国家和地区期货市场创设直接借鉴上述模式的经验,享受“后发效益”,采取了政府推动,官促民办或官民协办模式。这种由国家强制和法律引入实施的制度创新模式,被称为强制性制度创新。如我国大陆和香港均属此列。但我国大陆模式在创新背景、方式等方面与香港有别。

香港模式特点:1、制度创新的环境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产权明晰,市场体系较为完善,现货市场竞争激烈。2、创新需求者是政府和企业。政府从宏观着眼,为完善市场体系、有利宏观调控和推进经济国际化进程有此需求。企业,是作为独立产权主体,在激烈的现货市场竞争中有规避价格风险和发现价格的需求,企业终构成期货市场最直接的参与者与需求者。3、制度的供给者为政府和企业。政府倡导创新,并率先供给期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企业,特别是资金雄厚、资信好的大企业作为会员直接参与设立交易所。香港于1973年先颁布《商品交易所条例》,1977年5月7日香港期货交易所才依法开业。

我国大陆80年代末开始期货市场创新研讨并于90年代初实施试点。其特点是:1、制度创新环境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时期,当时市场体系不发达,市场主体缺位,主要为绝大多数国企沿袭传统国营体制,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2、制度创新需求者为政府。主要为中央政府。当时随改革推进,市场调节范围扩大,农产品特别是粮价巨幅波动,既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又波及整个市场,不利政府宏观调控。因当时相关国营粮食购销及加工企业未改制,市场风险终由国家承担。故从宏观和微观上,政府迫切需要期货市场,以利用其回避价格风险,发现真实价格,缓解政府的沉重负荷。可见,政府成为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需求者实际上是当时大量国企不能承担市场风险的替代形式。3、制度创新的供给者为政府。确切地讲是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我国试点未走香港先立法后试点之路,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具体创办交易所。因无统一规范,试点中出现一哄而上局面。特别是在财政分灶吃饭后,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在局部利益驱使下,不考虑客观条件,盲目争设交易所。竟有30家开业。他们视交易所为显政绩、提高知名度和增加地方、部门收入的有效途径,使交易所一开始就办成单纯追求盈利的组织。这样,中央政府创办期货市场的前述需求,被地方、部门的“驱利”需求取代或扭曲。许多由地方政府和部门联办或分办的交易所,无论是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均以盈利为宗旨。后虽向会员制定过渡,但因会员仍由隶属地方或部门的国企组成,这些国企有的为行政性公司,集行政管理和重要物资的垄断经营于一身,本身代表部门利益,有的虽为地方国企,因未改制,仍依附地方政府,仍贯彻“驱利”宗旨。

以上模式的对比,使我们发现,我国期货市场现存诸多问题的症结,源至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天然(先天)缺陷。

第一,缺乏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产权制度基础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重要性,不仅是揭示了传统教条零交易费用的谬误,且在于提出权利界定与权利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产权本质为一种排他性的财产安排,此安排是由人们相互认可或由社会所认可的,在一定社会形态下,这种认可主要以国家立法形式确认,即从法律上制定相应的产权制度。市场交易实质是产权的互换,其前提是交易主体拥有独立的产权,在产权制度保障下,交易主体因具有明确界定的产权,能对交易结果进行合理预期:当交易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交易为正收益,他会在利益增加的激励下促成交易;当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时,交易为负收益,他会在利益受损的约束下放弃交易。这种产权的少许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交易主体总是寻求利益最大化的交易选择。因此,产权制度构成市场交易朝不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益方向发展的微观基础。在美国和香港模式中,其创新环境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其企业必然是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存在。即企业无论是私人业主制的私有产权,还是公司制的法人产权制均为产权明晰的交易主体,其在现货交易中才可能有规避价格风险的需求,才能成为期货市场的直接需求者——套期保值者。这样,确保期货市场拥有众多参与者。当然,企业是否自发成为期货制度创新的供给者,同样需要企业首先作为独立产权主体,自身拥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在需求,同时,还取决于企业群体对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只有收大于支,企业才可能成为主动供给者。

在试点当初,我国多数国企仍为国营体制,且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未推开,国企为政府的附属物,产权不明晰,无产权约束和激励机制,使其在现货交易中既无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要求,也无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益的内在动力,所以当时许多大中型国企不能成为期货市场真正的套期保值者,更不可能主动成为制度创新的供给者。因当时国企在总数及规模上均占我国企业总数的大头,国企不能成为套期保值者,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当时是在缺乏期货市场运行的重要主体——套期保值者或套期保值者不足的条件下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期货理论表明:期货市场重要的运行主体是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足够的套期保值交易是期货市场顺利运行的保证,如套期保值交易不足,投机交易规模过大,期货市场就会混乱无序,产生泡沫经济。事实上,许多未改制国企或虽改制但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监管措施不到位,企业内部管理尚不完善,特别是在交易所刺激投机的种种诱惑条件下,大量参与期货投机交易,这类企业实际上是个人拿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无风险的个人投机,盈了,个人企业受益,亏了企业或国家负担。尤其在一些交易所为增加交易量对会员及操盘手下单有“提成”的激励下,许多国企操盘手下单亏了,个人仍有盈利,这就更加助长过度投机,国有资产因此悄然流失。有资料显示,我国各交易所普遍存在套期保值交易不足,投机交易规模过大,参与者众多的问题,而投机者80%。以上由国企占居。这充分说明我国缺乏产权制度基础,缺乏真正的套期保值者。

第二,缺乏政府对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法律制度供给,且供给行为不规范

国外模式表明,拥有独立产权的企业才能是期货市场直接或最终的需求者,当然政府从宏观角度也可构成其需求者,但必须是企业首先作为需求者。我国模式说明,如果政府为唯一的需求者,则恰好证明此种创新缺乏产权制度基础。那么,期货制度创新的供给者可否既是企业,又是政府?美国模式是先为企业,后必须有政府。香港模式是先为政府,后有企业。结论是政府和企业均可构成供给者。但关键是政府供给什么?企业供给什么?概括国外模式,拥有独立产权的企业以会员身份具体创立交易所,提供交易制度服务,提供自律管理(或交易所自律,或行业自律),政府则供给期货法律规范及外部监管,提供他律。内部的自律和外部的他律,最终目的确保交易所真正成为提供交易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切实维护“三公”原则,这是交易所规范运作,发挥基本功能的组织基础。国外惯例,交易所作为非盈利性会员组织,由会员出资兴建,通过收取会费及有关管理费维持交易所营运及开销,收支相抵,不存在多余收入,如收大于支,一般通过降低收费标准,同时将剩余在会员间分配。

在我国,政府作为制度创新供给者,恰好在于供给行为不规范。首先,未及时提供期货法律规范。从试点到目前整顿期间,尚未颁布统一的《期货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所法》等最基本的期货法律法规,对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宗旨、资格、交易品种审查、交易所管理规章制度、运作机制等作统一规范。因缺乏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规范的有效供给,使我国期货市场一开始便无规可循,交易所盲目设立也顺理成章。其次,我国期货市场试点未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实施试点,而由地方政府和部门取而代之,在无法可依条件下,其盲目争设宗旨为盈利的交易所。可见,政府供给行为不规范,使交易所一开始便无组织规范,我国各交易所普通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获取利润。资料显示,我国各交易所每手征收手续费比例为0.05—0.08%之间,该收费比率比世界普遍实行的手续费率高出数十倍。(季思1994)。在交易所林立,缺乏套期保值者的现实条件下,交易所为增加交易量获利,只有设法吸引投机者加盟。这样,就出现诸多交易所放松内部监管,纵容投机大户操纵市场,制造行情,从而吸引更多投机者入市的不规范竞争,引致严重的过度投机。可见,我国期货市场的不规范运作及严重的过度投机;问题出在交易所,但根源在于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供给行为不规范,即未能及时供给期货法律规范,反而供给不规范的盈利交易所。

第三,缺乏对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创新的研究表明:制度之所以被创新,是因为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但是,又由于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困难使这些潜在利润无法在现有制度中体现,因而,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为取获潜在利润,就会率先来克服这种障碍,从而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而一项新的创新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会被作出。可见,制度创新是建立在创新者收益成本分析基础上的,这是确保制度创新有效益的前提。以芝加哥交易所来看,当时谷物商正是在现货交易中面临不能降低交易成本的困惑之中,为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获取潜在利润,才在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的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决定行动。但制度创新是有成本的,即要支付创新成本,作为独立产权主体的谷物商只有对创新的收益和成本进行分析,确认收大于支,才能实施创新。就期货交易所而言,创新成本主要包括规划成本、组织成本和宣传说明成本。这表现为设立交易所的软硬件投资(如场地、交易设施、通讯设备及交割仓库等)。收益,表现为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益,可从微观和宏观来体现。微观上,是交易所有效运行,为会员及交易者降低了交易成本,发挥了基本功能。宏观上,政府利用两大功能,有效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谷物商作为个人群体创新者,收益分析偏重微观。即判定设立交易所能否有效运行,降低交易成本,发挥两大功能。理论和实践表明,期货市场能有效运行,取决于诸多因素,但最基本的因素一是交易所必须众商云集,拥有规模相当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只有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规模相当,交易者代表性广,才能在“三公”原则下公平竞争形成有物质基础的权威价格。二是交易所规范运作,这取决于内外两方面。从内部看,交易所必须作为非盈利性会员组织,且会员结构合理,必须保证有一定比例的现货企业会员。从而通过会员大会及设置的相应机构实施自律管理。从外部看,政府必须及时供给期货法律及监管体系,以他律促自律,确保交易所始终坚持服务宗旨,维护“三公”原则。芝加哥作为当时美国重要的谷物集散地,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具备,谷物商预期创立芝加哥交易所的创新收益大于创设成本,才实施了创新。

那么,我国期货市场创新的供给者政府,在当初期货市场试点时是否也进行过这种成本收益的可行性分析,判定预期收益必大于创新成本后实施试点呢?查阅当年期货市场试点的有关文献,有关试点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资料甚多,而可行性分析的较少,创新成本和收益结合的可行性分析的资料几乎没有。

客观地说,我国期货市场试点,正是缺乏这种科学的成本收益相联系的可行性分析。

从收益看,应分析当时创立期货市场是否具备发挥基本功能及有效运行的条件。前面分析揭示的两个缺陷即缺乏产权制度、缺乏政府对期货法律规范的有效供给,供给行为不规范。因此,我国即便创立了期货市场,因缺乏规模相当的套期保值者,缺乏政府的法律供给,交易所运作不规范,期货市场终因创立的上述基本条件欠缺而不能有效发挥两大基本功能,创新收益不可能有效体现。

从创新成本看,实践当初,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多达40余家,正式开业的达30余家。以我国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显然较美国落后,但我国竟然设置了超过对方2倍多的交易所。仅此,我们可判定,我国的创设成本巨大。后来事实也表明,我国存在交易所重复建设,交易品种重复,交易规模有限,各交易所普遍存在软硬件设施不能有效利用、资源浪费的情况。

如果将成本和收益对比分析,我国实际上是在预期收益不确定、或收益不可能有效实现而创设成本巨大,冒着支大于收的巨大风险条件下实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此创新可谓是一种非理性的决策,其引致不良后果,在决策之初就隐含了。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全部交易所代理的客户数量及交易量不及发达国家一个中型交易所的数量,这清楚地反映出我国创设成本之巨大,运行效益之低下。

从以上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不规范发展的诸多问题,源至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先天缺陷,即缺乏产权制度基础,缺乏政府法律供给,缺乏创新的可行性分析。这三个缺陷实质上反映了当初理论界和政府决策部门对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理论及实践认识的欠缺,导致政府创新行为的不规范。因此,深刻认识这种缺陷,对于政府进行期货市场的整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从宏观上,政府应重新设计我国期货市场的试点及发展规划,应在科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统筹试点规模。比如,目前全国15家交易所,究竟总的预期收益多大,总创设成本多大,是否确保收大于支?只有在宏观统一规划下,确保交易所数目符合我国国情,才能有效遏制微观各交易所过度竞争势头。此外,政府应深刻认识期货立法滞后,已危及我国期货市场生存,要立即着手制定期货交易的法律规范,可借鉴国外的同类法规,结合国情适当修改即推出,以确保政府的有效监管和交易所的运作有法可依。从微观上,进一步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培育大量的拥有独立产权的套期保值者和企业会员。同时,立即纠正交易所盈利倾向,加快交易所会员制组织建设,并强化对交易所的政府监管,以他律促自律。只有配套地、宏微观结合地做好上述工作,我国期货市场才能步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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