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家庭伦理与传统亲子夫妻伦理的现代价值_婚姻与家庭论文

现代家庭伦理与传统亲子夫妻伦理的现代价值_婚姻与家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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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实践,正推动着我们社会由传统型向现代化加速转变,一切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家庭,这一作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随着其结构、制度的变革,传统的家庭伦理又一次面临现代化的挑战而陷于深刻的危机。然而,积几千年之传承的家庭伦理传统,仍这样或那样存在于现实的家庭生活和人们的观念之中,时隐时显,欲罢不能,欲存不可。事实上,今天的家庭是传统家庭的延续,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家庭伦理,不可能抛开既有的传统。科学的态度是,从现实出发,基于时代的要求,着力发掘蕴涵于传统家庭伦理中的人文资源,对之进行现代价值的再创造,从而实现传统与时代的整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它渊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又植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现代家庭伦理建设与传统家庭伦理的关系。

现代家庭伦理成因的“源原之辨”

从发生学的视角看,任何一种社会道德体系的形成,都有“源”与“原”两方面的综合成因。“原”即本原、根基,指现实社会的经济关系、社会结构、政治状况及其变革;“源”即渊源、资源,指历史地形成的传统伦理文化(也包括外来的伦理文化影响)。“原”决定一种现实的社会道德体系的性质、价值导向和时代特点;“源”不仅规定或影响着这种社会道德包括道德语言的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而且还为这种社会道德体系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伦理文化资源,从而丰富了现实道德体系的内容。同时,“源”又必须接受“原”的检验和筛选,从而决定了“源”的嬗变。〔1〕

无疑,当代中国的现代家庭伦理建设,也必然要遵循这一“源原之辨”的基本规律,它渊源于几千年的家庭伦理传统,植根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的变革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这就是说,现代家庭伦理建设,关键在于要作到两个正确的把握:既要正确地把握“原”,在此前提下,又要正确地把握“源”。因此,讨论传统家庭伦理的现代价值,必须从考察现实的家庭关系变革入手。而要实现现代家庭伦理建设的“源”“原”整合,则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运作过程。这里,我们仅从学理上作一粗浅的阐释。

显然,作为现代家庭伦理之“源”的传统,并不是传统家庭伦理的全部,而应是经过现实之“原”的检验、筛选并可以进行现代价值再创造的那一部分优良的人文资源。必须指出,由于伦理道德具有社会普适性和民族性的特点,因此对传统家庭伦理进行筛选或选择的根据,不应是某个个人或某一利益群体的好恶和价值取向,也不应是西方的家庭伦理模式和价值观,防止在对待传统问题上的伦理相对主义和民族虚无主义,坚持以当代中国现实的家庭关系变革和家庭伦理建设为根据,特别要注意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社会背景,同时还应考虑我国目前家庭成员对传统家庭伦理所持有的普遍心态。只有这样,与传统相整合的现代家庭伦理才能保持民族的特色和具有时代特点,也才会有普遍的可受性。

在传统伦理中之所以存有可被现实所筛选的优良的人文资源,则是因为在传统家庭伦理中存在着与现代家庭伦理息息相通的“共时性”的文化积淀,这,我们称之为古今“共理”〔2〕。例如, “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爱情悲剧,之所以至今仍魅力不减、感人至深,其缘由就在于深涵着男女爱情的古今“共理”——对纯真而忠贞的爱情的向往和对婚姻自由的追求。它沟通着今人的思想,在今人的心灵深处产生强烈的共振。我们所要筛选的正是存在于传统家庭伦理中这样一些体现古今“共理”的人文资源。而当人们认同了这些人文资源,就会予以肯定的价值评价,并通过理论的、文艺的等各种形式,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诠释、引伸和转型,从而对传统家庭伦理进行现代价值再创造。也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实现着传统家庭伦理与现代家庭伦理的整合。本文不可能对之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论述,仅就亲子伦理和夫妻伦理提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代际”关系的危机与传统亲子伦理的现代价值

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由传统家庭向现代家庭的转型,首先表现为宗法型家庭结构的瓦解,这一变革已基本完成,现在正进行着的是第二轮的家庭结构变革,即由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的转变。这一变革的直接结果,就是家庭中心由父子关系向夫妻关系的偏移,而生育制度的政策性规范使独生子女逐渐普遍化,又造成了家庭重心的下移。这一结构性的变革,必然造成原来那种纵向伦理关系的移位,出现了“代际”关系的危机——亲子关系的疏远和“孝亲”观念的淡化。上海市妇联在1996年所进行的有效率达80%的1400份问卷调查结果,认同“百善孝为先”的仅为25.55%,就是一个明证。必须承认, 在这场家庭结构的变革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已经和将要进入老龄期的父母,“娶了媳妇忘了娘”,成为结构性的现象,老人在子、媳面前,已深感自己地位的失落,一种被冷落的孤独感油然而生。

同时,由于老年人寿命的延长,老人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已达10%(1.2亿),并将逐年增加,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 而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不足以靠社会福利和社会化服务的方式来解决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更加剧了家庭代际关系的危机,老人的瞻养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家庭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如何调节和重构代际关系,也就成了现代家庭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能否按照西方社会所通行的父母对子女的单向义务的法律——伦理模式来重构我国代际或亲子关系?不能!因为这不啻是要在业已出现的代际危机上雪上加霜,把老人的晚年生活推向绝境;也不可能!因为——至少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还不可能提供保障老人生活需要的社会经济条件。根据我国的国情,要缓和和解决代际关系的这种危机,除了逐渐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增加社会性服务,重要的还是根据现代家庭伦理建设的“源原之辨”原则,发挥传统“孝亲”伦理的现代价值,重构亲子伦理关系。

“双向义务”结构是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调节家庭成员关系的基本模式和伦理机制,体现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姑慈妇听,长惠幼顺。若能发挥这种伦理机制的调节功能,就能增强家庭的内聚力,保持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这是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一大特点,也是它的一个优点。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就是说,我们必须透过传统家庭伦理的宗法等级制的形式,来把握这一优良的人文资源。

“父慈子孝”是传统家庭伦理关系的轴心。由于中国传统家庭的宗法等级结构,父与子的关系有严格的尊卑之别,即所谓“父为子纲”。这不仅规定了“孝”处于更为突出的地位,成为家庭伦理规范体系的核心,而且还规定了“孝”的“尊尊”特质。父若严君,要求子唯父命是从,造成了子对父的人格依附。这就决定了它自近代以来倍受批判的历史命运。

然而,父母与子女毕竟是血缘相连,因而自然地就有不能泯灭的深沉的亲子之情,因此,“孝”作为反映子女对父母关系的伦理规范,又具有“亲亲”的一般内涵。《论语·为政》载:“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意为子忧父母之疾为孝,体现了子女对父母的亲亲之爱。显然,“孝”除了“尊尊”的宗法特质,又涵具“亲亲”的父子真情,是对父子血缘天性的伦理升华,它要求回报父母养育之恩——敬重父母,关心父母,弗辱父母、赡养父母,“发一言,举一意,不敢忘父母;营一手,措一足,不敢忘父母。”而“父慈”(实际上更多地体现为母慈,即所谓“严父慈母”),则主要是从亲子关系上反映了父母对子女的深厚、自然和纯朴的爱,特别是在子女幼小时期,更是竭尽疼爱之心、保护之情,甘愿作出自我牺牲,显得尤为真切。“父慈子孝”的这一层面,正体现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双向义务的伦理实质,一种超越功利计算的无私奉献和真诚回报,唐孟郊的诗:“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就是对这种关系的生动写照。而《仪礼·丧服传》说:“父子一体也”,释谓“子与父骨血是同为体”,子女是父母生命的一部分,此乃“天性自然”。这可以看作是“父慈子孝”的本体论根据。

正因为“父慈”,所以“子孝”,这是人间生活的自然逻辑。清谢泰阶《小学诗》有云:“第一当知孝,原为百善先,谁人无父母,各自想当年。十月怀胎苦,三年乳哺勤,待儿身长大,费尽万般心。想到亲恩大,终身报不完,欲知生我德,试把养儿看。精血为儿尽,亲年不再还,满头飘白发,红日已西山。乌有反哺义,羊伸跪乳情,人如忘父母,不胜一畜生。”尽管世上还有溺婴、弃儿的恨毒父母,但这丝毫不能改变天下父母对儿女的慈爱之心,今天作子女的对父母应孝敬报恩,仍然是合情合理的。而且,由于传统家庭宗法结构体系的瓦解,现代家庭父子之间的人格平等关系已基本确立,“孝”的“尊尊”这一层含义丧失了现实的根据,于是,“亲亲”这一层含义就突出起来,并成为“孝”文化历史积淀的主要传统。虽然父子关系在现代家庭结构中的地位逐渐让位于夫妻关系,但“父子一体”和“亲子之爱”依然如故,作子女的仍有一个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应当”要求,这是古今之“共理”,情理如此,“无可逃乎天地之间”!不仅要在物质上自愿自觉地赡养,而且,鉴于多数老人有自己的物质保障,更应注意精神上的赡养,要体贴父母的心境,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敬重,做到如古人所说,“养则致其乐”。上海提倡的“家庭美德十要”的第二要,把子女对父母的美德,概括为“孝敬父母要贴心”,正体现了传统“孝”德的现代价值。

可见,今天提倡的“孝”,是对传统的扬弃和超越,它是建立在父子人格平等前提下子女对父母的道德义务,是现代家庭中调节父子关系不可或缺的道德规范,因而也是老人们得以天伦之乐的伦理保障。这就是说,“孝”这一东方之美德,仍应是天下为人子者最基本的德性。“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百善孝为先”,并没有过时。有一篇报导说得好:“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敬、不赡养,对别人、对社会、对朋友哪还能有真正的文明之举?这样的人当干部不可能成为好干部,与人交朋友也不可能成为好朋友。”大概就是根据这一道理,天津宝坻县委作出了对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亮黄牌的决定。这是弘扬传统美德的切实之举,充分肯定了传统“孝”伦理的现代价值;这一决定,切中时弊,对于克服代际关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之,渊源于传统的亲子伦理,植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家庭建设实践,根据亲子关系的现实状况,以“双向义务”为伦理机制和以平等、孝敬相统一为伦理关系,实现传统与时代的“源原”整合,应是中国现代家庭亲子伦理的基本模式。

婚姻的情、理失调与传统夫妻伦理的现代价值

“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韩非子·备内》)确实,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体现了婚姻的本质,这正是现代婚姻进步的主要标志。然而,婚姻是社会风俗习惯和法律规范化了的人类两性相结合的形式,是社会认可并得到社会保护的两性关系,它是一种社会行为,要受到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制约,在社会变革时期更显突出、更为复杂。即使是在现代社会,那种无条件地追求以爱情为唯一价值取向的婚姻,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事实上,经济状况、社会地位、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仍制约着婚姻关系,并不时地会使夫妻关系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冲突,影响着夫妻感情的稳定和升华。因此,对夫妻关系需要不断进行调节。调节有各种方式,其中的重要一种,就是夫妻伦理(包括伦理规范和道德理智),它与夫妻感情密切相关,构成了所谓“情”、“理”之辨。情是理的基础,理是情的保障;没有情的理,即异化为束缚人性的缰索,没有理的情,就不可能持久和升华。因此,只讲理不讲情,是僵死的婚姻;只讲情不讲理,就不能保持婚姻的稳定。实现“情”与“理”的调适统一,是创造美满婚姻的伦理保障。目前我国的婚姻状况相当复杂,但就婚姻伦理状况而言,可以发现这样一种倾向,这就是“情”“理”失调,重“情”而轻“理”,在许多方面出现了道德失范现象。

改革开放促进了男女两性的人格平等和个性自由,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在早已确立结婚自由的同时,离婚自由又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成为维系夫妻关系的主导因素。上述的问卷调查表明,有69.12%的调查对象承认“感情”是婚姻得以维系的原因。但是,感情要求的提升,并不必然伴随着夫妻关系稳定性的提高。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婚姻自主性和自由度的增强,即外在束缚的减弱,并没有相应地出现自我约束的增强。夫妻在尽情享受情爱之时,缺少了对夫妻关系、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担当,缺少了保持夫妻感情稳定和发展的内在调适机制,“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从而造成了夫妻伦理的情、理失调。与69.12%承认“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原因相比, 承认“道德”原因的仅占33.27%。这种情与理的失调, 无可否认是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原因之一,也助长了“情人潮”、“婚外恋”的势头。尽管事实已经证明,“情人潮”、“婚外恋”往往因丧失理性而导致矛盾的激化,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但人们还是以“感情至上”为价值标准,对这种不正常的两性关系抱以宽容的态度。要改变这种“情”、“理”失调的情况,除了完善有关法律,加强法治,必须切实进行现代婚姻伦理建设,这一方面,继承和发扬传统夫妻伦理中一些优良因素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中国传统的婚姻是重“理”轻“情”,具有强烈的中世纪特征,其“理”又主要是以“夫为妻纲”为基本原则的宗法伦理,它自近代以来已丧失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并遭到了根本性的批判,不过,全面考察传统的婚姻伦理,仍可发现一些共时性的古今“共理”,进行现代价值再创造。

1996年上海市妇联的大型问卷调查,在问题“您认为应发扬的中国传统道德有哪些”一栏,有59.1%的调查对象选择“白头偕老”,仅次于选择“家和睦邻”的比例(79.33%), 体现了当代中国人婚姻观的民族特色。

确实,把夫妻比作鸳鸯鸟、连理枝、比翼鸟、并蒂莲,追求夫妻恩爱、白头偕老,是传统夫妻关系的伦理范式。不错,传统婚姻作为一种制度,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它严重地压抑了人们的感情,但毕竟不可能消灭人间真情。明李贽说:“夫妇之际,恩情尤甚”(《焚书·与庄纯夫》),夫妻作为家庭以至整个社会人际交往中最亲密的关系,相互“一体”,在长期相依相存、耳鬓厮磨的生活中,会产生深切的依恋、亲密之情。封建正统礼教越是以“理”抑“情”,摧残人性,人们就越是向往真实的夫妻感情。对于夫妻关系,世人心里自有一杆秤。自古以来,人们对抛妻弃子直至杀妻灭子的“陈世美”斥之为忘恩负义。而坚持“贫残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的东汉宋弘,则以富不易妻的忠贞爱情垂青千古,为世人所颂。唐初大将尉迟恭以此为训,谢绝太宗以女赐婚,坚持与共贫贱的妻子白头偕老。北宋刘廷式不背前约,娶盲女为妻,闺门和睦,及至妻死,大诗人苏轼“为文以美之”。从这些正反两类的故事中可见,在传统的夫妻伦理中,确实存在着与“正统”相悖的另一种传统,而正是这一传统,以其动人的魅力,感染着现实的夫妻生活,这就是今人认同“白头偕老”这一传统夫妻伦理范式的缘由。

古人又言:夫妻好合,“如鼓瑟琴”(《诗经·小雅·常棣》),认为夫妻和睦如同琴瑟音调之和谐美妙。这一比喻相当深刻、恰当,琴瑟音调需经调适才能和谐,夫妻关系也当经常调节才能保持恩爱如初。古人的这一思想,正说明夫妻恩爱、白头偕老,当需有“情”与“理”的调适。至于如何调适,传统中也不乏可以发扬的伦理资源,其中最具价值的一条就是“相敬如宾”。

要保证夫妻之爱的真诚和稳定,首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相互尊重,古人表述为“相敬如宾”。《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载:“初,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宾。”又《后汉书·逸民传·庞公传》记庞公“居岘山之南,未尝入城府,夫妻相敬如宾。”由于在传统家庭中夫主妻从,妻子缺乏独立人格,因此“相敬”主要是强调妻对夫的尊重,如东汉人梁鸿与孟氏虽自愿结合,夫妻恩爱,但孟氏还是“不敢鸿前仰视,举案齐眉。”然而正因为传统的家庭伦理是夫主妻从,妻子对丈夫“有如宾之敬,齐眉之诚”,才能使“夫妇之际,恩情尤甚”,这是历史的具体。在男女平等已经取代男尊女卑的今天,传统的“相敬如宾”,就转换成了“相互尊重”,其真实含义才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它要求夫妻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诚然,“夫妻”是男女两性灵与肉相合而成的整体,即所谓“夫妻一体”,离开了任何一方,就不成其为夫、妻,就是说,夫妻双方相互规定着对方的本质。但是,夫妻毕竟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心理特质、行为习惯和社会关系,各有自己的个性;同时,还各有自己的财产法权。因此,“夫妻一体”并非强求同一,抹杀某一方的个性。这就需要双方在人格上相互尊重,允许和承认各自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个性自由。否则,在现代社会,在夫妻双方各自获得经济独立和社会平等的情况下,轻忽和损害对方的人格尊严和个性自由,就无异乎把对方视为附庸,必然会破坏夫妻感情。可见,“相敬如宾”——相互尊重是夫妻恩爱首要的伦理原则,是夫妻关系“情”、“理”调适的基本要求,它是男女平等在夫妻关系上的本质体现,所以上海市提倡的“家庭美德十要”,把夫妻美德概括为“夫妻恩爱要平等”。

应该指出,传统的“相敬如宾”,还包括以诚相劝,并非一味姑息迁就对方的缺点和错误,这也是“情”、“理”调适的重要方面。春秋时期,齐国有个替晏婴驾车的御夫,以为替国相驾车脸上光彩,“意气扬扬,甚自得也。”其妻却不以为然,劝诫说:“晏子长不满六尺,身相齐国,名显诸侯”,但他却十分歉虚,常以为自己有不足之处。“今子长八尺,乃为人仆御,然子之意自以为足。”看来,我得离开你了。御夫听了妻子的批评就改正了缺点。晏婴了解了这一情况,还推荐他做了齐国大夫(见《史记·管晏列传》)。显然,夫妻间以诚相劝,必要的批评和鞭策很有必要,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相互尊重,深化夫妻之情。这一故事还说明了一个道理,要使对方尊重自己(如接受自己的批评),首先要有自重(御夫之妻不以其夫替国相驾车而自得,就是自重的表现),而自轻自贱却要求对方的尊重是不可能的。《西京杂记》有载,卓文君获知其夫司马相如“将聘茂陵人女为妾”,她没有吵闹,而是以深沉的爱“作白头吟以自绝”,“闻君有两意,故来相决绝”,“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既不失自尊,又表达了对丈夫不忠于己的忧怨。“相如闻之乃止”。这里同样蕴涵着这样一个古今“共理”,自尊自重又相互尊重,是保持夫妻感情的重要原则,其现代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常说的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这实际上就是对上述优良的夫妻伦理传统的概括和继承,在现代家庭伦理的建设中,应该得到发扬光大。

来稿日期:1997年12月15日

注释:

〔1〕〔2〕详见拙作《儒家伦理与社会主义道德》,《中华文化论坛》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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