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规范性理由存在吗?

非规范性理由存在吗?

摘 要:关于非规范性理由存在三种典型误解,即认为非规范性理由(1)不存在、(2)不重要或(3)至少其重要程度远不及规范性理由。前两种误解实质上是在指责“非规范性理由”概念无法满足理论建构的“一致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而第三种误解实质上是认为,非规范性理由在实践思考结构中作为被动者而存在。这三种误解来源于对规范性和实践思考结构的模糊把握。如果对规范性进行适当分类,对实践思考结构的对称性进行合理刻画,那么就可以证明非规范性理由是存在的、重要的,并且其重要性不弱于规范性理由。

关键词:非规范性理由;规范性;实践思考结构

在行动哲学中,“规范性理由”参与了十分广泛的讨论,但“非规范性理由”却很少被提及。对非规范性理由的回避与忽视,可能建立在如下误解之上:(1)非规范性理由不存在,因为理由必然是规范性的;(2)非规范性理由存在,但不重要,因为就理由而言,“喜欢做什么(what desire to do)”不重要,“应该做什么(what should do)”才重要;(3)非规范性理由重要,但其重要性远不及规范性理由,毕竟规范性理由能够为道德实践提供目的,而非规范性理由通常只能提供实现目的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非规范性理由”是否存在,并不是一个实在论问题,而是一个理论建构问题。确切地说,合理地设置一个概念需要达到两个标准:(1)一致性标准(requirement of consistency):概念的内涵限制“不能存在矛盾,既没有内部矛盾,也不与其他理论相矛盾”。①Karl Popper,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London;New York:Routledge,2005,p.50.(2)必要性标准(requirement of necessity):一个理论设定对于特定理论体系是必要的,当且仅当此理论体系引入该设定后能够获得更强的解释力(explanatory power);否则该理论设定则为“冗余假设(superfluous assumptions)”,②Karl Popper,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p.51.没有保留的必要。从必要性标准的角度来看,非规范性理由是否重要,以及重要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就是非规范性理由是否存在,以及以什么方式存在的问题。因此,以上三种误解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三个侧面。本文分三节,分别澄清关于非规范性理由的三种误解,逐步说清楚“非规范性理由”在什么意义上是存在并重要的。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文对非规范性理由的讨论仅仅针对行动理由,暂时不涉及信念的理由以及欲望、感受(feeling)或偏好(preference)的理由。这其中的差别在于,行动的理由为行动提供正当性(righteousness),信念的理由为信念提供可信性(credence),而欲望、感受或偏好的理由实际上是引发欲望、感受和偏好的原因(cause),与正当性和可信性并无直接关系;因为在大部分语境中,人被设定为一个无法自由选择欲望感受与偏好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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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无之辨:非规范性理由的理论一致性

对非规范性理由最普遍的误解,就是认为它并不存在。一些哲学家虽然并没有公开否定非规范性理由,但也怀有疑虑,因此在使用与“规范性理由”相对待的概念时,他们选择避开“非规范性理由”,而使用“非规范性性质(non-normative properties)”①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Vol.2,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354.“非规范性事实(non-nomative fact)”②Stephen Kearns,Daniel Star,“Reasons as Evidence”,in Oxford Studies in Metaethics,Vol.4,Russ Shafer-landau ed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215.等概念。哲学家们有所保留,并不是因为无法找出合适的对象来对应这个概念,而是出于一种逻辑融贯性考虑。具体地说,他们认为理由与规范性存在内在联系,因此非规范性理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换言之,“非规范性理由”常常被怀疑无法达到“理论建构的一致性标准”。本文主张,如果把非规范性理由定义为“命题中不携带道义算子的理由”,那么就可以消解概念中的语义矛盾,从而使之符合“理论建构的一致性标准”。符合这个标准,虽然还不能说明“非规范性理由”存在,但至少为这个概念的引入扫清了逻辑障碍。接下来本节将首先分析“非规范性理由不存在”这种误解所带来的弊端,然后通过对规范性进行分类,论证新定义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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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理由比非规范性理由更重要”这个误解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1)规范性理由被认为比非规范性理由更适合提供目的;(2)目的的主动性比手段的主动性更强。因为目的指明了行动的方向,所以处于主动、引导和控制地位,而手段从属于目的,为其提供支持,因此处于被动地位。这一观点也被称为“‘目的-手段’实践思考结构的非对称性观点”。第一个前提在很局限的意义上是成立的,即,把非规范性理由局限于事实理由时,该前提成立。①由此可见,“规范性理由比非规范性理由重要”的观点主要针对非规范性理由中的事实理由。为了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本文接下来的反驳论中所提及的“非规范性理由”也特指事实理由。而第二个前提则因为有失偏颇无法成立,因为它忽略了手段对目的也具有主动性,并且二者的主动性能够相互制衡。第二个前提的错误决定了“规范性理由比非规范性理由更主动、更重要”这一命题是错误的。对第二前提的反驳论证如下。

综上,非规范性理由概念中的“非规范性”与“理由”并不矛盾,因为前者表明此概念不具备作为语言现象的规范性,而后者表明此概念具备作为实践推理关系的规范性;两种规范性之间并不存在稳定的伴随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非规范性理由概念符合理论建构的一致性标准,具备“存在”的逻辑可能性。如果说“理解一个概念就是在实践中掌握该概念所参与的推论”,③Robert B.Brandom,Articulating Reason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p.48.那么概念就是理论网络上的一个节点。实际上,“非规范性理由”这个节点一直都存在,唯一存在异议的,只是学术圈用哪一个名称来指称它。在这个意义上,概念是不能被拒绝的,能拒绝的只是名称。

为证明非规范性理由(快乐理由)不重要,帕菲特援引了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复仇”的例子:“有人羞辱你。你理智有序信息全面地考虑了一番(think in a fully informed and procedurally rational way),决定杀人复仇。你认为对方是你的敌人。这种行为是满足你当下欲望的最好办法。当然你也知道,杀人报仇会使得你被捕入狱,余生都在劳苦中工作受罚。”②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Vol.2,p.281.在这个例子中,行动主体拥有快乐理由(内在理由),③这也是威廉姆斯和帕菲特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即杀人复仇。但帕菲特指出,假如存在另一个旁观主体(agent),他只能援引快乐理由(内在理由),并且请旁观主体给当事人主体提建议,那么旁观主体就会“无法给出(放弃杀人复仇)这样的建议”。④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Vol.2,p.281.帕菲特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快乐理由“虽然真实但不重要”。⑤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Vol.2,p.282.在帕菲特看来,真正重要的理由是,“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所以应该忍一时义愤好好生活,而不应该去复仇。“与这样的论断相比,心理事实和因果性论断不算是规范性的。”⑥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Vol.2,p.285.当然,一个理智健全的成年人不可能仅仅使用快乐理由(内在理由)思考问题。帕菲特这个假设是要强调快乐理由(内在理由)的一个重要缺陷:在特定语境中,这些理由的实践相关性(practical relevance)不仅是薄弱的,⑦如果一个要素(factor)具有实践相关性,那么当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该要素的变化会“导致整个事件或行为的道德情况(mora status)发生变化”,参见Shelly Kagan,“The Additive Fallacy”,in Ethics,1988,Vol.99,pp.5-31。而且可能是负面的,⑧实践相关性不仅存在有无的区别,也有正负强弱的区别。一个理由与特定行动正相关,意味着该理由支持该行动。反之,则不支持该行动。通常人们在作决定时会意识到多个理由,既有正相关理由,也有负相关理由。在权衡利弊后,主体才做出行为判断。下文为求清楚,以数字表示。相关性系数为零则不相关;相关性系数大于零,为正相关;小于零为负相关。参见Bennett,Jonathan,“Positive and negative relevance”,in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20,1983,pp.185-194。是理智决定中需要克服的因素,而非能够依靠的因素。

关于规范性理由的第二个误解认为,“非规范性理由虽然存在,但不重要”。这实际上是拒绝承认非规范性理由存在的一种含蓄而安全的说法。比如帕菲特一方面主张快乐理由(这类内在理由)不重要,另一方面又把“重要”定义为“能够提供理由的”,①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Vol.2,p.280.因此他实际上是认为快乐理由并不是真正的理由。不过“不存在”与“不重要”两种误解确实存在本质不同:前者攻击非规范性理由无法达到理论建构的“一致性标准”,而后者则怀疑非规范性理由无法达到理论建构的“必要性标准”。理论建构的必要性标准认为:一个理论设定对于特定理论体系是必要的,当且仅当此理论体系引入该设定后能够获得更强的解释力(explanatory power)。接下来,本文将首先介绍第二种误解的帕菲特版本及其实质;然后针对帕菲特论证提出两个反驳,以说明“非规范性理由”的重要性,证明非规范性理由能够达到理论建构的“必要性标准”。

其次,作为一个概念分析工具,非规范性理由的引入使得行动哲学能够刻画出道义算子在实践思考中发挥作用的更多细节,从而使整个理论的解释力得到增强;因此,非规范性理由是一个重要的、值得引入行动哲学的概念。非规范性理由是不携带道义算子的理由。研究非规范性理由在实践思考中的角色,是细究道义算子作用边界的一种方式。了解了一个概念的边界,才真正了解这个概念;否则很容易使概念的重要性被夸大。这种夸大可能造成两个恶果。(1)对规范性与道义算子的关系做出过分紧密的解读。这类观点中最极端的版本认为,对携带道义算子的命题的研究“可以抓住规范性现象所有(或至少是大部分)的主要特征”。③Carlos Alchourron,Eugenio Bulygin,“The Expressive Conception of Norms”,in New Studies in Deontic Logic:Norms and the Foundations of Ethics,Risto Hilpinen,eds.,London: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p.98.但真实的情况是,行动主体并不会在每一个理由中都援引道义算子。如果强行把非规范性理由改写为规范性理由,在很多情况中都改变了行动主体的本意。这就造成一种失真的理论刻画。(2)夸大道义算子重要性,也引起了对规范性的特质性(idiosyncrasy)的过分关注,导致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的连接被切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还原论问题的争论。以上两个问题都可以通过引入“非规范性理由”概念得到缓解,同时该概念的引入也可以提高整个理论的经验性和解释力。从这个角度来讲,非规范性理由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一个值得引入的概念。

其次,只要对“规范性”概念进行合理分类,就可以得到一个不包含矛盾的定义。规范性(normative)指:“提供、构成或暗示了规则(norm),或由规则推出的内容。”⑤Judy Pearsall,Judy Pearsall,The Concis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威基伍德(Ralph Wedgwood)直截了当地说:“应该怎样(what ought to be the case)的问题就是规范性问题。”⑥Ralph Wedgwood,The Nature of Normativ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1.按照规范性的表现方式,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出“作为实践推理关系的规范性”和“作为语言现象的规范性”两种规范性:(1)两个命题之间具有“作为实践推理关系的规范性”,意味着其中一个命题在实践推理中处于前提的位置,对另一个命题发挥支持(favouring)作用,帕菲特(Derek Parfit)所提出的“实质规范性”(substantive normativity),⑦Derek Parfit,On What Matters,Vol.2,p.275.就属于这个分类;(2)一个命题具备“作为语言现象的规范性”,意味着该命题中出现了“应该”“必须”“可以”“不可以”等道义词,用以表达义务、允许或禁止。道义逻辑(deontic logic)通常认为道义词是把普通命题转变为道义命题的关键,因此道义词也被称为“道义算子(deontic operator)”。由以上定义可知,所有的理由,都具备“作为实践推理关系的规范性”,但并非所有的理由都具备“作为语言现象的规范性”。比如,行为主体在酒桌上说:“我是开车来的”。在这种情况中,一方面主体并没有使用道义词,因此被说出的命题不具备“作为语言现象的规范性”;但另一方面主体也表达出了“开车不应该喝酒”的规范性含义,支持了“不喝酒”的行为推论,因此该命题具备“作为实践推理关系的规范性”。

二、轻重之辨:非规范性理由的理论必要性

在规范性分类基础上,可以对非规范性理由给出如下定义:非规范性理由为命题中不携带道义算子的理由。此概念由于不具备“作为语言现象的规范性”而得名,但作为理由,仍然具备“作为实践推理关系的规范性”。规范性理由与非规范性理由是按照“命题中是否携带道义算子”的标准,对理由进行划分而得到的一组对照概念(antithesis concepts)。如前所述,这其中“非规范性”与“理由”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符合“理论建构的一致性标准”。典型的非规范性理由包括:事实理由(factual reasons)(比如,“双十一这件裙子打折”)、快乐理由(hedonic reasons)(比如,“穿漂亮裙子让我心情愉快”)、审美理由(aesthetic reasons)(比如,“这条裙子很漂亮”)等等。这些理由都没有携带道义算子,但同时也扮演了“辩护”“驱动”“解释”的理由角色。

“健康养生的最高境界是守神。”周岱翰说,“健”是要使身体强健,“康”是要达到情绪康怡、心态平和,即使遇到困难和疾病,也能乐观面对。

血管瘤的病因尚不明确,有研究表明,妊娠期应用黄体酮或接受绒毛膜穿刺、妊娠期高血压病及婴儿出生时低体重可能与血管瘤的形成有关[9]。有人认为,在胚胎早期(8~12月)胚胎组织遭受机械性损伤,局部组织出血造成部分造血干细胞分布到其他胚胎性细胞中,其中一部分分化成为血管样组织,并最终导致血管瘤的形成。

帕菲特版本的论证重点落在实践相关性上,这实质上是在攻击非规范性理由不满足理论建构的必要性标准——更确切地说,必要性标准一共有四条内容,帕菲特质疑“非规范性理由”概念不符合其中的第四条——“学科性标准”。“学科性标准”主张,一个理论设定H,在某学科P 中拥有解释力,当且仅当,H的适用对象也是P的适用对象。且该对象在领域P中越重要,那么理论设定H的必要性(或解释力)也就越强。例如,“原子”与“中子”两个概念,前者不仅能够解释物理现象也能解释哲学问题,但后者只能解释物理现象;因此二者在物理学中都具有理论必要性;但在哲学领域中,“原子”有理论必要性,而“中子”概念几乎没有任何必要性。同理,在行动哲学中,一个理论设定的实践相关性越强,对这个领域就越重要。而帕菲特则通过一个事例分析证明非“规范性理由”概念的实践相关性非常薄弱。他的攻击策略是,即使非规范性理由在理论建构必要性的四方面要求中的另外三方面都有所增长,但由于与行动哲学相关性较低,因此在这个领域中非规范性理由所带来的解释力增长非常少,其理论必要性可以忽略不计。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帕菲特并不反对非规范性理由概念符合必要性标准的另外三个方面,(即解释力的另外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分别是:(1)经验性,即有多少事实与观察(facts and observations)能够得以解释,对事实的描述是否提供了更多的细节、更多的因果联系、更新颖的视角与更清晰的整合方式(unification);(2)预测性,即以假说(hypothesis)的形式“预见了某个新颖的、至今未曾料到的事实”,①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第47页。或提出新的行为推论和价值推论;(3)预测准确性,指“超余的经验内容(excess empirical content)得到证认(corroborated)”的程度,或行为推论与价值推论在实践中获得预期正面效果的程度。以上三点,加上学科性,构成了理论建构的必要性标准的四个方面。②在(1)(2)点与原理论解释力相同的基础上,在这四点中任何一点比原理论强,都可以算作是增强了解释力,符合理论必要性标准。诚如帕菲特所言,如果一个理论设定被引入特定理论,使该理论在这三点上都有所增长,但这一理论设定所讨论的话题却在目标学科中并不重要,那么这项理论设定的必要性也并不高。

针对帕菲特的攻击,本文为非规范性理由提出两个辩护:(1)当非规范性理由作为一类理由时,它的实践相关性并不必然是薄弱的,只是随其在实践思考结构中位置的变化而变化;(2)当非规范性理由作为一个概念分析工具时,它的引入使得行动哲学能够刻画出道义算子在实践思考中发挥作用的细节,提高了整个理论的解释力,因此,非规范性理由是一个重要的,值得引入行动哲学的概念。

首先,非规范性理由的实践相关性之高低,虽然受其在实践思考结构中所处位置的影响,但总体上并不薄弱。实践思考结构③实践思考结构为理由相互配合的模式。参见Michael Thompson,Life and Action:Elementary Structures of Practice and Practical Thought,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中存在三种位置:A目的、B手段、C阻碍目的实现的障碍。三种位置的实践相关性正负强弱的关系为:目的>手段>0>阻碍目的实现的障碍。④请参见前文介绍实践相关性的两处注释。帕菲特所选择的复仇事例中,快乐理由(内在理由)出现在第三个位置上,所以才能得出“非规范性理由(快乐理由)不重要”的结论。但实际上非规范性理由(快乐理由),可以出现在这三个位置中的任何一个位置上。其一,非规范性理由(快乐理由)可以作为目的出现在实践思考中。这也是休谟主义者眼中最典型的实践思考模型。比如一个士兵冲锋陷阵、勇敢杀敌的理由可能是“这样做让我感到自豪”。其二,非规范性理由(快乐理由)也可以作为手段出现在实践思考中。不过当非规范性理由(快乐理由)作为手段时,所实现的目的也很特别,通常只有两种情况。(1)以“及时行乐”的生活理念作为目的。比如,同学试图说服我同去巨石阵游玩,理由是“能够亲眼看到课本上学过的古迹,真是让人兴奋啊”。她见我俗务缠身不为所动,就又加了一句:“人应该活得开心一点。”这位同学为我提供了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非规范性理由(快乐理由),第二个理由则是一个表现为及时行乐生活理念的规范性理由。后者是目的,前者是手段。因为当主体以“快乐地度过人生”为目标时,“去巨石阵让人兴奋”这一理由只是众多手段中的一个。⑤有人可能认为这种情况与以快乐理由为目的的情况相同,或者至少是难以区分的。一个仅仅寻求享乐的主体,与一个动机中有规范性成分的主体,在执行同一个外在行为时的体验、自我认知以及主体性格所受到的影响都有所不同(比如,以坚守原则为目的的主体更少地被触发羞耻感)。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否持有及时行乐的生活理念不只是动机状态的区别,也是生活方式的区别。行动哲学不应只局限于对私人想法细枝末节的无聊窥探,经历人生的不同方式也值得在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2)以满足二阶欲望(second-order desire)为目的。二阶欲望是“关于自己欲望的欲望(desires about one’s own desires)”,⑥Simon Cushing,“Evil,Freedom and Heaven”,in Heaven and Philosophy,Lanham:Lexington,2018,p.228.更确切地说是,“渴望拥有(或远离)特定欲望动机”⑦Harry G.Frankfurt,“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71,No.1,p.7.的状态。比如“希望自己爱学习”是一个二阶欲望。我产生这个二阶欲望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我对学习本身的偏好和欲望,只是促进目的实现的一个工具性因素。在这个例子中,二阶欲望具有激发一阶欲望的作用,不过二阶欲望的抑制作用更受人关注。比如,在关于成瘾addiction的研究中,典型的成瘾者被描述为“同时具备吸食毒品的一阶欲望,和渴望自己不喜欢吸食毒品的二阶欲望”①Jesper Ahlin,“What Justifies Judgments of Inauthenticity?”,in HEC Forum,2018,Vol.30,No.4,pp.361-365.的主体。在以上例子中,快乐理由(非规范性理由)都处于目的或手段的位置上,它们是这个行为决定中实践相关性最强、最重要的几个因素之一。由此可知,使得这些理由不重要的不是他们的理由类型,而是它们的位置。帕菲特的疏忽就在于,讨论一个理由是否重要只进行内在归因,却没有考虑它的使用,没有考虑到在具体使用中,非规范性理由处于实践思考结构的什么位置。②大部分时候,人们都会发现,理由所适用的领域与它所处的位置具有很强的相关性。比如,在道德行为中,规范性理由有更高概率处于目的的位置;而在娱乐行为中,非规范性理由则有更高概率处于目的位置。不过这一现象与本文的论点并不冲突。

最后,合理定义非规范性理由,还需要正确区分规范性理由的三种用法。非规范性理由的如上定义,虽然化解了大家所担心的逻辑张力,但可能会引发另外一个困难:对“规范性理由”的定义过于局限。非规范性理由与规范性理由之间存在对待关系,因此根据上文中非规范性理由的定义,规范性理由的定义应为“携带道义算子的理由”。但“规范性理由”的实际使用情况很大程度上超出了这个定义。比如,史密斯(Michael Smith)把规范性理由同驱动性理由(motivating reasons)相对待。如果采用上文定义,这种对待方式则犯了并列不当的错误。再比如,斯坎伦(Thomas M.Scanlon)以规范性理由来定义行动(action),①Thomas 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根据上文对规范性理由的定义,斯坎伦对行动的理解似乎非常局限。在这些文献中“规范性理由”一词的使用,都说明规范性理由不仅指“携带道义算子的理由”。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澄清规范性理由在行动哲学中的三种用法:(1)规范性理由可以与理由同义,这是它的广义使用。另外两种狭义用法,分别是(2)与非规范性理由对待和(3)与驱动性理由(motivating reasons)对待。②Michael Smith,The Moral Problem,Hoboken:Wiley-Blackwell,1994.而其中只有与非规范性理由对待时,它的含义才是“命题中携带道义算子的理由”。由于这是一种以语言现象为识别特征的概念,因此也被称为“规范性理由的字面含义”(the literal meaning of normative reasons)。本文以下所指“规范性理由”,都是这一类规范性理由。基于以上分析可知,非规范性理由的含义并不会导致规范性理由含义的紧缩,但确实需要明确区分规范性理由的广义用法与两种狭义用法。

综上,非规范性理由概念在行动哲学领域中具有很强的理论必要性。理论建构的必要性标准分为四点,分别是经验性、预测性、预测准确性和学科性。非规范性理由在前三个维度都有很强的表现,在学科性(即实践相关性)方面的表现虽然受到其在实践思考结构中位置的影响,但总体上仍然具备很大潜力。以上,本文已经通过证明非规范性理由概念符合理论建构的一致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证明了此概念的存在;接下来,我们继续论述非规范性理由可以以怎样的理论角色存在于行动哲学理论之中。

三、被动者与制衡者:非规范性理由的存在方式

关于非规范性理由的第三种误解认为,非规范性理由重要,但其重要性远不及规范性理由。如前所述,非规范性理由是否重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概念是否存在;而非规范性理由的重要程度,则决定了这个概念以怎样的理论角色而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讲,第三个误解的实质,是认为非规范性理由在实践思考结构中以“被动者”的角色出现。本节将首先分析该误解所依赖的两个前提,然后通过反驳第二个前提证明非规范性理由并不是“被动者”,而是一个“制衡者”,是实践思考结构中两个分庭抗礼的要素中的一个,其重要性并不比规范性理由更低。

首先,通过回避和拒绝非规范性理由概念来避免逻辑矛盾,只是一个扬汤止沸的方法,虽然能够保证局部理论的融贯,但之后会带来更多难以处理的问题,比如:(1)把规范性理由与非规范性事实相对待,会造成并列不当。因为前者是一种理由,而后者是一种事实,且“理由是事实还是心理状态”仍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2)对非规范性理由的绝对化处理,本身也对规范性理由的合理性造成了威胁。因为如果主张所有理由都是规范性的,不存在非规范性理由,那么“规范性理由”就成为一个冗余概念,完全可以被“理由”代替。从这个角度出发,斯科鲁普斯基(John Skorupski)曾批评道,“规范性理由”是“误导性的”,③John Skorupski,The Domain of Reas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53.“因为并不存在‘非规范性理由’”。④John Skorupski,The Domain of Reasons,p.53.

首先,目的不比手段更主动,因为手段对目的也具有主动性。主体试图实现目的时,需要依据目的选择手段,这体现了目的对手段的主动性;但另一方面,主体在选择目的时,也会考虑该目的的可行性(即主体能够掌控的手段资源),并“权衡各种目的可能导致的结果,以便决定追求哪一个目的”,②Eric Fox,“Controlled Authenticity:A Hybrid Account of Personal Autonomy”,Senior Honors Projects,2010-current,James Madison University,2017,p.21.这种情况则体现了手段对目的的主动性。手段的主动性,并不局限于“选择目的”的实践思考阶段,也存在于“实现目的”的阶段;因为这两段思考并不是前后相继、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重叠的。这种重叠包括三种情况:(1)主体在行动过程中调整目的的过程,既是在实现目的也是在选择目的。实际上,任何一个通情达理、处事妥帖的行动主体在决定做一件事时,都会保留一定的缓冲空间,以便依据具体情况调整目标。即使原定计划不变,细化目的和重新解读目的,也是实现目的过程中难以绕开的一个认知环节。这个环节对于那些只有理论知识而没有实践经验的新手来说,尤为重要。(2)在“选择目的”权衡取舍过程中进行的可行性考察,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实现目的”实践思考中对手段的选择。因为“考察可行性”,本身就是对实现目标的手段的预想。(3)有时人们无法仅仅通过坐在椅子上思考来确定一个目标的可行性,于是“人们需要开始行动,以便确定行动的目标”。③Vogler Candace,Reasonably Viciou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9,p.166.这种情况中,行动本身融合了对目的的选择与实现。“选择目的”和“实现目的”两类实践思考的这三种重叠方式,同时也是手段主动性在“实现目的”阶段的具体表现。这不仅证明了手段主动性的存在,也证明了这种主动性的广泛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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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目的不比手段更主动,因为目的与手段所构成的实践思考结构是一个平衡的动态结构,这种平衡性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的主动性与手段的主动性势均力敌的证据。选择目的的实践思考也被称为“目的的考量(deliberation of ends)”。④Vogler Candace,Reasonably Vicious,p.12.“目的考量”这一部分实践思考一方面可以决定目标取舍,另一方面又与实现目标的手段相联系,于是“目的考量-目的-手段”形成了一个相互牵制的三元关系。这个三元关系并不是在牵制中保持静止,而是在相互作用中滚动向前,使行动主体的目标逐渐变得清晰精准、切合实际。修正目标的决定虽然是主体做出的,但从实践思考结构的角度来看,它也是“目的考量-目的-手段”的动态三元模型自我修正、自我演进的过程。当主体感到亲自做一件事让他对于自己行动的目标有了更清晰的了解时,该主体所经历的不仅是自我发现,也是实践思考动态机制的演化过程。正如福格勒所说:“这三种实践思考——细化目标,改变初衷或者在迫不得已时退而求其次——就其内容来说都不是计算性的(calculative)。这三种思考中无法存在计算性内容。换一种说法就是,它们都是对目的的衡量而不是手段的衡量。如果说任何一段成功的实践思考,无论是计算性思考还是非计算性思考,其结果都是新目的的产生,这也是真的。当一个人决定做某事时,他开始做的事情是起初并没有预料到的。”⑤Vogler Candace,Reasonably Vicious,p.159.在“目的考量-目的-手段”的三元模型中,虽然目的对手段具有主动性,但通过“目的的考量”这一要素,手段也反过来对目的产生了限制,二者的主动性可以平分秋色。

综上,目的并不比手段更主动,因而以此为前提的命题“规范性理由比非规范性理由更重要”也是错误的。非规范性理由在实践思考结构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是一个被动者,而是一个制衡者。

结语

关于非规范性理由的三种误解,一方面来源于常识化的直觉判断,以及由此带来的对规范性分类和实践思考结构的粗糙处理;另一方面与“存在”和“重要”两个概念的模糊性也有很大关系。通常人们讨论非规范性理由是否存在可能涉及“存在”的三种含义:(1)此概念的外延是否实存;(2)此概念在逻辑上是否可能;(3)此概念是否符合理论建构的标准,因而是否值得设置这个概念。本文在第三个意义上为非规范性理由的存在做出了辩护。至于非规范性理由的“重要性”,可能有四种含义:(1)道德相关性;(2)实践相关性;(3)理论必要性;(4)实践思考中的主动性与主导地位。其中的前两点从属于第三点。本文第二节与帕菲特之间的对话,就是在第三个意义上使用“重要”一词;而第三节则是在“主动性”的意义上谈论“重要”。

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同的含义能够同时汇聚在“存在”“重要”等概念之下,也并非偶然。一个与人的主动性和自由完全无关的意向内容,不可能与道德相关,也绝不会成为帕菲特眼中的“重要之事”(what matters)。顺着这个思路,也可以看到非规范性理由这个概念的独特意义。非规范性理由,尤其是其中的快乐理由,是一个能够把“想做什么”和“该做什么”结合起来的概念。对于这个概念的探索,可以使规范性思考背后的冲动和欲望得到进一步阐发,从而丰富关于理性与非理性互动模式的理论刻画。总而言之,非规范性理由不仅是存在的,也是重要的。

Do Non-normative Reasons Exist?

CHEN Jia-hong,CHEN Ya-jun

Abstract:There are three typical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the non-normative reasons,which are not existing,not important,or far less important than the normative reasons.In essence,the first two misunderstandings accuse the concept of“non-normative reasons”of failing to meet the“consistency standard”and“necessity standard”constructed theoretically.The third kind of misunderstanding is that the non-normative reason exists as a passive agent in practical thinking structure.These three misunderstandings stem from a vague grasp of the normalization and practical thinking structure.If the normalization is properly classified and the symmetry of practical thinking structure is reasonably described,then it can be proved that the non-normative reasons exist and are important,and their importance is no less important than the normative reasons.

Key words:non-normative reasons,normative,practical thinking structure

作者简介:陈嘉鸿,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南京210093);陈亚军,浙江大学教授(杭州31005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知识论研究的价值论转向及其学术意义研究”(16CZX046)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4.005

[责任编辑 付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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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规范性理由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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