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第二次飞跃”的几个认识问题_农民论文

农村发展“第二次飞跃”的几个认识问题_农民论文

农村发展“第二个飞跃”的若干认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第二个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实需求的推动下,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道路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怎样理解邓小平同志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的论述上。现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讲“第二个飞跃”会不会丢掉发展的宗旨?

改革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在废除人民公社的背景下进行的。如果把实现“第二个飞跃”,即发展集体经济,实现高水平的集体化,作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总趋向、总纲领,是不是意味着从体制和制度上否定已见卓著成效的发展的动力或源泉,从而影响、束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是一种可以直接听到或者隐藏在种种说词后面的担心。

我国在农村改革中废除人民公社,其实质是废除政社合一制度、单纯集体统一经营的体制、过分集中的管理方式和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等等制度设施上的弊端。它不是废除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而是通过“家庭承包、双层经营”的新体制、新形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改进和创新。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变了,集体经济的基本制度依然存在。邓小平同志把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概括为“低水平的集体化”,就在总体上确切地反映了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征,表明改革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在否定集体化背景下的发展,而是在适应现实生产力状况的低水平集体化背景下的发展。因此,从体制和制度上,不应当把现实发展的动力同集体经济制度对立起来。

实现高水平的集体化,既然是“飞跃”,当然就意味着对于低水平集体化的否定。但是,这种否定不是随意地拔高集体化的水平,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就是说,它既是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相关部门中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在为农业、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继续发展创设条件。邓小平同志在论述“第二个飞跃”时,讲到机械化水平、管理水平、多种经营、集体收入、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等等,就都是着眼于发展的。因此,担心“丢掉发展的宗旨”,是没有根据的。

二、实现高水平的集体化,是不是否定农村也要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根本前景?

集体经济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两种基本形式中的一种形式,直接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原来人们曾经有过的把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对立起来的认识,诚然是包含着市场经济同集体经济制度相对立的内容的。但是,当在认识上把市场界定为方法,把市场经济归结为经济体制,归结为经济运行机制的范围畴时,这种对立的认识就被打破了。市场经济并不等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非与社会主义不相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市场“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等等论断,已经从总体的高度回答了集体经济制度同样能够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一个根本性的趋向问题。

实现“第二个飞跃”,谋求高水平的集体化,实质是一个创设和发育市场主体的问题。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里,运用合作社制度,发展集体经济,就是为了使广大农民群众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获得一种强大的组织手段,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平等的、高效率的、并有充沛活力的参与者。在全国各地的农村集体经济已有较充分发育的许多村、社,并没有关起门来同市场相隔绝,更没有同市场经济体制相对立。相反地,它们已成为把集体经济制度同市场经济体制紧密结合起来的典范。

三、实现“第二个飞跃”是不是否定农村多种经济成分的格局?

在我国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改革以来实行的一条基本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农村中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已经形成。这种格局,适应农民群众中同时存在着发展个体经济和发展互助合作两重积极性的客观状况,适应农村经济的多产业、分散性和发展不平衡性等特点,都有明显的现实价值。实现“第二个飞跃”,作为过程,作为新的阶段性归宿,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可以同保持多种经济成分的格局并行不悖。高水平的集体化,将主要是现今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可能还包括一部分由其他性质的经济组织自愿转化而来的也具有高水平的集体经济。这两种情况,都不排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继续存在。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可以继续经营自己的产业,也可以自己组织合作社,或者参加合作社,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社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全心致力于合作社或集体经济事业,也可以退出集体经济组织,自谋经济形式。从理论认识和策略思想上说,这里的要求是:不要用发展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的方针去反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存在,但也不要因为少数“大户”的顾忌、抵制或反对,而放弃对于“第二个飞跃”的追求和努力。

四、“第二个飞跃”是不是否定家庭经营,否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现在农村的家庭经营,可以划分为自营经济和承包经济两个部分。自营经济,就是个体经济或私营经济。如上所述,实现高水平的集体化,原则上并不排除其继续存在。承包经济,作为集体经济内部的一种经营方式,则会随着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变通其具体形式。在大田种植业中,现在普遍实行的按人口均包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制,随着机械化和科学种田水平的提高,将会为农业专业承包制等形式所取代。在林、牧、渔业和其他经营项目上,原来实行家庭或个人承包的,由于规模的扩大和集约化水平的提高,也会改变原来的经营方式。邓小平同志说:“农民现在希望搞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想动,但不等于将来永远不能动。”如果经营方式的变动是随着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而采取的理性行为,能够带来效率的提高、收入的增加和农民经济地位的改善,农民是会欢迎的。

五、“第二个飞跃”包含着发展农业的规模经营,而规模经营是不是“主张再把土地合起来,仍然搞人民公社那一套”?

现在农业中的规模经营,就操作方式而言,主要有三种:一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层次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统一安排的布局集中型规模经营,也可以叫做管理型的规模经营;二是为了便于社会化服务而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形成的服务型规模经营,包括对若干个农户承包地段相应农活由一个服务主体统一实施和土地种植布局在一定程度上的集中;三是土地在直接经营者那里适度集中的经营主体型规模经营,也可以叫作土地专业承包型的规模经营。这三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适应性,都发挥了明显的效应,但它们都没有“搞人民公社那一套”。

从若干先进典范的实践经验看,与高水平集体化相适应、相衔接的农业规模经营,主要是指经营主体型的规模经营。它们的具体经营形式,并不千篇一律,而是根据情况采取了集体农场、合作农场、专业户承包、服务主体承包、“工厂办农业车间”等形式。每个经营主体所经营的土地面积有多有少,但都比实行按人口均包土地到全部农户时扩大了许多。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新形成的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在各类服务主体同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上,以及在规模经营主体的内部关系上,都逐步形成了各式各样的新规范、新制度。无疑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业集约化水平的提高,这里涉及的具体经营形式、土地集中程度和有关的制度设施等等,将继续发生变化,而不可能凝固下来。不要说“人民公社那一套”是不再搞了,就是在“第一个飞跃”后形成的一些具体形式和具体制度,也会自然地被否定。邓小平同志说:“如果老是仅仅靠双手劳动,仅仅是一家一户地耕作,将来也不向集体化发展,农业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

六、高水平集体化是不是否定产加销一体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流程一体化,是使农业有效地面对市场、抗击风险、提高效率、增加效益、改变农业弱势地位的重要措施。从实践情形看,这里要强调的,是产业流程一体化的内部关系问题。进一步说,是如何保证农民作为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问题。假如这种一体化不能保护、甚至侵害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就势必损伤农民的积极性,从而损害农业,最终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要处理好一体化的内部关系,最重要的是靠合作制或集体经济制度的介入。就是说,农民可以用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自己举办“龙型经济”,也可以通过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龙型经济”。此类“龙型经济”,不仅能够通过实行合作制的民主决策、增加积累和盈余返还等原则,直接保障社员或组织成员的利益,而且能够为其他一体化组织提供参照,有利于制约外在利益主体基于片面利润取向的损农行为。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举力的、或者参与举办的产业流程一体化组织,最终应当成为此类组织中的主体形式。高水平的集体化,在产业外延上,将包括与农业有关的产业流程一体化的内容。

七、高水平的集体化是不是重搞平均主义?

高水平的集体化,如果硬是要把它和“搞人民公社那一套”等同起来,自然容易使人误解为要重搞平均主义。可是,在实践中,那些已经实现了“第二个飞跃”或者接近于“第二个飞跃”的农村,并没有“搞人民公社那一套”,也没有搞平均主义。

集体经济能够防止成员间过大的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并不是靠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它靠的是消除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从而使其成员的收入水平,不再因物质资源禀赋的不同而形成过大的差别。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之一,就是在其成员之间不再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作为收入分配的依据。集体经济实行按劳分配,并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创设对全部集体成员日益有效的集体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能够在集体范围内有效地抑制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又有够在分配上体现因劳动贡献不同而带来的收入差别,从而有利于真正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八、提出“第二个飞跃”是否同“放手让群众去探索、去创造、去选择”相矛盾?

在经济制度领域里,尊重群众的探索、创造和选择,是一项重要原则。但是第一,“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该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我们所要尊重的,是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的探索、创造和选择。第二,在我国,人民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已经选择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的范畴。”在农村,坚持集体所有制,坚持由低水平的集体化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正是尊重农民群众基于发展要求的一项基本选择。第三,探索、创造和选择,应当真正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广大群众的行为,而不是少数人或者某些特定阶层的行为,探索、创造和选择,要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第四、要把农村经济的根本制度同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根本制度要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具体实现形式,即具体的制度设施和运行规则,要根据实际发展的要求,通过广大群众的探索和创造,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九、现在研究和宣传“第二个飞跃”的思想是否“为时过早”?

从明确农村发展的方向道路这种意义上说,现在研究和宣传“第二个飞跃”的思想,并非为时过早,倒是显得有点滞后了。邓小平同志早在农村改革刚刚起步的1980年5月就讲, “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时间过去了16年,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和宣传,怎么还“为时过早”呢?这些年来我们在农村集体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应当充分肯定的成绩。但是在对待农村合作社、特别是在对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现象。这就从实践的角度呼唤着抓紧从根本上明确农村改革的方向和道路。

现在全国农村有一些村、社或地方已经实现了“第二个飞跃”,有一批村、社或地方则正在接近于这种飞跃。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和宣传“第二个飞跃”的思想,哪里还能说是“为时过早”!有人援引邓小平同志“这是很长的过程”这句话,来为“为时过早论”辩护。其实,“这是很长的过程”同“这是很长时间以后的事”并不是一个意思。还有人说,现在全国农村根本就不存在已经实现了“第二个飞跃”的村、社或地方。这也是对客观过程特征和现实情况的误解。1992年7月, 邓小平同志在重申农村还是要走集体化、集约化道路时,就曾说过:“北京郊区搞了适度规模经营,我看就是集体化、集约化。”

十、农村改革和发展还要不要讲“道路问题”?

“两个飞跃”的思想,说到底,是农村改革的趋势问题,走向问题,道路问题。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因为它关系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的地位和命运,关系着能否顺利实现农业、农村和我国整个经济、社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从政治上说,它关系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切实地巩固工农联盟,从而在我国有效地、始终一贯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可是,有人担心讲道路问题,会使人们联想起合作化、公社化,联想起“两条道路的斗争”,农民害怕,所以应少讲或不讲。这是一种糊涂观念。因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道路问题,是客观存在着的。它不依人们是否承认为转移,而只有认识上的自觉和自发的差别。不同道路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也是一种客观存在。问题在于不能随意夸大,也不能随意缩小,或者干脆视而不见。回避道路问题,容易导致盲目性,甚至带来更加严重的失误。所以,还是邓小平同志讲得对:“就是一百年、二百年,还是要走集体化、集约化这条路。”

在“两个飞跃”的联结上,讲道路和讲条件是相统一的。只要坚持“条件成熟,农民自愿”的原则,“第二个飞跃”就不会弄成超前运作。还要看到,“两个飞跃”既是关于农村发展道路的理论概括,又是必须明确和坚持的关于农村工作的一项根本的领导思想。讲道路,讲条件,都是讲的领导问题,都要靠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本文选自1996年全国邓小平两个飞跃理论研讨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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