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市场实现形式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市场实现形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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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以国家为代表,行使全体人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的全民所有制。这也是与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有着本质区别之所在。如果社会主义国家不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失去了根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就失去了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与此同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制的性质不可改变,国有经济的基础地位也不可改变,否则,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国有经济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采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形式,以塑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提出了国家所有制的市场实现形式问题,这也是需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出发点。

一、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公有还是私有,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实现,则是通过人们与生产资料的各种经济关系体现出来。这些经济关系,首先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即归谁所有,这是最基本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则又派生出其他经济关系,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掌握、控制与管理的占有关系;对生产资料最终处理、安排、调度和使用方向的支配关系;对生产资料的改变、改革和消耗的使用关系。这些关系都要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人们对生产资料又发生了收益关系。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诸经济关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而逐渐扩展、逐渐显化的。

在自然经济的长时期中,所有制的主体是一元化的,经济关系是简单明了的。原始社会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制直接表现为氏族公社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共同收益。私有制出现后,生产资料统一于奴隶主、封建主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奴隶主、封建主通过超经济强制,将收益占为己有,形成生产资料主体一元化的占有和被占有的超经济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扩展和显现,实际是形成于商品经济时期。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按照市场需求进行配置,要求废除超经济关系的强制性,代之以经济的法制性,以发展自由平等的竞争和维持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例如,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把生产资料所有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开来,取消了超经济性质的财产所有权,确立了受法律认可的纯经济的财产制度,人们按照财产权能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组建有关的经济运作关系。为了发展各经济运作关系的经济优势,通过法律或契约,以一定的组织形式或者以一定的经营方式,将财产权能或者集中于一个经营主体,或分散于不同的几个经营主体。这就使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具有了法定的市场实现形式,即形成了法制的财权制度。

法制的财权制度有两个特点:(一)财产所有权在经济关系中所体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表现在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无论如何变化,其实现的所有制性质不变;(二)财产所有权在经济关系中所体现的法律权利,具有可让渡性和可分割性,这又为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形成和变化提供了客观基础。这两个特点,正说明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它们的实现形式是可以通用的。因为在法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所有权为保证,而其实现形式则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据,从而不同所有制虽然采取的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相同,但所实现的所有制却是各有不同。

我国目前进行的国家所有制企业市场实现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经营类型:

第一类,国家独资。对那些投资大、回收慢、社会效益大的社会公益性很强的行业或企业,如邮政、交通、通讯、石油、核能、航天、军工、供水等,需要国家独资经营。这类独资企业虽然具有垄断性,但是也要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和社会需求进行运营。

第二类,多种形式的合资。它包括多个国有投资主体共同组成的、或国有投资主体与非国有投资主体或与个人共同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国家则根据各个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采取控股或参股形式来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的投入。

第三类,兼并、联合、出售。对不适合以国有经济方式运营的行业、部门中的小型国有企业,逐步由大企业集团兼并、划转、联合,或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对于其他小型国有企业则通过拍卖、出售,改为非国有企业,以回收国家投资,用于支持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发展。

此外,对长期亏损严重、无起死回生可能的、资不抵债的小型国有企业,则实行破产。

这些形式和做法,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采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也可以采用。因为:

首先,计划与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不属于社会经济制度范畴。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突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当作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传统观念,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调控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在此基础上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这就使我国的经济运行转入市场经济运行的轨道,作为微观经济运行载体的企业,必然要采取市场实现形式。

其次,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国有企业资金必须资本化,即以直接取得企业经济效益为追求目标。如果国有企业资金不转化为资本,就无法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这为国有经济采取市场实现形式提供了条件。

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生产资料作为资本商品,同样具有实物和价值的双重形态。这为国有企业资产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分离运行提供了必然性。

此外,为了市场的平等竞争和有序运行,法制的财产制度必然很重要,不可缺少。法制的财产制度以产权为纽带,派生出所有、占有、支配、收益等权利。行使这些权利的主体可以形成各种各样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取得市场实现形式。但是无论市场实现形式如何多种多样,企业是全部法人财产所有者必须确保不变,出资者的最终所有权也必须确保不变,这为市场实现形式所依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能改变提供了保证。

总之,国有经济的市场实现形式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规为依托所构成的财产权能的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决定市场实现形式,而市场实现形式却必须实现其幕后的所有制性质。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所有制,可以采用相同的市场实现形式。

二、我国国有经济的市场实现形式尚未到位

我国的国有经济从建国以来迄今已经积累了巨额资金,到1993年底,全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达34950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26025亿元,占国有资产总量的74.5%。从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对我国国有经济的市场实现形式,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由于国有经济尚未彻底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至今尚未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实现形式,具体表现在:

(一)国有企业政企不分

我国政企不分是个老问题,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问题的弊端就突出地表现出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主体,政企不分则是行政部门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附属于政府部门,这就难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1978年以来,党中央提出简政放权,目的在于政企分开,使企业自主经营。1984年又将政企分开明确地写进中央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正确的,许多国有企业在获一些自主权后,生产经营已见起色。但是,由于政府部门还是处在放权让利的过程中,企业没有完全摆脱附属地位,所以政企分开尚未到位。

人们把企业附属于政府说是“婆婆”管媳妇,把政府各行政部门都来插手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称之为“婆婆”多。企业的“婆婆”有行政主管部门、有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金融部门,加上各级政府等。这些“婆婆”管的结果是:企业挣了钱,被政府用各种方式平调走了,企业没钱向政府要,造成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缺少;企业受政府各部门条条框框的束缚,难以实现自主经营,造成企业效益不高;又由于企业效益不高,无力消化价格提高带来的成本增加的负担,只得在产品售价上打算盘,造成物价上涨;还有的企业产品不适销对路,积压过多,占用了大量资金,又造成货币供应量增加。

(二)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清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体制上要求企业附属于政府,企业资产自然是国家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传统的观念应当有所改变。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指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企业。但是两权分离实质没有触及到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在实践中难以划清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

所有权的归属,是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是企业内部要有一个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问题。时至今日国有资产的归属尚未到位,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清。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没有清楚的界定;另一是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明确。

在国有资产没有清楚的界定方面,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数量不清楚。分布在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是以价值形态体现的国家资本及其增值部分,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必须清楚自己在各企业中的资产数量。当前的情况是,企业占有国有资产核查不准确,即使评估过的国有资产价值也往往低于实际价值,这就为一些个人或单位侵占资产提供了方便。

在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明确方面,还形成资产国有徒有虚名。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应是一个专司国有资产投资的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对国有资产进行委托和监督。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从名义上讲是国家,从具体讲是谁,则不明确。尤其由于政企不分,以及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不分,政府的许多机关都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产权职能,使产权职能分散化,弱化,从而,形式上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负有无限责任,实际上却是无人负责。这种产权主体不明确,导致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责、权、利关系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三)企业法人财产权缺位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从出资者的最终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即出资者对投入企业的财产拥有最终所有权,投入后,不能抽回、不能占有和处理。而出资者的财产一旦投入企业后,便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在不改变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企业法人享有占有、支配、使用、处置以及收益等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包括三部分:1.资本金(国家资本和股东出资的部分);2.准备金;3.剩余金。国家资金及形成的资产,在经营中归法人所有。股东出资部分,股东持有股权。准备金和剩余金两部分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收益和未分配的利润。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进行经营、扩大生产规模、改进技术设备、新增科技人才的必要资金。法人财产权不仅可以实现经营利益的最大化目标,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靠保证。但是,我国国有经济由于政企不分,企业受多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企业法人产权尚未到位,从而企业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目前我国许多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到位是有直接关系的。

由于产权制度的弊端,造成在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仍躺在国家身上等、靠、要,“吃大锅饭”或者负盈不负亏,或者出现短期行为。更有甚者,企业经营者化公为私,挥霍浪费,以至产生腐败现象。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改革现有国有经济的产权制度,以解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经济的市场实现形式。

三、我国国有经济市场实现形式的实现

实现国有经济市场形式,决不限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选择,关键是建立国有资产新的管理体制,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内外关系协调的独立统一的整体。

(一)政府内部的关系

政府内部之所以需要理顺关系,目的是将集中统一的高度行政化的主体,分解为分工协作关系。理顺政府内部关系,不言而喻首先是将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分开,以免使经济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合为一体,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在此基础上,政府的经济职能进一步分开,这就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两种职能分开,是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由于政府是社会经济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而产生的,它面向全社会,对各种经济成分进行管理,如:宏观调控、审计、税收、财政等部门的经济监督和执法执纪,以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经济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等的职能。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由于它是国有资产所有者或投资者而产生的。我国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有1.44万个,为了这些庞杂众多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和保值增值,确保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不可不有国有资产所有者进入企业。因此,建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是极其必要的。

当前专司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管理机构体系是:最高权威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权。下设国资管理局和国资监督局,再下设投资公司和经营公司。两局管理和监督两公司,在两局的层次中,对国有资产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是不可分的,而是统一的。两公司中的投资公司负责国有资产的增量投资,对各行业国有资产进行优化配置,行使国有资产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经营公司代表国家、代表所有者,对国有资产存量经营进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政府两种经济职能的分开对政府的整体经济职能不是分散、弱化,而是加强。从社会方面看,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保证了国有经济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发挥。从国有资产方面看,国有资产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是为宏观经济服务的,在国资委的领导下,在两局管理和监督下,两公司必然按照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目标运营。

(二)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这为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指明了方向。这一方向强调“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就强调要从产权制度上确定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改变行政上的企业隶属于国家的关系。

从企业方面看,作为法人实体拥有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产权自主。产权自主的内容包括:

1.产权投入的自主决策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供给情况,自行决策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的资本数量及其结构;根据市场确定价值形态资产的取得渠道及方式。

2.法人财产的自主处置权。市场竞争使企业有优有劣,这就决定企业有法人财产自主处置权。优势企业要扩大再生产,调整生产结构,可以自行增加自有资本。劣势企业被迫要缩小生产规模,在不损害国有资产和上缴资产收益的前提下,可以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变卖;也可以根据生产规模的缩小或滞留的国有资金状况自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退产。

3.经营形式的自主选择权。国有企业市场实现形式,具体表现为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市场经济化。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特点自主选择资产经营方式,有的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实行资产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还可以通过联合改组为集团公司,有的改为股份合作制等,并在一定的经营形式下,行使相应的收益分配自主权。

简言之,企业法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拥有所有、占有、处置、支配和收益等权利,不论如何进行经营,对国有资产都负有保值增值和保证最终所有权的责任。

从政府方面看,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实质上是要形成企业作为法人与政府作为出资者的关系。出资者的所有权是指企业中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由政府专设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在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给企业以产权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所有者的约束力来监督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选择管理者等事务,并依据其投资数额享有所有权的收益权和承担企业债务关系,而对企业法人财产无所有、占有、支配、收益等权利。

总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国有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其自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为企业中国有股的产权主体,不再是政府的行政部门。

(三)企业内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

理顺企业内部的关系,是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依据法人管理机构实现的。法人管理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工会、职代会等,它们分别代表企业内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的利益。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是三个独立利益的主体。他们之间的利益既有独立性又有一致性。法人管理机构的设立,就在于为三者利益形成相互制衡和激励的机制,调节和处理好三者的利益关系,保证三者的任何一方不受侵犯,又保证三者的积极性的发挥。

从所有者来看,他是国家出资者,他的独立利益是资产的保值增值。他通过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委托董事会负责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权,以及任免总经理,负责对经营人员的业务能力、经营业绩的考核,还通过监事会,监督董事和经理的经营活动。

作为经营者的经理,由董事会授权,全权负责组织生产,监管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工作,依法享有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等自主权。经理的利益是管好企业,提高效益。经理通过参加董事会等机构,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表达经营者的要求,抵制对经营权的不适当干预等。

作为劳动者的企业职工,是办好企业的基本力量。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企业职工是办好企业、实现企业制度现代化的绝对依靠力量。他们的利益不仅在于个人收入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工人阶级利益的实现,即办好企业,实现祖国的繁荣昌盛。因此,企业内的劳动者作为领导的工人阶级,拥有广泛的权益和权力。劳动者通过工会、职代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如工资、劳保、福利等决策;选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进行监督。

概而论之,国有经济市场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它既不可改变国有制的性质,又不可不采用。实现国有经济市场实现形式,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则是市场实现形式的内容。党中央所以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其最终意图就是使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最好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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