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农民工住房问题与改革对策_宅基地论文

城市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与改革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住房问题论文,政策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与城乡二元制度改革滞后的特殊产物,农民工问题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一个重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让农民工融入城市,走市民化道路。党的十八大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积极探索和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举措。本文研究城市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和改革政策,结构安排是:首先,论述城乡二元住房制度改革滞后是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制度根源;其次,分析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表现和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再次,实证研究广东省农民工住房政策实施情况;最后,提出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制度根源

基本住房是生活资料,基本住房需求是生存需求,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但是,公民基本住房需求的满足程度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保障公民基本住房需求的任务十分艰巨。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的住房制度,核心是以户籍为标准,城市居民由国家建设和分配低租金住房,农村居民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宅基地自建住房。城乡二元住房制度是国家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制度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户籍、就业、生活资料供应、社会福利等制度配合,阻断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入城市,保证有利于工业化的资源配置格局。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实行严格的人口流动控制,城乡人口隔绝,不存在农村居民流动到城市的居住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举进城,他们在城市面临住房困难,根源在于城乡二元住房制度改革滞后。

改革以后,城市居民的福利性分配住房制度经历了市场化改革,取而代之的是个人购买或租赁住房。同时,政府建立了以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等为主要内容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但是,农民工由于不具有城市居民户籍,不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之内。

相当长一个时期,国家对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政策处于空白,显示出城乡二元住房制度的痕迹。2005年,建设部首次将农民工住房问题列入该年的工作重点,这也是国家层面首次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列入工作议事日程。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一次提出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2007年8月7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首次将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2007年12月5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这是迄今国家层面第一个针对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专门文件,再次明确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农民工住房政策的基本轮廓已经形成,主要内容包括: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渐将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逐渐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由于政策不完善,贯彻落实也存在问题,这就使一直存在的农民工住房问题没有完全解决。

二、农民工住房问题及其对市民化的影响

(一)农民工住房问题

第一,绝大多数农民工无力在城市买房。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农民工能够承受的商品房单价平均为2214元/平方米,能够承受的商品房总价平均为21.82万元,能够承受的月租金平均为292.7元。然而,农民工的微薄收入与城市商品房的天价形成巨大反差,农民工收入低,除去个人消费和养家糊口后所剩无几,绝大多数农民工根本无力在城市买房。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其中,月均收入600元以下的占2.1%,600~800元的占5.2%,800~1200元的占31.5%,1200~1600元的占33.9%,1600~2400元的占19.7%,2400元以上的农民工占7.6%[1]。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表1),仅有不到1%的农民工在务工地购房,而且,随着城市房价不断攀升,这一比重还在降低[2]。能够在城市购房的农民工主要是一些有成就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技术骨干和一定层次的管理者,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望房兴叹”。

第二,农民工和住房质量很差。农民工是城市低端住房的居住者。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主要是雇佣单位(雇主)提供的集体宿舍、工地工棚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简易住房,以及农民工自己租房。国家统计局《2012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表1),2008年以来农民工居住情况没有大的变化,由雇佣单位(雇主)提供的宿舍占1/3;在工地工棚和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合计占16%;与人合租住房的比例略有上升,占接近20%;独立租赁住房的比例略有下降,占不到14%。从外出受雇农民工的居住负担看,49.5%的农民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免费住宿;9.2%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补贴;41.3%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2]。

雇主或雇佣单位向农民工提供住房主要是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一般是出于行业特点和方便管理。例如,制造业流水线作业,工人轮班,工厂一般提供集体宿舍,几个甚至十几个人拥挤一间;建筑业施工地点流动性大,大部分是在施工工地提供工棚供农民工居住。在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从业人员也有在生产经营场所或在附近的出租屋集体租住。雇主或雇佣单位提供的住房条件普遍较差,缺乏卫生、通风、采光、防暑、取暖、消防等基本设施,但是,雇主往往还以提供免费住宿为由压低工资。

农民工租房主要考虑租金低廉,一般是通过非正规租赁市场,地点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租赁的住房普遍简陋,缺乏基本的卫生、通风、采光、防暑、取暖、消防等设施。为了节省租金支出,很多农民工合租共居,居住十分拥挤。北京市“城中村”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住户比重为40%,九成以上的住房缺乏独立厕所和厨房[3];上海市农民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占47%,8~10平方米的占29.8%;深圳市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6.8平方米,居住集体宿舍农民工的人均居住面积仅5平方米[4]。

第三,农民工的居住环境普遍较差。居住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农民工聚居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这里普遍公共设施简陋和匮乏。国家人口和计生委2010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显示,流动人口中47.5%租房居住在城乡结合部,31.5%住在城郊农村,21%住在市区;64.4%的流动人口现住的房内没有独立洗澡设施,50.7%没有独立厨房,45.4%没有独立卫生间,28.9%没有独立管道自来水[5]。尤其是,聚居在“城中村”的农民工数量往往是当地户籍人口的几十倍,原本简陋和不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管理不堪重负,环境普遍“脏乱差”,很多是城市治安的“重灾区”,被称为“城市的伤疤”、“城市的毒瘤”。农民工居住在这里,不仅感受不到城市的现代文明,甚至严重缺乏安全感。

(二)住房问题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

首先,房租支出比重偏高削弱了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能力。农民工在城市租房的租金已经尽可能低廉,但是,相对于他们微薄的收入,依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50.5%的农民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免费住宿,7.4%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补贴,42.1%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雇主或单位不提供免费住宿的农民工月均居住支出为245元,占月均收入(1417元)的17.3%[1]。由于房租上涨,农民工的租房支出不断增加。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调查,2010年农民工的月租房成本为420.8元,比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调查数据高,占其月收入的24.5%[6]。国际上通常认为住房成本(指房租)占总收入5%~8%为宜[7]。农民工住房租金支出的比重偏高,必然削弱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能力。

其次,居住质量差阻碍了农民工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市民化。住房并非仅仅是遮风避雨的物质空间,住房及其区位是城市公共资源(基础设施、教育、医疗、治安等)和社会资源(社会资本、工作机会和其他机会)的附着物,住房及其区位决定了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和社会资源的程度以及社会交往的空间。农民工是城市非正规房屋租赁市场的最大主顾,是城市最廉价、最简陋、区位和环境最差住房的使用者,农民工在城市,却过着与农村类似甚至不如的生活。农民工居住质量差,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人力资本提高,也不利于他们培育和累积“城市性”,阻碍了他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市民化转变。

最后,农民工居住边缘化造成严重的社会隔阂和对立。住房及其区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居住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具有边缘化特点,他们聚居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这里普遍公共设施简陋匮乏。农民工生活在自己的群体中,缺少与外群体的交往,与城市主流社会阻隔。据郑思齐等2008年对北京市城中村的调查,42%的农民工感觉被“城里人”看不起,对“社会上的人”不信任的比重占到63%[3]。居住边缘化使农民工对城市产生了严重的隔阂和对立,缺乏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仅难以主动融入城市,而且容易产生对城市的仇视和报复。

三、广东省农民工住房政策实施情况

(一)重点是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是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住房政策的重点,这项工作在全省已普遍开展。例如,广州市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一是由工业园区中的企业自建公寓供其居住,政府在供应用地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二是由社会民间资本开发公寓,政府在税收上给予优惠;三是结合城中村改造,解决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四是通过环境整治,改善农民工公寓的卫生条件和安全性,供外来务工人员租住。自2005年起,广州市对面向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的住宅型出租屋进行了综合整治,2009年新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62.34万平方米①。但是,由于广东省农民工的数量很大,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资金来源不确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保障性住房还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工的住房需求。

(二)逐渐将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开始试点

目前,我国有部分省、市制定了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保障住房的政策②。相比之下,广东省的工作相对迟缓,目前广东省一些地方开展农民工住房保障的试点工作。例如,从2009年起,东莞市政府投资10亿元用于农民工廉租房建设,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新建廉租房小区,已在市区和8个镇先行试点,如石牌镇投资3.8亿元,规划建设农民工公寓两期4000套;另一种是统包统租模式,即政府将农民出租屋统租下来转变为廉租房,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租给农民工,实行统一管理③。但是,总体而言,广东省将农民工纳入城市保障住房体系的工作比较迟缓。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在广东省城镇户籍人口中,需要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十分巨大,城镇户籍人口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缺口很大。政府必须把解决本省城镇户籍人口的保障性住房,放在优先的位置。第二,广东省农民工数量巨大,广东省目前还没有能力(包括财政和土地供应)将外省户籍农民工纳入当地城市保障性住房中。

(三)极少数农民工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目前,我国有部分城市制定了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④。广东是全国农民工的主要聚集地之一,但是,迄今广东省还没有制定和实施在全国具有超前性质的相关政策。目前,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正规部门”,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少数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已经被纳入,但是,大多数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就业,“非正规部门”的企业(单位)以及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十分不理想。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2006年对广州等15个市1565名农民工的调查,73.6%的受访农民工没有享受住房补贴,77.8%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⑤。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截至2009年6月,全国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不到10%[8]。据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2010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农业户口劳动年龄流动人口(农民工)在流入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仅占2.9%,全部劳动年龄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占4.1%,就业的劳动年龄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占4.7%⑥。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2011年对广东省1万名流动人口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有5.2%的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⑦。如果扣除流动人口中的城市户籍人口,真正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农民工比例很低。

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面临不少困难。第一,农民工的雇用单位主要是“非正规部门”,出于节省成本,缺乏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强制执行。第二,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对他们是最实惠的,缴存公积金会减少农民工拿到的工资,可能影响其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所以,农民工也缺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农民工流动频繁,由于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全国统一,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公积金的异地转移和提取都存在困难,阻碍了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

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必须首先解决认识问题,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地制定政策,也不可能正确地执行政策。

首先,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农民工住房问题是农民工问题的重要内容,并日益成为农民工最为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之一。住房需求是基本生存需求,居住权是基本人权,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是以人为本和社会公正的要求。当前农民工流动已经呈现从增加就业和收入转向在城市定居,从个人外出“独闯”向夫妻携带子女外出转变,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经商获取收入的同时,日益注重家庭团聚、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质量的改善提高。农民工群体正在发生重要的结构性变化,“80后、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正在成为农民工的主体,新生代农民工更加注重在城市的生活质量,而非简单的谋生和增加收入。

其次,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对农民工市民化具有重大意义。改革以来一段时期,解决农民工问题主要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劳动权益保护,目前,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战略思路是农民工市民化。城市的众多公共服务资源(如教育、医疗、基础设施、治安等)和社会资源(如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工作机会和其他机会)都是有形或无形地附着在区位之上,这时住房就不仅仅是遮风避雨的物质空间,它决定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社会交往空间,为社会民众获得各种城市资源,积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融入城市主流社会提供机会。

最后,农民工住房问题是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是城市大家庭的成员,农民工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农民工是城市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城市的及时关怀。长期以来,在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上,存在将农民工视为城市的“外来人口”、忽视农民工居住问题的倾向。应当将农民工看作是城市居民的一部分,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看作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成部分。

(二)坚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仍然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基本策略。指导思想是,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不断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1)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在农民工较多的地方,政府在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统一修建面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的出租公屋和廉租住房小区。在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对于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对兴建农民工公寓的个人和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低息长期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2)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3)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城市低端住房租赁市场仍然是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要加强现有民间出租屋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民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和引导城市和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建立完善的出租屋信息,充分掌握出租房供给状况,保证出租屋的质量符合基本的居住、卫生和安全条件,完善房屋租赁合同,建立房屋租赁纠纷的协调和解决机制,保护业主和租赁者权益。

(4)完善农民工住房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看作是城市居民的一部分,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看作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成部分,逐步将已在城市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以上、住房困难的农民工家庭纳入政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享受范围。由于农民工能承受的租金水平很低,必须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经济租用房。鼓励各地比照廉租房政策,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建设相对集中的农民工公寓,鼓励将废旧厂房改造为农民工公寓。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在家乡的城镇落户,并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5)完善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农民工就业的“非正规部门”的监管,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重点。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数量多,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强,是实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地区,政府要加强监管,要求农民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如规模以上的企业)作为工作重点。针对农民工工资水平低、流动性强的特点,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可采取“低水平、多层次、广覆盖”的原则。一是公积金缴纳额度占工资的比例不宜过大,公积金缴纳额度的起点要低,可以灵活设计多个档次。二是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持续缴纳、转移和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放宽,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不一定都是购买住房,有利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支出,如支付租金,也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政策与农民工城市住房政策的改革衔接

农民工在家乡农村的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及其住房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要使它们成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资源,而不是阻碍。这里,我们只研究农民宅基地及其住房。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按照一定的标准,无偿从集体分得宅基地,自建住房,自己使用,不能买卖。农民工在城市无力购买住房,居住质量差,然而,他们在家乡农村的住房却“人去楼空”,处于低效利用甚至闲置状态。尤其是,由于不能自由买卖和处置宅基地及其住房,妨碍了农民工的市民化。农民工对如何处置宅基地和住房具有不同的意愿。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调查,66.7%愿意进城定居的农民工希望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房产,备将来使用;33.3%的人希望能够拥有不同的自主处置权,其中,12.3%的人希望能有偿转让,11.4%的人希望能置换城里的住房,4.8%的人希望给城镇户口,有偿放弃,4.8%的人希望以其他方式处置[6]。一部分农民工愿意以农村的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住房,给改革探索留下了空间。

迄今,已有大量研究农村宅基地和住房政策的改革,核心思想是通过制度创新,“盘活”农民工在农村的宅基地和住房,使其能够发挥财产功能,帮助农民工在城市购房,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成本。陶然等(2005)提出,为迁移人口建立一个包含住房在内的“福利包”,在自愿基础上,达到准入标准的乡村迁移人口无偿放弃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可以获得城市户口和申请享受“福利包”[9]。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开展了改革试验,进城农民“双放弃”(放弃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上的农房),或者“单放弃”(放弃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或者放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以换取在城市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例如,云南省昆明市对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房的,根据所在区域(市、县、区)的不同,给予每户一次性15000~25000元补贴;对农民“双放弃”进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征收后给予全额返还奖励,免收房产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对只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契税征收后给予50%返还奖励。河南省洛阳市对农民“双放弃”进城购房的按每人8000~10000元标准进行补贴,只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按每人5000元进行补贴,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每人按3000~5000元进行补贴。洛阳市对农民“双放弃”进城购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目前,对于这种改革,人们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例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的一项研究明确反对农民工的市民权用土地权换[6]。

我们认为,必须尊重农民处置住宅资产的意愿,不得强行置换进城落户农民工的宅基地和房产,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政策与农民工城市住房政策的改革衔接。进城落户的农民工可以继续拥有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多种转让形式。毛盛勇(2009)建议政府成立“房屋银行”,面向有在城市购房意愿的农民工,对其在农村的房产进行合理估价,发给其相应价值的“房屋券”,“房屋券”不能自由转让,不能兑现,农民工可以在城市购房时冲抵相应价值的房款,也可以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开发商则凭“房屋券”到“房屋银行”兑换相应数额的货币[10]。龙雨(2010)建议,对于愿意将户口迁入工作城市的农民工,可将其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经不动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给政府,政府不直接支付现金,而是为这些农民工建立城市住房保障金账户,农民工租住廉租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可以直接从该“个人账户”中扣缴支付[11]。

注释:

①2010年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交流材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gdcic.net/gdcicIms/Front/Message/ViewMessage.aspx?MessageID=111382。

②例如,2008年甘肃省《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在城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可以申请购买当地经济适用房。江西省南昌市允许与用工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工作合同、长期稳定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在城市经商纳税时间达到3年以上或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四川省成都市经济适用房对成都市户籍农民工放开。湖南省长沙市也制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的政策。

③2010年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交流材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ttp://www.gdcic.net/gdcicIms/Front/Message/ViewMessage.aspx?MessageID=111382。

④例如,浙江省湖州市制定了有别于城镇职工的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低门槛准入”,单位和个人每月各缴存66元的最低标准,正常缴存6个月后就能申请住房贷款。2009年1月,重庆市颁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没有固定用工单位的农民工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个人按月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在现行规定的7%~15%范围内自行确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提取公积金更加灵活,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不受买房与否的限制。

⑤国家统计局网:http://www.stats.gov.cn/was40/gjtjj_detail.jsp?channelid=5705&record=5524。

⑥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中国人口出版社,2011:7/239。

⑦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2011年流动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库(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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