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经济和社会的“异质性”--兼论日美两国的结构协议_异质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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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为对美国的批评作出反应,钢铁公卖制终于于1990年7月被废止。这一制度自1983年创立以来,实际持续了三十三年方告结束。但既使钢铁公卖制被废止,钢铁产业卡特尔的精神却并未消失。

行政指导卡特尔轻易就被容许的事实,使产业界麻痹了对于普通卡特尔的罪恶感,所谓的卡特尔精神充斥整个产业界,非法的卡特尔变得肆行无忌。实际上,一方面高唱不能说禁止垄断法有适用除外的情况,另一方面却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石油业法可依的石油界,在冷眼旁观着无任何法律依据的钢铁公卖制的同时,对已实行的石油卡特尔,即使接受视其为违法这一决定,也不会有内心罪恶感,这或许可以说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卡特尔罪恶感的淡漠,不仅是日本企业的特异性或者异质性。在寡头垄断体制高度发达的欧美各国中,也不能否定存在着不完全竞争,以及寡头垄断人相互依存性日益增强的倾向。有人认为卡特尔是绝对的恶,而作为高度寡头垄断体制基础的价格先导制或相互牵制价格是善的,这种经济伦理观是不能成立的。卡特尔之所以被公认为恶,归根结底是由于通过实施禁止垄断法,对卡特尔施以应得的重罚所形成的条件反射。美国政府对日本提出的通过禁止垄断法强化制裁,提高征税金额,以及三倍的损害赔偿制,等级行动等要求,亦是基于上述原因外,别无其它。既便是在美国经济社会中,从同垄断的斗争中吸取教训,要想将这一切嫁祸于日本,也理所当然要受到反驳。

不过,对于与行政权力紧密结合的卡特尔肆行无阻的“异质制”,日本政府至少也须作出深刻的反省吧。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指责的不仅是通产省等官方经济部门,由于对这些行政指导卡特尔给予默许,负有连带责任的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同样不能忘记自己应负的责任。要是公正交易委员会因此得到美国方面强力的“支援”,而无所顾忌、盲目乐观的话,未免也太失策了。的确这会加重“公正交易委员会是美国的代理人”的论点。美国方面的要求不论有没有,要作我们应该作的事。只有这种毫不退缩的意志和实际行动,才能得到一般消费者的支持,以及明确自身的主体性。但是,由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人事被大藏省、通产省的旧官僚所控制,故作为前提条件,是更新构成各省利害关系调整场所的人员结构。除此之外,也包括法律的修改和充实,应作的事太多了。

我认为,把处理违反禁止垄断法的所有权限——这种处理可与法律审判上的一审相匹敌——统统交给公正交易委员会这个与日本的行政组织格格不入的行政委员会,这是占领当局的一个失败。不管怎样,如果不果断地采取措施,纠正禁止垄断政策的实施状况,包括保证公正交易委员会独立性的制度的改变,便无法消除国际社会中的“日本经济异质论的议论”。

三、关于“系列关系”问题

下面必须提出的结构问题是“系列关系”。在日美结构问题协议最终报告中,系列问题是与排他性的交易惯例以及价格卡特尔相提并论、作为独立性的事项来对待的。在前面提及的国际专题讨论会上,也把系列问题作为结构问题的一个主要项目来处理。企业群体、企业集团,系列企业、系列承包等的“系列关系”,在日本理解为作为企业之间的结合关系,纵横交错,使之体制化的关系。

但是,关于系列这一概念的含意及效果,不管是内涵还是外延,并没有人能说出明确的定义,各种各样的见解因人而异,从而产生概念的混乱。的确,系列这种结合,是日本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外语文献中,碰上“系列”这个词汇,由于很少见,多数情况下可用罗马字“Keiretsu”书写。就连日美结构协议最终报告中,也是用罗马字“Keiretsa Reletion Ships”来书写的。“财阀(垄断资本集团)或“行政指导”等这类词汇,现今都已被国际化了。

那么,“系列”就是具有如此强列日本色彩的日本式的特殊结构吗?我认为不能简单地断言说是的。在多数情况下,企业与企业之间以相互持股或公司董事相互兼职的方式相结合,并非只是日本特有的现象。在美国,摩根集团、洛克菲勒集团等利益集团也依然存在。在德国,旧I·G克虏伯等康采恩(垄断联合企业),以资本渗透、人事结合的方式而存在,故不能说只有日本的系列是特殊的。

那么,在结构问题协议或国际专题讨论会上,颇受指责的系列的特殊性,是指什么而言呢?作为分析这一问题的前提,有必要重新考察一下在结构问题协议中,被简单地概括为“系列关系”的日本式的企业结合,究竟指的是什么。

首先,在结构协议最终报告书中的“系列关系”项目中,“Ⅱ对策”的起首,有作为其对策的对象的论述,其中写道“在具有系列关系的事业者之间的交易中,包括有相互持股关系的场合,要加强监督,不能进行有碍公平竞争的交易。”很显然这指的是所谓的企业集团,是特定大企业。实行非单方所有的“相互持股”的系列关系,而在同一项目的后一部分,作为“有关流通、交易惯例等竞争政策的研讨委员会”的提议也论述道:“关于企业集团中经理会的聚会,最好是对外明确其活动内容,提高透明度”。所以也可以表明,因为具有“经理会”的系列,只是企业集团。

但是,在另一方面,关于“连续性交易——取决于股份所有关系的事业间的交易及排他性”,要求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出指导方针,在这个指导方针中,应包含下列内容,即应该阐明如果作为不公正的,排他性系列交易的“有效性的确保手段,采用股份所有的形式,并以是否持有股份为理由拒绝交易的话,应按不公正交易方法论处,予以限制。”我认为如此类推,不仅企业集团,也应包括例如汽车制造商、机电产品制造商等零配件系列,以及承包系列。

若从结构协议的整体内容分析,美国方面所提出的问题有:(1)企业集团中的相互持股关系。(2)同一企业集团中“经理会”的不透明性,这些虽与企业集团有所不同,但美国方面一律视为同等意义上的“系列关系”。(3)零部件制作承包系列,以及(4)专属销售商店系列,这些也作为有关“流通”方面、与“确保市场开放性”的要求相关的问题提了出来。不过,关于第(4)点,是流通制度上日本的特点,由于涉及到多种不同因素,故在此不作考察。

这样一来,美方有关“系列”的概念,仅就结构问题协议最终报告而论,多少有些不明确的地方。不过,如把以上几点概括起来,可以认为大体上是以(1)企业集团、(2)零部件承包系列这两方面作为焦点。而且,在结构协议最终报告中,作为企业集团的重点问题提出的,大概是a.相互持股,b.由经理会策划的限制或人为地阻止竞争,c.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排他性的交易等。

其中的(a)相互持股,何以是不正当的,在前面提到的国际专题讨论会中,山村教授的报告比结构问题协议最终报告更易理解。他指出:通过相互持股,能确保“稳定股东”,使日本的经营者,摆脱了企业收买或股东增资配股的要求等方面的顾虑,从而能够从长期利益出发,进行积极的设备投资。关于这一点,也与同一专题讨论会上,日方学者一桥大学教授今井贤一在报告中的观点相吻合,即系列之间相互持股的优越性在于,通过确保稳定的股东得以实现①企业的兼并政策;②信息的交换;③技术开发合作。

但是,系列,尤其是称之为企业集团的相互持股,以及以经理会的形式为核心的大企业之间联合的目的,未必只是为了确保稳定股东。美国方面主张,归结为这样的状况,即对于日本企业来说,达不到完全与追求短期利益型的美国式的市场经济和交易惯例相吻合的程度,就不能说消除了结构障碍。那么果真达不到美国那种企业股东利益优先,以法制社会为基准的短期利益追求型的标准,就不能说日本经济和企业不存在异质性,参入障碍已被消除了吗?

据我理解,企业集团中,有以下二个或四个性质各异的组织:

1.金融系企业集团。

a.旧财阀系企业集团。

b.银行系企业集团。

2.独立系企业集团。

a.生产系列。

b.流通系列。

将以上金融系企业集团分为a、b,是按有无旧财阀这一历史性系列区分的。但就各经理会所属的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比率这一点来说,(如表所示,三菱系为26.44%,任友系为23.81%,三井系为17.24%。)与芙蓉会(富士银行)等银行系相比,高得多。不过,三井系的情况,与银行系集团的三和系(16.24%)、芙蓉会系(15.31%)等相比,其比例也不算太高。关于这一点,在后面还会涉及到。

从相互持股比率的时间推移情况看,以1980年为高峰,以后反而有所降低。其直接原因是,按照1977年修订的禁止垄断法,加强了对金融行业公司的持股限制,(第十一条),以及对事业公司持股的总量加以限定等的影响。不过从长时期的状况看,也反映出相互持股比率没什么太大的变化,基本上是稳定的。未必就像人们常说的那样“企业集团正在日益强化”。只要看一下持股关系,倒不如说正在减弱。

企业集团内相互持股比率

年度

1975 19801985 1989

三菱系(30个公司) 27.84 29.2625.1826.44

住龙系(20个公司) 25.94 26.7425.0123.81

三井系(24个公司) 17.50 17.6217.87 17.24

芙蓉会系(29个公司)

13.77 16.2615.74 15.31

三和系(44个公司) 14.14 16.7816.84 16.24

一劝系(47个公司) 11.80 14.12

13.33 12.03

(注)公司数为1989年各经理会所属的公司数。

(资料来源)引自企业系列总览,东洋经济各年版。

另外,作为企业集团的整体特征,其半数以上的相互持股关系是由银行、保险公司、信托银行这些金融机构所特有,而金融公司以外的事业公司的持股率,除一部分核心企业外(如三菱集团——三菱商事、三菱重工业,住友集团——住友化学、住友金融、住友商事,三井集团——三井物产),其持股率并不高。不论哪一个集团,综合商社的所有比率之高,十分引人注目,综合商社的机能对企业集团来说极为重要。之所以如此重要,战后创办的住友商事另当别论,其原因也在于三井物产、三菱商事等,除了作为企业集团共同的窗口商社这一机能外,皆曾经是自旧财阀以来的核心企业。这一点也反映出,在旧财阀系的条件下,企业结合之牢固,要动摇旧财阀这一历史性的关系是难以想象的。

所谓财阀,是以财阀家族为中心的“家业社会”的传统在现代的继续。虽然并未深入到经理会的内部,但统管三菱集团经理会金融会的长老肯定,是三菱银行或者三菱商事这两家中的经理。虽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只能说是这个旧财阀系“家业联合”的历史习惯。因此,即使今后排除相互持股关系,只要关连到旧财阀系的三个集团,那么在近期内,就不可能消除这种类似血缘的关系。所谓“近期内”,只是指日本的企业,在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各企业工会这种三位一体的体制中,员工们仍保持着“家庭意识”和效忠心这一含义。日本的社会、经济也在变化,故在对企业不再持有忠诚心的新人类时代中,在社会的主体出现交替的时候,作为“家业社会”的企业也不得不发生变化。作为“家业联合”的企业集团,恐怕也不例外。相互持股关系支撑着企业集团,是维系企业之间联结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更为重要的,是那种归属于同一财阀以及企业集团的“家业联合”的意识。因此,只要这种“家业联合”的意识与习惯不改变,企业集团的结合就不会改变。也就是说,维系以一定的长老为中心的“家业联合”的意识一旦改变,企业集团也会随之改变。如三井系二木会24个公司的平均相互持股比率为17.24%,与三菱、住友系相比要低的多。尽管如此,二木会长老三井银行顾问、小山王郎,向顽固对抗的当时的三越公司经理冈田茂大喝一声、愤怒之下强迫其辞职的威力,决不亚于全耀会系、白水会系的情况。

与此相对应,战后的银行系企业集团,富士银行系芙蓉会,三和银行系三水会,第一劝银系三金会的三个集团组织,之所以被旧财阀系的三个企业集团指责为凝聚力不佳,当然不仅是说相互持股比率低,而是指历史性的“家业联合”意识薄弱。要是从相互持股比率来讲,三和系44个公司平均相互持股率为16.24%,与三井系二木会的17.24%并无多大差别。但三和系的44个公司中,没有那种传统的“家业联合”意识。只不过是利益性的集合。在系列银行融资的重要性逐渐薄弱的今天,维系这些企业的主要动因,只不过是为了收集信息等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等。本来,芙蓉会系、三水会系、三金会系的银行系企业集团的形成期正是战后。根据1949年以及1953年修订的禁止垄断法,借对企业与银行的股份所有的限制得以缓和的机会,为与旧财阀系的再度集结相抗衡,在当时具有极大威力的城市银行中,不具有旧财阀式系列企业的富士银行以下的城市银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出于对抗的目的,以本身的融资系列为中心迅速创办起来的。从53年起飞速发展的石油化学联合企业设立,大型钢铁工厂的创建等,以及受大规模的技术革新投资的高潮的波及,都成为新企业集团化的契机。因此,对银行系集团来说,其追求利益的意识,比“家业联合”意识更强烈。像日立制作所那样的口号——只要便于信息沟通,哪个企业集团都可参加进去。

所以,即使在同一企业集团内,有无“家业联合”意识比相互持股比率的多少,更能成为区别旧财阀系与战后系的决定性因素。

倘若像美国政府或修正主义者的所说的那样,仅仅是相互持股的问题的话,那么只要股份公开,一切就不成问题了。可是,虽说是企业集团的相互持股,由于大部分是银行、生命保险、损失保险、信托公司的所持有,所以,对这种情况的处理结果,也许就是被以前很少持股的同系事业公司所购买。这只能导致园环型的企业集团的资本结合,变得更加牢固。但是,若象美国占领军所实行的解散财阀那样,采取不准卖给同系企业的措施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但是在公正交易委员会中是否具有采取等同解散财阀式的强力措施的能力,以及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值得怀疑的。反之,只限于与旧财阀系相异的战后银行系企业集团的话,那么银行、损保、生保抛出所持股票,很可能至使企业集团烟消云散。因为以往那种银行融资,已不再具有维持系列关系的能力。

本来,就企业集团的相互持股关系而言,大部分股份为银行、生保、损保、信托四大金融机构以及综合商社、核心公司所持有,其它系列所持股份并不多。依我看,不是园环状结构,而是核心式所有结构。

所以,加入企业集团对事业公司来说,正因为不受所有关系的限制,活动范围也就更为广泛。这与过去的财阀有所不同。随着产业技术多方面的发展,企业集团的成员公司,自主地开展与其它系列公司的技术协作,或共同成立联营公司,足以证明这一点。战后的企业集团,原本就是这种柔纫松散的结合,诸如此类的企业群体组织,相互持股比率反倒有些偏低。究其原因,据说是考配了对强化禁止垄断法和回避国内外对企业集团的种种非议。可也有人说企业集团的团结,不象以前那么必要了。在石油化学联合企业,大型钢铁公司,原子能产业集团这些厚、重、长、大型的产业中,企业集团的协作力并非那么重要。而半导体、微电脑等轻、薄、短小型的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如NEC、富士通等,摆脱以往企业集团的结构束缚,反而层出不穷。这在总体上反映出集团结合的松散性。

第1图 企业集团的相互持股结构

不过,我在此并非要为企业集团和经理会辨护。可能的话,那种缺乏透明度、排他性的集团不复存在固然更好。因此,与其千方百计考虑解决相互持股等这一可望而不可及的事,莫如主张企业集团公开企业决算内容和信托投资的运用等。当前,最好是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实施,公布经理会议事录。因为在现行法规中,也有价格同步上调的报告(禁垄法第十八条的第二条款),而且,在日美结构问题协议中,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要披露对系列关系的监督、调查结果。即使公开经理会的会议是有些勉强,可也没有理由随便到连报告、公告之类也不向公正交易委员提交。恐怕不便透露的事不会在议事录中记载,即使这样,也远比不公布的好。至少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吧。

下面的问题,就是山村教授所讲的“垂直系列”即Vertical Reiretsu的承包系列的问题。

山村教授所说的“垂直系列”与“水平系列”形成重叠的结构,如丰田汽车,将数百个承包企业群组成“协丰会”以及“荣丰会”的合作会。另外,丰田汽车工业本身也作为三井系二木会成员,从属于水平系列。这些承包系列,具有连续性的承包订货关系,把会员企业以外的交易排除在外,从母公司得到技术性的金融援助。结果,系列承包企业的高水平的生产效率,有利于母公司降低生产成本。除了这种垂直系列的丰田汽车工业外,山村教授还列举了日产、日立、松下、索尼系列。在日美结构协议最终报告中,就“连续性交易、取决于股份所有关系的事业者之间的交易和排他性”的问题,列举出“与竞争者或交易户共同联合抵制”,“单方面地拒绝交易、附有排他条件的交易、交易强制以及互惠性的相互交易行为”等,对于公正交易委员会、要求制定指导方针和强化监督管理,实施定期调查。

关于承包制以及系列承包问题,在中小企业问题的研究者当中,对其经济性意义及效果,议论纷纭,众说不一。现在,我不打算介入这些争论,但对于与日美结构问题协议有关、影响到市场竞争的问题,下面可谈谈我个人的认识。即关于丰田汽车工业的协丰会、日产的宝会等系列承包合作会组织,确实不可否认,这些系列承包组织自身具有限制新的零部件制造公司参与的一面。

但是,承包系列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参与,并非如结构协议或山村教授等美国学者所指出的,仅以股份所有为条件的,或只靠从母公司派遣管理人员严加管束所致。而且,也不单是因为受丰田协会或日产宝会那样的系列承包协会规范的制约。这正如前面所讲的旧财阀系企业集团那样,是作为为丰田、日产汽车这些“大家庭”服务的“小家庭”联合的承包企业联合组织,是作为“大家族”下属机构的强化。加入协丰会或宝会,就意味着可以进入作为企业整体家庭的丰田或日产汽车的保护伞下,作为家业联合的一员而被承认。恰如其分地把这些称之为“母公司”和“承包公司”,无非是说他们与丰田或日产结拜成主从关系,从而成为企业大家庭的成员。因此,承包系列的排他性不得不越发强烈。母公司占有股份,或派遣管理人员,是其结果而非原因。故为排除连续性交易或排他性,即使把母公司的掌握的股份处理掉,承包系列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形成的排他性,也不会完全消失。

关于日本经济社会的异质性

第2图 汽车以及零部件市场结构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系列利益,尽管牺牲短期利益,也同样是基于长期经营战略的交易的持续性。例如,母公司对承包单价的杀价情况就是这样。对承包企业来说,即使有按母公司的要求,以亏本的价格接受定货的情况,也未必就仅仅成为母公司运用单方面的杀价购买的一种掠夺。作为命运共同体的丰田组织或日产组织,之所以以赢得竞争,获得发展,正是由于是对承包系列而言的共同的目的。母公司销售额的增长,可以促进零配件承包的订货量的增加和零部件生产成本的降低。可以说,这正在于系列企业联合为一体,参与汽车市场的缘故。

当然,对于以购进母公司的产品为条件进行交易,或以不和母公司的对手公司进行交易为条件,具有明显约束性和排他性的不公正交易的情况,有必要依法严加惩处。不过,如果因此就认为系列的排他性能够完全消除的话,未免太肤浅了。因为,只要服务于企业家族组织的所谓系列家臣团的“家业意识”和结构不清除,系列关系就必然存在。

其实,现在应该对涉及日本社会,经济“异质性”问题的全文作一总结,但至此已受页数所限。虽然日本经济社会与西欧型经济社会相比,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如将这些一概论为异端而加以排除的话,就成问题了。我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进行更系统的理论性的说明,但只好留待以后再议了。(周林薇译郭士信审校)

(限于篇幅有限,原文注释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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