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与现状_法律论文

越南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与现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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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574(2015)03-0045-13

       随着革新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发展,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驶入了快车道,从2006年越共十大明确提出“建设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到2013年越南第十三届国会六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法治建设搞得有声有色,取得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成就。纵观越南革新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和经验,我们发现越南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如此快速地发展,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得益于越南特色法治文化建设的精神引领和动力支持。那么,越南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举措有哪些,目前的现状和走势是怎样的呢?本文想就这些问题作一梳理和分析。

       一、构建法治文化的价值体系

       法治文化的内核是法治价值观,有什么样的法治价值导向,就有什么样的法治行为和法治制度。形成和凝练正确的法治观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越共从1986年党的六大到2011年党的十一大,非常重视法治思维的培育和法治价值体系的构建,不断提升越南特色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目标。

       (一)培育“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的法治思维

       越共早在1986年的六大就提出“在党和国家的一切活动中更新思维,是一件迫切的工作,同时又是经常性的长期工作”①,要从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思维向主要依靠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管理的思维转变,“要依靠法律,而不仅仅靠讲道理去管理国家”②。随着革新开放的深入,特别是2001年党的九大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后,越南党和政府更是强调法治思维。2006年越共十大提出,要改革党的领导方式,要“通过变成国家宪法、法律、计划和重大工作章程实现领导的具体化、制度化”③。2011年越共十一大强调,要由“国家颁行法律;依法组织、管理社会,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④2013年新宪法颁布后,越南党和政府更是重视法治思维的培育。2014年5月阮富仲在越共十一届九中全会指出:“文化活动要面向建设具备智慧、道德、健康体质、创新能力、公民意识、守法意识的全面发展的越南人,使文化成为每个人自我完善人格的动力。”⑤同年,阮晋勇强调,法治国家应遵循法律至上原则。要增强法律、纪律实施及清正廉洁的国家组织机构建设的效力和效果;提升政府集体及每个政府成员在制定和颁布法律规范性文件、保障其进度和质量等工作中的责任感⑥。

       (二)强化“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的价值理念

       越南共产党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人民至上和人民主权是国家法律的本质,是法治文化的价值内核。200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为人民所有、产生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一切权利属于人民。”2006年党的十大报告指出:“革命事业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保证权力属于人民。”⑦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⑧。2011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再次强调:“革命事业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了人民。人民是缔造历史胜利的主人”⑨,“越南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国家所有权力属于人民”⑩。2012年9月,越共中央委员、国会副主席汪周刘就1992年《宪法》修改的意义时强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所有国家权力属于在越南共产党领导下以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组成的联盟为基础的人民;人民以通过国会、地方人大及国家其他机构等的直接民主及代表民主的形式来行使国家权力。2013年11月,越南国会通过的新宪法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队伍联盟为基础的人民。”(11)。

       (三)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价值尺度

       越共在1986年党的六大上第一次提出要凭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新理念的同时,强调要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尺度和公正司法的底线。大会政治报告指出:“法律必须严正执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党是一个执政党的条件下,每个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遵照法律生活和工作,在尊重法律方面起模范作用。不准任何人依仗权势去触犯法律。一切违法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处理。触犯者不管是谁,都要送交有关部门按法律处理,不得留在本单位作‘内部’处理,不得沿袭‘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那种封建方式”(12)。此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文件都不断强化这一点。不仅如此,这一原则和尺度也先后写入了越南1992年宪法和2013年宪法。1992年宪法五十二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平等。2013年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不被歧视”(13)。

       (四)提出建设“法权国家”的价值目标

       从越共六大到十一大,每一次党代会都将法治建设作为重要议题进行讨论,使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真正成为越南共产党与全社会的价值目标与追求。从1986年到1996年,越南将法治建设定位在国家管理的手段层面,强化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转变。从2001年到2006年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概念和命题,法治建设从手段定位开始向国家治理的目标定位提升,依法治国成为主旋律,当然这时候如何建设“法权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思路。2011年党的十一大不仅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的价值目标和战略布局,而且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将“法治建设”从民主建设中分离出来单独以“大力推进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建设”为题设章。在越南看来,“法权国家”是权与法的结合,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更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更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目前,越南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正在向这一目标迈进。

       (五)坚守“社会主义定向”的法治价值底线

       从2012年到2013年围绕着1992年宪法修正展开的全民大讨论和征求意见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声音,甚至发生了由72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向修宪草案起草委员会提交请愿书的所谓《72人请愿书》事件,要求取消宪法第四章中有关共产党领导作用的条款,主张实行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还有人主张国家的名称也要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变为“越南民主共和国”。对此,越南党和政府进行了旗帜鲜明的斗争,重申和强化法权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决反对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广大民众、选民和国会代表也达成坚持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共识,并最终体现在2013年国会通过的新宪法中,成为越南法权国家建设的价值底线。在党的领导上,新宪法规定:“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越南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作为思想基础,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在国家名称和社会主义性质上,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拥有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国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属于人民的、由人民所组成、一切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各种立法、执法、司法权中,国家权力既有统一,又有分工、配合、监督”(14)。

       总之,经过近30年的探索,越南初步形成了以“人民为最高权力主体”,以民主、平等、自由、正义、公平和人权等为核心价值,以建设“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为目标,以“社会主义定向”和共产党的领导为政治保障的法治价值体系,为有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精神动力。

       二、打造法治文化的制度载体

       法律制度是法治文化的有机构成,它既承载着法治价值观,是法治价值观的外化物,又影响着人们的法治价值观,规范着人们的习惯养成。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法律,就没有法治文化。所以,越南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根本内容就是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形成越南特色的法律体系和良法善治的制度格局,既不断为法治文化增添新的内容,又为更新的法治理念提供制度载体。

       (一)制定和修改宪法,从宏观法治架构层面顺应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胡志明主席曾说过:“以前,我们遭受了君主专制制度的统治,然后是不逊色于专制的殖民制度,所以,我国没有宪法。我们的人民不能享受民主自由权。我们必须制定民主宪法。”(15)自革新开放以来,越南非常重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过宪法既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根本制度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又体现和反映着革新进程中不断涌现出的新理念和新成果。1992年越南新宪法明确指出越南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越南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通过宪法形式得以确立。2001年12月越南第十届国会第十次会议对1992年宪法做了部分修订,宪法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2013年越南再次对宪法进行修订,同年11月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3年宪法明确指出越南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也是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新宪法补充了有关国家权力的组织原则,使国家机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够相互制约。新宪法还进一步突出了人权的重要性,指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和唯一主体。纵观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宪法制定和修改的历程,从1992年宪法“国家通过法律来管理社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2001年宪法修正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为人民所有、产生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再到2013年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属于人民的、由人民所组成、一切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反映出法治已经成为越南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指向,越南国家的民主和法治思维日益完善与发展。

       (二)建立健全各种具体法律法规,从中微观法治层面全力保障法治文化运行的物化载体

       2001年以来,越南加快了立法的步伐,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06年越南国会讨论和通过了20多部法律;2010年6月第十二届国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及通过《越南国家银行法》(修正案)、《信用组织法》(修正案)、《土地使用税法》及《收养法》等10项法律草案;2013年先后通过《国家储备法》、《合作社法》(修正案)、《律师法》修改补充法案、《出版法》(修正案)、《电力法》修改补充法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补充法案、《首都法》、《反腐败法》(修正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补充法案等20多项法案。特别是2013年越南新宪法的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2015年6月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1项法案,并就其他15项法案提出意见。总之,革新以来,越南相继颁布了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国会组织法、政府组织法、国会代表选举法、保险法、公司法、银行法、海关法、私人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土地法、投资法、反腐败法、新闻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文化遗产法、海洋法等上百部法律法规,范围几乎遍及各个领域。需要指出的是,越南新近颁布和讨论的许多法律法规特别具有时代针对性,贯彻和承载了许多新的法治精神和理念。例如,2012年12月越南国会颁布的《防治贪污腐败法(修正案)》,是根据新形势下反腐败和依法治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在2005年11月国会通过的《反腐败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法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要求公开越南高级官员个人财产申报表并建议越共中央总书记担任反贪腐工作最高领导,即反贪腐工作指导小组主任。越南制定和完善反腐败法也是对先前签署的《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的具体回应,确保法律至上、监督制约、主权在民、保障人权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再如,2015年《民意征集法》的讨论与制定,就凸显了越共“以人为本”的民主法治理念。2013年修订宪法中明确表示,在国家征集民意时,人民有权进行表决。为了落实宪法精神,越南国会在2015年加快了对《民意征集法》的讨论和制定进程。2015年2月和5月越南第十三届国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第38次会议先后对《民意征集法》展开了讨论,并将其提交到了同年6月的十三届国会九次会议进行讨论。此次制定《民意征集法》实际上是对越南宪法精神的具体落实,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深厚的法律基础,深刻体现了“以民为本”的价值理念。

       (三)通过依法治党和依法执政推动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建设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越南共产党从2001年党的九大开始,加快了党规党纪建设,不仅将党规党纪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而且从党规党纪的外延发展转向内涵提高,注重党规党纪建设的质量和效果。一是不断补充和完善党章。从1986年党的六大到2011年党的十一大,先后对党章进行了6次修改。特别是2001年党的九大以来的党章修改,贯彻和遵循了许多新的理念。例如,2001年党的九大党章修改增添了发展民主和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精神,界定了“胡志明思想”的内涵。再如,2006年党的十大对党章修改和补充的最大变化就是,重新定位党的性质,明确提出党员可以从事私营经济,但要遵守党纪国法。当然,越共每次党章修改也都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和任务作不同程度地调整和完善。越共与时俱进的党章修改,既废除了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条文和规制,又增添了与时代相适应的新条文和新规定,为党内其他法规、法纪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二是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党员十九条不准》《党员禁止行为规定》《国家干部道德法规》《干部、公务员法令》《提高党的基层组织领导能力、战斗力和提高基层组织党员干部队伍素质的决议》《各级基层党组织的职能、任务的具体规定》等多部党规党法,从各个方面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严格履行党纲提出的“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的规定,彰显了越共依法治党和依法执政的法治精神。

       三、营造法治文化的浓厚氛围

       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件,又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一个标示,只有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才能熏陶和感染社会成员敬畏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养成文明执法和守法的习惯及风尚。越南共产党深知要从高度集权的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向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社会转变,从传统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的法治社会转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在全社会开展一场持久的“文化革命”,营造一种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一)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越南党和政府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工作,是形成依法治国社会氛围的有效手段。早在1986年越共六大就强调,要“重视法律的教育、宣传和解释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措施对人民进行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16)。一是开展普法宣传,提升民众的法治情感。从越共的六大以来的29年,越南党和政府始终重视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并不断探索有效机制。2013年11月越南新宪法通过后,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和准确理解宪法的内容和意义,国会颁布了关于施行宪法的第64/2013/QH13号决议,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关要负责组织向各阶层人民、干部、公务员、职员、工人、武装力量战士及旅居海外越南人广泛宣传、普及宪法的精神和内容,旨在提升其对宪法的情感和信心,进而形成自觉执行、尊重和保护宪法的意识,确保宪法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中得到遵守并严格执行到位,并强调这种宣讲要“连续、经常和长期进行”。为此,全国各地都大力开展了新宪法的宣传推广工作。例如,和平省的梅州县,全县23个乡镇中有13个制订了当地开展实施宪法计划。富寿省的富寿市10个乡全部完成了开展实施2013年版宪法的组织工作,组织了10次乡级和坊级会议,并在居民区召开了100次会议,共有1.1万名干部、党员和居民参加。二是举办法律日主题活动,强化民众的法律信仰。2013年11月9日越南首次举行以“全民参与建设、遵守及维护宪法,面向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目标”为主题的法律日活动,之后的每年都举行该项活动。法律日活动通过向全国人民灌输法律至上的观念,突出了宪法和法律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从而强化党员干部和越南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三是将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越南向来重视法律教育的机制化,2013年新宪法通过后,无论是中学还是大学都表示不仅要在新宪法的宣讲推广上作出贡献,而且要将新宪法纳入教学体系,使之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例如,河内法律大学教授蔡永胜表示,不仅要编写2013年宪法普及手册,而且要重新编写大学的越南宪法教程和相关的法律教程。富寿省雄王大学表示,不仅要通过每月定期团体活动和专题活动普及和宣传宪法,而且要将宪法内容纳入政治理论课中。富寿省越池工业高中则表示,要把宪法内容纳入到公民教育课程中,让学生意识到宪法是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行立法的全民参与

       近年来,越南为了使国家的决策和法律都“包含人民的意见”(17),不断推进国会革新,探索立法的全民参与机制,许多重大的法律法规都向社会公开,征求全民的意见,已经形成立法惯例。例如,越南为了修改1992年宪法,从2012年到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活动,全国各界人民都十分关注这件事,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全国先后召开了27000多次专题研讨会,征集到26000多条有价值的意见。再如,近几年在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土地法》(修正案)、《防治贪污腐败法》(修正案)等法律的讨论和修正的过程中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征求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2015年5月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九次会议召开前,为了了解各界人民对国会立法和政府决策上的真实意愿,由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协同国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共收到了3854条建议,涉及“三农”、人民生活与社会保障、土地和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反贪反腐和反浪费、行政改革等领域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可以说,立法的全民参与和讨论,既充分体现了各阶层人民的意志、智慧和愿望,又使宪法和法律融入了人民的生活中并成为生活的一种新常态,提高了民众的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倡导公民依法维权

       随着越南革新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发展,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也比较突出,损害和侵占公民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公民过激维权行为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一方面,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资纠纷不断出现,罢工事件时有发生。例如,2007年1月份,越南14个省、市连续发生了6万多人参与的100余次罢工事件,其中同奈省35次,平阳省22次,胡志明市26次(18)。据越南劳动部薪资劳动司提供的数据显示,越南全国从2006年到2012年共发生3692件劳工罢工案,平均每年有527件,其中发生罢工次数最多的为越南的外资企业(19)。另一方面,随着越南工业化、城市化、城镇化发展需要的征地拆迁工作力度的加大,公民涉土地纠纷和上访问题突出。例如,2007年6月底到7月中旬,越南南部的安江、同塔、前江等省的群众就因不满土地征用、基建拆迁补偿等问题,聚集到胡志明市上访、示威,而8月份到胡志明市上访、示威事件比7月份增加了74%(20)。可以说,近年来70%至80%的上访投诉均与土地有关。如何处理和化解这些矛盾和事件,不仅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活的保障,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新形势下越南党群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而且关系着能否从人治社会转向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为此,越南党和政府倡导民众要依靠法律来解决矛盾纠纷,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宜,2014年越南总理阮晋勇就强调,人民有权从事一切法无禁止的活动并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看,越南倡导依法维权新风尚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人权和公民权的宪法地位,强化民众依宪维权的神圣性。通过新宪法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修订以及人权和公民权宪法地位的提高,在全社会形成公民的权利有宪法赋予以及公民依宪工作和生活不能侵害的理念和意识。越南2013年新宪法结合革新开放以来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许多新的规定,不仅继续完善过去几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民主、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而且第一次将公民的生命权、人体组织和器官捐献权、遗体捐献权、隐私生活不可侵犯权、文化价值享受权、在健康环境中生活权等写入宪法。为了有效保护宪法赋予的人权、公民权,新宪法规定“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承认公民的各种人权、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公民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予以尊重、保护、保障”,“人权、公民权只有在由于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社会道德、公共健康需要的情形下才能依法予以限制。”(21)为了落实2013年宪法关于人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2015年6月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九次会议颁布了关于刑事和刑事诉讼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冤案、错案情况及依法向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冤案错案受害人赔偿损失等的决议,为今后避免冤案错案发生和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明确了相关任务和措施。同时,会议首次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讨论,进一步明确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权限和责任,以保护公民权益,满足承认、尊重、保障人权、公民权的要求。二是注重依法维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民众依法维权的信心。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纠纷引起的上访、示威等事件,从2012年到2013年越南国会先后对《土地法》(修正案)、《公民接访法》草案等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对访民集中反映的问题和已有法律存在的缺陷深入探讨,并在2013年11月越南国会十三届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土地法》(修正案)和《公民接访法》草案,为解决公民涉土地纠纷和上访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有效化解劳资矛盾和纠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越南除了积极发挥越南劳动总工会在职工维权方面的作用外,更加注重经济法、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调整和修改,特别是2013年5月1日生效的新《劳动法》修正案,增添了多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例如,产妇产假从之前的四个月增至六个月,职工的法定节假日从九天升至十天。该法律修正案将原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70%的薪资调高到85%以上。除了薪资、加班费、夜班费等原劳动法的规定外,《劳动法》修正案也规定劳动者可再享有20%的工资。通过依法维权,在全社会显示了法律的力量,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形成文明守法的社会风尚。

       (四)推进依法治权反腐

       2001年越共九大后,加快了依法治权反腐的步伐。2005年11月越南十一届国会通过了《反腐败法》,对腐败行为,腐败的预防、发现与惩治,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反腐败的责任和作用,预防惩治腐败的国际合作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配合《反腐败法》的实施,越南政府于2006年和2007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反腐败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与指南的法令》《关于确定发生腐败的机关、组织或单位领导人责任的法令》《〈反腐败法〉关于社会在预防惩治腐败中的作用与责任的若干条款实施细则与指南的法令》等法规,依法治权反腐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11年越共十一大后,加大了依法反腐的力度。2012年2月,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当前党的建设的一些紧迫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指出了腐败现象的危害性和依法治权反腐的重要性。同年召开的越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上,决定成立由党的总书记直接担任主任的中央防治腐败指导委员会,取代由总理担任主任的政府防治腐败指导委员会。2012年11月9日,越南国会就《反腐败法》草案进行讨论修改,12月3日《防治贪污腐败法(修正案)》正式出台,2013年2月1日生效。《防治贪污腐败法(修正案)》中要求越南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布。应该说,依法治权反腐取得了初步成果,据2015年5月越共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116号公文通报,从2013年至今,指委会已直接指导各职能机构解决16项严重腐败案件,截至目前已审理9项案件,涉案人90名,其中判决死刑7名,终身监禁9名,判处有期徒刑30年1名和有期徒刑20年6名等。这些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和严格审理,起到震慑和教育其他腐败罪犯的作用,得到社会的普遍支持与高度评价。

       此外,为了培育民众的民主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越南党和政府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全民团结建设文化生活”运动。2006年,越共十大指出:“发扬人民在文化生活中的奉献精神、自我管理和当家作主的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团结建设文化生活’运动。发挥潜能,鼓励文学和艺术创作,创作出具有较高思想和艺术价值的作品。”要“发挥党和国家机关,祖国阵线,各人民团体,文学、艺术和科学协会,报刊、家庭、个人,以及文化领域的知识分子的主动性、能动性。在人民当中开展文化审美、现代文明生活方式的教育。”(22)2011年8月越南通过的《2011-2020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指出,要集中建设健康的生活、生活方式和文化环境,特别要提高全民团结建设文化生活运动的质量,建设乡、坊、村、村庄的团结、民主、守法、文明、健康及文化的生活方式。2014年5月越共十一届九中全会强调,使“各种文化活动引向建设智慧、道德、体质、创新能力、公民意识、遵纪守法精神等全面发展的越南人”。

       四、挖掘法治文化的动力源泉

       作为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建设一样,既需要传统优秀文化的滋养,又需要当代先进文化的引领和文明成果的助力。越南共产党在法治文化建设中贯彻“继承和发扬越南各民族共同体的美好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化精华”(23)的文化建设原则,注重越南法治传统的继承和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2005年越共中央政治局制定的《关于2005-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就强调“司法改革必须继承越南的法律传统与越南社会主义司法建设成果,并根据本国国情、全球化要求和未来的社会发展方向,有选择地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24)。

       (一)坚持和创新胡志明法治思想

       越南认为,胡志明主席在领导越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非常重视法治建设,建设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和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理念就来源于胡志明思想。所以,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必须进一步挖掘和发展胡志明的法治思想。从越南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及学术界的观点看,胡志明的法治思想主要包括四个基本点:一是法治是民主共和国的基础,必须制定民主宪法。作为一个共产主义者,胡志明深深意识到一旦独立,民主和法治是像越南这样的落后国家走向发展和富裕的不二选择。1945年9月胡志明在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仪式上宣读的《独立宣言》,开篇便引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他们应享有天赋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和1791年法国《民权宣言》中“天赋人类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且人类应该时时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的名言,明示新政权对民主和法治的追求。共和国成立后,他强调:“以前,我们遭受了君主专制制度的统治,然后是不逊色于专制的殖民制度,所以,我国没有宪法。我们的人民不能享受民主自由权。我们必须制定民主宪法。”(25)二是宪法体系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民主自由权。胡志明指出:“越南社会主义法是越南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6)过去,法律建设是为殖民统治者和封建专制服务的,今天我们的法律建设是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的民主自由权。三是加强法律教育,按照法律生活。1945年8月国家独立,颁布第一部宪法后,胡志明主席强调,为了发挥法律的作用,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法律宣传教育,使每个人了解法律的基本内容,尊重法律,按照法律的原则生活,规范自己的行为,既保护自己的权益又不侵害别人的利益。四是法律效力离不开道德和榜样的力量。胡志明认为,要发挥法律的效力,要让民众打心眼里敬畏法律,使法律意识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关键是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公务员和干部要有高尚的道德,通过良法善治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榜样,用诚心、热心打动老百姓。

       近两年,越南兴起了胡志明人文思想的研究热,越共中央理论委员会委员黄志宝博士认为,胡志明人文主义的最大特点就是重民—重法—重道理—重真理,为民而创、利民而行。民主和民主文化是胡志明思想中具有特色的价值。

       (二)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和法治精神

       一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民为贵”的民本思想,强化“人民是最高权力主体”的法治价值。越南有句俗语:“乡事先行,国事在后”,也就是在越南传统文化的观念中,皇帝要实施政策之前必须让老百姓先行讨论。早在陈朝时,病笃中的兴道王陈国峻即向前去探视的陈宗英提出“且宽民力,以为深根固本之计,此守国之上策也”(27)。20世纪初越南思想界的潘周桢深受儒家“民为贵”思想的影响,提出了“君权不可倚,民权不可夺”的主张。胡志明主席认为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体现和发展了孔子的“以民为本”思想,并于1921年将之译成法文“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的利益次之,皇帝的利益无足轻重”(28)发表在《共产主义杂志》上。此后,他便将“民为贵”“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治党理政的核心理念。近年来,越南开展了饮水思源活动,照顾有功人员、英雄越南母亲、伤兵、烈士家属,人道主义、慈善活动等关注特需群体和弱势群体。越南认为,越南优秀传统文化包含着建设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和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价值因素,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进一步加以挖掘和弘扬。二是继承优秀法治传统,推进法律法规建设。例如,越南比较有国际影响的《越南民法典》,无论是1991年到1995年的讨论制定,还是2003年到2005年的再次修订,都承传了《1883年南圻民法典》《1931年北圻民法典》《1936年中圻民法典》的传统和价值。再如,对古代村规乡约传统价值的承传。越南自古流传着“国家有其法律,村庄则有其习惯”的说法,传统村庄都有自己的村规乡约,调整人们的关系,维系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形成良好的习惯和精神风貌。今天为了制定越南的民法典以及有关农村民主规则,越南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传统村规乡约承传下来的良好习惯和传统价值,强调:“小村庄和村庄应当就内部事务在当地社区制定村庄协定及村民规则,以便能继承该地的良好风俗并将之发扬光大,并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一起扫除坏习惯、迷信及其它社会恶习,建设一个全新、繁荣且文明的乡村社会。”(29)

       (三)吸收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

       越南处在东西方文化交界处,又经历了法国长达百年的殖民统治,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文化不可避免地渗透到越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越南的政治文化和民众的政治心理,有着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的心理情结。例如,1945年9月胡志明在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仪式上宣读的《独立宣言》,开篇便先后引用了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91年法国革命的《民权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应享有天赋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和“天赋人类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且人类应该时时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的不朽名句,以表达越南对民主自由权的追求,并借鉴西方经验,制定了越南《1946年宪法》以及后来的《1959年宪法》。革新开放以来,为了适应革新开放和融入国际经济的新形势,越南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更加开放,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法治文明成果的力度更大。从1991年开始对第一部民法典的讨论制定到2011年党的十一大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的战略布局,都积极吸收和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1991年越南为了制定第一部民法典,不仅组织专家翻译《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加拿大民法典》《泰国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和中国的《民法通则》等,而且广泛地寻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法律援助,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有一定世界影响力的《越南民法典》。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中,越南不仅从德国等西方国家引用了“法权国家”的概念,而且将民主、正义、公平、人权等内容也引进法权国家范畴。越南理论界认为,法权国家不单纯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产品”,而且也是人类社会、人类文明的智慧产品和精华,资本主义有法权,社会主义也有法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不能绕过人类法治文明道路和背离人类法治文明精神。如果说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最好方式的话,法权国家则是权力配置的最好方式。在社会主义法权国家里,法律高于一切。当然,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与西方国家又有着不同,它有两个前提:一个是经济前提即“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政治前提即以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指导的越南共产党的领导(30)。

       综上所述,越南在构建法治文化价值体系、打造法治文化制度载体、营造法治文化社会氛围和挖掘法治文化动力源泉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已初步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有力推进了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对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有借鉴意义。

       注释:

       ①吴彬康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页。

       ②吴彬康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45页。

       ③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④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页。

       ⑤越南之声广播电台中文网:http://vovworld.vn/zh-CN/时事评论/建设和发展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越南文化和越南人/238226.vov。

       ⑥共产主义杂志中文网:http://cn.tapchicongsan.org.vn/Home/economic/119/Story完善体制,发挥人民的当家做主权,胜利实现2014年任务,为高速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⑦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247页。

       ⑧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⑨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5-216页。

       ⑩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223页。

       (1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13)》,载《南洋资料译丛》2014年第1期。

       (12)吴彬康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45页。

       (1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13)》,载《南洋资料译丛》2014年第1期。

       (1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13)》,载《南洋资料译丛》2014年第1期。

       (15)[越]阮氏方:《革新越南选举制度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求》,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3期。

       (16)吴彬康主编:《八十年代世界共产党代表大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245页。

       (17)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18)古小松:《越南国情报告(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19)http://www.tnc.com.cn/info/c-001001-d-3312528-p1.html。

       (20)古小松:《越南国情报告(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2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13)》,载《南洋资料译丛》2014年第1期。

       (22)古小松主编:《2007年越南国情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258-259页。

       (23)吕余生主编:《越南国情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9页。

       (24)陈明凡:《越南的司法改革》,载《云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25)[越]阮氏方:《革新越南选举制度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求》,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3期。

       (26)米良:《当代越南立法的历程》,载《云南法学》2000年第1期。

       (27)转引自戴可来、于向东《越南历史与现状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3页。

       (28)李家忠编译:《越南国父胡志明》,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页。

       (29)[越]Dao Tri Uc:《越南古代和现代乡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4期。

       (30)参见杨武《当代东盟经济与政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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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与现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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