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欧洲国际制度的建立与演变_基督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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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到今天,欧洲的国际体系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尤其是从古代中世纪到近代的巨变,不仅影响了欧洲本身的历史发展轨迹,也对整个世界历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探讨一下近代欧洲国际体系的建立及其内在结构,能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

一、近代以前的欧洲

“欧洲”或“欧罗巴”的称法,最早由亚述人提出,原意为“日入之地”,希腊人延用了这一称呼,用来指爱琴海以西地区;只有到了十八世纪,人们才把乌拉尔山脉当作欧洲与亚洲的分界。①从其古代意义上来说,欧洲在公元前后就融入了一个整体。罗马共和国的最后一位杰出统帅奥古斯都·渥大维(公元前63—公元14年)东征西讨,奠定了一个庞大帝国的基本疆界:所有环绕地中海的亚洲和非洲狭长地带以及易北河以西、多瑙河以南的整个欧洲陆地。罗马帝国给了它所属地区一个深深的烙印,无论欧洲的民族和语言如何复杂,每个民族都以大体相同的方式接受了来自同一渊源的文化。渥大维及其继承者罗马帝国皇帝君临一切,把同样的法律、宗教和行政管理带给了所有被他们称为“蛮族”的欧洲各原始民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除了希腊和边远的斯拉夫诸民族以外,欧洲各国的成文历史都是以罗马军团的来临和罗马法律的实施为开端的。②罗马人以其强大的武力和辉煌的文化,将欧洲建成了一个“无邻邦帝国”,罗马城构成了欧洲的中心,“条条道路通罗马”的古老谚语生动而又确切地反映了这个帝国坚固的向心力。

然而,自公元2世纪末起,罗马帝国面临了种种危机,游牧民族纷纷入侵帝国腹地,帝国统治岌岌可危,与之相应的古罗马文化圈也显得脆弱不堪。但就在这个时期,一种新生的力量逐渐取代罗马帝国的武力征讨,以另一种形式继续维持欧洲的文化一体,这就是基督教。从后期罗马帝国到查理曼帝国建立之间的几百年时间里,欧洲经历了从古典文明向基督教文明的过渡。③基督教会在日益强大的同时努力追求教会的统一。罗马主教借助于罗马城在欧洲世界的中心地位,积极争当基督教会的首领,他们声称他们的职位传自于圣徒彼得,因而罗马教会“是领导的教会,全体教士的团结一致即来源于此”;“世上只有一个上帝、一个基督、一个教会,一个按照主的话而建立在彼得身上的教会”;“教会的完美团结不但由彼得的继承者来象征,而且也由他来体现。罗马主教的宝座是彼得的宝座”云云。④在西罗马帝国崩溃和蛮族入侵的狂潮中,孜孜不倦的罗马教会赢得了空前的成功,到公元800年左右,整个欧洲西部地区包括不列颠和西班牙都归入了罗马教廷的精神统治。

罗马教会在不断推进中很快与蛮族首领结合到一起,两者之间的相互勾结和相互利用,促使了“基督教国度”(Christendom)的形成。这个“国度”,不仅仅是文化和宗教的统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政治上的同化。基督教会在施行对欧洲的精神统治的同时,还寻求建立一个一统天下的教会帝国。教会的代言人们很早就开始创造一种理论,即教会权力来自神授,超越于世俗统治者之上。教会早期代言人奥古斯丁(354-430年)所著《上帝城》一书对基督教理论体系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他在书中声称:世界上存在着两座相对的城市,一座是上帝之城,另一座是世上之城;“世上之城”是暂时的、不完全的,它源于那种由自私的爱发展而来的连上帝也蔑视的爱,来源于暴力,它最终将沦为罪恶的渊源;而“上帝之城”则是完美的、永久的,源于那种由爱主的爱发展而来的连自己也蔑视的爱。后世的教会理论家发展了奥古斯丁的理论,把一些世俗政权如古罗马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归纳为世上之城,把基督教会称作是上帝之城。教皇格里戈利七世(1020-1085年)公然声称:“每个人都知道,神圣的教会是上帝的国度”,所有尘世的权力都必须服从教会;而上帝之城在世上的体现只有一个,那就是罗马教会;“罗马教会为上帝所独创;唯有罗马主教才能具有世界(主教)称号的权利;……一切王侯应仅向教皇一人行吻足礼;……他被(上帝)赋有废黜帝王之权;……凡不与罗马教会和协者,不得视为天主教徒;教皇具有解除人民向不良统治者之效忠誓约的权力。”⑤基于这种思想,罗马教廷努力争取独立于世俗权力之外并继而凌驾于它们之上。

12-13世纪的西欧,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以基督教会为核心的共同体,一个庞大的教会帝国。教会通过罗马教廷、大主教区、主教区、教区这些严格的阶梯次第组织起来,编织成一种金字塔形的宗教控制网络。教皇对皇帝的几次胜利,不仅导致教廷对教会内部事务的全权控制,还使教会得以把力量的触角伸展到世俗事务的领域。除罗马教廷统治中意大利教皇国以外,许多地区的大主教和主教都拥有庞大的地产,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并在本地发挥重大的政治影响;遍及各处的教会修道院渗透到西欧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教会学校几乎完全垄断了教育,教会创立的医院等慈善机构也成为西欧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但是,罗马教廷刻意追求的教会帝国,并未造成西欧世界的真正统一。自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封建割据局面便一直持续了下来,中世纪的欧洲并非一个政治统一体,也不是由几个国家组成,而是分割成了几百个乃至几千个细小的部分如公国、伯爵领、主教领、城邦共和国等等,它们靠封建依附关系不稳定地拼凑在一起,故有人把中世纪的西欧比作是一条“政治上杂乱拼缝的坐褥”。⑥罗马教廷正是充分利用这种分裂局面,时时挑动世俗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争斗,又往往充当世俗领主之间的调停者或仲裁者,借机扩展教廷的势力和教会的影响。罗马教皇维持“基督教国度”名义上的一体,便欧洲付出了战乱不断的惨重代价。

二、开启近代的巨变

西欧“基督教国度”在中世纪后期发生了巨变,变化的最早起因是这个基督教共同体的核心天主教会势力的削弱。一个看似矛盾的论断是:曾经为罗马教廷博取无尚光荣并因而促使教会帝国全盛的十字军东征,此时显得成了导致教会衰弱的祸根。东征后期,罗马教皇在西欧诸侯中纵横捭阖、挑拨离间,把东征当作抬高自身地位的政治工具,引起了封建主的巨大不满;后期的东征演化为专意劫掠的儿戏,甚至将同为基督教兄弟的东正教帝国之首都君士坦丁堡洗劫一空,东征的“神圣”性丧失殆尽。东征的最终失败,实际上也是宗教失败,在这种情形下,“世俗化成了唯一敞开着的道路”,⑦而东征培养了西欧封建主的黩武习性,在东方的掠夺又增强了他们的军事和经济实力,当他们在东征结束后回过头来与教廷作新一轮的争斗时,罗马教皇便显得难以招架。七十年“阿维农之囚”(1308-1377年)的屈辱历史及随后四十年的“教廷大分裂”(1377-1417年)事件,使天主教会脸面丢尽,此后教廷就很难再在西欧世界担任精神领袖的角色了。

在此同时,一些大封建主在对中小领主和教会势力的斗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区域性的权力中心,他们苦心营建的几个早期专制极权政府,乃是近代民族国家的雏形。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国家有法国、英国、西班牙等等,国王们以摧毁封建贵族领主势力为代价,相继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虽然德意志和意大利两个民族组建统一国家的前景还遥遥无期,但15世纪末的欧洲基本上已成了一个“由不同国家构成的”世界而不再是一个一统天下的“基督教国度”。

民族国家的兴起削弱了教会在现实政治中的影响,接着,教会又面临了理论上的挑战。蓬勃展开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给基督教会以致命一击,欧洲人开始用古典文明中的思想精萃作为武器,对与现实越来越不相称的基督教文明进行批判。中世纪教会的精神统治在世俗领主和文艺复兴浪潮的双重冲击下摇摇欲坠,教会内部也随即发生了分化,“宗教改革”应运而生,古典文明在中世纪长期黑暗中遭受的所有屈辱,民族国家感受到的一切被束缚意识,都以改革基督教会的形式爆发了出来。从1517年马丁·路德发布《九十五条论纲》起,欧洲进入了长达一百多年的宗教改革时代。但是,宗教改革只是这个时代欧洲政治名义上的招牌,它搀杂着各种世俗的因素,如把教派信仰当作区分欧洲政治阵营的标志,将是大错特错。宗教改革给中世纪末期欧洲的政治动荡提供了契机,但随后欧洲政治便沿着自身的轨迹运行了,这一轨迹的实质乃是寻求建立一种新的政治秩序来替代崩溃中的“基督教国度”,寻求在教会帝国的废墟上确立民族国家的政治地位。

16世纪涌现出一批政治理论家鼓吹政治从基督教范畴内解放出来。意大利人马基雅维利(1464-1527年)“是第一位义无反顾地打破整个经院传统的人,他摧毁了等级制度传统的支柱……从此抛弃了中世纪政治体系的整个基础”。⑧马基雅维利在他薄薄的小册子《君主论》中针对基督教关于政治之本质的教义指出:对统治者来说,获取世俗的名声和光荣是最高目标,“君主应该在每一个行动上总是竭力给自己争取伟大与英明的荣誉”,为此他们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且能应用武力”,必须知道“在必要的时候如何去做非正义的事情”。这些思想,是权力政治的宣言,首次为现实主义政治作了正名。此外,正如《君主论》第二章开宗明义的那样,马基雅维利论述政治的基点放在了“君主的国度”这个政治实体之上,而不再是立足于空泛的“基督教国度”,这给了后世的国家主权论者以巨大启发,“预言了未来欧洲政治生活的整个历程”⑨。

另一位16世纪的思想家、法国人让·布丹(1530-1596年)解决了新兴民族国家所面临的最重要的理论问题。1577年他发表《论共和国》一书,第一次明确地把主权的概念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布丹把主权说为“国家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是国家内最高的权力,除了受上帝的诫条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⑩稍后,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又在布丹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主权在国家对外事务中的作用,他“详尽地将平等的原则运用到了一个由各主权国家组成的社会之中”,事实上,格老秀斯的所有著作都是“围绕着在各独立国家关系中的天然平等的中心思想”而展开的(11)。格老秀斯认为主权就是一种最好地维持国家自身利益的选择权,它表现为一国处理内部事务时不受他国控制,在外部事务中不受任何干涉地结盟或断盟、参战或中立等等。

布丹和格老秀斯等人倡导的国家主权理论,在1648年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把一百多年改革时代中欧洲政治进程的诸种特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使主权成为近代国际体系的基石。这项和约通常被看作是中世纪欧洲基督教世界共同体崩溃的标志,也是近代国际关系史的开端。

三、近代欧洲国际体系的内部机制

现在,有必要来对近代欧洲国际体系作一个全面的考察,分析一下维系它的纽带、它的运作机制和它的范围。

当欧洲从一统的“基督教国度”分裂成各个主权国家之后,有三种东西发挥着继续凝聚欧洲的作用。其一是共同的外交实践,这是欧洲国家从文艺复兴时代的意大利借鉴来的先进的国际交往艺术。15世纪的意大利是一个由城邦国家组成的地区,它本身就是一个外交政策的舞台;这些城邦国家彼此之间的和对外国的关系“是一种策略的产物”,它们“对于国际事务做纯客观的处理,既不受成见的影响也没有道德上的顾虑,达到了一种完美的地步”。(12)这个“微型国际体系”中的外交实践连同意大利的文化艺术一起,在16世纪中逐渐传播到了欧洲其他地区,其中意义最大的是常驻使节制度。意大利城邦在15世纪中叶就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常驻使节网络(13),当欧洲列强通过意大利战争(1494-1559年)卷入意大利事务后,它们便纷纷效仿意大利人的做法,到16世纪中叶时,几乎所有的西欧国家都相互派驻并接纳了常住使节。人们有理由把常驻使节制度看作是近代外交的固有特征之一,如《美国百科全书》称:近现代外交“首先需要发展现有的民族国家制度,继之以建立常驻外交使团。”(14)驻外使节一方面是政府的咽喉,在国外代表本国政府意愿,与驻在国政府进行各种交涉;一方面又是政府的耳目,为本国政府收集情报,提供决策依据。众多常驻使节的存在和他们频繁的活动,把近代的欧洲各国联结成一个整体。

维系近代欧洲国际体系的第二种纽带是共同的国际行为准则。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近代国际法科学产生于17世纪初,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出版《战争与和平法》是其诞生的标志。虽然在16世纪中已有了一些有影响的国际法学家如布鲁纳斯、维多利亚、苏亚利兹、真提利等人,但之所以只有格老秀斯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是因为格老秀斯系统阐述了一整套近代意义的国际法理论,而不是单纯地编篡、注释某些法规。如前所述,格老秀斯确认国家的主权地位,但他又强调:“在各国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共同的法律,一种在战争准备时期和战争时期同样有效的法律。”(15)这种法律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被他大大世俗化了的自然法,另一类是被他称作为“意志法”的万国法,包括罗马法中的一些法规、各国间订立的条约和业已存在的一些惯例。格老秀斯认为这两类法律之间存在着区别,关于国际关系的自然法是不可变更的,而万国法则是可变更的,它们的强制力来源于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愿。(16)格老秀斯的这套理论在当时具有一个非常现实的意义,即他既确立了国际法的地位,又给了各新兴主权国家在处理对外事务时充分的行动自由。正因为如此,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出版伊始便广为流传,被译成英、法、西班牙、丹麦、波兰、瑞典等各种文字,据说三十年战争中的头号战神、瑞典国王古斯塔夫·阿道夫出征时身边始终带着这本著作。(17)当然格老秀斯提出的规则被国际大家庭所接受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到了十七世纪末,各文明国家都认为自己受国际法的拘束,而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就是格老秀斯的规则。(18)

欧洲国际体系的第三种维系纽带,是西欧各国从中世纪继承而来的封建依附关系。近代民族国家虽然大致建立在民族范围之内,但各国统治家族之间却有着千丝万缕的渊源。封建领主把婚姻当作扩大财富领土的重要手段,近代早期专制君主并未抛弃这一手段。在17、18世纪的欧洲,王室联姻极为盛行,以致大多数国家的君主或近或远都是亲戚,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成为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婚姻导致了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甚至分割。(19)纵横交错的联姻关系引发了无数次有关继承问题的国际争端,近代早期几次重要战争的起源都与遗产继承有关:1667-1668年的遗产转让战争、1700-1713年的西班牙继承战争、1733-1735年的波兰王位继承战争、1740-1748年的奥地利继承战争等等。近代早期的欧洲国际体系,颇似一种“国家家庭”,一种由相互关联的王室组成的“王朝共同体”。

考察一下欧洲国际体系的内部运作机制具有更大的意义,因为,直至今天,这些方式仍在国际事务中有所运用。近代欧洲国际政治中一个最常见的原则或许要推“力量均衡”或“均势”原则。这个原则同其他许多外交创端一样,也发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微型国际体系。中世纪后期的亚平宁半岛存在着五个力量大致相等的区域性大国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教皇国和那不勒斯,它们一度承认了无法摧毁它国的现实因而都努力争取相与为安。一些敏锐的学者从这种事态中发现,当几个国家的力量大致相等从而互不构成对它国的威胁时,各国间就能获得和平与安宁,因此,在处理国际事务时最重要的目标就应该是保证不出现某个威胁性的霸国。历史学家圭奇阿尔尼对推广这种思想所作的贡献最大,他在其著《意大利史》中强调:意大利在15世纪下半叶沐浴于和平与安定之中,乃归功于佛罗伦萨统治者洛伦佐·美第奇的出色才干。美第奇深知,如果意大利任何一个大国过于扩展它们的势力,就将有损于佛罗伦萨共和国及他本人,为此,美第奇绞尽脑汁设法把意大利事务安排得完全平衡,使其不致有利于加强任何一方,从而构成了意大利安定的基础(20)“均势”的概念很快传播到欧洲其他国家,《意大利史》的英文译者在将他的译著呈献给伊利莎白女王时忠告女王:“上帝给了您力量的天平仪和法码,让您按您的意愿来反复平衡您所处时代基督教世界诸国王们的行动和意图”。(21)这段忠告切中了事局的要害,伊利莎白时代英国的反西班牙政策正是为了摧毁哈布斯堡帝国霸权、达成欧洲世界的力量均衡。三十年代战争后哈布斯堡帝国被削弱,欧洲实现“力量均衡”便有了可能,欧洲列强英、法、奥地利及稍后加入强国行列的普鲁士和俄罗斯把维护均势格局的思想贯彻到了政治现实之中。虽然总有这个或那个国家试图夺取在欧洲国际体系中的优势或霸权地位,但它们却无一例外地遭到其他国家的联合抵制而归于失败。1713年结束西班牙继承战争的《乌特勒支和约》明文宣布“力量均衡是相互友好和各方持久和谐的最好和最牢固的基础,”本和约的宗旨就是要“通过力量均衡建立基督教世界的和平和安宁”。(22)

然而,“均势”原则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美好,它并不能够消除战争,而且,它还有可恶的“相互补偿”的一面,即:当一个强国的力量有所增加时,其他列强就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以维持原有的平衡,这势必要以牺性弱国的利益为代价。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后的一百多年里,欧洲发生了那么多次战争,每次战争总使一些弱国受害。18世纪中有三个一度显赫的国家西班牙、瑞典和波兰被瓜分,就是“均势”机制之残酷性的佐证,19世纪中欧洲列强又在维持“均势”的旗号下心安理得地瓜分了亚洲和非洲的许多殖民地。因此,当代的一些国际关系学家理智地评价说:“均势的主要功效并非保证和平,而是保护国家体系本身”(23)。这是颇为中肯的。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近代国际体系从最早的西欧地区扩展到整个欧洲、继之扩及全世界并能延续到今天,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均势”原则的屡屡运用。

“均势”不是近代欧洲国际体系中唯一的运行原则。由于战争往往是维持均势的最后必要手段,当一场大规模破坏性的反霸权战争结束后,对战争的代价心有余悸的欧洲政治家们便试图寻求以合作来替代对抗,此时就出现了“欧洲的协调”。路易十四之后以“英法协约”为核心的大国协调,曾在数年内有效制止了欧洲的动荡;拿破仑战争之后神圣同盟体系则被看作是最成功的协调机制;有人甚至把19世纪后期的欧洲政治也称为“欧洲的协调”。(24)在本世纪,“欧洲的协调”也曾在扩大的范围内重现过两次,即1919-1920年“国际联盟”的有效活动期和1945-1946年联合国的创始期。但所有这些协调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持续时间极为短暂,一当各国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一定的激烈程度时,“协调”便告崩溃,国际体系回复到以力量为依据的均势格局。

近代欧洲的国际体系是一个不断扩展的有机体,它最初存在于西欧地区、即中世纪的“基督教国度”范围,18世纪初扩及东欧地区。彼得大帝推行“西化”改革并领导俄罗斯进行一场胜利的对外战争(北方大战1700-1721年),俄国得以加入了欧洲国际体系。俄罗斯加入后即开始与奥地利合力进攻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它们的领土扩张又逐渐将巴尔干诸民族纳入欧洲国际体系。与此同时,西欧各海权国家的海外扩张也日益成功,但由于欧洲列强出于其殖民掠夺本性不能同样平等地对待欧洲以外的国家和民族,因此直到19世纪下半叶,还不能说已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国际体系,而只能说全世界成了欧洲国际体系的外延。只有到了世纪之交,当日本和美国这两个非欧洲强国蹶起后,欧洲国际体系才扩展成为一个全球体系;再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欧洲国家相对实力下降,“欧洲中心地位”瓦解,欧洲国际体系便完全融入了世界国际体系。

结语

无论是从地理上还是从历史上来说,欧洲,至少是原始意义的欧洲即西欧,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经历了从古罗马帝国到中世纪名义上一统的“基督教国度”、再到近代主权国家体系的演变;近代欧洲国际体系萌芽于15世纪末、诞生于17世纪中叶,它以国家主权理论为基础,靠共同的外交实践和国际行为准则等维系,并按照“力量均衡”原则和时而的国际协调来运作;以近代欧洲国际体系为核心,发展建立起了当今世界的国际体系。

注释:

①王绳祖:《欧洲近代史》第1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

②David J.Hill:A History of Diplomacy in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Europe Vol.I,p.2,Longmans,Green and CO,1921。

③C.J.H.Hayes,etc:World History,p.220,New York,1946。

④(美)G.F·穆尔:《基督教简史》第27-29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

⑤刘启戈、李雅书选译:《中世纪中期的欧洲》第27-29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

⑥Hayes,etc.:ibid.,p.322-323.

⑦(法)亨利·列菲弗尔:《论国家》第27-28页,重庆出版社,1990年。

⑧⑨(德)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第151页,第86-87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⑩(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98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

(11)(17)Hill:ibid.,Vol.II,p.572页Longmans,Green and Co.,1924。

(12)(瑞士)雅各布·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第86-87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

(13)《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一卷)》第38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14)周子亚主编:《国际公法》第188页,知识出版社,1981年。

(15)F.Melian Stawell:The Growth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p.123,New York&London。

(16)L.Strauss&J.Cropsey cd.:History of Politioal Philosophy,p.390,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

(18)(英)劳特派特修订:前揭书,第58、59页。

(19)Leonard Krieger:Kings and Philosophers 1689-1789,p.8,London,1971。

(20)(21)Alfred Vagls:The Balance of Power,Growth of an Idea",Vol.1(1948),No.1,p97,from World politics。

(22)王绳祖等编:《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第22页,法律出版社,1988年。

(23)William C.Olson,etc.ed.: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136,New Jorsey,1983。

(24)Robert Jervis:"From Balance to Concert~,Vol,36(1985),No.1,p.58,from World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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