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资金短缺的思考与思考_农业论文

我国农业资金短缺的思考与思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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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政策下,投入问题仍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我国农业滑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入大幅度减少。虽然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正常运行给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整个农业的发展并没有走出低谷,资金短缺仍然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要增加农业的财政投入,倾斜农业信贷投向,增强农业积累机制,使农业发展逐步迈向新台阶。

一、鉴于我国农业基础地位还很脆弱和在总体上不够发达的现状,更应高度重视农业基础,切实增加农业的财政投入

现阶段农业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二是农民、集体对农业的自身投入;三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入,这种投入占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大部分。我国农业发展的波动性已深刻表明农业对资金的反应是十分灵敏的。由于财政包干,前些年各级政府总是倾向于削减农业投入资金。那种“歉收抓农业,丰收丢农业”、“肚子饿了想基础,刚一吃饱忘基础”的政府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加剧了农业的波动,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对农业的投入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农业投入明显不足,使我国农业物质技术基础日益脆弱,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得不到应有的改善,农业科技经费不足,现有农业适用技术得不到应用推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规模效益低,专业化协作弱等现象日益明显。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决定,今后,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投资战略时,应把农业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在政策、制度、投资等方面对农业大开“绿灯”。

(一)超前增加投入。国民经济的周期波动常常是与农业的周期波动相吻合的。国家应在宏观控制上把握最佳投入时机,即在农业增长高峰期超前增加投入,使之在低谷到来之前,能发挥新增投资的效应。日本是一个农业资源十分贫乏的国家,但是,由于战后日本政府重视对农业的财政投资,农业发展很快。政府的农业投资在农业总投资所占比重是逐年增加的。1960年占23.4%,1970年上升到49.8%,1975年再上升到65.7%。日本政府财政投资,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外部条件,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从1971年起日本每公顷粮食产量超过5000公斤,居世界第一位,达到了大米自给有余。

(二)明确投资方向。我国自1980年开始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发展到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家庭已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国家必须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增加收入,实现小康,过低的投资会影响亿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行为,从而阻碍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因此,国家的财政支农投资,重点应是农民个人无力兴办而又对农业发展和增强后劲具有重大作用的大型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例如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大型农田基本建设,规模农业资源开发,大江大河的治理,农村的铁路、公路干线的修建以及农业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落实资金来源。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基本上还处在自给和半自给状态,自身积累资金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国家应在预算内安排可靠的支农资金来源,并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之固定下来,确定其所占比例并逐年有所增加,而且还要明确投资责任。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参照历史上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情况,以及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对农业投资的成功经验,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里,如果按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00美元来计算,国家财政至少应把预算的15%左右用于农业。同时,地方财政也应按一定比例拨出专款用于农业建设和发展。

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贷机构,确立“以农为本、农兴我荣”的行业意识,鼓励和吸引各方投资参与,倾斜农业信贷投向

(一)继续治理金融秩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不断演化,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竞争中纷纷出现,组织资金已打破了城乡分割、各自垄断的格局,从而分割了农村资金。为此,应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设在农村的农行以外的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承担一部分当地经济发展任务。①把各专业银行吸收的个人储蓄按一定比例,通过中央银行调剂给农业银行以增加农业信贷投入。②将邮政储蓄所等非金融机构改为农业银行或信用的储蓄代办所,所吸收的储蓄应全部或部分交给农业银行或信用社。③对企业面向农村发行债券、股票的行为要限定条件,控制数额,实行法规管理,严格限制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并通过制定与执行货币信用政策,运用自己拥有的政策工具,对社会的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进行管理。

(二)适时调整金融政策。金融政策是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生命线,是金融运行的准则。政策偏离直接制约农业信贷投入的盈利性、周期性和安全性,因此,增加农业信贷投入,必须发挥其杠杆机制,调整金融政策。①在资金政策上,要区别对待。农业开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用于农业开发的资金必须投向农业开发。近几年,由于出现了通货膨胀,国家实行信贷紧缩政策是必要的。但是,紧缩信贷不能搞“一刀切”,相反,对农业贷款不仅不能削减,还应有所增加。在总量上每年都应有所增长,并保证足额到位;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把支持农村经济作为行社业务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②在资金分配上,消除国家信贷资金发放上的非农偏好,提高农贷新增额在全国银行贷款增长额中的比重,可由1989年5.4%(87亿元)增加到90年代的7%,即每年农贷新增额为112.8亿元。③在资金价格上,要适当调整贷款利息。对于农业贷款,特别是对于种植粮食作物,农业基本建设以及为增强农业后劲和农业科技发展的贷款,应实行低息或无息政策。④在资金计划上,中央银行要在全国信贷计划中体现倾斜政策,拨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同时要求其他专业银行提出一部分资金转给农业银行以保证农业资金的充分供给,而且还应改革现行的准备金制度,适当降低农业银行的上缴比例。

(三)不断完善结构。金融信贷结构是个动态的概念,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行再度调整。①增加粮食生产性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比重。对粮食生产的资金投入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可通过降低贷款利息的办法刺激农民的贷款需求。②加大多种经营贷款的比重。多种经营不仅是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而且是逐步实现农业的集约经营、促进农业稳定增长的根本性措施之一。③增加长期开发性贷款比重。开发性贷款的投资从长远来看,是促进农业经济稳步发展的有效措施,对克服农业短期化行为、增强农业生产后劲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积极引导投资行为,增强农业积累机制,实行粮食等基本农产品保护收购政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民负担机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业的科学技术基础

家庭农户作为我国现阶段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直接担负着部分农业投资的任务。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最初几年,农民为了摆脱贫困,实行“温饱”,对生产性投入,尤其是固定资产投入曾保持较高的热情,从而使农业稳步发展。近几年,由于农业投放比较利益偏低,加以现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尚缺乏激励家庭农户自我发展、自我投资的内在机制,家庭农户对生产性投入兴趣不大;同时,由于资金超利性规律的作用,农村资金源源不断地外流于城市、沿海等发达地区,致使农业资金短缺,积累能力低下。为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资金短缺的问题,除了国家在财政、信贷政策上体现对农业的倾斜、帮助其增强自我积累能力外,还应从外部加以引导、鼓励,改善农业投资环境,激发农户生产的积极性。

(一)强化政策效应,取信于民。在我国,农民家庭经营是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他们因利益得失而发生的行为,对国家农业稳定发展起着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国家与农民的任何利益摩擦,都将给农业带来震荡,特别是农民的生产逐步摆脱了计划经济轨道,转向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后,更是如此。农民有这样一种双重性:一方面文化水准较低,理解政策的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又非常讲究实际,某一政策是否引起他们的兴趣,能否引导他们的行为,主要看该项政策是否对他们有利。因此,制定农业各项政策必须透明公开,让农民一听就懂,一看就明,拿过来就可指导自身行动。同时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如果政策轻率地放与收,势必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挫伤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二)提高农业收入比较效益。农业投入比较效益低是影响农业投资、同时使农村资金外流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保持对粮食和农副产品的低价限制,以保证城市工业化过程中能得到充足的廉价供给、实施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带来的链锁反应是,农副产品市场波动,而使广大农民长期处在一个低收入的水平上,在必要生活消费之后无力进行投资,同时也使国家失去了通过价格去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有力措施。因此,国家应采取办法调整倾斜工业、倾斜城市的政策,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降低农业向国民经济提供积累的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以提高生产积极性。调整比较利益。应从调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用工业品销售价格两方面入手,这样,才能增加农民收入并使之转化为投资。此外,还应理顺乡镇企业收入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等量工农业投资,其产出效益悬殊,从而出现“弃农经商、弃农务工”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建立乡镇企业利润适当返流农业的制度和实行乡镇企业职工收入与农户收入大体一致的分配原则,以免农户把资金转出农业,确保农业资金的供给稳定。

(三)减轻农民负担。农民不仅是消费者,而更是具有独立经济行为的利益主体。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基本上解决了吃饭问题。近几年,由于过高估计农民富裕程度,一些部门和地区急功近利,纷纷向农民伸手,而且政出多门,层层加码,使农民负担越来越重。目前农户除担负正常的税收、集体提留外,还要担负名目繁多的强制性摊派。这些摊派每年要从农民身上取走很大一部分收益而又不能用在农民身上,如一些事业下放给乡镇管理后,像教育、卫生等,明显加大了乡镇的“刚性”支出。上级部门给农民办好事,形成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架势,乡镇需要匹配资金的缺口越来越大等等,这就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积累能力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农民在利益流失中,表现出来的不满或反抗,通常是通过生产行为表现出来,即转向以自我消费为生产目标,减少投入,削减生产,把有限资源投向二、三产业,追逐更高的利益效应。因此,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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