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金融、税收与金融体系及其立法关系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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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指引下,我国的改革进入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新阶段,立法也进入了重要时期。为了深化改革和加快立法步伐,在改革和立法方面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值得研究,其中相邻部门改革的相互关系及其立法的交叉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国家对投资、财税、金融体制及其政策的相互搭配、交替使用

从理论上来说,凯恩斯的“有效需求”论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政策最流行的一种理论,在所著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这种理论。凯恩斯认为,所有资本主义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一方面要考虑预付资本加上所预期的最低利润,也就是商品的总供给价格;另一方面又要估计社会上用来购买全部商品的价格的总和,也就是商品的总需求价格。所谓“有效需求”就是商品的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处于均衡状态时的总需求。根据这一理论,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失业和经济衰退是由于有效需求不足所致,即社会对投资需求和消费品需求不足的结果。对投资需求不足,即对生产资料需求不足是由于资本利润率的变动和银行利息率的变动不相适应造成的。企业所预期的利润常常由于投资者对未来的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缺乏信心而投资不断下降而难以实现。而银行利息率却因为人们对货币的灵活偏好,必须取得一定的利息才肯借出货币。对消费的不足是因为收入的增加大于消费的增加。凯恩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往往因为这种有效需求不足而难以达到充分就业和出现经济衰退。在这种情况下,他竭力主张国家必须积极干预经济生活,采取减轻税收负担、举办公共工程等措施来增加投资;采取预期付款,提前消费,鼓励奢侈浪费以刺激消费,从而达到增加有效需求,解决经济衰退,达到充分就业。

凯恩斯的这套理论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为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府所采纳。同时,从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到凯恩斯的这套理论也揭示了产业资本、财政资本和金融资本之间的有机联系。它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又相互对立,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变化负有重要的责任。

从实践中看,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企业组织,都是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财政资本结合。譬如,全世界500家最大公司中前10家都是这三种资本相结合的产物。这些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了财政的有力支持,包括政府的直接投资、间接地控股,得到税收上的减免照顾,常常是公司企业最大,税收负担最轻。对那些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公司,政府总是千方百计地进行扶植。企业也通过购买政府债券、经济赞助、经营或投标国家项目来支持政府财政经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更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公司直接办银行收购银行,银行直接办公司收购公司发放贷款,并相互控股,密不可分。银行资本是企业的血液,公司企业是银行资本的工作对象。财政资本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靠山”。

二、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投资、金融、财税体制关系及其立法

从建国以来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三十年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投资主体是单一的,它的运行是靠指令性计划,实行限额管理,按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调整。其缺陷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缺少积极性和责任感,效益低。

投资、金融、财政三大体制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是简单的。它们之间仅仅是依靠国家经济计划和行政措施来联系和调整的。计划如何规定,行政如何命令,它们之间就如何联系。

关于这“三大体制”的立法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调整,长期以来由于用计划、用行政代替了法律,在这些领域的正规法律几乎还是空白。

1978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前夕,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重要年代。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再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处在两种经济体制的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的情况下,“三大体制”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在投资体制方面,由无偿调拨变为“拨改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由隶属关系变为契约关系。在财税体制方面,由高度集中改为财政包干,由利代税改为由税代利、税利并存。在金融体制方面,由原来人民银行独家经营到实行中央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分工合作,存贷款规模迅速扩大,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这“三大体制”之间的联系日益加强。但总的来说,它们之间的关系还是以行政、计划手段调整为主,除税法外,其他立法很少。由于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各自的社会关系和相互关系,造成投资和信贷规模时常失控、物价增长过快、财政赤字连年不断。

三、投资、财政、金融三大部门之间立法的交叉

我们从历史发展变化揭示了三大体制之间的经济上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关系反映在立法上,除了反映各自基本特点的立法,还必然存在立法上的交叉部分。在投资法方面有:固定资产投资法、投标招标法、科技投入法、建筑业法;在财税法方面有:已经公布的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涉外税法,还要制定的有:国债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在金融法方面有: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贷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法、期货交易法等。在这些法律中虽然都有它们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手段,但同时又包含程度不同的相互关系的规定。

如:固定资产投资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交叉。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调整基本建设投资中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作关系和施工关系等社会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投资主体、投资计划、投资程序与限额以及投资的法律责任。而国有资产管理法是对已经形成的国家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和主管机关的权责的法律规定。然而固定资产投资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在主体、主管机关的权责方面,在投资——生产——再投资的相互转化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少内容的交叉。为了正确地引导固定资产投资,国家开征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国家急需的投资项目和需要限制的投资项目,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进行调节。

又如: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其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的,但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筹集和投入是由国家政策性银行负责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银行信贷负有重要责任,由此可见,金融和投资的关系非同一般。

再如,税法规定除中央银行外其它各金融机构要交纳营业税,而中央银行自身的财务收支由财政部管理、负责。税收征管法又规定,税务征收检查中有关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进行税务检查,银行应按规定进行扣缴划拨税款和协助进行检查。税法规定税款缴入国库,银行法规定国库又由银行经理。国债法(条例)规定国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具体业务都要通过银行办理或和财政银行共同办理。银行法律还规定,所有国有银行的开办资本其中财政拨款是重要来源之一。

总之,这三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相互制约,而且还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同时也会影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成果。对这个问题不能掉以轻心,而人们往往只看到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而对交叉部分容易忽视。而有些领导明知有交叉的部分,因为怕被人说成越权,怕影响关系而闭口不言。从全局着眼,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在立法工作中注意“交叉”这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三大体制改革及其立法必须同步进行,否则会拉后腿。

2.在改革的立法中要顾大局,协调关系,避免矛盾。

3.在改革和立法中既不要出现死角,防止“真空”,也防止盲目性,“重复劳动”,出现立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重复混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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