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规模经营: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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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任何经营活动都客观地存在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判断一种经营形式、经营规模是否合理或先进,客观检验尺度是其经营效益,包括经营主体自身的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营形式、经营手段、经营规模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范畴;例如,在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由于主要是依靠人力和畜力从事农业生产,决定了主要以农户为主体的生产方式和自给自足为主的生产、经营性质;反之,在当代某些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由于现代农业机械和科技手段的广泛运用,同样是一个农户,经营着一百、乃至数百公顷土地,为我国目前农户经营规模的数十、上百倍。当然,决定农业经营规模还有诸多因素(下面将谈到)但不容忽视的一个客观事实是:随着科技和农业生产工具的进步,农业单位经营的规模越来越大,而从事农业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却越来越少。这一发展趋势无疑也适用于我国(这里谈的是真正从事农业的劳力或人口,而不是泛指住农村的人口或“农业户口”)。因此,有计划地,主动地创造条件,适当地扩大农业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减少农民从事农业的人口(促进农民的非农化)应成为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基本战略。

从现实情况看,虽然我国国情与某些发达国家不同,但以我国目前的工业和科技水平,也已为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可能性,目前主要是由于其他条件的制约,使这种农业规模经营的潜力远未发挥。但是,从长远和战略上看,农业走规模经营、规模经济之路是不可抗拒的客观形势要求。具体地说,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保护、调动农民务农积极性的需要。我国虽早已明确要把农业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和“重中之重”来考虑,但要真正把这一战略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还需要作出巨大努力。现实中流行的观点是“务农吃亏”,务农不如务工、务商。而这基本是事实。所以,要发展农业,千条万条,首要的一条是要使农民有务农的积极性。而要做到这点,最基本的一条是,要使从事农业的劳动获得至少不低于务工、务商以及其他产业、行业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否则,便难以将优秀、高素质的劳动力留在农业领域,从而使发展农业的诸多设想成为空谈。应该承认,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赶不上工业和其他产业,因此,在缺乏国家保护的情况下,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较之工业和其他行业劳动者而言,呈相对下降趋势,并且随着时间推移,他们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目前我国的工农、城乡人均收入或劳动者人均收入的差距都已达到建国以来的最大值,这必然严重挫伤务农者的积极性。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平均化规律,当某一产业或部门的利润水平较一般水平相差较大时,必然导致该部门的劳动力向其他部门转移,从而引起该部门的生产萎缩(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情况将通过该部门产品价格上升、利润率提高而“挽回”其流出的劳力,从而达到新的均衡。但目前我国尚不存在这种自动调整机制)。我国目前农业劳力的外流就反映了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将给农业带来灾难的后果,而且势必破坏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对此问题决不能等闲视之。

提高农民的收入,除了制止工农产品剪刀差的扩大、减轻农民负担外,最根本的办法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要使从事农业劳动(或以农为主的家庭)的收入水平与务工、务商者不相上下。要做到这点,出路在于实行农业规模经营,获取规模效益。我国目前面临的一种尴尬局面是,一方面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商品价格猛涨,从而导致高通货膨胀率持续不下;另一方面,农民的相对收入却越来越低。又据有关资料,我国主要农产品价格已与国际上大致持平。可见,想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来增加农民收入,已无多大余地。根本的问题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太低,这只有通过农业规模经营以及集约化经营才能解决。

2.用现代科技武装农业的需要。应该清醒认识到,我国农业面临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庞大的人口基数,十分有限且日益减少的耕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农产品的更高要求,都使农业不堪重负。和其他领域一样要想提高农副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唯一的出路在于将现代科技运用于农业;然而,现代农业科技的运用多数情况下要以相应的生产规模为前提;在小块土地上不可能用飞机施肥、播种,也无法使用联合收割机;很多科技手段在带来高产出、高收入的同时,也需要高投入,这对于财力有限的单家独户小农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总之,缺乏一定的经营规模,现代科技的经济效益便无从体现,甚至会变成负效应。

3.实行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农业集约化、产业化,是指在同一经营对象,范围内投入更多、更密集的资金技术、劳力、建立强大的基础设施,从而使农业象工业等其他产业一样建立在稳定可靠的运行基础上。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也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一部人类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都是从粗放式、掠夺式经营逐步走向集约化、科学化经营的。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还是充分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同时意味着巨大的投入,经营主体没有相当的生产规模是难以做到的。所以,集约化、产业化实际上也是以规模经营为前提的。

4.农业走向市场化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业走向市场是其必然。但目前我国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并不太高,一方面农业商品率不太高,而且很多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投资仍然由国家统管、垄断;另方面,农民对市场经济不太适应,农业供、产、销的矛盾无时无地都在困扰着农民和国家。从根本上讲,这是社会主义市场与过度小型、分散的农户经营之间的矛盾的表现。解决的办法,除了加强市场建设和国家宏观指导外,根本的办法,是农户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空间,建立直接连接市场的供、产、销、运、贮服务一条龙体制。换言之,就是要使单位农业经营者的经营面积和经营内涵两个方面加以扩大、提高,这是农业规模经营的题中之义,也是市场化农业的必然要求。

5.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需要。中央提出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无疑包括农业在内。农业生产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上文已经提及;在农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型转变,主要是指提高农业的质量和效益,它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与农业走向市场密切相联的一个命题。农业增长方式的这种转变,也对农业经营的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对农业经营的主体——农民实行“优化”,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要将田地集中在种田能手手中;将农业交给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去经营,无疑这种‘优化’必须以实行规模经营为条件,否则,便是纸上谈兵。

二、实行农业规模经营的条件和制约因素

农业规模经营跟其他很多事物一样,需要一定条件、并且受到很多现实因素的制约。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也许只有部分地区具备这些条件,多数地区是只具备部分条件,或正在向创造这些条件转变之中。但笔者以为,没有必要等到“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时再去做;作为一种战略,必须具有前瞻性、牵引性、必须未雨绸缪,以期推动预期目标早日变成现实。另方面也要明确,所谓农业规模经营本身也有阶段性,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不同要求,例如,在那些地少人多而农业劳动力一时又无法大量转移出去的地方,应先要提倡发展“精细农业”、“高效农业”或“立体农业”,即主要在规模经营的深度或“质”的方面做文章;对一些地广人稀、有较大资源开发潜力的地区,则主要引导向农业资源开发的广度进军,在这些地方,一定时期内还不能要求“集约化”经营,只能求其获取‘拓荒效益’。只有到了能基本满足各方面条件的时候,才能要求按照规模经营的全面内涵,在广度和深度、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同时并进,获取真正的较为理想的规模效益。

下面提到的农业规模经营的条件和制约因素,有利于各级领导制订本地区农业发展计划和战略时的参照。

1.现有科技和工业为农业提供的技术手段和装备水平。这种水平从整体上决定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度”。如前所说,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农业生产方式之所以没有多大变化,重要原因之一是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没有多大突破。反之,英国随着蒸汽机的发明而导致的产业革命则从正面说明了科技和生产工具对生产方式的巨大推动作用”。农业科技和装备水平不仅决定并制约规模经营的外延和数量,也决定经营的质量即深度和效益,不同的地方由于农业技术装备和手段的不同决定了各自规模经营所能达到的数量和质量界限。

2.农业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情况。所谓农业规模经营,实质上意味着将现有耕地和农业资源从“人人均分”的现状中解脱出来,转而交给一部分农业经济能人去经营、管理。所以,它实质上是对现有农业劳动者“有条件留用”。这就必然使相当数量的原农业劳动者脱离农业,无疑,这种脱离必然以其重新就业为条件。我国之所以在长时期内实践着“平均地权”式的小面积、小规模分散的农户经营,重要原因之一是工业和第三产业都不发达,无法吸纳更多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近年来我国东南沿海一些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农业劳动力已大量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于是农业规模经营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了。因此,能否进行这种转移是目前最主要的制约因素之一。

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育、完善程度。农业的规模经营,同时也意味着进一步的专业分工,大量“附属性”劳动将从农业经营主体手中分离出去。专业分工不仅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客观需要,也是农业技术进步和向产业化发展的必需条件。从大的方面看,整个人类生产力发展历史,就是一部劳动分工不断细化、不断专业化的历史。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产前、产中、产后三大部分、三个环节。有的服务组织本身也成为农业经营主体的一部分(为农工商“一条龙”组织)。当然,更多的是保持着独立经营的地位,他们与农业经营主体保持着密切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仅是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同时也是转移农业劳动力的一条渠道,它的发育程度与农业规模经营的成熟程度是一种正比例关系。

4.农业自然资源所能提供的经营空间。农业资源主要是指可耕地及山、林、水、滩等。农业资源状况从两个方面制约农业规模经营:一是由资源状况决定的农业主要经营对象和耕作方式,如北方以小麦等旱地作物为主,而南方则以水稻为主;不同的经营对象形成不同的耕作制度,不同的耕作制度决定了其所需耗费的劳动量、资金及技术条件,这些反过来决定了规模经营的条件及其“度”;二是农业自然资源状况从总体上决定了当地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规模。例如在某些地方由于农业资源潜在量巨大,完全可以包容现有农户进行规模经营和深度开发;有的地方则相反,由于自然资源非常有限多数农户必须从耕地上转移出去从事非农产业或搞异地开发,而剩下留在农业领域的农民,其经营规模活动也不可能有太大的空间,如此等等。

5.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如前所述,农业规模经营实际上是对现有农业劳动者的一次“自然选择”过程,选择的结果决定农业经营者的素质及其规模。与过去小规模并且主要是自给自足式的生产不同,规模经营是一种商品生产,而且具有一定企业化经营性质,这就要求经营者不仅懂得农业生产知识,掌握一定农业机械和现代科学技术,而且要有企业家的头脑,具有一定市场知识和公关能力等等。因此,并不是任何人都胜任。农业经营者的素质状况也就决定了规模经营的数量界限和效益状况,甚至制约着规模经营的成败。由此也就可见,推行农业规模经营必须是个渐进的过程,必须随着经营者的经验积累和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升华,不能期望一步“到位”一蹴而就。

6.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进展情况。我国农民历来将土地视为“根”和“本”,是其命脉所系,非到万不得已,决不肯舍弃或离开土地。这种传统观念在近年来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已有所改变,期望当工人或花钱买一个城市户口就是这一改变的表现。但是对于多数农民来说,土地仍是其安身立命之本,是“进可以攻、退可以守”的根据地。这与目前我国农民没有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障有关,因为没的别的可依靠,土地便成了唯一的最后依靠,成为保障生存的最后的一道防线。这种状况阻碍了土地向部分农业能手集中的进程。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不再把土地视为生活保障。这样,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将大为减弱,从而为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创造条件。

7.政策性配套因素。政策因素不属于影响和制约农业规模经营的客观因素范畴,但实际上对农业规模经营有着生杀予夺的关系,因此,也必须将其纳入考虑之列。上述应该说明的是,我们提出农业规模经营,其本身就是以政策允许为前提的。但是仅仅“允许”还不够,还必须有一些鼓励、促进措施,如积极推行以确立土地使用权及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制度改革;从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制定配套措施等。政策性措施的完善、配套程度,直接影响,制约规模经营的进展和实施效果。

三、规模经营的涵义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界定

农业规模经营究竟是个什么概念呢?有何质的规定和量的界定标准?为说清这一问题,应先明确“规模经营”是与“规模经济”、“规模效益”相伴生的概念,属于生产力经济学的范畴,它所阐明和探讨的是经济活动中各种要素组合在不同的量和不同组合方式下获得的效益(产出)情况;即研究不同经济活动的最佳规模效益,所以也称之为“规模经济”。由于规模经营或规模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经济效益(谋求最佳效益的规模),所以具体探讨某种经营活动的最佳“规模”的客观标准,仍然是、也只能是经济效益。又鉴于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环境不同,“规模经营”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不能一概而论。例如,从事手工艺制品或书画、文学创作,恐怕只能或基本上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而现代工业流水生产线则离不开集体劳动。据说,目前条件下,生产普通水泥的工厂必须在年产8万吨时才有盈利,取得一般经济效益,而汽车行业, 如要跻身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则必须有年产几十万辆甚至100 万辆的规模……以上只是说这些行业要获取规模效益的“临界点”,而并非其最佳状态。但是,也不能认为“规模”越大越好,过去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是一个反面例证。那么,“规模”本身是否有一个客观标准呢?如何计算和把握它的呢?回答是肯定的。

1.规模经营的理论界定。如前所述,规模经营的终极目的取得规模效益,所谓规模效益,就是在追求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各种要素在一定量的组织合下运行时,达到收益最大化。这似乎是一个数量概念,但实质上是一个质量概念,因为“收益的最大化”是一个效益指标、是经营质量的反映;但是它必须通过量的转化来体现。所以正确地说,它是通过数量关系反映质量要求的概念。鉴于这一特点,我们完全可以运用近代数理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原理”加以量化计算。根据这一理论,企业的生产成本分为“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两大部分,前者指固定资产折旧费、维持费、一般管理费等。它们大体上是既定的,不随生产量的变动而改变。不变成本平均分摊每一单位产品中,形成产品的平均不变成本;显然,只要产量的增加不引起不变成本的变动,或者引起不变成本增加(不变成本并非绝对不变,一定情况时便会改变,如扩建厂房、增购生产线、增加人员等)的价值少于增加生产量获得的收益,这些情况下,单位产品中的平均不变成本便会降低,从而总成本也会降低,在市场价格一定(不变)的条件下,经营者利润增加。可变成本一般随产品数量变动而变动,似乎是个常数,其实也不然。因为很多情况下,产品增加所获得的增加收益与付给劳动者工资的增加额并不同步,而是后者少于前者;更何况每一单位产品中本来说包含一定的“剩余价值额”,所以,当产量增加时,单位产品中的可变成本亦会相应降低,只要销售价格不变,经营者的纯收益会增加。

这样,我们便可知,某一时点单位产品中的平均不变成本+单位产品平均可变成本=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亦称单位产品的边际总成本;这一时点单位产品平均成本的总和,便是该产品的边际成本。鉴于上面说过的原理,随着产量的增加,只要销售价格不变,产品的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具体点说,在不改变不变成本总量的情况下,产量的增加,产品边际成本减少,经营者收益增加;在不变成本增加但产量增加所得的增加收入高于不变成本增加量的情况下,经营者收益亦会增加。只有到了产品增加带来的增加收入少于不变成本增加量时,经营者不再有利可图,而且还会减少盈利,甚至亏损。可见,这时便是企业规模的极限。

由上述得出的定义是:在技术设备条件既定的条件下,当单位产品边际成本最少、边际收益率最大时,企业处于最佳盈利水平;单位产品的平均边际成本=单位产品总体平均成本时,产量的增加便不会带来盈利的增加;当单位边际平均成本>单位产品总平均成本时,产量的增加便会导致盈利的相对减少。

以上便是企业经营规模的理论界定,但必须指出,这是以市场状况良好,产品单价不变为前提的,如果由于产品数量增加,市场饱和或竞争加剧而引起价格下降则当属别论;同样,市场价格上升亦不在此讨论之列。

2.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量的界定。总的说,农业规模经营同样适用上述原理,而且,从当前我国实际看,农产品价格总的说是稳中上升,而农业经营最主要的固定成本—土地租金(承包上交款)稳定而且较低,因此,扩大生产规模对农业经营者是极为有利的,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劳动者应该拥有的经营规模的现实而有效的途径。

但是必须说明,上述关于规模经营的理论界定却不宜完全搬用于实际工作中,原因是农业经营的规模受到客观因素限制较多(不象工业生产主要由业主自己决定)。所以,我们只能在既定条件下求取合理、亦即适度的规模。具体地说,这种适度的“度”由下述因素决定:一是当地农业资源情况,特别是现有农用土地人均占有情况以及“四荒”数量;二是当地的主要农作物和耕作制度,以及由此决定的一般农业劳动生产率情况;三是决心以农为主业的劳动者的家庭人口、劳动力及其文化素质、管理水平。

考虑了上述各种因素后,我们的目标应是:要保证使从事农业的劳动者(或以农为主的家庭)的收入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其他产业、行业劳动者应该拥有的经营规模,例如某地非农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以此为标准便可倒算出这些农业劳动者应该拥有的经营规模,例如,某地非农劳动者的收入情况如下:(1)农民在乡镇、 村办企业中以及从事其他非农劳动的年收入为4000元;(2 )当地非农人口(包括工人和一般公务人员)劳力年均收入为5000元,以上两项平均为年收入4500元;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该地农民从事的农作物生产每公顷每年可获得9000元的纯收入,这样,该地农业劳动力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便是0.5 公顷的耕地,他们的收入才会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劳力的收入。这便是“合理”或“适度”的经营规模。提出这一标准首先是基于现阶段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原则的考虑,这是调动其劳动积极性的基础,也是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农业劳动者队伍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其他条件与可能,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其经营规模,例如,对部分有资源有管理能力的农民而言,可以鼓励其向企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向发展,建立相应规模的农业企业。

以上只是提出一种原则,一种目标。实际上,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决定农业适度经营规模的量的目标不会如此简单,除了“农业”本身的范围相当宽泛、各地农业劳动生产率不同以外,客观情况还会不断变化和发展。所以,“规模”本身还是个动态的概念,应依时、依地、依情提出适合当地的标准,并据此制订出各地实施农业规模经营的目标和计划。

上述还只就“规模经营”中的“量”的方面而言。实际上与其他事物一样,规模经营还包含质的内容。以上例来说,如果原来0.5 公顷收益4500元的农作物,经过改进耕作技术,增加投入,其收益达到9000元,这样,在不增加耕作面积的情况下,经营的“规模”却增加了一倍。从某种意义来说,农业规模经营的“量”的外延是有限的,而质的内涵却没有止境。因此,农业规模经营更要在“质”的方面做文章(“质”还包括经营层次深化和关联度的延长,种养加、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等等),这也是基于我国“地少人多”的农业实际的一种选择,是对“规模”理论的一种延伸;从理论上说,鉴于规模经营的极终目标是求得最佳经济效益,为此,能够取得扩大经营效益的做法,都应包含在“规模”之内。

四、农业规模经营的形式及其配套措施

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迈向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生产力进步带来的产业结构和社会分工重新分化整合的必然结果。鉴于这种客观需要,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已经和正在创造着各种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概括起来,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

1、通过对现有部分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 出卖等方式,鼓励那些主要劳力已向非农业转移、或已经不依靠农业作为生活来源的农户将承包的责任田(地)转移到种田能手之中。随着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这种“兼职农户”会越来越多,他们往往把农业当作副业,或任由一些老、弱、妇、孺去耕田种地。这既不利农业发展,也不利这些农户自身的生产、生活安排。应该遵照自愿、互利、并对生产有利的原则促成这些农户的土地向农业专业户(或主业户)集中。但是应注意集中的规模要适度,即一般应以这些专业(主业)农户自身经营的能力为限,不要鼓励他们雇工或搞土地转包、转租。

2.以村、组为单位成立农业专业队(组),承包经营全村、全组的农业生产项目。在集体经济基础较强,乡村工业比较发达的地方适宜此种形式。以这种方式建立的农业专业队内部,一般也实行承包经营;或采用企业化管理方法,但这必须以有较强的管理、领导人材为前提,否则,仍以分别承包到劳到户为佳。

3.对“四荒”使用权实行拍卖或承包经营。在“四荒”面积较大的地方,通过竞争、招标等方式拍卖或出租四荒使用权,可以个人租、包、买,也可以集体(联合)租、包、买。对四荒的开发一般应采取“统一规划、连片管理、分户经营”的方式,同时由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供、产、销衔接和服务工作。但同时,应明确四荒的所有权仍属集体,故出租、出卖的只是使用权,而且应订明出让时间及有关事宜,办好法律手续,避免后续纠纷。

4.联户承包、股份合作式、其他形式的农业集体经营、开发。从目前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联合、合作对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是解决农业资源分布不均和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较好方式。联合可以采取合伙、合营、股份合作、经营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的主体可以是本乡、本县的农民、工人、企业、机关团体,与可以是外乡、外县、外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可以引进外资合作开发。联合、合作开发必须遵照有关程序、完善法规手续,坚持平等、互利、自愿原则。开发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当地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必须兼顾生态环境和当地人民的长远利益。

5.以企业为龙头的产、供、销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开发。有的地方把这叫做“公司+基地+农户”。即由某公司(或公司集团)作为主体,统一承包或买断某些土地、山林、水面等的开垦权,然后由其组织农户开发,建立生产、开发基地;公司与农户的关系用合同形式规范、确定;公司负责对农户作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生产出的产品必须交由公司统一运销、加工,利益分成。这种形式具有很多优点,它把大规模开发与分散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把农工商活动联结一体,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分散开发的许多难题。但是,必须注意处理好公司与农户两者间的关系,其核心是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联合的双方既要承担共同的义务与责任,又不能丧失其自主的经济地位。

6.以农户为本体的内涵式规模经营。在某些农民人均占有土地较多,水土资源开发潜力较大地方适用此一样式。其特点是农户在其承包经营田、地(包括“四荒”和宅旁地)范围内、加大投入,对水土资源进行立体式、多层面开发,或实行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取得更大的产出和附加值。有的地方把这叫做“庭院经济”或“园林经济”、“庄园经营”等。其实质是走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之路。

7.异地开发。即对少数农业资源贫乏,生存条件恶劣的地方,鼓励当地农民搬迁到农业资源潜力大、生存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去;或去那些地方搞承包经营。此外,也有的由富村“兼并”穷村,人而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以上是现有常见形式。通过对以上几种现阶段农业规模经营形式的考察,可以看出,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从性质上看,农业规模经营的扩大不外是“外延式”与“内涵式”两种,从形式上看,一是通过将现有农户手中分散经营的土地适度集中,以扩大部分农户的经营规模;二是向未开垦或尚未被有效开垦的“四荒”进军;从手段上看,既有通过连片、统一的规模经营求得规模效益,还包括增加投入(资金、劳动、技术)获取新增效益。总之,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何种方式,最终都将体现为农业总产值(产品)的增加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然而,从上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式和方式也可看出,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要有相应的条件和配套政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是要建立健全以土地有偿使用为核心的承包土地和“四荒”出租、转让、出卖的法规制度,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发展,这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目前,在各地农村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经营中,都出台了上述类似的政策,但不统一,也不完善。有的没有法律效力,有的缺乏跟进措施。有的对土地的租、包、转、卖也存在诸多限制和不同认识。为此,应考虑在大范围制定有关土地制度的统一法规,以促进农业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和优化组合,促进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二是要建立以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着物为标的抵押贷款制度。毫无疑问,农业规模经营,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没有一定的投入,土地的流转、集中就无法启动;而土地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也就无从谈起。但就我国目前情况,单靠农民自己解决规模经营的资金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其中金融机构和财政的资金融通将起到主导作用。但是,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是有偿的,并且必须以相应财、物作为抵押、担保。如何解决贷款抵押、担保这一难题?唯一的出路看来在于以土地的使用价值本身作抵押担保的标的物。这是可行的,在国外和过去也是有先例的(当然,这要有土地市场为前提。为此,有关金融部门应顺应形势着手制订这一贷款制度。由于这种以土地作抵押的贷款期限较长,风险较大,所以,财政应给予贴息,以减轻农民和金融机构两方面的负担,也可以发行长期债券筹措农业开发信贷基金。根据金融机构现有分工情况,这种土地抵押的农业开发贷款应由国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承办为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也可办理其中短期、小额土地抵押贷款。三是要加速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乡村其他第二、第三产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些年已有所发展,但仍很不适应形势,特别是农副产品运销服务和科技服务要大力加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济实体,不仅为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而且也为农业富余劳力提供了就业出路,从而进一步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如前所述,乡、村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另一重要条件。因此,各地应把乡村工业、第三产来的发展纳入为农业服务、与农业规模经营相配套的范围,制订具体的农业转移计划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此外,增加农业科技、教育的投入,加快发展农村小城镇建设,以及鼓励城镇非农业人口和企业团体、机关法人等与农业“联姻”与农民合作开发农业资源等等,都是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有效措施,在此就不一一细述了。

五、关于几个认识问题和应该处理好的关系

应该认识到,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过程,也是一种长期战略,实施这一战略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但目前在某些认识问题需要澄清、统一;同时,也需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首先是实施农业规模经营的可能性和条件问题。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的农业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因此,缺乏实施规模经营的条件。这种观点表面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并不能成为障碍实施农业规模经营的充足理由。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因为我国农业人口太多,农业人均分地的家庭经营方式过于分散、小型化,才有提出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同时,所谓规模经营只是个相对的概念,“规模”的“度”要因情因地而异,并非一定要达到某些地广人稀国家的水平。同时也不能不看到,虽然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少,但仍有相当的资源开发潜力。据有关资料,至1993年,我国尚未利用的土地尚有28.04亿亩, 其中可以利用的约15亿亩,15亿亩中宜农约5亿亩,占现有耕地三分之一强。 另外,我国有3000万亩海滩涂和80万平方公里的海面,已利用只占15%;7500万亩淡水养殖水面,也只利用30%。更为重要的,是现有农业耕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尚大有潜力可挖;改造中低产田、实施农户全面水利化、机械化、产业化的潜力更大。还要看到,目前由于过于分散、小型的经营方式,既限制了上述对农业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而且,有部分农户由于种田积极性不高,或主要由老弱妇孺经营农业。实际上造成相当部分资源的浪费。总之,农业规模经营既是个量的概念又是个质的概念,其内涵是无穷丰富的,是大有可为的,因此,以为我国农业资源已经开发殆尽、无“规模”可以扩展的想法是错误的。

其次,是现有农业劳力转移、以及部分农民是否愿意放弃承包的耕地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实际也是不成其为“问题”的。无疑,农业劳力有转移将是个长期、艰难的过程,但也是个必然的、自发的过程,目前已经有上亿农民在自发向城镇和非农行业进军,如果我们再放开些限制(如取消城市与农村的户口制度),并给予鼓励,相信这种转移会更快地实现。另方面,当代农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必须附着于土地、以耕地为“命根子”的传统观点,花大价钱买城市户口、以及自发弃农从工、从商就是证明。另外,还有的同志总习惯于把土地的流动、集中与“两极分化”、“剥削”等概念联系起来,因此极不赞成土地使用权的租、包、卖和建立土地市场。其实,这是传统的小农狭隘观念作怪,在社会生产力进步到了工业化、后工业化的今天,农业和从事农业的劳动者在全部劳动大军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已是必然、客观的趋势,农业的重要性固然不变,但农业的发展不能再依靠过去的“人海战术”,而是依靠科技和与此联系的规模经营,由此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要转变为工人或其他非农人口,已是历史的必然。只要我们采取稳妥的政策,决不会出现部分农民由于转让土地而流离失所、生活无着的状况(何况,这种转让首先是以自愿、互利为前提)。必须牢记:我们实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战略,目标是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村的工业化、城市化、是工农业、城乡共同进步、繁荣!

再次,是实行农业规模经营与现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关系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实施农业规模经营,实际上就是对现行家庭承包制的否定,因此他们把这两者视为互相取代、互不相容的关系。这是非常错误的。实际上,适度规模经营正是建立在原有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是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农业生产方式,是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它包括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形式等一整套内涵,而“规模经营”则仅仅是经营方式、经营手段上的某些改变,属于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一生产关系框架内的完善和改进,它在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等基本方面仍然未变。所以,它不是涉及生产关系性质的改革,而只是经营方式的改革。它与家庭承包责任制是相容的,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有的同志片面理解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农业问题的讲话精神,邓小平同志曾说过:“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经济。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是很长的过程。”(《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55 页)这些同志据此认为,现在农业已经到了要实行第二个飞跃了,即要实行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的经营的主要形式是各种形式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它们与家庭经营是对立的,因而,第二个飞跃是对第一个飞跃的“否定”,亦即“否定之否定”。是另一场农业生产关系的革命。有些同志还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其可容纳的生产能力已经发挥殆尽,目前已经走向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反面,具体表现是过份分散、小块、各自为政式的家庭经营与实行农业机械化、水利化、现代化的目标相左,不利于生产的进一步提高,同时,分散的家庭经营也不利于与社会主义大市场相联结,不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

以上观点无疑是错误的,片面的。因为,邓小平同志关于“两个飞跃”的论述是仅就农业生产力而言的,而不是指农业生产关系变革而言的。而且很明确,是将“第二个飞跃”(即规模经营)建立在前一个飞跃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是在原有生产关系框架内对经营方式、手段的改革,所以,与前一个变革(废除人民公社)不是同一性质的事物,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问题。它只是指同一范畴内两种主体经营方式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事实已经证明,邓小平同志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至于认为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容纳的生产能力已经发挥完了,因而必须废除之、改革之、则更是不经之谈,这跟过去认为私有制已经进入了坟墓一样偏激。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农业的经济主体(细胞)仍是农户或“家庭农场”,这就说明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生产方式的生产能力大有余地,问题是具体的经营形式(它实质属于生产力本身的优化、即生产要素如何合理组合的问题)要适应生产力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变革。当然,为了适应规模经营的需要,在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在不改变家庭的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具体经营形式会多样化,这点本文上一节已经论述;但这与否定、取代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这点不必细说。

最后一个问题是实行农业规模经营与农业集约化经营的关系问题。毫无疑义,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当然包括农业在内,具体点说,农业要由过去的低效率、低产出和低质量向高效率、高产出和优质高效益转化,但这同样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农业集约化经营要求增加对生产对象的资金、技术、劳力的投入,以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实质上是要提高农业的有机构成,逐步实现其现代化、产业化,这与我们提出规模经营的宗旨是一致的。但鉴于我国的现实,也不能不看到,要在规模经营的同时普遍实现集约化经营是难以办到的,特别是在初期,农业规模经营带有较强的“拓荒”性质,在这一阶段,往往只能采取较为粗放的经营方式,然后在积累相应财力、物力和技术之后,逐步向集约化转变;另一方面,规模经营的核心是讲求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说,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在于增加科技、资金投放,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要走集约化经营之路。但这是就总体而言的,具体问题上不能一刀切。例如,一个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家庭在其经营的土地只有0.5公顷的情况下,他完全可以依靠使用畜力和半机械化工具做到精耕细作;如果这时要求他采用全部机械化方式耕作,反而会由于成本过大而使经营效益下降。所以对“集约化”只能作相对要求。当然,在耕种的面积受到客观限制的情况下,经营者可将资金,劳力投向其他领域,如从事加工、运销等综合经营,实际上扩大了经营规模,同时实现了向集约化转化。

所以,对农业的规模经营不能作狭隘的理解,要将“农业”的概念延伸至大农业及其相关的加工、贮存、运输、服务等行业;对农业规模经营与集约化的关系也要辨证地对待,不能为了集约化而损害效益,相反,要在“效益第一”的前提下将规模经营与集约化经营统一起来。历史上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是必须记取、引以为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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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规模经营: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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