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各参建单位不安全动作影响关系研究论文_刘增梅1,裴海波2

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北京 100083;2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160

摘要:在当前建筑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最为密切的行为主体,三者在安全管控职责有明确的政策界定,但一直争议较大。通过问卷调查,在当前国内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大背景下,识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行为影响因子,并构建三方主体履责的行为关系模型,研究三方在安全管理上的法定角色与实际履职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矛盾,提出重构建筑业相关主体安全职责,强化建设单位对安全管理的参与度,提高监理和施工单位失职追责力度等建议。

关键词:建筑业;不安全动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是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识。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特别是建筑行业各类事故隐患和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依然突出[1]。重大伤亡事故频发的现状未见实质性改善,如2016年发生的江西丰城电厂“11.24”坍塌事故造成73人死亡、2014年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12.29”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等,这些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强烈地阻滞了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施工单位违规组织、监理监督不到位”等一直是事故调查组追责的主因,但建设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在事故处理当责方面,一直争议较大。

1 各参建单位不安全动作的提取

建筑业中,一般认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督主体是监理单位,而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则非常有限[2]。对应的,建筑业行为安全的研究也大都将行为控制对象限定在施工人员或施工单位。但不安全动作种类繁多,除了事故直接引发者的不安全动作,组织内其他人员的不安全动作也会对事故或者与事故发生相关的事件、事项的发生产生影响。

历年来,因模板坍塌事故发生的数量和导致的死亡占比均较高[3],作者选取2000-2014年5年期间有权威、完整事故调查报告的64起模板坍塌事故案例,运用事故致因模型进行不安全动作分析与提取。结合文献研究和专家访谈,提取了施工单位不安全动作16项,建设单位不安全动作15项,监理单位不安全动作13项和不安全物态7项,共计51个项。

表1 施工单位不安全动作

表2 建设单位不安全动作要素

表3 监理单位不安全动作

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行为关系模型构建

研究各参建单位不安全动作影响关系,需要研究影响各参建单位的不安全动作因子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通过结构方程模型建立各参建单位不安全动作影响因子间的因果关系模型,假设如下:

H11:建设单位行为对资质管理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12:建设单位行为对施工能力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13:建设单位行为对现场作业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21:监理行为对资质管理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22:监理行为对施工能力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23:监理行为对现场作业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3: 建设单位行为对监理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根据以上假设,可得到建设单位行为、监理行为对施工单位行为的关系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各参建单位行为关系模型

3问卷设计与实施

3.1问卷设计的方法

在各参建单位安全关系模型假设基础上,本文设计了相关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主要为了解被调查人员对建筑业各参建单位不安全动作影响程度的认识,了解他们的态度,因此本文采用Likert量表(Likert scale)来设计问卷,Likert等级量表主要适用于测量态度方面问题。作者在问卷设计中,将不安全物态归类在施工单位的不安全动作要素里,并通过直观经验将施工单位的不安全动作分为3类,资质要求、施工能力和现场作业,设计出的不安全动作影响关系调查问卷。问卷包括两部分,背景资料和各参建单位不安全动作的影响关系调查问卷。

3.2样本的选择

本文在参考众多文献的基础上,将样本容量确定为200人[4]。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样本人员,共抽取样本200人,有效样本125人,其中本次测定中被试人员主要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建设单位29人,占23.2%、(2)监理单位20人,占16%、(3)施工单位管理人员54人,占43.2%、(4)施工单位施工人员22人,占17.6%。其中,在现行国家法律中,总包方也属于施工方。

3.3问卷分析(因子间因果关系分析)

作者采用Amos17.0软件作为结构方程分析工具,对调查问卷的数据进行分析拟合,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还对模型的适配度作检验,以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对模型进行了修正。本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20对误差项的共变关系,χ2/df值降为2.18,模型适配良好。对模型的再计算结果表明修正后的模型与实际观察数据的适配有了较大的提升,更好地满足了统计要求的分析标准。

表4 模型参数估计

4模型计算结果及解释

由表4可见,依据模型参数估计显著的程度,可以接受假设 H11,H12,H13,H22,H3,拒绝假设H21和H23。检验结果表明,建设单位行为对监理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建设单位行为对施工单位行为所包含的资质管理、施工能力和现场作业三方面都有显著正向影响,而监理单位仅对施工单位行为所包含的施工能力有显著正向影响,而与资质管理和现场作业不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1)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要求受建设单位行为的影响较强,二者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受监理行为影响效果则不显著。在工程实践中,政府对施工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资质管控较为严格,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也是通过招标平台公司选择施工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一般情况是满足招投标要求。但是,施工单位通过资质“挂靠”获利的案例较为普遍。建设单位能够在施工单位资质方面影响显著的,也是对资质“挂靠”影响力度较大。其次是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人员资质影响比较显著。

(2)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方面,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影响都比较大。项目在工序开工前,施工单位会向监理单位上报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需要存档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措施和方案的审核的严格。建设单位作为投资方,对项目投入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要求比较高,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一般均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对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方案的审核能力较强,所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影响显著。

(3)现场的安全管理直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管控,建设单位越重视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般就越好。对于施工单位的不安全行为,监理单位一般也只是通过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整改,而建设单位则可以通过经济考核、停工等有利措施管控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款上的绝对话语权,直接夯实了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龙头地位。

因此,建筑业的不安全动作控制要从所有的参建单位入手,资质管理、现场作业方面的不安全动作控制要重点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入手,施工能力方面的不安全动作要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入手。

5结论

(1)本文得出了现行法律法规与工程实践赋予建筑业各参建单位的矛盾安全生产关系,现行法律法规对各方法律责任的要求显示, 建设单位是消费者,监理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者,施工单位则是生产者,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最重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起着决定性作用。

(2)因子间的因果关系分析结果得出建设单位行为对监理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建设单位行为对施工单位行为所包含的资质管理、施工能力和现场作业三方面都有显著正向影响,而监理单位仅对施工单位行为所包含的施工能力有显著正向影响。因此,资质管理、现场作业方面的不安全动作控制要重点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入手,施工能力方面的不安全动作要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入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12.

[2]何伯森,张水波,查京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中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职责[J].土木工程学报,2004,37(5):101-1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2011-2016年)[EB/OL].http://www.mohurd.gov.cn/zlaq/cftb/zfhcxjsbcftb/index_6.html.

[4]姜伟.用培训方法建设安全文化的效果评估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2.

论文作者:刘增梅1,裴海波2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6

标签:;  ;  ;  ;  ;  ;  ;  ;  

建筑业各参建单位不安全动作影响关系研究论文_刘增梅1,裴海波2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