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心理结构的特点与建构_大脑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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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246(2002)01-0037-05

犯罪侦查中的一切事物,只有经过同主体的侦查心理结构相互作用,才能被主体所感 知并进行其它能动的活动。所以,研究侦查心理,不能不研究侦查心理结构问题。那么 ,什么是侦查心理结构?它有什么特性?侦查心理结构是怎样建构起来的?只有弄清这些 问题,才能为研究侦查心理的其它问题提供前提条件。

一、侦查心理结构的特性

侦查心理结构,是侦查主体在侦查实践中,能动地反映侦查客体的特性,及其相互联 系的内部知、情、意和各种心理形式组合、运动的心理系统。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有不同 的心理结构,侦查心理结构是从事侦查工作的人特有的心理结构。这种心理结构,是侦 查主体和从事其它职业的人接触同一与案件有关的事物,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心理效应的 基础。具体来讲,侦查心理结构有以下特性:

(一)侦查心理结构是联结主客体的中介

一个人在从事侦查工作之前,不是侦查的主体,侦查对象对他毫无意义。这时,他当 然不会从侦查的角度去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物。从事侦查工作之后,他所担负的职责决 定了,必然会在实践中产生侦破案件的需要,使侦查经验不断丰富,从而逐渐形成按照 侦查价值的尺度去感知和选择侦查对象的习惯,从而把自己同侦查客体联结起来。这个 过程,实际上就是侦查心理结构形成的过程。侦查主体和客体之所以能联结起来,完全 是侦查心理结构所起的中介作用所致。

中介在哲学上是指客观事物转化和发展的中间阶段,是对立面双方相互融合、统一的 中间环节。恩格斯指出:“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 相过渡。……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 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 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1]列宁也明确指出:“ 一切都是互为中介,连成一体,通过转化而联系的。”[2]同样,侦查活动也必须经过 中介,这个中介物就是侦查心理结构,侦查主体和客体原是对立的双方,经过侦查心理 结构的中介作用,侦查客体才由“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成为侦查主体的对象 ,并达到主客体双方的相互融合、相互统一。

在心理学中,中介就是指人的心理结构。心理学家们一般用“S→O→R”公式或“S→( AT)→R”公式来表示心理结构的中介作用,即对象刺激(S)经过心理结构(O或T)的中介 作用,从而对外界刺激作出相应的反应(R)。侦查过程不是主体大脑对客体的机械反射 、摹写,而是经过了主体大脑的过滤、加工,经过了侦查心理结构的中介作用才能完成 的过程。这种作用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它不仅能使主体感知对象,而且能使其对对象 进行定向选择。比如,近几年来随着智能化犯罪的发展,现场上的物质痕迹愈来愈少, 不少侦查人员选择了搜集心理痕迹的方法,即通过对物质形态的变化,运用心理活动规 律进行分析、判断,揭示犯罪意向结构。这种方法对那些现场破坏严重,技术鉴定价值 不大的案件,是决不可缺少的。有一起凶杀案件,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是颅骨破裂而 死,其面部被毁坏严重。这种情况对法医鉴定意义不大,但却表露出罪犯对被害人面部 仇恨的心理。抓住这一点进行侦查,此案得以迅速告破。侦查主体所以能作出这样的选 择,完全是其有运用心理痕迹的侦查心理结构所致。此外,侦查心理结构还具有能动创 造、情感转移、制导侦查行为和调节生理运动及自控、自调心理运动等功能。可以说, 一切客观事物的可侦查特性,只有经过侦查心理结构的中介,同其相互作用,才能被侦 查主体感知和接纳,也只有发挥侦查心理结构的调节、加工机能,侦查主体才能能动地 反映侦查客体,侦破犯罪案件。

总之,侦查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通过侦查心理结构这个中介而确立的,一切侦查活动 都是通过主体的侦查心理结构这个中介而展开的。侦查心理结构的建构和发展,是由一 般人成为侦查主体的基本前提。一个人如果只有一般的心理结构,而未建构起侦查心理 结构,那他就不可能成为侦查主体,任何侦查活动的开展都无从谈起了。

(二)侦查心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性心理系统

侦查心理结构同认知结构、伦理结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构成侦查主体总体心理结 构、文化心理结构,而其自身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整体性的心理系统。

1.侦查心理结构是多种心理因素复合而成的网状结构。侦查心理结构是由侦查认知、 侦查情感、侦查意志整合而成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构成了侦查主 体特有的侦查意识,包括侦查观念、侦查兴趣、侦查理想等等;还包括侦查中的显意识 、潜意识等。这些基本的侦查心理形式和因素之间既有递进、转换关系,又有相互交叉 、叠合和相互积淀、交溶、融合的关系。这些心理形式和内容,既是侦查心理活动的方 式,又以各自相应的生理结构系统为其生理机制,并伴随着各种感官系统、神经系统、 大脑皮层系统以及呼吸、血液、运动、消化、内分泌等系统的综合运动,并在生理反应 中获得表征,形成了侦查主体的生理、心理运动系统。此外,侦查心理活动既是主体对 客体可侦查特性的反映,又有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机制,发挥着感知对象、定向选择 、情感转移及调节外部行为的功能。所以,侦查心理结构是一种生理机制与心理机能、 心理内容与心理形式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的多维的网络。它不是诸心理要素 相加的总和,而是有机整合的具有新质的心理系统。

2.侦查心理结构是多层次心理因素组合而成的心理系统。侦查心理结构包含着显意识 与潜意识、感知与思维、理智与情感等表层与深层的心理内容和心理形式。在侦查心理 形式中,既有感知层次,又有记忆、联想、理解、情感、意志和潜意识层次。而在这些 层次中,又有若干更具体、更细微的层次,如在侦查感知中有感觉、知觉、表象、错觉 、幻觉等层次;在侦查思维中有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层次;在侦查情感中有心境 、热情、激情等层次。在侦查心理形式中,知、情、意是一种有序的多层次结构,而在 知、情、意的内容中,既有个体的、个性的与群体的、全社会的,现实的与历史的不同 层次,又有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文化的等不同层次,从而构成侦查心理结构层次 序列。侦查心理形式和内容的各种不同层次之间,以及诸层次之间,又相互渗透、相互 促进、相互转化,从而使侦查心理结构成为一种心理要素有序组合的综合心理系统。

3.侦查心理结构是一种动态结构。一方面,无论是个体的还是群体的、全社会的侦查 心理结构都处在历史的发展之中,都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和特定对象、侦查环境和侦查 实践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都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有绝对的历史发展性, 是两者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每个个体在犯罪案件侦破过程中,其侦查心理过程都要 经历一个由感知到思维,由反映到理解的过程。正是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侦查心理结 构才得以不断改组和重构。所以,侦查心理结构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变动不居的,是 一个永恒的动态结构。这个动态结构,是侦查心理能够得以优化,并不断提高侦破水平 的重要条件。

二、侦查心理结构的建构

探讨侦查心理结构的建构,可从以往心理学家的建构学说中受到启迪,但重要的是以 马克思主义能动的反映论为指导,弄清建构过程的内在机制。

(一)皮亚杰的心理“建构”说

自古以来,心理学家们就在探讨心理结构的建构,因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建构学说。 在这么多的学说中,最有启发意义的,就是皮亚杰的心理结构建构说。皮亚杰(1896—1980)是瑞士著名心理学家。他吸收了结构主义、格式塔心理学和机能主义心理学以及信 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成果,提出了心理结构的建构说(又译构造论)。所谓建构,就 是建立、构造、构成的意思。皮亚杰认为,人人都有现成的心理结构(又称图式),它是 人同外物相互作用的中介,是反映、认识事物的基础。它有先天的遗传因素,但更重要 的是在后天动作、适应环境和自我调节中形成的,是经验的积累。经验愈丰富,心理结 构就愈复杂、完善。皮亚杰论证了心理结构的建构过程,认为人在认识事物时,既不是 以先验的心理结构去强加于客体,也不是消极被动地反射、反应客体刺激,而是经过心 理结构的中介作用,认识客体的。于是他提出了“刺激反应”(S R)主客体双向运动的公式,即客体刺激人的感官、大脑,大脑既反射刺激物,又反作用 于客体,认识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

皮亚杰认为,人的认识需要经过心理结构的“过滤”,然后才输入内部,作出反应。 过滤有两种方式:一是“同化”或“同化作用”、“吸收作用”,即当对象与原有心理 结构相适应,或符合主体需要时,对象便被吸收,纳入到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去,并经过 筛选、处理、储存,从而丰富了心理结构。但这种同化是相对保守的,不起创新作用, 只能使心理结构发生量变,而未发生质变。另一种方式是“顺应”,又称“调节”、“ 适应”,即当对象与原有心理结构不相适应,甚至对立,不能被心理结构同化时,如对 象的价值大,对主体形成强刺激,心理结构便进行自我调节,改变原有的心理结构,将 有价值的东西纳入到心理结构之中去,以适应环境和需要。这不仅能从量上丰富原有的 心理结构,而且能使心理结构发生质变。所以,顺应过程是心理结构进行改组、重建、 革新、发展的过程。当同化作用和顺应作用发生时,原有心理结构的平衡状态便被打破 ,随着同化作用与顺应作用的发展,主体接纳了新的经验、新的知识,心理结构便又由 不平衡达到新的平衡,新的心理结构便形成了。当然,这种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不 稳定的,主体还在继续从事各种活动,接受各种新的刺激,不断进行同化和顺应作用, 于是平衡便不断被打破,又不断达到新的平衡,原先水平的平衡便成为后一较高水平的 平衡的开始,并向更高水平的平衡发展,原先较低级的心理结构便向较高级的心理结构 演进,并作为一个组成部分被整合到新的较高级的心理结构中去。这样,心理结构便在 无数同化、顺应过程中不断向更高级的阶段发展。可见,在皮亚杰看来,原有心理结构 是新心理结构建构的基础,活动、动作和接受外物刺激是新心理结构建构的前提,同化 、顺应和自我调节,是新心理结构建构的动力,而新的平衡及其发展则是新的心理结构 诞生、发展的标志。[3]

1970年,皮亚杰将他的“SR”公式发展为“S→(AT)→R”公式,即特定对 象的刺激(S),只有被主体同化、顺应(A)以后内化于主体原有心理结构(T)之中,并经 过原有心理结构的过滤、处理、加工,主体对客体刺激(S)才能作出相应的反应(R)。这 个公式不仅揭示了同化、顺应(A)对于反应、认识(R)的制约作用,而且揭示了原有心理 结构(T)在反应、认识(R)中的自我调节功能,从而揭示了反应、认识是主客体相互作用 的过程。同时,我们从这一公式中还可看到,在刺激(S)与反应(R)之间,原有心理结构 (T)不仅起了中介作用,而且正是在这种不断接受刺激、不断过滤、调节并作出反应的 无限矛盾运动中,才使原有心理结构发生了量变和质变。[4]

皮亚杰的“建构”说给人们以深刻的启迪,但它不能解决侦查心理结构建构的根源和 特征。侦查心理结构的建构有特殊的途径和规律。

(二)犯罪案件系统与侦查实践系统的内化

在侦查心理结构的建构中,先天遗传具有一定的意义,这包括侦查主体的神经系统、 大脑细胞的传导、思维、贮存,气质和秉赋等,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能动的反映论,对 侦查心理结构的建构起决定作用的是后天的侦查实践及在实践中形成的主体和客体的侦 查和被侦查关系,是犯罪案件系统和侦查实践系统内化的结果。所谓内化,是指侦查主 体的外部活动向内部心理活动的转化。任何人的活动都包括外部活动与内部活动,侦查 主体同样如此。外部活动是客观的物质活动,如犯罪分子的各种犯罪活动,主体的各种 侦查实践活动等。内部活动是各种心理形式活动,意识内容活动和各种生理活动。内化 实质上是对象的心理化,实践行为的意识化。内化过程则是主体在外部活动中,把获得 的信息刺激纳入侦查心理结构,转化为内部侦查心理活动,并经过过滤、吸收、改造、 沉淀而作出反应的过程。它既是感知过程,又是情感过程、意志过程,并转化为外部侦 查行为的过程。

侦查心理结构的建构,就是在无数次的不同质、量的内化过程中实现的。具体来讲:

1.侦查心理结构是犯罪案件系统内化的产物。任何侦查心理现象都是在特定的主客体 关系中,客观事物在主体大脑中的反映。这里的客观事物,主要是指犯罪案件。有了作 为客体的犯罪案件的存在,才有主体的犯罪侦查,也才能内化为侦查中的感觉、知觉、 表象、联想、情感等心理活动,并贮存、积淀于心理,建构起动态的侦查心理结构。所 以,客观存在的犯罪案件是发生内化的客观基础和侦查心理结构建构的必要前提。

犯罪案件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它由人、事、物、时、空等要素所构成,其中,每一 个要素对查清案件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犯罪案件本身是一个整体性的复合结构 ,它以有机整体系统结构的形式内化于主体的心理,使主体作出整体性的反应。同时, 任何犯罪案件都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由社会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同社会的方方面面有 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就是说,案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又都是社会特定母系统中的一个 子系统,都以系统结构的方式内化、积淀于主体的心理,构成侦查心理结构的组成部分 。

从侦查主体方面来说,他在侦查中也不是孤立地反映客体,不是仅仅接纳客体某一局 部的特征,而是将客体作为整体系统摄入、融汇于大脑,形成整体性的映象和系统性的 感知。对于整个案件来说,固然如此,即使是反映案件中的某一个要素,比如案件中的 “人”,也不是孤立地反映犯罪人,而是除了犯罪人,还要弄清受害人、知情人、证人 等。就是说,要把“人”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来反映。只有这样,才能从犯罪人与其他人 的关系的角度,真正弄清犯罪人,从而形成关于“人”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反映,并在 内化过程中将这种整体系统凝聚于侦查心理结构之中。客体系统结构内化的过程,作为 认知、接纳过程,是大脑发挥同化作用、顺应作用的过程。如果犯罪案件中的事物同侦 查主体原有的心理结构相适应,大脑便发挥同化作用,经过筛选、过滤、接纳对象,并 加以处理、整合,溶入原侦查心理结构,使其得到丰富;如果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案 件中的事物同主体原有的侦查心理结构发生矛盾,不解决这个矛盾案件就不能侦破,因 而对主体形成强刺激,主体就会自觉不自觉地调节自己原有的心理结构,以适应犯罪侦 查的需要,从而发生顺应作用,使原有的心理结构得以充实、改组、重构,发生质的变 化,由原结构发展为新的结构。侦查主体在对案件中的事物同化和顺应的过程中,不仅 反映、认识、接纳外部犯罪信息,而且还将犯罪信息贮存于大脑皮层,同原侦查心理结 构相互溶合,丰富了犯罪信息储备和侦查经验,从而又进一步充实和改组、重构了侦查 心理结构。

所以,侦查心理结构不是先天预成的,而是在后天逐步建构的,是犯罪案件系统日积 月累内化的结果。这种内化不是仅以某一感官、某一心理形式接纳客体,沉淀于大脑皮 层某一区域,反映客体的某一特性,而是在主体感官的综合作用下,调动各种心理形式 ,将案件作为复杂的有机整体系统摄入大脑,并通过大脑皮层各区域的协同活动,从而 使客体以系统结构的方式凝聚、沉淀于大脑,使侦查心理结构成为系统的复合结构。在 内化过程中,主体不是以“白板”的状态去接受刺激,感知客体,而是在遗传获得和以 往实践中形成的心理结构的基础上去同化、顺应客体。在原有心理结构同案件中事物的 相互作用中,不断建构、改组侦查心理结构。没有犯罪案件的存在,就没有内化和侦查 心理活动的前提,侦查心理结构的建构就没有客观基础。客体没有构成系统的整体性的 有序结构,就不能在内化中同原心理结构相协调,就不能构成系统的侦查心理结构。而 侦查主体如果没有相应的原心理结构,同化和顺应受阻,就不能进行能动的创造,新结 构的建构就丧失了内在机制。因此,侦查心理结构的建构,是犯罪案件系统内化到主体 的心理,并同原心理结构相互作用的结果。

2.侦查心理结构是侦查实践系统内化的产物。侦查心理结构既是犯罪案件系统内化的 结果,又是侦查实践内化的结果。犯罪案件是内化的源泉、依据;侦查实践是内化的动 力,是侦查心理、侦查意识产生的根本途径。侦查实践既是主体的外部活动,又以经验 、观念的形式内化、沉淀于主体的心理,构成主体的心理结构。有了侦查客体,而无主 体的侦查实践,不能构成侦查关系,客体仍是自在之物,而非为我之物,仍不能内化为 心理结构。侦查主体的外部实践行为不经内化不能形成特定的思想、情感、观念等等, 当然不能建构和发展主体的心理结构。所以,侦查实践的内化,既是侦查心理建构的动 力,又是侦查心理建构的实际内容。

主体的侦查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它不是孤立的、片面的行为,而是一个复 杂的系统。就其内部结构而言,它包括侦查目的、任务、对象、行为方式、过程、结果 等。就其外部形式而言,它包括现场勘查、调查访问、采取侦查措施、案情分析、技术 鉴定等等,各种实践形式是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其侦查目的、任务、深 度、广度和结果均因案而异。所以,侦查实践本身是一种具有时空无限性和主体能动性 的复杂系统。这个复杂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内化为主体的侦查心理,充实侦查心理的内容 和形式,推动它们相互组合、交融,从而构成动态的侦查心理结构。

具体讲,侦查实践系统及其内化,对侦查心理结构建构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确立了主体与犯罪案件的侦查关系。确立主体与犯罪案件之间的侦查关系,是 侦查心理结构得以建构的根本前提。而确立这种侦查关系的枢纽就是侦查实践。因为只 有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主体才可能接触、感知客体对象,并使主体在接受客体刺激的过 程中,产生暂时的神经联系,激起各种心理内容和形式的运动,并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 中反映对象,适应侦查破案的要求,从而内化为相应的侦查心理、侦查意识,建构起特 定的侦查心理结构。

第二,使主体认识、改造对象,又认识、改造自己。一方面,主体在侦查实践中感知 了客体对象,弄清了犯罪过程,获得了犯罪证据,查清了犯罪事实,认定了犯罪分子, 侦破了犯罪案件,使客体对象得到改造,使自身真正成为侦查的主体。另一方面,主体 在实践过程中,在艰苦的侦破过程中产生了自我意识,正确认识了自己,使对象主体化 ,主体对象化,达到与客体的统一,由此使主体自觉地改造自己的心理结构,以适应案 件侦破的需要,并使侦查心理结构建构和完善起来。离开了侦查实践,是不可能做到这 些的。

第三,使侦查心理具有了社会的内容,成为社会的文化心理结构。任何侦查实践都是 社会性的实践,这种实践系统的内化,使侦查心理结构中的理解、情感、意志等心理内 容的感觉、知觉、记忆、联想等心理形式,都不同程度地打上了社会的印记,具有社会 的文化心理特征。这对侦查主体从更广阔的背景上认识犯罪案件,分析研究案情,顺利 侦破案件是至关重要的。不同主体的侦查心理结构,之所以具有共同性和差异性,都是 由社会性的侦查实践决定的。具体点讲,其共同性是由侦查实践目标的一致性决定的, 其差异性则是由不同主体侦查实践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决定的。

第四,使主体深刻认识搞好犯罪侦查的意义。主体在侦查实践中,会深刻地认识到搞 好犯罪侦查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服务四化最现实的需要。这种需要是自觉建构侦 查心理结构的基因,并成为心理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还是推动实践发展的直接动力。 认识到这种需要,会使侦查目的、动机、理想更明确,并由此深化侦查记忆和联想、想 象等,并直接转化为有效的侦查行为。而这种需要满足与否,又能形成特定的情感、情 绪等,这些心理因素的溶合,便凝结为侦查心理结构。

总之,侦查心理结构是犯罪案件系统与侦查实践系统内化的结果。这种内化向纵深发 展的过程与侦查心理结构建构的过程是同步的,其取向是一致的,它们的关系是互相促 进、互相制约、互为前提的关系。客体对象通过侦查实践这个中介而内化,侦查实践使 客体对象通过心理这个中介而成为主体的客体对象,侦查实践自身也在内化过程中心理 化、意识化。它们的统一构成和发展了主客体之间的侦查和被侦查关系,并在这种关系 中不断建构和发展了侦查心理结构。

(三)侦查心理结构的建构与主体的能动创造性

侦查主体同一般人心理结构建构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有自觉和非自觉的区别,后者 则完全是自觉的,因为侦查实践活动都是高度自觉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建构和完善自 己的侦查心理结构,必然带有高度的自觉性。这种自觉建构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 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指向性和选择性的侦查实践中,积极进行侦查思维活动,努力把握 侦查客体的特征及其对案件侦破的作用,自觉积累侦查经验,并通过内省、总结和自我 调节,使侦查经验实现由局部到整体,由感性到理性,由特殊到一般的飞跃,并凝结于 侦查心理结构。第二,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自觉学习侦查理论,自觉掌握侦查所必需 的知识、理论,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强化打击犯罪的力度,提高侦破能力和水平, 充实心理结构的理性内容,并在侦破中实现由理论到实践,由一般到特殊,由抽象到具 体的转化,亦凝结于侦查心理结构。第三,在侦查疑难案件的过程中,在运用和发展新 技术的过程中,提高对犯罪信息的感受、加工和处理能力,加大侦破中科学的比重,充 分发挥信息情报和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并将这种感性与理性、特殊与一般、抽象与具 体互溶的创造性经验、创造性成果反馈、沉积于心理结构之中,使主体的侦查心理结构 得到拓展、深化和升华。这是建构的最高层次,是侦查心理结构的质变和飞跃。

实践证明,发挥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创造性,开展创造性的实践和创造性思维, 对于改组、重构侦查心理结构具有特殊的催化作用和创新意义。这是因为:

1.创造性的侦查实践和创造性思维,能使侦查主体高度集中注意力,充分发挥想象的 作用,激发起探究心理。在侦破中能充分调动原有心理结构中的信息储备,并将新旧犯 罪信息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容易得出正确的结论,顺利侦破案件。由此可使侦查主 体的认知实现由现象到本质,由感性到理性的飞跃,使侦查心理结构完善化、深邃化。

2.创造性的侦查实践和创造性思维,不仅能使同化作用、顺应作用成为自觉的心理过 程,而且不囿于原有的认识,积极开展求异性探究、独立思考,刻意求新,自觉地攻破 侦查中碰到的各种疑难问题,揭破犯罪分子设置的层层迷雾,把案件搞个水落石出。在 自己创造的侦查成果中确证、实现自己的价值,并将此凝聚于大脑,使原有的侦查心理 结构得到改组和充实。

3.创造性的侦查实践和创造性思维能够唤起侦查主体的意志行为,并产生更高一级的 侦查心理需要。由此可使侦查目的和动机更明确,因而能更自觉地把握社会犯罪出现的 新变化、新特点,积极摸索犯罪案件侦破的新方法、新对策,并在侦破的喜悦中改变自 己的心理结构。

4.创造性的侦查实践和创造性思维,能使侦查主体更清晰地认识到主客体之间的矛盾 ,意识到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犯罪出现新变化的情况下,自己心理准备的不足, 驱使自己更自觉地研究新问题,学习新知识,改变原有的心理定势,主动调节主客体的 矛盾,使两者在新的水平和基础上达到统一,由此使侦查心理结构得到优化。

由创造性的侦查实践和创造性思维的重大作用可以看出,侦查心理结构实际上又是主 体在实践中能动创造的成果。它一方面是犯罪案件系统和侦查实践系统内化的产物,另 一方面又是心理反施于外在对象,转化为创造性的心理行为和外化为实践创造的产物。 内化转化为外化,外化的结果又凝结于心理结构,即转化为内化,深化了内化。内化和 外化相互转化,推动侦查心理结构由量变到质变,不断发展和优化。这就是我们依据马 克思主义能动的反映论得出的侦查心理结构的双重建构论。

皮亚杰的“SR”公式揭示了客体刺激与主体反应的双向关系。认为刺激引 起了反应,反应又反作用刺激,在这种双向运动和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心理结构得以 建构,这有正确的因素。但要明确,他所说的“反应”,是指生命体在外物刺激下所发 生的回答性变化状态,主要是指“反射”,对客体不起能动的反作用。皮亚杰的公式虽 然也包括认识和接纳过程中主体对客体的某些作用,如过滤作用、自我调节作用等,但 却不能充分揭示主体在认识和改造客体对象时能动的创造作用,而这恰恰是侦查活动的 本质特征,是建构侦查心理结构的关键。在智能化犯罪日趋严重的今天,主体如果不能 进行创造性的侦查活动,是很难把案件侦破的。后来,皮亚杰把“SR”公式 发展为“S→(AT)→R”公式,强调了同化、顺应(A)在心理结构建构中的作用,突出了 原有的心理结构(T)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的中介作用,这无疑是个进步。但要看到,一 方面,这个公式是单向的,未揭示R对S的反向运动,也未展示R对T的反馈过程;另一方 面,这个公式中的R似乎是心理运动的终点,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S、AT与R之 间仍是双向运动的关系,即S(AT)R。强调双向性,R就成为更高级的心理建构活动 的起点和前提,而非心理运动的终点。在这里,皮亚杰之所以又出现了某种退步,根本 原因还在于未看到主体的能动创造作用。所以,承不承认主体实践及其创造性作用,是 我们的双重建构论同皮亚杰建构说的根本不同之所在。

收稿日期:20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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