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法”的实施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改革_农业银行论文

论“商业银行法”的实施与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改革_农业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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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1995年7月1日正式施行到现在,已一年时间。农业银行作为我国一家重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实施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当前如何排除阻力,消除障碍,进一步贯彻法律规定,加快商业化改革步伐,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当前农业银行实施《商业银行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外部干预仍然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农行商业化经营。尽管《商业银行法》已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但由于长期以来,农业银行业务经营受行政干预较多,并且在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习惯,加之农行的业务性质、所处地位与比较利益偏低的农业关系密切,致使有些地方,依然存在着党政部门的“点名贷款”、“说情贷款”。特别是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为实现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片面地追求高速度、高产值,硬性要求农行发放贷款,以刺激经济发展速度。而农行有时为了考虑与地方党政的关系,被迫发放了一些明知有风险、效益低或无效益的贷款,结果造成贷款有放无收,出现了认帐不认还或者干脆不认帐的现象,致使农行贷款大量沉淀。

(二)政策性贷款仍然束缚着农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在农业发展银行分离出去以后,目前,农业银行仍然承担着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粮棉油之外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两高一优”农业生产专项贷款、救灾贷款等政策性贷款。这些贷款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比较效益差、贷款利率低、投放量大、时间集中、周期长、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大。农业银行作为支农的一个重要部门,在地方行政干预下,不得不抽出大量资金,用于经营这些创利水平较低、甚至亏本的信贷业务。尽管《商业银行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事实上,农业银行现在承担的部分政策性贷款,都属于地方性的,国家根本不认帐。这一优惠政策,农业银行难以享受。

(三)沉重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农行商业化经营。过去,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农业银行资金超负荷运行,贷款粗放经营,管理不严,效益低下,形成许多历史包袱。一是沉淀贷款多。许多企业关停倒闭,没有财产物资可以变卖收贷,债务无法落实,造成大批贷款处于沉淀状态。二是亏损包袱重。过去发放的许多贷款,没有注重内部效益,存贷利率倒挂,加上项目考察不准,企业效益低下,利息长期拖欠,导致银行年年亏损,形成大量的亏损包袱。三是贷款潜在风险大。以前,许多贷款发放,手续不齐全,收回难度大,潜在着很大风险。相当一部分贷款都没有办理担保抵押手续,企业一旦破产倒闭,债务将无法落实。近几年对一些贷款虽然补办了一些手续,但还有一部分贷款由于企业转制债务不落实,企业亏空无财产抵押,仍然无法补办担保抵押手续。四是职工人员数量多、素质差、包袱重。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银行在招工进人方面,与自身效益联系不太密切,考虑自身业务经营承受能力较少,致使人员年年增加。并且,所进人员大部分都是面向系统内职工子女招工,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分配到农行工作的人员所占比例较小。职工素质普遍较差。在农行实行商业化经营、讲求核算的今天,过多的职工人数和较低的职工素质,已成为商业化经营的包袱。

(四)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现实执行中难度较大。一是对贷款损失责任追究难。《商业银行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要真正执行这一条,难度相当大,因为能够强令商业银行放款的单位和个人,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长官,单靠银行本身,要求对这些人给予行政处分,基本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赔偿经济损失。二是对企业收贷、限贷难。有的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完全靠贷款维持生存,银行一旦收回贷款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企业就要关停,就要影响地方税收的增加,就要影响职工就业,增加社会负担。因此,对这些企业停贷、限贷、收贷,来自各方的阻力较大。三是对抵押权、质权的行使困难。有的贷款到期后,因多种因素制约,抵押物收不回;有的虽然能够收回,但却没有市场销售,难以变现。

(五)农行内部经营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还存有一定距离。一是大部分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尚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二是业务经营种类单一。三是内部管理工作还没有完全与法律要求相配套。四是职工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思想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现实选择

(一)调整经营战略,提高创利水平,促进农业银行稳步健康发展。各级农行业务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安全、流动为标准,大胆调整经营战略,以适应农行商业化经营的要求。一是实行业务经营重心由农村向城市转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发展比农村加快,农村资金向城市流动已成为大趋势。为此,长期固守农村,已不符合农行商业化经营发展的要求,农行必须在巩固农村的前提下,业务工作重心逐步向城市转移。要继续做好营业网点的调整工作,在城镇和闹市区,集中资金、集中人力,创建一批高科技、现代化、吸储力强、创利水平高的营业网点,以增强农行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二是贷款投向应由创利水平较低的单一的农业生产向创利水平较高的农工商企业及其他高科技产业转移。《商业银行法》具体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但并没有规定哪一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哪一家商业银行不可以经营哪些业务。事实上,《商业银行法》已经打破了各家行的业务分工界限。对此,作为农业银行,只要法律允许的业务,农行都可以经营,在贷款投向上,不能局限于农村、农业、农民,应始终坚持效益原则,积极向创利水平高的产业和行业倾斜,大胆追求合法利润。三是业务经营方式应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农业银行信贷投放要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集中资金支持一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此培植一批农行的利息收入大户。四是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移。对照《商业银行法》,目前,农业银行许多业务还没有尽快发展起来。农行要在巩固发展好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票据贴现、同业拆借、代理、债券、外汇、担保、信用证服务、保险箱服务等中间业务,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增加农行创收渠道。

(二)分清责任界限,消化历史包袱,加速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步伐。各级行要采取多种措施,消化历史包袱,对历年亏损挂帐,建议制定消化目标,采取分期分配的方式逐年消化。对不良资产,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消化。对《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形成的不良资产,建议从现行资产中划出,建立台帐,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清收,逐步消化。对《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后形成的不良资产,分清责任,依法清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消化不良资产应重点从三个方面抓起:一是要加大清收、盘活力度。要借助《商业银行法》,继续做好依法收贷工作;要认真抓好对银行内部干部职工担保介绍贷款的清收工作;要通过发放启动贷款,帮助尚有一口气的企业搞活经营,增强偿债,盘活旧贷。二是要认真做好债务落实工作。对企业转制形成的悬空贷款,要重新落实债务,本着债随物走、债随企业所有权走的原则,由分离后的子企业或兼并、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偿还。并与新增贷款密切挂钩,促其尽快偿还旧贷。三是要区别责任,分类消化。对于属于政策性、行政干预造成的不良资产,靠清收搞活已不可能、责任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贷款,可以采取银行挂帐停息,财政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抵贷,作为向企业的投资;对银行信贷管理不当造成的不良资产,确认为呆帐,由银行在呆帐准备金或信贷基金中核销。四是要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农业银行作为全国统一的一个大系统,上级行在安排业务经营计划和分配任务时,应从大局出发,区别对待,考虑平衡发展问题,对贫困地区和历史包袱重的行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实行特殊照顾。要适当降低缴存准备金的比例;要尽量减少分配认购国家债券的任务;对于扭亏难度大的行,每年确定亏损限额,对在限额内的亏损,上级行可给予补亏,以此调动下级行扭亏增盈的积极性。

(三)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完善担保抵押制度,积极探索新的业务运作方式。各级行要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通过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管理水平,使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尽快达到《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要按照负债结构来确定资产结构,按存款增量、期限、利率来确定贷款增量、期限、利率,避免短期资金长期占用,避免存、贷利率倒挂;要通过发行债券、保留利润等方式,扩充资金,增强农行实力;要切实加强对单个企业贷款额度的控制。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要控制在银行资本总额的10%以内,对最大的十家借款户的贷款余额要控制在资本总额的50%以内,以分散贷款风险,提高防范能力。在做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抵押制度。对过去发放的信用贷款,尚未办理担保抵押手续的,要在落实债务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补办手续工作;发放抵押贷款,要重点搞好对贷款的抵押权、质权的审查工作。审查贷款的抵押权,要重点审查贷款到期后抵押物是否能够收回,审查贷款的质权要重点审查贷款到期后,质物是否能够变现。

(四)强化内部监督,加快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管理水平。一是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各级农行要制订和完善本行的业务规程;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基础上,要注意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真正把每一项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要抓好对经济案件的防范工作。把经济案件发案率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银行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三是要继续抓好机构改革。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机构网点;要压缩机关工作人员,充实一线人员;要按照效益原则,对那些地理位置偏僻、业务量小、创利水平低的网点,进一步做好迁址、撤销、合并工作,集中资金、集中人力,建立一批吸储量大、创利水平高、高科技、现代化的机构网点。四是要改革现有劳动人事制度。要按照业务量的大小和创利水平的高低,确定职工总人数;对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要改变过去主要面向系统内职工女子招工的做法,实行面向大专院校招生和从人才市场引进。对在在职职工要普遍推行参加社会福利养老保险,以此逐步减轻离退休人员对农行在职人员的负担压力。五是要抓好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按《商业银行法》要求,约束干部职工的行为,不断提高职工素质。要组织职工进一步学习《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增强全员法律意识;要广泛开展廉政建设,提高职工政治思想觉悟和辨明是非的能力;要加强对职工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六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将那些管理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思想作风正派的中青年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以促进农业银行商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理顺金融秩序,排出外部干预,为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要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作为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要自觉遵守金融秩序,不乱抬乱浮利率,不乱拉客户,不搞违章拆借。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二是要改变农行承担地方性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做法。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地方性政策性贷款业务划入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对一时不能划转的,对新增政策性贷款,要实行谁批准、谁贴息的原则,确保农业银行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三是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商业银行法》,使社会各部门积极支持农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要大力向党政部门搞好宣传,使党政部门充分认识农行是国有商业银行、农行依法开展业务经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的重要性。不再强令农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自觉尊重农行的业务经营自主权;要大力向企业搞好宣传,使企业反复了解《商业银行法》对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借款合同,及时偿还到逾期贷款。五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级行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银行业务经营自主权,对企业压贷、限贷、收贷,对抵押物的收回与处理,银行要严格按照信贷原则和法律要求办事,不受外部任何干预,对干预银行业务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权利部门,银行都要敢于坚持原则,大胆抵制,对抵制不力的,要及时向司法部门起诉,依法追究干预者的责任,切实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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