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调整与城乡收入差距研究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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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曾经有过短暂的缩小时期(1978-1984年),以后一直保持扩大的趋势(国家统计局,历年)。因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与全国居民总体收入分配的变化方向相同,表现出某种相同的趋势,一般认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是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研究者用城乡收入差距解释总体基尼系数与城乡内部基尼系数的差距(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05;史泰丽等,2008),或者用分解总体收入差距的方法测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Shorrocks & Wan,2005),等等;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扩大通常被归因于劳动力市场的分割(Knight et al,1999; Whalley & Zhang,2004),以及劳动力结构变化与经济结构变化的速度差距。但是,正如蔡昉和王美艳所指出,城乡收入的系统差距最终应当随着劳动力的充分流动而消失,“何以中国经历了人类和平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而这个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呈现扩大的趋势?”(蔡昉、王美艳,2009)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城乡收入差距与居民总体收入分配的关系,更有必要重新审视城乡收入差距与劳动力市场调节的关系,以便探讨上述矛盾现象的政策含义,进而提出适当的政策选择。

在考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总体收入分配的关系时,我们注意到了一个被大多数人忽略的问题,即农村劳动力和居民总数的比重也在以较快的速度下降。无论是由于城市化的进展还是因为劳动力流动,转为城市人口的通常是农村居民中收入比较高的人群,而剩余农民则是原有农民总体中相对收入较低的部分;因此,即使单纯因为重新分组的关系,城乡收入的差距也会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这就是说,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与总体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不像看上去那样简单,甚至可能不是总体收入状况恶化的原因。在考察“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这一矛盾现象时,我们同样可以想象,由于劳动力重新分组的原因(适宜转移的劳动力已经基本转移),年龄和知识结构可能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障碍,因而不能简单依赖劳动力市场的调节来缩小以至消除城乡收入差距。同时,还应当注意劳动力市场只能调节劳动收入并使之趋同,无法调节非劳动收入并使之趋同。因此,如果非劳动收入的增长大大超过劳动收入的增长,就可能部分甚至全部抵消劳动力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本文首先应用洛伦茨曲线分析总体基尼系数和城乡人口分组状况的关系,然后联系农村劳动力的现状讨论劳动力转移的非制度性障碍以及非劳动收入的差异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借以加深对城乡收入差距以及劳动力市场调节作用的政策含义的理解,进而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选择。

一、城乡收入差距与总体收入分配

如上所述,由于城市化的进展和劳动力流动,城镇郊区比较富裕的农民转为城镇人口,人力和其他资本相对丰富、收入相对较高的农业劳动力也较多地获得非农就业机会,按照常住人口的统计原则,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也可能被统计为城镇人口,因此不仅城乡人口的比例在不断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导致统计数据中剩余的农村人口平均收入相对下降。与控制人口分组不变相比较,这种与收入相关的重新分组一定会扩大城乡人均收入的差距,但不一定影响以基尼系数表示的总体收入分配,至少影响程度没有统计数据表面上显示的那么大。

要证明这一点,并且揭示重新分组对城乡收入分配统计数据的影响,我们可以利用洛伦茨曲线(见图1)。

分子部分是竖线部分的面积,其中积分部分是洛伦茨曲线下的面积;分母是对角线以下的全部面积。

如果我们假定不仅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低于城市人口,而且所有农村居民的收入(甚至收入最高的农民)都低于城市居民中收入最低者,那么,我们也可以利用同一洛伦茨曲线计算不同分组条件下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计算公式如下:

考虑到我国统计数据得出的城乡人均收入比例从1985年的1.86上升到2007年的3.33,即增加了大约80%,看来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仍然可能对总体收入分配的恶化起了一定作用,但远没有通常认为的那么大。如果确实有大量中间部分漏记的情况(流动劳动力的收入基本上可以假定大于农村居民但小于城市居民),那么,城乡收入差距也许没有扩大总体收入分配差距,甚至对缩小总体差距有所贡献。

问题在于人口分组。如果控制分组不变,即把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仍然统计为农村人口,得到的结果显然不同于重新分组后得到的结果。重新分组的结果不仅改变了组间差异的数值,即其对总体差异的贡献,而且也改变了各组组内差异的数值。在上述情况下,减少低收入组(农民)的人数并把他们转入高收入的城市居民组并成为其中的低收入者,就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和组内差异、扩大城市居民收入的组内差异(降低其平均水平),同时也扩大组间差异。很明显,如果这种变化是单纯改变分组的结果而不是经济活动的结果,就应当有不同的政策含义。

更一般地推论,无论用什么方法分解收入差距或其他差异,都不仅要考虑组内差异变化和组间差异变化,还要考察分组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分组状况对组内和组间差异的影响,控制分组或把分组的影响正确分解出来,真正理解各种变化的影响及其意义,才能正确分析各种变化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

二、城乡收入差距与劳动力市场调节

上一节的分析只能证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计算可能因城乡人口分组变化而夸大,而且这样统计计算出来的收入差距扩大不一定是总体收入分配恶化的原因;但是,上述分析不能证明控制分组以后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同时,根据统计数据计算得出的收入差距扩大仍然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尚未转移的农村居民确实面临收入继续相对下降的现实。因此,蔡昉和王美艳提出的疑问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为何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劳动力流动,城乡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难道劳动力市场调节收入的规律在中国失灵了吗?

劳动力市场对城乡收入的调节作用不仅仅是纯理论的推论,而且反复被各国历史发展的现实所证明,即使发达国家如美国也不例外(Gardner,2001)。根据Gardner的研究以及他在澳大利亚农业和资源经济学会2001年年会闭幕式上的演讲,上世纪中期美国农民的收入不仅地区差距很大,而且平均收入比非农低30%~40%,农村贫困发生率远远高于城市;经过大约40年时间,到上世纪末,美国农民的收入不仅地区间已经趋同,而且其平均水平已经赶上甚至超过城市人口收入,农村贫困发生率也低于城市。他的结论是这一变化的基本原因是劳动力市场的调节,40年间美国农民在地区和行业中流动的可能性不断改善并获得最终实现。他特别强调,这一变化与生产方面的任何因素包括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无关,因为所有这些因素的作用一旦长期化、固定化,就会通过超额利润的形式资本化为地价和地租,转变为农场经营者的成本。那么,究竟如何解释我国过去30年劳动力流动与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呢?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劳动力市场调节的仅仅是劳动收入,不包括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而城乡收入差距计算的是人均总收入。因此,如果这两部分收入的差距显著扩大,就有可能抵消劳动力市场的调节作用。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到,从1985到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均大幅度增加(更早年份的数据不全)。城市居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不仅大大超过农村居民,而且其增长速度和占总收入比重也遥遥领先。因此,如果不包括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实际上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程度在22年里远没有表面上看上去那么严重:2007年城乡居民人均劳动收入之比为2.65∶1,明显低于3.33∶1的人均收入比。如果按照劳动收入计算,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了大约43%,而前面估计同期重新分组可能导致这一差距扩大60%,因此,按照固定分组的假设计算,城乡劳动收入的差距很可能已经有所缩小,即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已经发生了作用。

财产性收入具有自我积累的性质,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可能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因而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财产性收入及其分配目前体现出明显的城乡差别,但它本质上与城乡或产业的划分无关:它取决于初始资产分配,并且有自我加强的倾向。无论如何,财产性收入的差距与劳动力市场无关,只能通过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来调节。

转移性收入的主体是退休金,它与劳动力市场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体制的差别。无论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如何进一步整合,哪怕是彻底取消一切妨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也不等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村人口就能立刻享受与城市退休者等量的养老金。根据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农村居民将开始享受由中央财政补贴的养老金。但是,如果要达到与城市退休者等量的水平,恐怕还需要很长的时间。也就是说,即使现在建立与个人缴费相联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个人缴费部分进入劳动力市场决定的劳动力价格,并且不降低农村转移劳动力现有的货币工资水平,城乡人均收入中转移收入部分的趋同还需要数十年时间。

其次,劳动力市场调节的是劳动者的收入,在理想的情况下可以促使劳动者的收入趋同,但不必然导致人均收入趋同;特别是在赡养系数明显不同的情况下,人均收入和劳均收入之间可能出现较大差异。如果家庭赡养系数和劳动者收入的变化趋势相反,也可能部分抵消劳动力市场的调节作用。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其实施程度在城乡之间明显存在巨大区别。按常理,农村居民家庭的赡养系数应当明显高于城市,并可能在劳均收入差距缩小的情况下表现出人均收入的扩大趋势。但是,考察官方统计数据,却发现农村居民家庭的赡养系数低于城市家庭,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差距还在扩大:从1985年到2007年,城市居民家庭的赡养系数从1.84上升到1.89,而同期农村居民家庭的赡养系数则从1.74下降到1.42,即农村家庭人口中劳动力的比重不仅相对上升而且绝对上升。这显然有违常理,惟一的解释就是农村劳动力的统计没有年龄的上限。

上述矛盾很可能是现行劳动就业统计口径的差别造成的。现行统计中计算就业人口的口径时城乡有别: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按照实际雇佣(包括自我雇佣)的实际人数计算,而农村就业则推论14或16岁以上人口全部就业,因而高估了农村居民家庭的劳动力数量,即降低了赡养系数。如果按照城乡赡养系数相同的假设估算,即假定农村同样年龄的老人不再计算为劳动者,城乡劳均收入的差距应当与城乡人均收入的差距相同;而如果考虑到城乡独生子女政策执行情况的差异,假定农村的真实赡养系数比城市高10%,即大约在2左右,那么,城乡劳均收入的差距应当比人均收入的差距小10%。

再次,劳动力市场的调节作用不仅仅受限制于各种制度障碍,劳动力的异质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关于劳动力迁移与人力资本等因素的关系已经有很多研究(参见都阳、朴之水,2003),这里不再重复,而特别提出另一个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即农村劳动力的年龄结构问题。

随着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留在农村的劳动力日益老龄化,他们不仅拥有的人力资本较低,转移难度大且预期收入不高,而且相对更偏向于农村生活环境。因此,消除户口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障碍对这一部分劳动力是否转移、迁移的影响不大。同时,如上所述,现行统计方法高估了农村现有劳动力,即高估了待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总量。

根据2007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2008),农村总人口中50~54岁的占7.92%,55~59岁的占6.47%,60~64岁的占4.52%,65~69岁的占3.45%,70~74岁的占2.85%,75~79岁的占1.82%,80岁以上的占1.48%。如果按照1.42的赡养系数折算,50~59岁的劳动力占农村总劳动力的比重为20.4%,60岁以上的占14.1%,两者合计超过农村总劳动力的1/3。60岁以上的农村人口虽然可能仍然参加一些劳动并且获得一定收入,但在城市中肯定被统计为退休而非就业人口,因而不应当被估计为潜在的劳动力转移数量之中。另外,考虑到人力资本和生活习惯等因素,50~54岁的农村人口也可以不考虑在待转移劳动力之内。考虑到统计数据中农村劳动力中有许多已经实现长期或季节性转移,实际留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有待转移的比例比想象中要小很多,而且,这一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自动缩小。

显然,在定量分析妨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性障碍及其对劳动力未来可能转移数量的潜在影响时,这些主要因为年龄因素不大可能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不应当计算在内;同时,可以合理推论,20~30年以后,当这些老年农村居民因自然原因退出劳动力市场(或统计)以后,城乡或三次产业的就业结构将表现出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完全是时间流逝的结果而与制度变化无关,基本上无法通过制度变迁来加速,只能等待时间的作用。

三、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的研究表明,劳动力市场在调节城乡收入差距方面已经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城乡收入差距(特别是其中劳动收入部分)还具有自动缩小的趋势,因而可以部分回答当前的一些疑惑。当然,如果能进一步深入系统分析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数量及其收入的统计问题,以及继续留在农村的现有人口和劳动力的年龄结构、人力资本状况,应当能够更清楚地理解劳动力市场过去和现在的调节作用,也应当能够更清楚地理解劳动力市场今后继续调节的潜力。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初步结论:

(1)在分解收入差距时,特别是做不同时间收入差距的比较时,应当注意分组情况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在总体差异不变的情况下,单纯改变分组就可能改变组内差异和组间差异的数值及其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从而影响对现实情况的判断。应当说,根据分组情况变化后的数据计算的结果自有其特定的现实政策意义;但是,这种变化毕竟是统计分组的结果而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应当明确区分两者的差别,最好的办法是同时分解分组状况对组内和组间差异的影响。

(2)考虑到城乡人口结构、收入结构和劳动力年龄结构等因素及其变化以后,可以认为过去20多年中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对缩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已经发挥了很大作用,其大小远远超过从统计数据简单计算得到的结果(事实上甚至方向相反)。同时也可以想象,今后农村劳动力的继续流动速度不完全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相关制度的改革,它还受到农村劳动力本身年龄结构和人力资本的限制。

(3)城乡收入差距不等于城乡劳动者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乃至消除不可能完全依赖劳动力市场的调节。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不仅仅需要系统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与劳动力相关的政策,也需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与社会保障制度、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相关的政策,而且许多政策的效果需要等待时间自己发挥作用,无法在短期内实现,也不应当急于求成。

毫无疑问,我们需要继续推进与劳动力市场相关的制度改革。但是,即使单纯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出发,帮助仍然留在农村的劳动力提高其实际转移的能力已经成为更加重要的任务,而且其重要性将日益增长;否则,对他们中的许多人来说,城市非农就业市场始终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未来家园”。可以审慎乐观的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现在50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最终将被转移能力更强的年轻人自然取代,劳动力市场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有可能在数十年后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通过二次分配来缩小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包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注释:

① 假定计算40%高收入人口与40%低收入人口的人均收入比例,同时保持上述洛伦茨曲线和基尼系数不变,D值将上升到4。

② 本文中凡未说明来源的数据均取自国家统计局主编的《中国统计年鉴》,或根据其数据计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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