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与相似:理解辩证法真理的关键_命题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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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真理概念在逻辑学中起着关键作用。在辩证逻辑中,真理概念要比古典逻辑中真理概念断定了更多的内容,这就是要在不排除抽象同一的情况下容纳辩证矛盾。要使辩证逻辑成为一门独立的、成熟的学科,必须建立不违反古典逻辑的“同一律”而又能含有对立同一的真理概念。本文初步探讨了建立这种概念的途径。

【关键词】 真理 抽象同一 对立同一 逻辑矛盾 辩证矛盾

辩证逻辑是“研究人们认识真理过程中思维运动发展的模型及其规律的学说”[1],“是探求真理的方法论”[2]。列宁说:“不是心理学,不是精神现象学,而是逻辑学=关于真理的问题”[3]。 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到真理概念在辩证逻辑中起着何等重要的作用。与形式逻辑一样,辩证逻辑也涉及到接受一个命题的理由问题,在这里没有真理概念都是不可想象的。但与形式逻辑不同,辩证逻辑把下述命题看成是真的:

(1 )运动是(时间和空间的)不间断性与(时间和空间的)间断性的统一[4]。

(2)光既是微粒又是波。

严格说来,形式逻辑不能确定上述命题的真假,因为上述命题中都包含着对辩证矛盾的断定,而辩证矛盾是形式逻辑所无法处理的。一般地,像(1)、(2)这样的命题出现在形式逻辑中,方便的办法是,把它们看成是恒假的。但这已超出形式逻辑的内容之外而使用其规则。

那么,在辩证逻辑中,真理概念的外延是什么?内涵又是什么?本文并不奢望构造一个足够精确的真理定义,而只是探讨构造这样一个真理的必须条件。

“真理”是一个语义学概念,是表示语言表达式和这些表达式“所谈及(refer to)”的对象(或事态)这两者关系的一个词[5]。 塔尔斯基定义了形式语言的真理概念,我们来简略回顾一下这个定义,以资借签。

塔尔斯基认为,定义真理概念实质适当性条件是:任何真理定义都必须蕴涵所有(T)型等值式即:

(T):X是真的,当且仅当P。

其中,“P”代表对象语言中的任一语句,“X”代表“P ”所代表的语句的名称。因为真理是一个语义学概念,所以它的定义应包含对“其它语义学概念比如满足概念的使用方法”[6]。因此,真理定义应是:

语句是真的如果它被所有对象所满足,语句是假的如果情况相反[7]。

按照这一定义,下列命题(我们在这里可不考虑“语句”与“命题”的差别)是真的:

(3)雪是白的。

(4)拿破仑死于1821年5月5日。

但是,辩证逻辑却并不这样认为[8]。 因此这一定义并没有描述辩证思维中真理概念的内涵。我们来粗略地考察一下辩证思维中真理的特征。

真理是具体的。“具体之所以具体,是因为它是许多规定性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9],“真理就是由现象、 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关系构成的”[10],当我们认识到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具有价值时,这只是一些抽象的规定,但是当我们认识到:商品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同一时,就对商品有了比较具体的认识。当认识到E=mc[2]时,就比单独、 抽象地认识能量或质量更为具体。所以真理是“全面的”[11],是“体系”[12]。

我们可以说一个科学理论是真理,例如说“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真理”。但是,是不是仅仅科学理论才是真理呢?即“真理”概念的外延仅仅是理论体系吗(如塔尔斯基认为是语句)?如果情况是这样,将会遇到如下问题:如何由不真的命题(因为只有理论才是真的)组成真的理论,理论的真是从何而来?其次,理论中较后的命题是较前的命题推论而来,如果较前的命题不是真的(如相对论中光速不变与相对性命题,政治经济学中商品的二重性命题),较后命题的真理性就是难以理解的了,如相对论中“时空弯曲”,政治经济学中“资本的本质”。因此,必须把“真”也看成是命题的属性。

同时,“真理还需要其他方面,这些方面只是好像独立和单个的(独立存在的)。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13]。就是说,作为真理的命题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以其他命题的成立为条件的,真理性的命题只有在这个命题之网中才是现实的。离开了其他命题的命题不是真理,唯有理论才“是命题之网”,所以只有科学理论中的命题才可是真理。“三角形三内角之和为180°”, 这只有欧氏平面几何以及欧氏几何中其他定理成立时它才是真的。

我们还须进一步分析。我们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依赖于理论中其他命题的,这种依赖关系是对立同一关系。一方面,这个命题为真以其它命题为条件,接受这一命题包含着对其他命题的接受,它们之间有同一关系;另一方面,该命题又与其他命题不同,表达了对象不同方面的内容,如“三角形三内角之和为180°”, 毕竟不同于“同位角相等”,否则它们就断定了完全相同的东西,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作为不同的定理了。我们还要说,一个命题本身也是对立同一体;E =mc[2]是把对象质量、能量统一起来,表明二者有同一性;同时,质量毕竟不是能量,二者是有差别的;不能像有的人所认为的那样,质量与能量是同一个东西,是完全同一的;如果是这样的话,E=mc[2]是多余的或不可理解的了。 恩格斯说,“大多数自然科学家还以为同一和差异是不可调和的对立,而不是同一个东西的两极,这两极只是由于它们相互作用,由于差异性包含在同一性中,才具有真理性。”[14]“同一性自身包含着差异性,这一事实在每一个命题中都表现出来。”[15]

由于作为真理的命题依赖于理论中其他命题,它本身包含了对对象辩证矛盾的断定,因此它是具体的,具有客观性,它与理论中其他命题是对立同一的,也就有了向异于它自身的对立面转化的可能性,(例如特殊性命题惯性定律向普遍性命题万有引力定律的转化;在这里不能抽象地认为其对立面就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否定),因此真理是全面的,是过程。

我们以这种方式理解真理可避免融贯论、实用论所犯的错误。布兰沙德认为,作为真理的判断在于它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是:任何一个判断都必须衍推出其他判断并且被每个判断衍推出,但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在一个融贯的判断系统中,每一判断所断定的东西恰恰等同于所有其他判断所断定的东西”[16]。说“亚里士多德是亚历山大的老师”与“拿破仑是法国皇帝”能相互衍推,而且以某种方式变成等价的了。尤因认为,“集合里的任何一个命题都在该集合里所有其他命题为真的前提下被逻辑地推出。”这里的问题是:命题的真取决于集合是完全的这个必要条件;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附加到该集合的成员便会使集合成为不融贯的;而且怎样才知道一个命题集合是完全的则无法弄清[17]。同时,这种真理论无法在两个都融贯的系统——如罗素所说一个真理是与一个相容的童话之间——作出选择。他们的错误在于:把命题的关系没理解为对立同一的;没有看到真理性命题与客观对象之间的有差别的同一。

从上述论述看,说一个命题H为真,则H对于理论T与T中的其它命题处于对立同一关系:H与其所表达的事实之间是对立同一关系,因此, 要理解辩证真理,必须理解对立同一。但如下面我们要看到的,虽然我们对“对立同一”有了一定的理解,可以断定“对立同一”是真理的内涵,但我们对“对立同一”的理解却是不充分和不精确的,这妨碍了我们对辩证真理的理解。

尽管说“对立同一”是真理性命题的特征,而且我们对“对立同一”的内涵有了一定的理解;但是,由于在以下关键问题上所遇到的困难,还不能说对“对立同一”内涵的理解已足以给真理以恰当的定义。

首先,“对立同一”至少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例如,当说

(5 )命题“资本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是与客观实际处于对立同一关系中。

与说

(6)真理与谬误处于对立同一关系中。

甚至说

(7 )命题“基本粒子是不运动的”与客观实际处于对立同一关系中。(因为“基本粒子”、“运动”等概念在客观实际中有其对象,因此,按照对立同一的一般理解,命题“基本粒子是不运动的”与客观对象有同一性,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这一命题与客观实际的对立性了)。时的“对立同一”上涵义不同的。用不太精确的话来说,(5 )中的“对立同一”强调“同一”的一面,因此可以说任何真理性命题与客观实际处于对立同一关系中;而(6)与(7)中的“对立同一”则强调“对立”的一面,而“同一”的一面则是理解“对立”的前提。不同涵义的“对立同一”可以用不同的形式表示吗?把它们区别开的逻辑规则是什么?在这些问题不清楚的情况下,说真理性命题与客观实际处于“对立同一”关系中,则仍然没有把真理与谬误区别开来。另外,对立同一即辩证矛盾是有主次之分的,但我们不知道判定主次矛盾的逻辑原则是什么。

其次,我们已经知道,对立同一并不能排除抽象同一(即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同一”),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形式逻辑在实践上所获得的巨大成功,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使“对立同一”也成为不可理解的了。而且,如果把抽象同一与对立同一即具体同一对立起来而排除具体同一,则会产生同一律问题[18],“无法理解运动的实质,……否认运动的真实性”[19]。但是,是否像经典力学是相对论力学的极限情况一样,抽象同一是具体同一(对立同一)的极限情况,只要认识到达到这种极限的参量而可精确地把握住抽象同一的范围,抽象同一可以在具体同一的范围内得到理解;或者说,是可以得到一条逻辑规则,只要某些条件具备,我们就可以从对立同一转换到抽象同一上。不幸的是,我们对这样的规则是不清楚的,何时采用抽象同一,何时采用对立同一,仅仅靠直觉而不是规则一来进行的,带有很大的任意性。

最后,既然对立同一并不排除抽象同一,那就必须排除逻辑矛盾,违反形式逻辑不矛盾律的逻辑矛盾D的特点是:D必是假的;接受D, 则接受任何命题。辩证矛盾(对立同一)显然不具有这样的特点。但是,表达一个辩证矛盾的语句与表达一个逻辑矛盾的语句形式是相同的[20],区别这二者我们发现是不容易的,如

(8)X先生此刻既给自己刮胡子又不给自己刮胡子

把这一命题与前面的命题(1)相比,其形式是相同的。 而一般来说,(1)表达了一个辩证矛盾,(8)却表达了一个逻辑矛盾。那么区别的标准是什么,有人回答说,(1)这样的命题有客观根据,(8)却是由不正确的“叙述”产生的[21]。但这一回答是不成功的,因为这一回答并没有告诉我们,像(8)这样的命题何以没有客观根据, 而(1 )却有;之所以有这个疑问,是因为(1)、(8)两命题中的词项如“间断性”、刮胡子”在实际中都可以指称一个对象,而除此之外其中的逻辑词项都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既不能根据(1)、(8)命题中的非逻辑词项(如“运动”、“间断性”、“X先生”、 “刮胡子”等)也不能根据逻辑词项(如“不”、“是”等)把二者区别开来,说其中一个命题有客观根据而另一个却是由不正确的“叙述”产生的。同时,这样理解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区别也不能给我们多大帮助,即:逻辑矛盾所包含的两个判断不能同真,构成辩证矛盾的两个判断是同真的[22]。因为构成辩证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互为前提的,理解其中一方必须以理解另一方为前提;就是说这两个方面结合统一在一起时才能说一个命题(而不是两个方面各形成单个命题)是真的;把二者分离开来后只是一两个抽象的规定,不能说是真的;同时,在实践上,这种标准在分析如说谎者悖论、罗素悖论时是完全不起作用的。有签于此,有人说“没有任何严格的绝对标准可以判明思维中矛盾的性质”[23],但这无异于说,对于一个矛盾,何时采取对立同一原则而容纳它,何时采取排除矛盾的原则是完全任意的,没有规则的。但是如果我们认为辩证矛盾是普遍的,辩证矛盾是真理的内容,且与排除逻辑矛盾的原则一致,则必须有一个规则,即使是方法论规则,以使我们确定一个矛盾是辩证矛盾还是逻辑矛盾问题时可以作出合理的选择。从上述我们看到,对立同一是理解辩证真理的关键概念;对于“对立同一”这概念的内涵有一定的理解,但是却没有足够地理解。我们的任务应当是用一种比现有形式语言更丰富、比自然语言更精确的语言去刻划这一概念的内涵。

注释:

[1][2]张巨青《辩证逻辑导论》第23、25页。

[8][14][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6、539、537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

[10][11][13]列宁《哲学笔记》1956年版,第182、184、181页。

[1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5页。

[16][17]格雷林著,牟博译《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97、198页。

[18]W.V.多尼拉《同一律问题》,载《逻辑与语言学习》,1990年第2期。

[19]张巨青《关于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在认识中的作用问题》,载《辩证逻辑参考资料》,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2卷第809页。

[20][21][22]王干才《矛盾含义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23]柯普宁著,彭漪涟、王天厚译《作为认识论和逻辑的辩证法》,华东师大出版社,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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