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初探_社工论文

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初探_社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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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24(2012)03-0042-05

追根溯源,我国的社会工作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的燕京大学、复旦大学、金陵大学等高校都有开设社会工作课程,由一批旅美归国的学者教授社会服务和社会行政课程。但是由于长年的战乱和政局的变动,我国的社会工作发展未能在20世纪中叶跟上美国和欧洲国家的专业化进程。由于我国的特殊政治和社会环境,我国的港澳、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社会工作教育呈现了三条发展道路;而港澳的发展模式更多的是完全沿袭殖民国的模式,而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发展模式则是在学习欧美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地区特色与历史发展阶段,不断本土化,形成自己的模式。当然,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发展道路有着高度的相似,只是台湾地区领先了二三十年。

而社会工作的专业化道路必定伴随着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发展,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不断培养出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员,从而促进社会工作事业不断地从慈善助人到科学助人、专业助人的转变。也正是这样的转变,因应全球化的影响、社会需求的变化,社会工作愈加专业化,反过来敦促社会工作教育的进步。而台湾地区的社会工作教育正是处在这样的良性循环圈中,教育促进专业化,而专业化的各项制度也要求教育水平的提高。据李增禄(1993)指出,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发展趋势为增社会工作系所、成立社会工作研究所博士班、发挥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功能、扩展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加速社会工作电脑化、增进社会工作教学本土化等。

一、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发展

一般台湾学者都将1920年代至1949年国民政府统治中国时期作为台湾社会工作发展的起步阶段(林万亿,2002;沙依仁,2002;蔡汉贤、李明政,2006年)。1910年代,普林斯顿大学的多位教授在北京的燕京大学带领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救助服务,并根据相关经验开设导论课程,并加上实习,这算是社会工作教学在中国的伊始(林万亿,2002)。而到了1929年,燕京大学将社会学系扩大为“社会学与社会工作学系”,正式宣告了4年制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在中国的启动。当时由于社会工作人才的缺乏和实务经验的不足,大部分的课程教材都是翻译美国的教材。不过也有少量的本土教材,如王克的《中国社会服务事业》(1943年)、言心哲编著的《现代社会事业》(1945年)、《社会事业与社会建设》(1945年)等。可以说,当时的社会工作教育尚处在初创阶段,未成气候。

由于战败,国民政府被迫退守台湾,而当时在燕京、复旦等大学的社会学社会工作学者部分也随之到台湾。当时,中国大陆地区由于院系调整,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被停止教学,直到1986年,北京大学才恢复社会工作专业。而国民政府迁台后,并未迅速恢复社会工作的教育,回顾1970年代以前的台湾社会工作教育,林万亿(2002)等学者将之称为“萌芽阶段”。在此一阶段,社会工作基本是依附在社会学之下,甚至被误认为是“应用社会学”。当时只有在台湾大学、东海大学等大学的社会学系下设有数门社会工作选修课程,但是“社会福利与行政”、“社会事业与行政”等课程并不能培养出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唯一值得欣慰的是1963年在台湾私立文化学院的夜间部开设了社会工作学系,可以说是最早的社会工作学系。

而1970年代的10年是台湾社会工作发展的转折期,这十年的发展为台湾社会工作专业化和教育专业化奠定了基础。在1964年和1967年两次社会工作教育会议的基础上,1971年台湾“内政部”与联合国发展方案(UNDP)共同召开“社会工作教学做研讨会”,在会议上对台湾社会工作教育的课程设计做出较完整的检讨与规划(“内政部”,1971;莫黎黎,2007)。会上确定的社会工作教学必修课,包括社会工作概论、社会个案工作、社会个案工作等9门课被认为是奠定了社会工作教育的基本框架。而1973年,台湾大学社会工作组成立更是为社会工作教学翻开崭新的一页。随后辅仁、东海、东吴等大学相继成立社工组独立教学,意味着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被认可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训练的开始(林万亿,2002)。而这一时期,一批旅美的社会工作学者归来,以徐震和蔡汉贤为代表在社会工作教育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相关的教材也随五六十年代的实务经验的积累,开始变得更加的丰富;这也满足了社会工作分组教学的需求,新增课程较多。

到了1980年代,随着政府聘任社工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专业组织的发展,也促进着社会工作教育的进一步改革。1979年东海大学社会工作组独立成系,开始了社会工作系所发展之路。辅仁、东吴大学等也相继成立社会工作系;另外的大学也设立了相关的社会福利系等。同时,台湾社会工作初期培养的人才也开始各大学社会工作系任教,如詹火生、林万亿、万育维、莫黎黎、李明政等。而这些也被称为第二代社会工作年轻学者(沙依仁,2002)。相应的,这一时期的著作像七十年代那样不断出现,而更多的是各类期刊论文和研究报告不断丰富社会工作研究和实务领域。而这10年间,老人、身心障碍者、儿童等人群的福利立法的通过,更是为社会工作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实务工作要求。而这些福利相关法律也成为近20年来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助推器。

进入1990年代,台湾的社会工作学者对于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有了更大的信心和决心。近20年来社会工作专业建制基本完成,《社会工作师法》于1997年通过,而相应的社会工作师考试也开始运作,而1998年“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的颁布,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台湾社会工作建制完成的标志(林万亿等,2002)。而这一时期大学社会工作教育的扩张也非常的可观,1990年代后,有超过20个大学新增设社会工作学系,或成立研究所招收社工学生。当然,相应的社会工作专著,学术刊物也大量增加。1990年至1998年出版的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专著多达1368本,是1980年代的两倍,1980年代前的6倍之多(林万亿,2002);《台湾社会工作学刊》、《社区发展季刊》、《台大社会工作学刊》等等学术刊物也层出不穷。同时,台湾社会工作学界也及时调整方向,将教学规划的重点从促进教育扩张和专业化到提升教育质量,课程精细化、实习规范化等等目标。

另有学者,如莫黎黎(2007)将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历史归为1949年至1974年的开疆辟土和筚路蓝缕阶段,1975年至1989年塑造专业形象时期,1990年代的专业发展黄金十年,以及2000年后的专业建制阶段继续发展,都如实地解释了台湾在不同发展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发展目标。

可以说,经过数十年的外部学习和内部探索,台湾的社会工作教育已经进入到一个建制化、规范化、专业化皆高的水平。台湾已经不再是初期毫无反省的移植美国社会工作教育的内容,而是走上了“从台湾发展开始,到民间的专业发展,在逐步实验与修正过程中,寻找合适本土社会的策略”的道路(莫黎黎,2007)。

二、四大建制促进专业教育

正如上文所提,在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同时,必然伴随着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发展,不仅是社工本身的专业化,也包括社会工作相关制度的专业化。其中,教育制度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从2000年起台湾学界对社会工作专业课程的关注度提高,众多学者一直致力于规范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认定,以及提升教学品质以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沙依仁,2002;曾华源,2002;周月清,2002;莫黎黎,2005;詹火生,2007等);相应的,对社会工作专业实习的重视也一呼百应,学者从实务的角度、与机构合作的方式等方面不断论述实习的关键(王永慈、刘可屏,2002;郑丽珍,2005等)。

而本文希望从专业教育制度外去了解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制度对社工教育的影响,从而剖析社会工作教育的外部环境。不难发现,在台湾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社会工作师法》和社会工作师考试一直被认为是台湾社会工作发展的标志;而真正意义上促进了台湾社会工作者实务发展的却是多部社会福利法。这三个制度之于社会工作教育,正好对应了社会工作的三大主要元素:伦理价值、专业知识以及实务服务。简言之,这三个外部制度,在教育制度之外从专业化的角度影响着教育的进行。

(一)《社会工作师法》规范执业伦理

1997年4月公布的《社会工作师法》①被认为是台湾之后十年社工制度“十年有成”的确保(赖两阳,2007)。的确,《社会工作师法》是在台湾福利部门将社工从约聘到纳编,以及1987年解严后社会力量蓬勃发展,不断兴盛的社会背景下颁布,从而使得社会工作各界士气大振,百花齐放。

《社会工作师法》的立法目的为:“为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体系,提升社会工作师专业地位,明定社会工作师权利义务,确保受服务对象之权益,特制定本法。”台湾学界普遍认为虽有谈及社工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本法在法条中更多地体现为对社工义务的规定和对服务对象的保护,而对社工的权益涉及甚少。如详细列明了不得充任社工师,以及撤销或者废止社工师资格的项目;另外对于执业社工师也做了相似的规定,并明定其业务范围,如下②:

(1)行为、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社会适应等问题之社会暨心理评估与处置;(2)各相关社会福利法规所定之保护性服务;(3)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之预防性及支持性服;(4)社会福利服务资源之发掘、整合、运用与转介;(5)社会福利机构、团体或于卫生、就业、教育、司法、国防等领域执行社会福利方案之设计、管理、研究发展、督导、评鉴与教育训练等;(6)人民社会福利权之倡导;(7)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或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领域或业务。

同时,该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社会工作师之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之规定。而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就在该法颁布的第二年于1998年7月27日出台,共18条。其内容大致符合社工法所体现的精神和原则,例如:秉持爱心、耐心及专业知能为案主服务;不分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等,本着平等精神,服务案主;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对在专业关系中获得的资料,克尽保密责任应尊重并培养案主自我决定的能力,以维护案主权利等等,作为社工遵循的依据。

有社工师法和社工伦理守则的规定,各高校对于“价值和伦理”课程的重视也不断提高,曾华源和胡慧荧(2002)便倡议建构“价值和伦理课程”为学校核心课程。而如台湾大学、东吴大学等的社工系都已将伦理相关课程作为大学部和研究生部核心课程,每门课都是3学分。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强化专业知能

《社会工作师法》第四条(资格之取得)规定:经社会工作师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社会工作师证书者,得充任社会工作师。而社会工作师考试也于该法颁布后开始。

据统计,这些年台湾社工师考试的通过率(通过人数与参考人数比)为,1997年11.02%、1998年16.3%、1999年16.0%、2000年16.06%、2001年6.47%、2002年6.37%、2003年16.93%、2004年2.33%、2005年9.2%、2006年10.8%、2007年10.4%、2008年25.4%、2009年5.4%、2010年10.7%③,而自设立社工师考试以来的平均通过率不足15%,2004年最低仅有2.33%的考生及格。为何台湾的社会工作师通过率如此之低?

首先,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资格要求高。应考资格大致分为两大类:

(1)包括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社会工作科、系、组、所毕业且领有毕业证书之体制内的“社工本科系学生”;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相当科、系、组、所毕业且领有毕业证书者,或是曾修习社会工作实习或实习工作至少2次400小时以上,并且修习过五大领域(分成包括社会工作概论、社会福利概论或社会工作伦理等2学科的“社会工作概论领域课程”;包括社会个案工作、社会团体工作、小区社会工作或小区组织与社会发展等3学科的“社会工作直接服务方法领域课程”;包括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4学科的“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领域课程”;包括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社会福利行政、方案设计与评估、社会工作管理或非营利组织管理等4学科的“社会政策立法与行政管理领域课程”;以及包括社会工作研究法或社会研究法、社会统计等2学科的“社会工作研究法领域课程”)合计15科、45学分以上的“相当社工科系学生”。④

以上是将于2013年实行的最新规则,对于报考社会工作师的要求与之前相比主要是排除了非相关科系的学生和补习班培训生,增加了社会工作师的专业要求;而参考者需修满45学分的15科也相较于原先的20学分倍增。但是这样严苛的规定,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尤其是要涵盖“社会工作概论”、“社会工作直接服务方法”、“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社会政策立法与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研究法”等5大领域的课程和相关知识。这些对于考生的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而言实乃巨大考验。

其次,因为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准入门槛高而产生的专业化程度高所带来的考试内容广、难度大。根据考试规则,参考者除了要统考国文外,需考科目包括:社会工作、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社会工作直接服务、社会工作研究方法、社会工作管理、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同时,由于台湾社会工作师开始以及格为通过要求,故而每年因题目难易不同而造成通过率有浮动。不过,即使2008年因题目过于简单而有25%左右的通过率,总体的通过率依然很低。

正是因为社工师考试的科目限定,以及其难度的限制,使得学界对于社工师必考科目相关课程和领域的重视度不断提高。2011年3月份,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学会在经过了两年的筹备后召开了“社会工作核心知能建构”研讨会。教育学会将“社会工作实务实习”、“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社会个案工作”、“社会福利行政”、“社会团体工作”、“方案设计与评估”、“社区工作”、“社会工作管理与给营利组织管理”八项作为社会工作人员的核心专业知能。而本次研讨会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专家教授的研究后规范这些核心知能背后的相关课程的教学目标、大纲、章节,甚至授课方式和教学资源。⑤以期每一个从大学社工科系毕业的学生都能在课堂教育后经过实习从而获得相应的核心知能。

(三)社会福利法规促进实务服务

与《社会工作师法》从专业角度规范了社会工作师不同的是,台湾目前许多社会福利相关法律都在相关条例中涉及了社会工作。尤其是对一些社会群体的服务和保护性的条款中,社会工作者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

1.《老年福利法》第四十三条(老人保护之通报责任):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村(里)长与村(里)干事、警察人员、司法人员及其他执行老人福利业务之相关人员,于执行职务时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第四十二条之情况者,应通报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2.《社会救助法》第九条之一(通报机制):教育人员、保育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医事人员、村(里)干事、警察人员因执行业务知悉有社会救助需要之个人或家庭时,应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3.《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条(接受访谈、侦讯或身体检查之处理)第二项:儿童及少年接受访谈、侦讯、讯问或身体检查,应由社会工作人员陪同,并保护其隐私。

4.《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条(身心障碍者涉讼或须作证时提供必要协助)第二项: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声请法院同意指派社会工作人员担任辅佐人。

5.《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条(执行人员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应予通报):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移民业务人员及其他执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应立即通报当地主管机关,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九条(办理防治家庭暴力之在职教育):社会行政主管机关应办理社会工作人员、保姆人员、保育人员及其他相关社会行政人员防治家庭暴力在职教育。

其他如《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精神卫生法》等等相关社会福利法规都在条文中涉及社会工作师或者社会工作人员,主要体现在通报、保护、辅导等领域。

原本社会工作学生了解社会福利立法的基本理论,知晓社会福利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立法内容与修法方向就是其学习社会福利法制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从事实务工作的重要参考。而台湾的社会福利法规又给予了社会工作人员在社会福利事业中更多的责任与义务,一定程度上要求社工人员在大学学习期间就必须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尤其是针对不同的人群服务,社工必须具备针对该人群的理论和实务技巧。

以台湾东吴大学为例,其除核心必修课程外,大学部学生还可选修“家庭社会工作”、“医疗与心理卫生”、“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管理”三组课群;其中“家庭社会工作”包括儿童青少年发展、青少年犯罪与关护工作、家庭社会工作、儿童少年福利服务、老人团体工作、家庭暴力与社会工作实务、家庭法、儿童青少年保护、婚姻与家庭治疗、学校社会工作、老人社会工作、儿童游戏治疗、青少年福利工作专题、弱势妇女社会工作等课程,而“医疗与心理卫生”包括妇幼卫生、公共卫生、冒险治疗、心理治疗理论、变态心理学、医疗社会学、身心障碍福利与社会工作、助人会谈技巧、精神医疗社会工作、死亡与善终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酒瘾与药瘾治疗等课程。从不同的课程的种类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课程与社会福利法规的领域有着许多相似。

可以说,法律从法规上规定的社会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也从一定角度肯定了社会工作的专业地位和职能;因此,学界即以培养具有相应的社会服务能力的社工学生作为回应,课程作为一种载体体现了这样的互动。

(四)高等教育评鉴保障社会工作教育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数次对《大学法》的修订,使得台湾各大学更具自主权,从而使得之后的20年,各大学各自为政,教学自主性相对较大。但是客观上却使得社会工作等专业教育出现百花齐放却无统一规划和标准的局面。之后政府部门和学界专家也都看到了这一弊端,因此经过数年的筹备,于1994年成立了“高等教育评鉴中心”。而这个受政府委托、各大学作为会员的高等教育评鉴中心就在近10几年来不断影响大学教学水平、提升整体教学质量。而社会工作亦是这一评鉴的受益者。如:

1995年作为首批鉴于评鉴的台湾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研究所,评鉴委员从“目标、特色与自我改善”,“课程设计与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学生事务”,“研究与专业表现”对该研究所给出了“访评意见”和“改善建议”。而之后被在该评鉴的还有东吴大学社工系(1997年),静宜大学社会工作与儿童少年福利学系(1998年)都从这几个方面被评估以及审核。

进入2000年后,大学评鉴进入第二期,评鉴中心更是专门为各个不同的系所订立了不同的评鉴标准,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学门的评鉴项目也更加的明晰。同时,每一个项目都涵盖“内涵、最佳实践、参考效标、建议佐证准备材料”四个子项,使得评鉴能够更加有效直接的进行。而社会工作学门的评鉴项目有:“目标、核心能力与课程设计”,“教师教学与学习评量”,“学生辅导与学习资源”,“学术与专业表现”,“毕业生表现与整体自我改善机制”等五大项。而各大学社会工作系或者福利相关科系也相应地根据评鉴来规划自己的教学目标、任务等等内容。如东吴大学社工系就在评鉴后重新定位了自己的学系理念,将之设定为:专业知能、尊重多元、关怀本土、重视伦理、行动合作。

可以说,正是因为高等教育评鉴的开展,使得台湾各大学社会工作教育不断地趋于秉承共同教学目标,开展精心规划、合乎规范的教学活动,培养符合社会价值的社会工作人才。

三、总结

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发展的历程,也是社会工作专业化建制的历程,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工作的发展。从台湾的社会工作发展史,可以了解到教育可以促进社工人员的培养,而这些人员进入实务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反过来促进社会工作教育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进而培养出更多社会工作人员。

教育的发展不仅需要学界人士的努力与奋进,也需要相关的制度来促进和保障教育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工作教育,正处在不断完善,不断规范化的阶段,更加需要更加专业化建制化的制度给予保障和激励。

注释:

①台湾“立法院”法律系统,http://lis.ly.gov.tw。

②台湾《社会工作师法》第十二条。

③台湾“考选部”网,http://www.moex.gov.tw。

④摘自台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

⑤具体可参见“社团法人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学会”2011年研讨会“社会工作核心知能建构”会议报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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