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风险及其防范的几点看法_国有银行论文

关于我国金融风险及其防范的几点看法_国有银行论文

对我国金融风险及其防范问题的几点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金融风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潜在的金融风险是导致该地区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鉴于此,重新客观的分析和评价目前我们国内的金融风险显得尤为必要。众所周知,国内金融风险突出表现在银行业尤其是国有银行业的风险上。那么,它会不会引起金融危机?如何防范和化解?鉴于这方面的论著已多,笔者在这里不想作系统的阐述,仅就当前几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市场风险与体制风险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换经济。市场经济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自主选择、互利互惠的金融交易关系。从制度背景考察,这种交易关系的形成归因于以下条件:①交易双方对交易物有明晰与完整的产权,从而能充分界定双方的利益和风险边界。在金融交易中,表现为银行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要对自己运用的资产的风险,如发放贷款的风险、外汇买卖中的风险承担全部的责任。②存在着规范交易行为的交易规则。在金融交易中,借入资金者得到按合同规定获得资金的承诺,而贷出资金者得到未来还本付息的承诺,为了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证和履行,必须从法律上规范交易行为。作为政府,它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制定交易的规则,使交易能顺利地进行。

在上述两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都是一种市场经济运行中内在的风险,即因市场的不确定性、经济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银行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风险,我们统称这种风险为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市场交易活动中内在的、难以完全消除的风险,但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将这种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在英、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里,商业银行所推出的各种风险规避的技术措施,如资产证券化、抵押担保贷款、利率与货币互换、金融期权期货等金融创新技术都是用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

在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有着其特殊性。对于那些非国有新兴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其产权明晰,且不承担政策性贷款任务,因而它们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是按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对这些新兴商业银行而言,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风险防范的技术措施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的国有银行体系来说,它们面临的主要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一种体制性风险。

国有银行业的风险是与我国的国有企业及渐进式改革密切相关。放权让利的改革使得我国财政收入占GNP比重逐年下降, 财政无力承担而让国有银行承担起支持国有企业的任务,这样国有银行将其掌握的金融资源(主要来自货币发行收入和金融剩余)的80%左右都分配给了国有企业。按照正常的逻辑,国有企业应用贷款资金创造价值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使双方都受益。可是,问题就出在国有企业的低效益上。由于国有企业内在的产权残缺及其它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在迅速崛起的非国有经济的竞争中效益日渐滑坡,亏损面和亏损额日渐扩大,许多企业无力清偿银行贷款,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企业又不能轻易地破产,结果政府只能让国有银行继续发放贷款维持无效益的企业的生存(这也可视为政策性贷款),缓解失业的社会压力。当然,这是政府从自身利益考虑的次优选择,因为这种做法是以牺牲国有银行效率及产生大量不良贷款为代价来维持社会在一定时期的稳定。由此可见,国有银行面临的这种风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风险,而是我国转轨时期的产权制度、企业制度、金融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在国有银行身上集中表现出来的体制性风险。在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数额巨大且还在增多的情况下,要保证国有银行的正常运转,不致于发生挤兑,就需要使居民对国有银行实际上是对政府有信心。政府必须做出承诺,保证居民的所有存款都能够得到按期偿还,这样,国有银行的存款才能增长,其“借新还旧”保证支付的机制才能得到维系。但是,如果这种体制性风险不能消除,使银行的坏帐越积越多,在一定的诱因下居民挤兑存款,政府只能用发行货币的办法来保证支付,这必然引起通货膨胀,最终受害者将不仅是广大储户。因此,体制性风险的最终后果不是市场经济中银行的倒闭,而是国家通货膨胀压力的不断积累,最终会将国有银行以至政府逼入死角。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知,国有银行业的体制性风险是国有银行自身无法化解的,仅靠技术措施来防范难以奏效,必须从消除这种风险产生的制度基础入手,通过制度创新来化解风险。这就需要按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重塑我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使它们成为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使它们之间的金融关系建立在市场交易的基础之上。

二、关于存量风险与增量风险

当前我国金融理论界有不少讨论集中在银行业已形成的不良债权的化解、以减轻存量风险上,一些解决方案也相继被提出。诸如银行对企业的不良债权转为银行持有财政发行的特别债券、冲销银行的坏帐准备、甚至有人提出用货币发行收入来冲销银行坏帐,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存量风险?

目前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20%,其总量有1万多亿, 其中呆滞呆帐贷款已超过银行的全部资本金,换句话说,即使动用银行所有资本金也无法核销全部呆帐。从理论上讲,只有银行不良贷款超过资本金,银行就处在技术上破产的状态。但实际上,由于储户不可能同时来挤兑存款,资不抵债的银行只要能开门营业就可以通过吸收新存款维持运行,从而可以在长期内处于技术上破产而实际上并未破产的状态,而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国家银行垄断大部分社会信用以及国家对国有银行提供救助承诺更是强化了这样一种状态,结果银行不良贷款的存量风险被现行制度安排在一段时间内淡化和掩盖起来。如果不良贷款只保持在目前这个水平,存量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那么银行的不良贷款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新增贷款的效益来弥补,银行的存量风险将逐渐得以化解,这只不过是个时间问题,当然,其前提是银行新增贷款基本上都是按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且能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因而新增贷款有较高的效益。相反,如果新增贷款继续投向无效益的部门,沉淀下来不能正常周转,它又会变成新的存量不良贷款,从而使不良贷款越积越多,存量风险也越积越大,终将有一天在一定的诱因下存量风险会被释放出来,那时的危害程度可想而知。由于,我们可以看出金融风险的要害在于增量风险的防范上。

总之,在存量风险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各个银行都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增量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上,警惕新增贷款又变成不良贷款存量。管理层和银行应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使新增贷款能够维持正常的周转并产生效益,以此逐渐消化存量风险。就国有银行这个层面而言,应积极调整贷款投向结构,重点支持那些有效益的部门、企业,扩大市场金融交易的比例。具体来说,这包括两种金融交易比例的扩大,一是国有银行与有效益的国有企业的交易,即体制内交易,二是国有银行与有效益的非国有部门的交易,即体制外交易。这两种交易都可以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获得更多的收益。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和金融情况而言,国有银行可将消费信贷当作一个优化增量贷款结构的重点来发展。

三、关于存款保险与风险预防

现在有不少文章讨论我国是否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观点可归纳为两种:一种看法是以许多发达国家金融业“公共安全网”的编织为依据,认为我国现在除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14家非国有商业银行及众多的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存款性金融机构,银行业面临的竞争及市场性风险都在逐渐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存款者利益,增强人们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避免人们因银行的一般性经营问题或种种传闻而非正常挤兑存款,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必要的。另一种看法认为我国目前无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原因是:首先,我国的银行及其它存款性金融机构都与政府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即使某个存款机构出现问题不能兑现存款时,政府最后肯定会出面收拾残局,因而建立存款保险毫无意义。其次,目前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偏高,银行再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势必会加重银行的负担,不利于银行的经营。再者,国外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主要是针对救助中小银行,对于大银行政府也是不会轻易让其倒闭的,因为其倒闭的影响面太大,单靠存款保险的数量难以清偿全部存款,所以,国外也是采取存款保险之外的方法救助有问题的大银行,如央行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让其它银行兼并等。

笔者认为,上面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不全面的地方。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我国的银行面临着两种不同的风险,国有银行主要是体制风险,非国有银行是市场风险。体制性风险是国有银行自身难以克服的,政府要对国有银行发生的不良债权负全部责任。居民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将储蓄存入国有银行的,如果政府不对国有银行保证存款无条件支付作出承诺,居民因此而挤兑存款,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此外,由于四大国有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庞大,社会储蓄的60%以上都集中在这四家银行,一旦发生支付困难,仅凭存款保险的力量难以救助。因此,对于国有银行体系,由于其风险形成的特殊性及目前的制度安排,建立存款保险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但对于非国有银行及其它存款性金融机构,由于其数量多但规模较小,且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建立存款保险不仅有必要而且可行。否则,仅靠中央银行的救助,恐怕中央银行也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必须以非国有金融成份的极大发展为前提,但目前由于传统观念及现实问题,居民仍首先选择将储蓄存在国有银行,对非国有银行还是有些不信任。这势必影响到非国有银行的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因此,建立面向非国有银行体系的存款保险制度,既有利于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之间的平等竞争,减少存款者的后顾之忧,促进非国有金融这一块的发展,也有利于央行采取果断措施让一些无效率的金融机构从市场退出。

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可先建立面向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保的是市场风险,而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这一块暂时则不宜加入,但随着国有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有银行市场金融交易比例的扩大,等待国有银行股份制的实行之后,再将其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再者,当前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将大大增加各个银行的可用头寸,为了防止信用扩张,中央银行可在收回再贷款的同时,适时推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这既有利于央行的宏观调控,也不会对商业银行产生多大压力。因此,笔者认为近几年内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好的时机。

当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非意味着万事大吉,它的有效性需建立在风险预防的基础之上。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是柄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却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高风险经营,而且也易使存款者对存款金融机构的选择过于草率,这些都会加大金融风险。从另一角度来看,如果风险预防工作做得不够,大量金融机构倒闭,那恐怕不是存款保险事后救助所能应付的。所以,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外,都将金融监管工作的重心放在风险预防上,通过各种法规和技术措施,尽可能地完善银行监督管理的第一道防线——风险预防,使金融风险尽早地得到发现并化解。对我国银行业而言,应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按照贷款的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贷款三查等制度要求发放贷款,并在内部建立严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减少各种风险的发生。就管理者中央银行而言,应将监管的重点逐步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过渡,并按《巴塞尔核心原则》要求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统性监管,将风险管理扩展到银行经营的各方面,贯穿银行运行的全过程,这样,在缜密科学的风险预防基础上,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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