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组织中的适度垄断与有效竞争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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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对于形成和完善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无疑是极其重要的。但是,要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建立稳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运行机制,还必须有合理的、配套的产业组织政策。正确认识产业组织中的垄断和竞争问题,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于当前我国产业组织和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产业组织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家一直重视产业组织政策。在产业组织中,重点建立竞争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竞争,这对于改变计划经济下企业竞争不足,是十分必要的。但我国产业组织也存着严重问题,距离开放型市场经济的需要相差甚远。

1.市场集中度过低,企业垄断不足,规模偏小

1990年我国工业企业单位数为797.1万个,其中大型企业0.04万个,仅占0.05%,中型企业0.91万个,仅占0.12%,大中型企业合计还不到0.2%,同发达国家比较,相差很大,具体可见下面的表1:

表1 中日美产业集中度比较

日本 美国

中国

1963∶4级分类1963∶4级分类1985∶4级分类

集中度

前4家集中度产前4家集中度产前4家集中度产

(%) 业数(比重%) 业数(比重%) 业数(比重%)

80-10046(9.0) 27(6.5) 3(3.57)

70-79 21(4.1) 18(4.3) 1(1.19)

60-69 29(5.7) 29(7.0) 2(2.38)

50-59 61(11.9)43(10.3) 5(5.95)

40-49 56(10.9)49(11.7) 4(4.76)

30-39 63(12.3)80(19.2) 6(7.24)

20-29 79(15.4)81(19.4) 17(20.24)

0-19 157(30.7)90(21.6) 46(54.76)

合计 512(100) 417(100) 84(100)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最大4家市场集中度超过50%的产业数明显偏小,只有11个,按比重计,只相当于日本的42.6%和美国的46.6%。从具体的例子看,如轴承产业的CR[,6]指标,我国为34%,而美国为50%;再如汽车行业我国CR[,7]指标为35.6%,而美国则高达94.6%。同国外比较,我国主要产业企业市场集中度都偏低(见表2)。

表2 我国部分产业企业1990年市场集中度%

(按销售额)

另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同类产品重复厂点多,企业垄断资本不足,规模不足,无法形成规模经济。如内燃机行业,我国整机生产厂家达200多家,平均产量1.2万台,而国外一般为5-20万台;再如电解铝行业,我国9大电解铝厂总生产能力为67.2万吨,平均生产能力7.5万吨。美国19家电解铝厂的总生产能力为349.2万吨,平均达25.9万吨。有关专家指出,5万吨以下的电解铝厂是不经济的,10万吨以上的比较经济,而目前我国在10万吨以上的厂仅有3家。

2.竞争过度与竞争不足并存,缺乏有效竞争

所谓有效竞争,是指企业之间既有竞争,又不具有过大的盲目性而造成社会资源的过度浪费。当前我国工业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已广泛引起人们注意。而对于我国企业由于规模过小而导致的过度竞争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认识并不足。例如半导体行业,原有80家企业,近年来由于过度竞争,尚存30余家,而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仅10多家,其中最大的3家合起来还不及国外的一个中型工厂。当前我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依靠的主要不是产品的价格,质量或技术等手段,而是一些不正当的手段。

3.行政性垄断倾向突出

在我国经济改革中,中央逐步将经济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提高了地方的积极性。但同时,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时有抬头,导致区域性市场壁垒,阻碍商品,特别是资源的流动,酿成“棉花大战”、“蚕茧大战”。行政垄断的另一个方面是,各部门垂直控制的行政隶属关系仍很牢固。一些单位改组成大公司,使得行政权力与经济实体结合在一起,使垄断的力度有所增强。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曾指出:“如果这些公司真正作为企业来经营,则可能很快发展为垄断企业,这比由行政机构控制企业更不可取。”上述以条块为特征的行政垄断,是国内阻碍市场竞争活力的根本因素。

4.企业缺乏垄断和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在企业破产、兼并、产权转让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企业的适度垄断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同时,为防止地区,部门行政性垄断和由大企业形成的新的过度垄断,避免产生新的抑制竞争的条件,国家应该制定反垄断法,以保证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按上述我国企业组织与市场结构的现状,如果没有合理的产业组织政策引导,只片面强调竞争,有重蹈西方国家早期市场经济中盲目夸大自由竞争旧辙的危险。

二、适度垄断和我国产业组织战略

目前我国产业中竞争过度和竞争不足并存,大大削弱了我国产业竞争力。国家在产业组织战略上,应该是在鼓励企业公平自由竞争的同时,组织企业适度垄断,大力培植各产业中的支柱企业,形成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

1.适度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自由竞争形成垄断,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大国都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过程。纯粹的完全竞争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的产业是一种进步,现代竞争是建立在垄断基础上的。

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萧条,暴露了由亚当·斯密首倡,以马歇尔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所支配的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的功能性缺陷,即仅仅依靠市场力量并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生产无限扩大和需求相对不足的矛盾,也不能实现充分就业的经济增长,不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此背景下,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出现了显著变化:(1)战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有了很大发展,国家垄断资本增加对铁路、电力、航空等公共设施的投资;(2)经济计划化,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尤以法国、日本为显著;(3)利用财政政策,刺激私人投资与消费;(4)利用货币政策控制物价的上涨。

国家垄断发展的同时,私人垄断也大规模进行着。美国自上世纪末资本主义开始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起,至今已出现了5次企业兼并的浪潮。60年代中后期美国企业兼并的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美国资产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采掘和加工工业大公司兼并情况

由表3看出,美国企业兼并的规模越来越大,通过兼并,产生了一大批资本雄厚的支柱企业。美国今天著名的跨国大公司都是资本垄断的产物。日本在战后高速增长期,也出现大规模企业兼并。日本企业通过大规模兼并,资本集中到实力雄厚的大公司。钢铁、汽车、电子等行业一批支柱企业崛起,极大地增强了日本产业竞争力。

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经历了资本集中企业垄断的过程,在市场结构中,垄断竞争代替了自由竞争。

2.组织支柱企业适度垄断可以积极推动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和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目前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生产过度分散,势必造成生产的盲目性和低效益。组织支柱企业适度垄断,可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减少市场交易费用,充分利用企业的管理、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支柱企业适度垄断,还可以推动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现代科学的开发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只有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美国工业技术发达,大企业的科技开发力量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美国最大的13家公司拥有研究人员就占全部工业公司研究人员总数的1/6。日本的科研人员仅次于美国,他们也多数分布在各大公司里。据统计,1973年在各公司里工作的科研人员占全国科研人员总数的2/3,其中最大的10家公司就拥有在各公司工作的科研人员的1/5。我国工业企业技术水平普遍落后,急需提高。但是,小规模而又分散的企业无力独立承担科技开发工作。同时,由于小企业势单力薄,我国已有的许多成熟的技术也只能停留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实验室里,无法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组织支柱企业适度垄断,可以较好解决这个矛盾。支柱企业一般拥有自已的科研开发力量,它们也有实力与外部的科研力量联合起来。同时,支柱企业普遍与众多中小企业存在分工协作关系,大企业为了保证自己产品的质量,也必然把相关的新技术成果转移到中小企业中去,从而带动一大批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3.从世界和各国经济发展经验看,适度垄断是振兴经济的必要手段

从工业先进国家的发展经验看,在工业化的前期扩张阶段,适度垄断是迅速扩大生产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的法宝。二次大战结束后,日本在美国占领军的强制下,为了消除战争的根源,解散了四大财阀,制定了《禁止垄断法》。但是在该法颂布的第二年,美国陆军部长在旧金山发表的一次谈话中就指出,在使日本实行非军事化和成为自主国家两个目标之间,存在着难以回避的对立,也就是过度防止生产集中,固然可以消除其发动战争的可能性,但也会导致整个生产下降,使其经济难以自立。日本方面也同样认为《禁止垄断法》会阻碍其产业复兴。于是,日本先后于1949年和1953年两次对该法进行大幅度修改。但是,在日本企业尚未受到外资冲击以前,还没有产业危机感。随着日本1953年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和60年代实行贸易汇兑自由化后,严格禁止垄断的弱点立刻暴露出来。当时的通产省企业局企业第一课课长两角良彦指出,日本产业组织有两大弊端:“规模过小”和“竞争不当”,并且前者是后者的起因。他建议实行“官民协调体制”,即政府干预和产业自我调整相结合的体制,支持通过合并提高生产集中程度。在一系列产业组织合理化的政策指导下,日本先后掀起了两次企业合并、改组高潮。在产业结构重化学工业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三菱、三井、住友、芙蓉、第一劝业银行和六和六大企业集团。1973年石油危机后,日本企业则开始积极向海外扩张,实行跨国经营,这表明日本企业已有了很强的国际竞争力。

法国也有类似经验。50年代末期以前,法国政府采取扶持中小企业,促进竞争的政策。1958年法国加入欧共体,随着西欧市场竞争的加剧,政府则开始强调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并把建立和发展具有国际规模的资本集团作为目标。1985年和1965年法国先后两次掀起企业合并浪潮,形成了许多实力雄厚的大资本垄断集团。1960年资产在10亿法郎以上的大垄断集团还只有1家,1986年达到56家。1976年全国最大的500家工商业公司中,前25家资产总额占54%.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述结论:(1)垄断是自由竞争生产集中的必然产物;适度垄断不仅没有消灭竞争,而仅是改变了竞争的形式;垄断和竞争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2)国家垄断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3)以支柱企业为产业框架,形成市场的稳定力量;大量中小企业的并存给市场注入活力,是形成市场有效竞争的必然条件。

三、以支柱企业为核心再造我国产业组织结构

为了改善我国产业组织机构,提高各行业生产集中度和企业规模,形成国内市场有效竞争,增强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实力,国家应该组织支柱企业适度垄断,把培植支柱企业作为改善产业组织结构的核心。当前,国家应重点扶持20-30家(每行业不低于2家)具有综合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使之能逐步成为对社会有强大牵引力,具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的国民经济支柱企业。同时,国家在调整存量,引导增量,实施配套政策和规范管理方面扶持支柱企业的发展,主要措施有:

1.首先确立支柱企业的选择评价标准。支柱企业的主导产品应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牵动面广,社会附加值高,技术复杂程度高。支柱企业应已具有相当实力,产销量和其它总量指标名列国内同行业前几名,支柱企业要具备国际竞争实力,主导产品能大批量出口。

2.组织支柱企业适度垄断。国家应尽快完善企业竞争、破产、兼并、扩张等方面的市场规则,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为支柱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国家在财政和货币政策上,积极扶持支柱企业适度垄断,迅速增强支柱企业的实力。

3.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支柱企业经营机制。国家给予支柱企业类似经济特区的地位,享受省一级的管理权限。国家给予支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自主决定产品发展方向,包括全系列发展和多角化经营;自主决定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等权利。国家积极创造有利支柱企业国际经营的条件,加速理顺支柱企业分布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集团成员间的税收、贷款、外汇、收益分配和业绩统计关系,使支柱企业摆脱条块分割的苦恼,实现正常经营。国家逐步将有条件的支柱企业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大胆借鉴工业发达国家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企业体制和管理方式,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为结构的现代企业领导制度,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

4.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与支柱企业的分工协作关系。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竞争,为它们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是企业活力之源,是价值规律的执行者,大量中小企业的并存,是保持竞争平衡的必要条件。因此,国家也应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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